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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技术部门人员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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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浅谈检察技术部门人员的分类管理

对检察人员进行专业的分类,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中组部、最高检于2013年3月联合发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提出了对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想法,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仍处在没有具体方案措施的窘境。人们习惯性地将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统称为检察官,其实在检察队伍中并不是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检察官,其中有不在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上的行政人员,也有虽然在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上但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不行使检察权的辅助人员。同时,非法律专业的检察人员职务层次偏低、晋级空间受限,还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司法考试才能在检察系统占有一席之地。这样的现象又尤为突出的发生在检察技术部门,阻碍了检察技术部门的人才发展和技术的创新提高,所以检察技术部门的人员分类管理的实施必要而紧迫。

一、检察技术部门人员管理现状和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一)从人员结构上看检察技术部门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按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中将检察人员分为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其中检察辅助人员的定义为“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所包含的检察技术人员的定义又为“检察技术人员接受指派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很多人认为检察技术部门承担的工作都为专业性较强的检察业务辅助工作。所以参照《意见》的分类,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都为检察辅助人员一类中的检察技术人员,而其实不然。

在检察技术部门的队伍里,不仅有需要熟悉法律知识、通晓司法流程的检察技术人员,如司法会计、法医。他们要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判断出犯罪的手段和过程,并可能在案件审理出庭公诉过程中承担重要角色,这部分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检察技术的检察职能。技术部门也有只具有较强计算机操作和网络维护技能便能胜任工作的信息化技术人员,如网络管理员。这部分技术人员的工作大都是参与办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局域网的搭建和维护、办公软件和业务系统的维护等,并不需要通晓法律知识,也不需要在其工作中发挥检察职能就能完成工作。技术部门还有负责部门公文撰写、统计报表、日常事务的内勤人员,以及部门管理人员。这部分人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基本相同,有着强烈的行政色彩,从事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工作。可以看出检察技术部门内部人员的分类与检察人员分类略有不同,技术部门的人员分类更细致,情况更复杂。因此,检察技术部门的分类管理十分必要。

(二)从专业特点上看检察技术部门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检察技术部门不同于其他部门,每个岗位的技术专业不同,包含的技术类型繁多,对技术的技能要求更高。例如,法医要求有医学技术、司法会计要求有会计资格、现场勘查人员要有痕迹鉴定能力、电子物证鉴定人员要具备计算机的专业技能、网络管理员要熟练网络技术。检察技术部门每个岗位差别巨大、专业跨度大、技术要求严格、难易程度不同、人员水平的专业评判标准不同,而这样复杂的队伍仅靠统一的管理方案和标准显然不够科学。

技术人员无法以专业技能获得更高的报酬和晋升机会。从现阶段来看,晋升的途径必须要通过全国的统一司法考试从而获得检察官资格。而对于专业要求已经很高的检察技术人员来说,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司法考试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而在薪酬方面,以个人专业对比其他行业的同专业人员,待遇明显偏低,差距很大。在职级晋升困难和待遇无法提高的双重压力下,检察技术人员普遍表现为无奈和力不从心,导致了检察技术部门人员流动极大、人才流失非常严重的局面。可见,若想留住人才、人尽其能,人员分类管理成为必然。

(三)从检察技术发展上看检察技术部门分类管理的必要性

从2000年最高检提出“科技强检”以来,技术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位置愈加重要。同时,检察队伍力量不足、人才匮乏的问题凸显出来。一是技术部门的编制少,一人负责多项工作的混岗情况很常见,混岗必然导致不同专业有长有短;二是人员统一管理,未能因地制宜。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检察技术人员的管理没能与时俱进,管理不力不仅制约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更进一步发展,也削弱了检察技术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为了检察技术部门乃至整个检察系统的科学发展,人员分类管理成为必经之路。

二、对检察技术部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建议

(一)检察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的分类管理前置

对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对检察人员的分类方式,除工勤人员以外,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我们可以套用这样的分类方式,将技术部门人员分为行使职能类、辅助类、行政类。

(二)检察技术部门人员分类管理构想

按照前文我们对检察技术部门的人员的构成分析,技术人员分为支撑业务类的检察技术人员和服务信息化类的一般技术人员。其中检察技术人员因其作为技术案件的承办人员,应需要具备检察官资格才能行使检察权,这样检察技术人员又分为拥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和辅助检察技术人员。同时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内勤可列为行政管理类人员。

1.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

这一类技术人员是指可以行使检察职权,可以协助出庭公诉的技术人员。他们首先要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并拥有检察官资格,能够独立承接技术类案件,启用的对象可以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各类技术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取得技术专业资格的检察官。这类人员要按照检察官的考核、晋升办法管理,同时考虑其技术职称相应的提高工资待遇。

2.辅助检察技术人员

辅助检察技术类人员没有检察官资格,不能独立办案,其工作着重于技术操作,为有检察官资格的检察技术人员行使检察职能起到辅助作用。这类人员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检察官资格,但需要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按照国家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对待其职称、考核、晋升办法,将其技术职称同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区别于行政管理类的管理。按专业技术职务的初、中、高三个等级,套配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同时,实行评聘分离和“低职高任”等制度,使他们安心本职,定向专业发展,以利于检察机关面向专业人才,推进科技强检。

3.一般技术人员

这一类技术人员的工作内容与行使检察权没有直接关系,只是负责单位的各类设备和软硬件的维护,负责检察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他们的工作是为了保障工作环境更加顺畅、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检察职能充分发挥。这一类技术人员可以参考辅助检察技术人员的管理,实行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办法,着重强调技术能力,通过职称考虑其职位和待遇。

4.行政管理人员

检察行政管理人员主要是指为开展检察工作服务的各个岗位上从事办公服务、行政管理、生活管理、装备管理的人员。这类人员并不行使检察权,也不参与司法活动,他们的职责仅是从事检察行政事务性的工作,可以单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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