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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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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16

浅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适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犯罪行为呈现出高发性、易发性的特点,犯罪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的态势,未成年犯罪总数持续攀高。未成年人因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处于正在形成的时期,具有不稳定性,易因冲动、被诱导而走上犯罪之路,也易被感化、教育而改过自新。正因如此,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直是司法实践过程中被不断探讨的课题,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之一,检察机关在参与刑事诉讼,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制定贯彻此政策的制度规程,对于发挥刑法惩罚和教育并举的作用举足轻重。结合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检察机关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前提

当前,为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严峻形势,各国制定了不同的刑事政策,采用的体例大致有两种。其一是从宽主义,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严格区分,主张主要以非刑罚化的方式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这种政策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但未能全面有效的保障社会利益,也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其二是从严主义,将未成年人犯罪等同于成年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诉讼过程中,从采取强制措施到定罪量刑,均与成年人犯罪同等对待,这种政策在实施初期的确起到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但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出现了未成年人罪犯与成年人罪犯共审共押,未成年罪犯出狱后报复社会案件频发的新情况。可见,两种政策体例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和保障社会利益方面的取舍,均未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必须体现出宽严相济,宽严结合的特点,以此有效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我国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要求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做到宽严结合,把握宽与严的界限,宽严有度。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注重案件处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机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程度,对于具备酌定从轻情节、法定从轻情节的,必须体现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对于主观恶性较深,经多次教育仍无悔改的,应当适用适度从严的刑事政策。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既有实体法上的要求,同时又有程序法上的要求,在定罪量刑时,应在法定幅度内,对具备从轻情节的未成年人处以轻刑。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体现少捕、慎捕,捕后与成年犯分别关押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时刻关注其思想动态。

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制度是保障

在充分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必须以此政策为指导,将宽严结合、区别对待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将抽象的政策要求予以具体化,使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各种措施有章可循。

(一)少用、慎用强制措施,区别对待,建立未成年人特殊讯问与询问制度

当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片面追求有罪判决率,片面追求逮捕率的错误认识,这主要是受到长期以来重刑主义的影响,将未成年人等同成年犯适用逮捕措施,使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社区环境,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不利教育改造。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严格的审查逮捕制度,坚持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降低未成年人逮捕率,这样也有利于降低超期羁押的发生,减少国家因错案赔偿而造成的损失[1]。同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完善未成年人讯问制度和询问制度,对于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缓解未成年人对抗心理,在询问未成年人时,要求办案人员充分听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部门联动制度,组成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强化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实施批捕、公诉、预防三部门各负其责,分离设置的办法,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质量。当前,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创新举措,实施三部门联动,一体化办理案件,在各负其责的同时,形成办理案件的集中力量,形成多部门共同责任,相互配合的大格局,在相互监督的同时倡导相互配合,将多部门的合力同时应用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此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此外,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专案组,抽调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从而起到加速推进办案进度,准确收集证据,正确定性的作用,使未成年人尽快脱离刑事诉讼程序,尽快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多部门联动和设置办案组制度共同作用,必将有效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高效办理,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扩大刑事和解制度和不起诉制度的应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该制度对于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结案,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犯罪一般系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多具有一时冲动、被他人诱导的情节,也易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检察机关居中调解,使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对于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制度。

不起诉制度使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得到处理,避免了复杂持久的审判程序,对于从快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我国,只有50%的少年犯没有被判处监禁刑,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数量极少[2]。未成年人因其本身的特点,多具备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首、立功等情节,加之其本身区别于成年人犯罪,易于改造,人身危险性较低,多具备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确适用,避免了审判环节,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不起诉决定宣告后,未成年人在返回社区、家庭生活的过程中,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这也更加有利于其自身的成长和发展。

总之,刑事和解制度和不起诉制度的有效运行,必将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到重要作用,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力保证,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不断扩大这两项制度的适用范围,在保障社会秩序的同时,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宽大与严惩共举,惩罚和教育并重,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2]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J].人民检察,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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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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