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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派?自由左派还是自由右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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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12

自由派?自由左派还是自由右派?

" 这是两位知名学者合著的一本小书。一位作者叫Stephen Holmes,是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教授兼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他一直研究自由主义,并以为自由主义辩护为己任。2另一位作者叫Cass Sunstein,在芝加哥大学同时担任政治学与法学教授。Sunstein的专长是宪法学和法理学,年龄不大,但著述颇丰。3

这也是一本极具争议性的书。美国右派认为此书太“左”。如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研究员Tom Palmer指责两位作者“对个人自由和有限政府充满了仇恨。”4另一位自由放任主义者甚至指控作者“希望建立警察国家”,并将此书称为“20世纪里对暴政最无耻的辩护之一。”5美国左派虽然认为此书有可取之处,但觉得它分量不够,甚至还有点保守主义的痕迹。6只有中间派似乎比较满意。在他们看来,作者是不偏不倚,左右开弓,态度冷静,立论持中。7对一本书,居然出现截然不同的评论,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作者到底说了什么话竟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呢?

其实,作者的基本观点用一句话就能概括:不管保护什么权利都必须依赖由公共财政支撑的警察、检察、法院、监狱等政府机制,因此,权利是有代价的。8这就是书名及其副标题的由来:《权利的代价: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收》。也许有人会问,这么简单个观察也值得写一本书吗?的确,权利有成本是个显而易见、毋庸质疑的事实,没有人会否认。以前人们之所以对这个事实熟视无睹,恐怕与讨论生存条件时往往忽略空气的重要性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但从这个毫无争议性的观察可以推演出几条极具争议性论断,这却是多数人始料不及的。

推论一: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与“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已有了几百年的历史。霍布斯大概是第一位讨论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问题的思想家。9在他看来,“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的对立物,是公民行使消极自由,不受政府控制的领域。不过,众所周知,在霍布斯那里,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并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无政府状态的代名词。洛克则相反,10他把消极自由看成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它们。法国作家贡斯当是第一位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放到一起讨论的思想家,11只是他的叫法不同,将它们分别称作“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出明确划分的是现代哲学家柏林。12根据他的定义,消极自由是指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权利;而积极自由是指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

近年来,西方自由放任主义者对积极自由或积极权利发起了猛烈的攻击。在他们看来,积极权利有三大罪状。一是极其昂贵。无论是充分就业、医疗保险、最低收入保障、失业救济,还是残疾人士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老人福利都需要政府负担庞大的公共开支。二是侵犯私有产权。政府的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靠征税从一部分国民那儿搜刮来的。在自由放任主义者眼中,“税收即盗窃”(taxation is stealing)。靠转移支付来保证积极权利的实现无异于劫富济贫,当然是一种犯罪。三是扩大了政府的规模与权限。自由放任主义者的天敌是政府,他们的理想是“不管事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如果政府必须存在的话,其规模与权限越小越好,至多只应扮演个守夜人的角色。而伴随积极权利而来的必然是福利国家;伴随福利国家而来的必然是政府规模和权限的扩大。因此,要实现“让国家缩水”(shrinking the state)的目标,必须把积极权利批倒批臭。在中国,福利国家连雏形还没见到影,但这儿的自由放任主义者也鹦鹉学舌,说什么积极权利“易于滑向专制暴政。”13

自由放任主义者希望人们得到这样的印象:积极权利的实现要靠政府,是有成本的;消极权利的实现不需要靠政府,是没有成本的。Holmes和Sunstein的第一条推论却是,消极权利的实现也得靠政府,也是有成本的。在这个意义上,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无异。试以几项所谓消极权利为例。

§言论自由:为了防止某些公民妨碍另一些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要有警察;为了防止政府机关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要有法院。而警察与法院都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没有公共财政的支撑就根本无法运作。

§免受警察与狱卒虐待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设立监督警察和狱卒的机制,无法及时安排公费医生访问拘留所和监狱,没有在法庭上出示有效证据的能力,公民免受警察与狱卒虐待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

§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除非政府为穷人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建立监督整个司法体系运作的机制,否则,这个权利便毫无意义。

§财产权:被自由放任主义者奉为神明的财产权实际上是最昂贵的权利之一。直接或间接与保护私有产权相关的开支包括:国防开支;治安开支;消防开支;专利、版权、商标保护开支;自然灾害的保险和救济开支;保存产权及其产权交易记录的开支;合同强制实施开支;监督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公平交易的开支等等。在美国,把这些开支加到一起得出的是天文数字,一点也不比社会福利开支逊色。

自由放任主义者试图让我们相信,免受政府干预是实现消极权利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Holmes和Sunstein却告诉我们,没有政府干预,这些权利只不过是镜中花,水中月而已;而政府为了保护这些权利必须承担巨额财政开支。捅破了这层关系,自由放任主义者在所谓消极权利上的保护色便剥落了,原来它们也是些积极权利。如此说来,区分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实际上毫无意义。

