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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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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浅谈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演变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古代的侦查机制,在古代中央集权和王权至上的思想影响下形成了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合为一体的特点。同时在人治大于法治,皇权第一的古代社会,审判充分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刑讯也就毫无意外的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重视,其功能被人为的异化了。这些机制的非科学性,严重的阻碍了古代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制度影响深远,积重难返,就是现今进行的侦查机制的改革也不能完全摆脱其影响。因此,对中国古代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兴衰成败,取其精华弃其糟泊。对我国现阶段侦查机制的改革会有一定程度的意义。

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就是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史料,从刑事司法体系、刑事案件的受理、相关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

对我国古代侦查机制所表露的一些现象和规律进行了分析、研究,也对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形成和演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探索。

二、中国古代侦查机制的分析

(一)依附于审判的侦查机制

1.封建社会前期

犯罪和侦查是一对孪生兄弟,犯罪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国家的出现而出现。而侦查几乎是和犯罪同时出现,有了犯罪必然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侦查,从而维护阶级统治,国家社会安定。

东周的侦查机制。根据《周礼・秋官・司寇》可知,周朝“设官分职”的“掌邦禁”和“掌邦国”是“刑官之属”。中央诉讼机关称司寇,其下设置“司剌”专职侦查讯问,并设有负责侦查案件事实的“禁暴氏”一职。

春秋时期的侦查机制随着社会的变革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体系上更加完善,出现了许多与侦查职能有关的官职。根据《周礼》的记载,这一时期的诸侯列国出现的具体执行侦查职能的官员有:司稽、禁暴士等。这些官职的职能与现代防暴警察、巡逻警察相似,都负有侦查犯罪的任务。由此可见,社会变革时期的春秋时代,侦查机制在横向上得到丰富和发展,但侦查的地位在根本上还是没有变化。

2.封建社会时期

(1)秦汉时期的侦查机制。秦朝的统治者对京师的治安非常重视,对京师的治安采取朝廷的中尉、京师的军政长官中尉和内史双重负责制。秦代地方上则是设立“亭”、“游缴”、“里正和伍老”。《后汉书・百官志》记载:“尉主盗贼,凡有贼发,主名不立,则推索行寻,案察奸究”。可以看出来秦朝设置这些官员来负责侦查案件,维护治安。汉朝大多数承袭秦朝的制度,“亭”是汉朝基层行政单位,与秦朝的“里正和伍佬”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和协查办案的任务。

(2)隋唐时期的侦查机制。隋代中央机构中掌管京师治安的是左右武侯府,执掌昼夜巡查,执捕奸非,警卫皇帝的任务。地方行使侦查工作的有法护参军、司法参军、兵刑参军、士令、丞等。县一级与侦查有关的有户、兵、法等曹佐及市令等员。唐朝大体上沿袭隋朝的相应侦查机制,但也有自己的特色。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府、州、县职官中还设有“市令一人,掌交易,禁奸非,通判市事”,负有侦查打击扰乱市场犯罪的职责。

基层侦查机制中,唐代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为乡、里两级,其中:乡一级组织基本上是虚构的,里是实际行使基层政权的单位。唐代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里设里正,由县司选定,负责辖区内的行政和治安管理,其职责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税。”其中,“检查非违”就包含了治安管理和调查犯罪的内容。

总体上来讲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司分工”,其中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司法监督机关。这一时期虽然在司法职能上出现了分工,但是侦查职能依旧没有独立出来,其自身价值仍然没有体现出来。

(3)隋唐以后的侦查机制。宋朝在中央和地方诉讼机关内分设左右两司,一个叫巡检司,一个叫县尉司。宋代统治者依靠前者维持大城市、农村、河道、海上、驿道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依靠后者维持一般城镇的社会治安。这两司分管侦讯和判决,侦查职能出现一定的独立性。此外,宋代在“三司”制度上增设“审刑院”。在地方,路、州、县行政长官兼任侦查职能,路下也设置“三司”,其中“提点刑狱司”专掌侦讯。

明朝侦查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秘密侦查机关的建立和发展。主要有“东厂”、“西厂”、“锦衣卫”、“五城兵马总司”等机关。并且这些机关直接向皇帝负责,其职能根据《明史纪事本末》记载:“大权小事,方言巷语,悉探以闻。”这些秘密的侦查机构,为滥用侦查权提供了温床。同时,明朝后期逐步剥夺三司的司法权赋予宦官,就造成了宦官法外侦查权的极度膨胀。

综上所述,古代侦查机制在纵向和横向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呈现三位一体的状态下,侦查依旧处于从属地位。究其原因是在“中央集权,王权至高无上,人治大于法治”思想熏染下,侦查机制的畸形发展。这样的侦查程序是审判的附庸和从属,制约着侦查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二)案件受理机制的逐渐完善

立案是司法机关侦查案件和审理案件的开始,因此立案这项程序也就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受理案件的机制,推动了侦查机制向前发展。

1.自诉制度

西周时期,自诉制度开始出现。到了秦朝时,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固定的模式。《封诊式・穴盛》中曾记载:“某里士五乙告日”,这句话中“告日”就是报案的意思。到了汉朝时便有了口头报案和书面报案之分,是一种进步。而唐朝则取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明确了办案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中《唐律疏义・斗讼》中记载“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即告其主司。” 2.“举告”制度

