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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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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7-28

试述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一、问题及其意义

民事审判在解决民事纠纷时存在多种多样的形态,但无论何种形态都逃脱不开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合理裁判这样一个基本流程,我们理想中的民事审判过程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收集到足够真实与全面的证据,然后法官根据证据来还原案件事实,最后依据法律作出完美的判决,从而维护社会公正秩序。

然而上述这样的理想化模式在现实中难以存在,而这里的问题首先就发生在证据上,现实中收集得到的证据是难以达到完美的状态的,首先,现实中难以收集到足够丰富的证据来还原一个真实的案件事实,再则证据只能是对案件事实的一个侧面的反映,通过证据是无论如何都难以完美还原案件事实的,更主要的是,实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非一定能够还原案件事实,也许当事人提供的是伪证,也许是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也许该证据与案件事实毫无关联。这些原因的存在势必就将在法官的审判活动产生出一个程序――对证据的收集、审查与判断程序。

二、现实情况

笔者曾于法院民二庭进行了约一个月的实习,某一次法官传来一个案子的庭审笔录及相关材料,试让笔者拟写一份判决书,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发现该案子十分复杂,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纷繁复杂,各种各样的证据层出不穷,而不同的证据分别证明了各种不同的案件事实或主张,使笔者疲于应对;证据是作出裁判的基础,也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红线,因此对于证据审查判断出现的困难致使笔者迟迟无法对案子做出最终的定性与判决。这使得笔者好奇心大盛,遂决定对此问题与庭里法官进行探讨与研究。

三、合议庭独立性受限

经交流发现,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有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法定程序,法律规定或法院结构、工作责任安排等外部条件的制约,如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干预,举一个可能发生的例子,法院法官在审理案子过程中,合议庭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庭审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证据与案件事实已经有了自身的审查判断,然而合议庭同时发现该案复杂程度与标的数额已经进入到了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范畴,遂将其提交到审委会,审委会根据合议庭提供的案件材料,经过讨论决定作出不同于合议庭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合议庭只能宣读审委会的判决,然而此判决后来有可能被证明有误,合议庭最初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笔者认为上述现象部分体现出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审理案件时没有足够的独立和自由,存在受到外界因素干预的可能,而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中说道:“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存在了”。

四、法官取证职责

在实习中,笔者也发现,法官在开庭之余,还要常常到民政局、工商局等政府部门为当事人收集证据,虽然民诉法对法院的取证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法官取得的证据对于还原案件确实事实有不小的帮助,但从笔者所看到的情况而言,这一部分职责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法官的工作量。

五、采纳证据的一般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与法官的交流,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首先应当自己提出证据,其次,对于自身无力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的要求且当事人双方对证据都无异议,则法院可以不进行审查,直接对该证据准予采信,而对于不符合上述三性的要求,存在疑点的证据则需要进行审查判断,若是当事人双方提出的证据都存在瑕疵,则法官从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方面进行考察,考察哪一方的证据更能证明其主张,证据证明出的案件事实盖然性更高的一方予以采纳,而当双方证据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并且双方之间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矛盾时,则考察哪一方的证据更加具有高度盖然性,并进行采纳。

六、思考与建议

根据《证据规定》及相关法规,我国对于证据的采用规则采取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哪些材料与事实应当被采纳为证据,而是规定将一定范围内的材料与事实从证据中排除出去,或对其加以限制,这样的规则使得普通当事人或监督机构能够轻易地监督法官在采纳证据时的合法性。减少了法官犯错的几率,在法官犯错时被纠正的可能性也更大。基于上述,笔者产生了如下的思考与建议。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并非是简易上手的,这需要法官具有相当高的知识与判断能力,而法官本身就应当将逻辑思维、理性判断与人格风范集合于一身,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需要对证据本身进行观察,也需要对其进行理性判断与推理,所以我国的法院应当不断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同时法官应当不断充实与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与思维判断能力,如此才能对证据进行更好的审查与判断,作出的判决也会更加公平公正。

八、增强法官话语权

而对于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缺乏独立与自由,我认为应当从法律制度上对此予以规定,保障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能够不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保障法官内心的公平公正,应当考虑改革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使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审查判断证据、作出判决时拥有更高的职能权限。改革我国的错案追究制,让法官在合法的情况下敢于做出符合自己内心的判决。国家也应当给予法院更加充足的资源,其中就包括经费预算、人员编制、法院设施等等,使法院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维护法官作为公平公正代表者的尊严。

九、保障当事人取证权

我国对于法院调查证据有了严格的限制,而在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权限却没有相对应地放松,我国应当建立起对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法律保障体系,使得当事人在调查证据时不会困难重重,同时,用法律保障当事人有权调查证据的权限也有利于减轻法院法官的负担,使法官能够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减少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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