推论二,权利保护说到底是个政治问题。

权利既有绝对成本,又有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s)。绝对成本是指保护某种权利必需花费的绝对金额。机会成本的意思是,用于保护这种权利的经费就不能用来保护其它权利了。世界上所有政府都面临着经费短缺问题;没有一个政府拥有无限财力,足以保护所有类别的公民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各国政府必须有所取舍,决定哪些权利最值得保护,哪些权利可以靠后一些。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优先保护所谓消极权利,诸如私有产权和言论自由之类。他们把这些权利称为“自然权利”,并断言“保护私有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基础。”14但是,如果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界限是条虚假的界限,他们的立场便失去了道义基础。事实上,在Holmes和Sunstein看来,没有一种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在现实中,一国公民享受哪些权利说到底是个政治问题,而不是道义问题。政治问题的关键是,在资源和价值分配中,谁得到了什么?得到了多少?是如何得到的?很明显,对有产阶级而言,私有产权至关重要;对知识精英而言,信仰与言论自由至关重要。如果政府将资源优先用于保护这些权利,那么用于保护穷人福利权利(welfare rights)的资源就会相应减少。马克思主义学者指出的,对穷人而言,财产权和很多政治权利只是“形式上的权利”,他们根本无法享用。因此,Holmes和Sunstein认为保护穷人的福利权利十分重要。他们的出发点不是什么道义原则,而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内部稳定。在他们看来,如果只保护富人能够享受的权利而忽略穷人的福利权利,后者就没有理由不造资本主义的反。保护穷人的福利权利实质上是为他们容忍剥削,安分守己提供一种补偿,仅此而已。如果连这个妥协也不愿意做,资本主义社会就有可能天下大乱。15

推论三,权利不是“个人”的;所有权利都是公共财产(public goods)。

自由放任主义的出发点是作为个体的人,它主张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是来自别" 处,而是来自作为个体的人本身。16但“权利是有成本的”这个观察揭示了人的社会性和权利的公共性。世界上没有作为个体的人,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社会里,从属于某些不由他们选择的社群(种族、民族、阶级、国家等)。人们之所以需要权利正是因为他们生活在社会里,彼此间免不了磕磕碰碰。如果他们真是“作为个体的人”,要权利有什么用?只有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才需要权利。更重要的是,权利不是个人财产,权利的成本也不是由个人负担。自由放任主义者虽然信奉“个人主义”,但他们却千方百计地抵赖保护私有产权和其它“消极权利”的成本,试图将这些成本转嫁给社会上其他人。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要求公民单独为自己享受的每一项权利付费。恰恰相反,权利的成本是由全体公民分担的,权利的保护是由公共权威执行的。这就意味着,公共财政与国家行为是任何权利存在的必要前提。所谓“个人”权利不过是自由放任主义者自欺欺人的梦呓而已。

推论四,只有强有力的政府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

自由放任主义者有一个基本假设,国家能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是零和关系:如果国家能力太强,个人权利就会受到威胁;只有在弱政府下,个人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逻辑结论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必须削弱国家能力。Holmes和Sunstein的结论恰恰相反: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公民就不可能享有任何权利。他们的这个结论是基于对俄国和东欧乱象的反思。

在转到普林斯顿大学以前,Holmes曾在芝加哥大学担任“东欧宪政研究中心”的主任和《东欧宪政评论》的主编。1997年,他在《美国前景》双月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题为“俄国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弱政府如何威胁自由”。17在这篇文章中,Holmes指出,在冷战期间,西方自由主义的共识是,苏联政府太强大,构成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最大威胁。那时人们普遍认为,只要实现分权,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有了保障。现在,苏联帝国崩溃了,政治灌输停止了,新闻检查不见了,持不同政见者不再担心被送进监狱,没有人会因违反党的路线惹上麻烦。那么政府不管事后,俄罗斯是不是因此变成了自由的乐园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经过几年的观察和研究,Holmes在俄罗斯看到的是道德沦丧,物欲横流,政府腐败,黑帮猖獗,监狱里人满为患,铁路上盗贼蜂起,士兵在街上乞讨,野狗在邻里乱串,生产能力萎缩,人均寿命锐减。在这种情况下,对大多数俄罗斯人而言,不要说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失去了意义,连生命安全也没有基本保障。美国能从俄罗斯的乱象中吸取什么教训呢?Holmes的回答是,没有公共权威,就没有公民权利(statelessness spells rightlessness)。公民权利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公共权威。一个丧失治理能力的政府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可以是最大和最可靠的人权组织。增进公民权利的最佳战略不是削弱政府(destatization),而是改造政府。削弱政府往往不仅不能增进公民权利,反而可能危及他们已经享有的权利。

