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08-07
浅析刑事诉讼中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摘 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为穿插在公检法办案的各环节中的重要制度,对保障刑诉各环节顺利开展、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听取辩护人意见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人、辩护原则、辩护方式、辩护人的权利义务等一系列内容的总称。辩护人,是根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材料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众多诉讼参与人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基于辩护制度有很多权利,其中,提出意见权便是诸多权利之一。
一、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问题
1、法条模糊了权利与义务归属的界定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有着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听取自己意见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参与整个刑事诉讼是其应当向公权力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他们的权利;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权力机关是否需要听取律师意见,主动权是掌握在律师手中的。
2、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
听取意见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在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前等程序中要听取律师意见,规定只涉及主体、客体,至于如何听取、听取的具体时间及地点、及效果后果等操作方法无规定,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十分笼统,细节未确定,缺乏可行性。
3、局限在“听取”上,没有制度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有关机关需要听取律师意见,对于不听取时如何制裁没有任何规定。这样,权利得不到制约,便会被滥用。新法仅局限原则上的要求,缺乏配套制度的保障和制约,这会直接导致有关机关在具体操作时流于听取的形式。
(二)原因
1、司法工作人员落后的执法观念
当前检察队伍执法中还存在很多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突出问题。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缺乏将司法理念转化为司法实践的能力。在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的规定时中,往往不主动、不执行。
2、实践中无具体配套措施的实务操作
尽管立法明确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意见,但目前在实务中仍缺乏具体的措施,这就导致大部分地方司法机关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及相关的配套工作机制。
二、制度的完善方法
(一)完善相关法条,使听取律师意见有法可依
尽管新刑诉法已经规定在审查批准阶段、侦查终结等各阶段都需要听取律师意见。但规定终究还是笼统,原则化太强,缺乏操作空间。这样容易导致,听取意见变成一纸空文。
(二)规定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具体程序,让实践中的做法更加规范
听取辩护人意见作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实效性的发挥才是其真正的价值所在,而时效性的发挥程度与完善的可操作的实施程序密切相关。
(三)出台听取辩护人意见制度的配套保障机制,让“听取”更有实际意义
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具备具体的操作程序,还需要配套制度的保障。听取律师意见作为一项辩护权,除了具备操作性,还应有其落到实处或在受到阻碍后获得救济的基础。
参考文献:
[2]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3]周平.《遏制刑事“冤假错案”的顶层设计的法治思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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