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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与作证し段У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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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01

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与作证し段У奶教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庭审需要,经控辩双方申请和法庭同意,知晓案件情况的公安、检察等从事侦查工作的人员到庭就自己所知晓、实施的侦查活动和有关行为向法庭陈述,接受控辩双方质询的一项诉讼活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作为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保障人权、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意义重大,不仅影响案件判决结果,还关系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假错案和违规执法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启动侦查人员出庭的程序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笔者认为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入探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启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请通知、人民法院依职权及侦查人员自荐均可启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但我国目前关于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立法,并未明确赋予辩护方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的申请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几乎没有辩护方单方申请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控辩双方权利平等的原则,法律条文在赋予控方检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的启动权的同时,也应当赋予辩护方同样的权利。同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提请通知启动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的责任或义务应当是平等的。辩护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且提供有关线索或材料,履行对于存在非法取证方面的初步证明责任后,检察机关就不得不履行提请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的义务。因而,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中,“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需把“可以”改为“应当”更为妥当。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在赋予检察机关提请通知启动权、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权外,还赋予了侦查人员的自荐启动权,“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但笔者认为,该自荐启动程序的设置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该自荐启动程序因为侦查机关缺乏其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主体的内在动机,其实际可行性比较小,在司法实践中,由侦查人员自荐启动侦查人员出庭程序的情况几乎没有。二是该自荐启动程序违背了诉讼法的一般原理。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为主体的法律关系中,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不是独立于控方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主动作为权应严格限制,所以,侦查人员不能不经检察机关提请人民法院通知而自荐主动出庭。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大小所有案件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并不现实,所以,有必要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和范围。笔者认为,排除对证据合法性存疑和需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证据以外,其他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

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基本情形可大体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实体性事实相关的情形,另一类是指与程序性事实有关的情形。

与实体性事实相关的情形主要包括:与定罪情节有关的事实,比如作为事实发生亲历者,侦查人员对于到达犯罪现场、目击案件事实发生等出庭作证;与量刑情节有关的事实,比如对于控方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受理过程中有无自首或立功情节、归案经过、讯问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认罪态度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的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异议时,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其知道的情况。

与程序性事实有关的情形主要包括在侦查过程中,刑事证据获取方法、真实性存在争议,或者侦查行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需要出庭作证说明情况,并且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刑事证据中,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时制作的各种笔录,虽是当场制作,但在制作过程中,记录的内容也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漏记或误记部分事实,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证据或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侦查人员应出庭说明自己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的过程,表明其侦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如果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提出侦查阶段时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时,也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讯问情况,与被告人就讯问手段和过程对质。此外,辩护律师取得的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与侦查机关所获取的差异较大,难以辨别真假时,也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从而判断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除上述情形以外,当控辩双方对侦查过程中专业技术性问题存在争议时,也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如,对侦查机关技术部门所做的有关鉴定存有疑问时,侦查机关鉴定人员应出庭对有关鉴定的具体事项予以说明,证明其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对侦查机关现场勘验中痕迹、物证提取等专业问题,如果法庭认为有必要,也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有关提取操作情况。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确立,完善了刑事证据体系,为遏制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开拓了新的制度保障,促进了刑事审判公正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启动、运行该程序,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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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分析[J]中国改革,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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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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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尚华论质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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