国家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财政汲取能力。俄罗斯的财政总收入仅仅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0%。而在美国,这个比重约为30%左右;在多数欧洲国家,该比重更高达40%以上。看来,权利保护与公共财政之间存在着某种相关关系:需要保护的权利越多,公民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俄罗斯的教训是深刻的:汲取能力低下,政府便无力负担规范运作的国防、行政、司法、执法、监察体系,因此也不可能有效地保护公民权利,包括他们的生存权。苏联崩溃以后,俄国的人均寿命大幅下跌。这意味者成百万的人提前结束了生命。18连生命都保不住,遑论什么公民权或财产权?正是基于对俄罗斯的观察,Holmes开始反思美国自身的经验。他在1997年那篇文章的结尾写到:

政治上乱了套的俄罗斯提示我们,自由主义理想的实现有赖于一个有效政府。有人说,只要政府少管闲事,独立的公民便可以享受个人自由。俄罗斯的乱象是对这种谬论的当头棒喝。为了保卫我们的自由,我们必须捍卫正当的公共权威。没有它,自由就没有保障。19

虽然Holmes和Sunstein在《权利的代价》一书中没有提及俄罗斯,但俄罗斯的教训正是他们为美国读者写作此书的出发点。

如果美国有必要从俄罗斯的惨痛经验中吸取教训的话,中国恐怕更有必要这样做。对中国政治转型的方向,所谓“自由派”的思路是,以个人自由的名义限制公共权威。他们认为,对个人自由的最大威胁来自政府,20但却忘了,公民权利和自由最终还得通过公共权威才能实现。中国的“自由派”自称“自由主义者”其实并不准确。他们对美国自由主义学者写的这本书一定会打心底里感到厌恶。他们的“自由主义”显然与Holmes和Sunstein的“自由主义”不是一码事。在国际意识形态的光谱里,中国的“自由派”实际上属于右派。叫他们“自由右派”更为贴切。如果他们实在不喜欢“右派”这个标签,可以将自己称为“自由放任主义”(libertarian),这样才名副其实。站在自由右派对面的是自由左派(他们往往被“自由派”贴上“新左派”的标签)。自由左派追求自由,但追求的不是只有经济精英、社会精英和知识精英才能享受的自由,而是公平的自由(equal freedom),是所有公民都能享受的实实在在的自由。自由左派承认,国家(the state)可能也经常侵犯公民自由,但出路不是消解国家而是用民主的方式改造国家。公共权威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性,只有在它缺失的时候才会充分显现出来。俄罗斯悲剧对中国的教训是,企图用削弱国家能力的方式来达到改变政权形式的目的是极端危险的。其实,除了俄罗斯以外,近年来在非洲、南亚以及拉丁美洲发生的事也一再证明:缺乏公共权威,民主转型就不能持久,社会动荡就会接踵而来,公民权利就难以保障,无政府状态就可能出现。21正是基于这些观察,自由左派认为,中国政治转型的方向只能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民主国家。22如果Holmes和Sunstein生活在中国的话,想必他们会与所谓“新左派”站在同一条战壕里。

注释:

2。其三本代表作是:Benjamin Constant and the Making of Modern Liberalism(1984);Anatomy of Antiliberalism(1993);Passions and Constraint:The Theory of Liberal Democracy (1995)。

3。其代表作有One Case at a Time: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Supreme Court(1999);The First Amendment(1998);Free Markets and Social Justice(1997);The Partial Constitution (1993);Democracy and the Problem of Free Speech (1993);After the Rights Revolution:Reconceiving the Regulatory State (1990)。

5。Kelley L。Ross:“Positive &Negative Liberties in Three Dimensions”,http://www。friesian。com/quiz。htm。

8。首先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法定权利(legal rights),而不是伦理意义上的权利(moral rights)。有人喜欢讲“天赋人权”,但在这两位作者看来,没有纳入法律体系的权利是没有牙齿的权利;无法强制实施的权利只能制约良心,不能制约行为(见第17页)。

9。Thomas Hobbes,1588 ̄1679。

11。Henri Benjamin Constant de Rebecque,1767 ̄1830。

12。Isaiah Berlin,1909 ̄1997。

15.1985年,Adam Przeworski在Capitalism and Social Democrac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一书中已经指出,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与工人阶级之间达成了一项历史性的阶级妥协:资本主义民主允许工人阶级争取和扩大福利权利;而工人阶级放弃推翻资本主义,转而争取改革资本主义。但在过去十几年里,随着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式微,自由放任主义者及其政治代表人物,似乎打算单方面废弃这个妥协。他们鼓吹摧毁福利国家,取消基本社会保障。这一切引起了自由左派的忧虑。Holmes和Sunstein表达的便是自由左派的看法。

17。Stephen Holmes 1997:“What Russia Teaches Us Now:How Weak States Threaten Freedom”,American Prospect,No。33,July-August,1997,pp。30 ̄39。

19。Holmes:“What Russia Teaches Us Now”,p。39。

20。徐友渔:《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见李世涛编:《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之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0,第417页。

22。王绍光:“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民主国家:兼论‘政权形式‘与‘国家能力‘的区别”,《当代中国研究中心论文》199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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