“举告”的制度类似现代的举报制度。《史记・商君列传》中有“不告奸者,腰斩”的记录。汉朝大多数学习秦朝的制度,“举告”制度只是在形式上有了一些变化,人们大多数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举告。到了唐朝,根据《唐律疏义・斗讼》中的规定:“同伍保内,在家有犯,知而不纠者,死罪,徒一年;流罪,杖一百;徒罪,杖七十。”从此可知,唐朝在战国的基础上明确量化了不举行“举告”的惩罚。明朝时,《教民榜文》中记载:“许受害之人,将实情自下而上陈告,非干己事者不许。”“紧邻亲戚人等全家人被残害,无人申诉者,方许。”可以看出明朝统治阶级为了防止出现诬告陷害所做出的一些进步性的措施。

3.“官纠举”制度

除了“举告”和自诉制度,古代还有一种案件的受理制度就是“官纠举”。该制度起源于西周,在《周礼・秘官・司寇》有所记载。秦朝时期,“官纠举”出现了两种模式,一种是官吏“举告”,另外一种是官府“弹劾”。唐朝期间,“官纠举”制度取得发展,程序方面制订了具体的细则。宋朝时期,统治阶级还鼓励官吏之间,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之间“互举”。这些制度显示,表明古代的诉讼受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发展,对鼓励告发,惩戒窝藏同时对诬告陷害进行规范化规定的特征明显。

(三)强制性措施、讯问制度的畸形发展

1.强制性措施的畸形发展

在古代中国,强制性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和“逮捕”,拘传类似于现代的传讯,而逮捕和现在逮捕并没有太大的差异。

据考证,拘传出现形成于战国,秦国律法中“执”字,便有人身强制的意思在里面。《唐律疏义・断狱律・鞫狱亭囚待对》记载:“诸鞫狱官,亭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官,皆听直牍追摄。”其中“追摄”就有拘传通知的意思。宋朝将“拘传”称作“勾追”,证人同时也包括在内。其实,在古代的强制性措施中,拘传和逮捕在作用上无明显差异,并没有现代这么严格的区分,只是在作用对象上有一些不同。

2.讯问制度的畸形发展

在古代往往以“以讯问代替侦查”。这严重阻碍了侦查发挥其效能和作用,使得冤案错案在的发生几率也大大提升。

(1)春秋战国时期的讯问。春秋战国时期讯问开始出现,《尚书・吕刑》记载:“两造具备,师听五辟。”从字面意思来理解,这里“两造”是指的原告、被告。也就是说审理案件的官员必须在原告、被告都在的情况下,听取案件多个方面的情况。

(2)询问笔录。秦朝时期讯问笔录开始出现。《封诊式・讯狱》记载:“凡狱讼,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词。”汉代时,讯问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官吏讯问平民,另外一种是皇帝对重要臣子的审讯。魏晋时期,《晋书・刑法志》记载:“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肢,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然后可以正刑。”可惜这种注重内心心理变化的讯问方式并没有取得主流的认可,刑讯逼供依旧是讯问的主要方法。

通观古代的讯问制度,虽然有讯问笔录等具有一定现代意义的证据固定方式,但是这只能保证形式上的真实。刑讯逼供,随着王朝政权的更迭,在政权即将垮台之时也是刑讯逼供残酷之际。明代,统治阶级虽然规定了杖责的具体次数,但到了清朝,杖责经常使得被告死在其手下,滥刑已然成为一种常态。

(四)言证制度和勘验制度的发展

1.言证制度的发展

在侦查机制不完善的古代,言证制度受到了各朝各代统治阶级的偏爱。西周时期,言证制度主要是指当事人对神灵发誓。官吏通过当事人对神灵发誓所获得的感应来判断案件情况,从而做出裁定。到了封建社会,言证制度进一步向前发展,逐渐摆脱了“神明裁判”。

秦朝时,出现了证人证言。但此时的证人证言是指能证明犯罪发生的人所作出的口头陈述。到了汉代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也成为证言的一部分。唐朝的《唐律疏义・断狱》中曾记载:“皆据众言定罪。”其意思已经相当明显就是判案需要了解多人对案件的陈述,使得案件事实清楚后再做定夺。明朝时期依旧沿袭这种制度,《明律・刑律・明刑》中:“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此外,唐、清等朝的律法中都有关于证言不属实时,可以酌情减少犯罪人刑罚的规定。

2.现场勘查制度的发展

现场勘查制度在古代发展也相对迅猛,秦朝在关于现场勘查程序内容等细节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封诊式》这本书就记载了官方办案的程序和方法。该书规定:“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宋朝时,出现了大量关于现场勘查的书籍,具体有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以及宋慈的《洗冤集录》。这些现场勘查的专业书籍都体现了我国古代高超的勘验技术和方法。

三、结论

综上所述,古代侦查机制显现出“侦查、起诉、审判三者合一,刑讯逼供的盛行、案件受理、现场勘查及证据制度有所发展”等特点。可以看出在人治大于法治,审判和刑讯充分体现封建社会皇权的特色下,侦查机制有所发展和进步,但是刑讯逼供等不利因素,阻碍了中国古代侦查机制充分发挥其价值和功能。

笔者认为侦查机制的正常运行,第一需要有良好的制度;其次,要有良好的贯彻执行力。对于前者应该致力于通过制度来设计合理化的制度;而对于后者则应致力于权力监督,避免出现权力滥用;而关键在后者,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并应坚持这样的原则:以权力来制约权力,以民主来制约权力。如是侦查机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体现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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