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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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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26

浅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

【摘要】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证明标准直接决定着案件事实的认定。无论理论中还是实践中,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现行规定,发现其存在的问题,然后着重阐述完善证明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完善建议

一、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所涉及,其中第73条规定,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因为证据问题导致所要证明的事实不能认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应该根据证明力大小对证据及需要认定的事实作出裁判。此条规定确定了我国适用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为所有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存在过于单一化的问题。首先,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作为一个制度完善的法治国家更是应具备多层化的证明标准。其次,对证明标准规定过于单一化,也不具备很强的操作性,不利于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但是之所以出现证明标准单一化是有其原因的。首先,在立法上,我国多重视实体法,程序法得不到应有的重视,造成了制度上的缺陷;其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办案的法律依据多来源于实体法,使得司法工作者就会忽视程序法的作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屡有发生。这自然而然的就会使得程序性规定得不到很好的遵守,有的时候竟然完全忽视程序的存在。最后,还存在着历史因素。我国一直以来是个重刑轻民的国家,在古代法律中多以刑事法律为主,几乎没有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单独的关于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也是极少的。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建议

根据国内外经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般有以下几种,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也应从多个方面着手:

(一)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这也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原则性规定。首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需要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平衡。以高度盖然性为证明标准的原则,不仅有助于消除法院对于案件客观真实的盲目追求,而且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的诉累,避免浪费人力和物力。其次,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法官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借鉴当代西方的自由心证的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作出裁判,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后,有利于民事关系的及时稳定。民事案件存在很多真伪不明的情况,如果此时证明标准过高,将使得此类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

(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特殊侵权类案件应当适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这与特殊侵权类案件的责任的特殊性、行为的间歇性、后果危害性等有关。正是由于特殊侵权类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对等,此类案件如果还适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就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在特殊侵权类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证明的难点,此类案件中的原告通常处于诉讼的弱势地位,其在取证和举证方面相对于被告都有一定的难度,故对于原告而言,在证明标准的适用上应该采用程度较低且相对公正的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此类案件的被告在取证、举证方面都占据优势地位,故对于被告,在证明标准的适用上应该采用较为严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除因果关系外,其余的证明对象应该按照一般案件的证明标准,即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三)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本文认为对于商事案件,不动产所有权案件,人身权方面的案件应当适用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商事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其活动过程中通常以书面文书和程序作为载体,故此类的案件取证和举证都相对容易。并且商事案件所涉及的案件数额大,牵扯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若没有妥当处理,极易引起群体事件。所以说对于商事案件适用客观真实标准,不仅有利于维护保护市场经济,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不动产交易属于日常生活中大宗交易,当事人在进行交易时通常都会保留相关的法律证据,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故不动产所有权纠纷中适用归属不明盖然性标注显然是不合适的,需要适用确定无疑的证明标准,即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人身关系是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关系,涉及人身权通常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如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关系着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同时人格权又会伴随着财产权,法律关系复杂,故应该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即客观真实证明标准。

(四)其他证明标准

本文认为程序性事实区别是否涉及实体权利义务而采用不同标准。民事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对象包括实体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二者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但是对于程序性事项,我们也应该借鉴德、日两国的标准进行区别对待:与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程序性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重要性不如上述事实的程序性事实采用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比如关系到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程序性事实: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就应该较高的证明标准。

四、小结

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利于法律的健全与安定,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有利于实现诉讼的效益价值。建立多层次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顺应的要求,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的要求,是维系法治社会稳定的要求。

参考文献:

[3]徐步林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新论[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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