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限度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限度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07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限度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人身权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四)款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就何种行为会落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四)款规制的范围,没有统一的意见,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尺度是不统一的,有些判决认为只要改变了作者要表达的意思,即视为对该权利的侵害,有些判决认为行为须达到篡改作者思想的程度,方可视为对该权利的侵害,而有些判决则认为,从歪曲这一贬义词上来看,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即修改的程度,须使作者感到不快,伤害到作者的情感。如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限度缺乏共识,判决尺度的不统一,势必无助于发挥对对公众的指引作用。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①作品是人智力劳动的成果,既包含着纯属逻辑的创新性直接推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第

(七)、

(八)项: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以及由一系列代码和指令构成的计算机软件。也包含着具有不同美感的作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

(一)至

(六)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对于不包含美感,或至少不以美感上的愉悦为创作目的的作品来说,其完整与否不直接关涉到作者的情感,因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也就不是那么直接和紧迫。而对那些程度不一的以审美为创作目的之一的作品来说,对作者而言,其完整与否就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作品完整权的保护限度是什么?换言之,作品被改变到哪种程度就可以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又在哪种限度范围内,我们第三人可以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修改或涂鸦?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宗旨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人身权的一种,那么,为什么要将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种权利在立法上进行明确?这就需要追问如果作品被修改、涂摸或恶搞了,损害的对象是什么?是与作者无关的作品自身的完整性,还是作者对所拥有的作品非经许可,不得染指的自决权,或对世权?抑或是公众对作品固有的审美利益?

首先,作品本身有无人格利益?是否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生命和健康权?作品被他人修改或恶搞是否就意味着作品的健康受到影响?而对作品的污损或破坏是否就意味着作品生命权的剥夺?作者已不可考的龙门石窟或敦煌壁画如果受到破坏,著作权法可否保护其完整性?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原作如果遭到涂鸭,著作权法是否保护之?那些无主的作品被破坏或损毁相当于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受到侵害,但是,立法者制定著作权法的本意是对人的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进行保护,人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物,不管其有多么重大的价值也不可能将作品本身作为保护的对象。以作品本身为保护对象的,可以是行政权或刑事司法,在故意毁坏财物或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规定。

其次,公众对特定作品的审美利益是否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出发点?除了纯属人类理性经过逻辑推演形成的无关审美的作品,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第

(七)、

(八)项外,作品皆具审美价值。那些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如长征雕像;或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如黄鹤楼;或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作品,如司母戊大方鼎等。此类作品的作者多已久违人世,其具有极为重要的特定意义,寄托了公众的特殊情感,除时光进行雕刻外,很难接受任何的人为改变,故如有任何改变或丑化,将会极大的损害国民某一方面的情感,然而,公众所深刻接受的是这些作品的表面形式,并不妨碍相关机构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缮,如故宫就需要进行频繁而长期的修缮和维护。因此,作品完整权不为公众的审美利益所需要求,作品完整权与公众的审美利益无直接关系。

排除了作品完整权与作品本身和公众审美利益的关系,作品完整权也只能与作者本人的利益相关了。作品来自于作者,作者是作品的母体,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结晶,凝聚着作者对作品的特殊感情,这种感情有时可与亲情或母爱相比肩,如司马光一生大部分精力都奉敕编撰《资治通鉴》,共费时十九载,以至于“赅骨癯瘁,目视昏近,齿牙无几,神识衰耗,目前所为,旋踵遗忘”。举一生之力,倾注全部心血完成的作品,在作者心目中自然具有第三人所不可比拟的感情,别人的修改、破坏或恶搞一般会给作者本人带来不快和反感甚至是愤怒,人身上的伤害也就造成了。

作品完整权的几种侵害标准

作品完整权侵害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衡量一个行为符合侵害作品完整权的要件,在侵害标准判断上存在两种方法。

客观标准。客观标准不要求考虑作者的主观感受,而就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评价,决定对作品的改动是否达到侵害了完整权的限度。就客观事实来讲,又存在两种标准。一种是作者本意违反标准,一种是作者声誉受损标准。

一是作者本意违反标准。有些判决认为,只要修改的部分违背了作者的本意,修改达到篡改作者创作思想和作品表现内容的程度,即可视为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同样以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案为例。华文出版社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文出版社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回事,只要通过本人授权,取得了对其作品的修改权,就意味着不会再对作品的完整权进行侵害。依照这种观点,立法是没有必要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列举的。

二审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华文出版社的该项诉讼请求,认为涉案作品未构成对被尹芳林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是并未采纳华文出版社的诉讼理由。其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针对华文出版社的上诉观点,该法院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基于该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作违背其思想的删除、增添或者其他损害性的变动。但仅仅对作品进行改变,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侵害了作品的完整权。法院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旨不在于此,而是在于保护作者的声誉不受损害,而并不在于限制对于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通常只有在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从而导致作者声誉受到了损害时,才可被认定为构成对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由此可见,二审法院认为对作品的修改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这一看法,法院据而认为,本案中,涉案作品系对七个古国的介绍,其记录了它们的历史,展现了其辉煌的文化和成就,描写了它们的历史人物,书中采用了文字、图形和版式设计相结合的方式,作者希望通过该书的介绍使读者对于书中所涉及的七个古国具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华文出版社出版的《消失的古国》中增加的“吴哥”一章亦是如此。因此,虽然该部分并非由尹芳林所写,但从该章中所载内容及表达形式上看,其对涉案作品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并未进行歪曲、篡改,并未实质性地改变尹芳林在涉案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因此亦未造成对尹芳林声誉的损害。

从二审的判决意见可见,其完全沿用了作者声誉受损标准的路径。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角度看,对作品进行修改是被允许的,只要这些修改不违背作者要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感情,尽管修改的幅度很大,也不会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反之,尽管只是小小的改动,如果违背了作者的原意或损害了作者的情感,那也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以网上流传的“才知道,这些名言都是有后半句的”段子为例。如为了给个人保守的在家乡工作或生活寻找理由,会常常说“父母在,不远游”,岂知孔子的原话是“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意思是如果出游的话,必须要告知父母去处和理由。原话是对孝道和个人需要的互相调和,而不是现在理解的孝道绝对优先。还有那句拿破仑对中国的评价:“中国是一只沉睡的巨狮,当他醒来全世界都会震惊”,或许是在国家积贫积弱时期,用西方的权威标准来证明自身的价值,但是,其原意却不是用于称赞中国,因为后面还有一句“那就永远别让他醒来。”拿破仑的意思是遏制中国,保护中国的蒙昧状态,而我们通常掌握的那句却完全成了溢美之辞,完全是对拿氏观点的歪曲。如果,则产生了如下后果,增删了数万字或数十万字和增删了一句话,却引起了不同的法律效果。虽进行了大批量的修改,但因为与作者的思想保持一致或者未直接引起作者情感的伤害,不认为构成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而区区几个字,因为歪曲了作者本意,却构成了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这显然是失衡的。

主观标准。个人声誉是众人对于一个人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往往引起人内心的或喜或厌的感受。而这种感受就是一种主观心态。由于人先天禀赋的不同,个人声誉受到损害或攻击时,反应不一,有些人闻过则喜,有些人视若无物,有些人一笑置之。因此,即使作者个人声誉因作品受到歪曲而受损,倘若作者本人不认为在此情况下有任何的损失,更无法律保护的必要,保护作品完整权自然成了多事之举。为此,主观标准对于权利人的保护更有意义。但是,亦正如上所述,由于个人主观心态是多样化的,如果把个人主观心态作为标准,那么,同样的侵权样态,判决的结果却会千差万别,显然无法说服公众,也无法彰显司法的统一。

保护作品完整权尺度的最优选项

既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

(四)款已经就作品完整权加以描述,就应当遵从立法的本意。立法本来是严肃的,用语本来应当是中性的,但是立法中往往有些用语是有感情色彩的,如《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规定的残害、称王称霸等,就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言,歪曲和篡改也是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用语,体现了对修改行为的否定和厌弃。因此,有些判决将作者感情的伤害作为侵害标准,不无道理。但是,有些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与感情无涉,无论对其如何修改,都很难直接伤害作者的感情。而且,这种感情的伤害是一种极端的情况,而且导致伤害他的原因不是改变的内容,而是改变本身。既然这些设计图的内容与感情无涉,也没有来自于对内容本身的感情伤害,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这些设计图不具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呢?当然是否定的,著作权面前,任何作品都要受到同等保护,而不会考虑作品本身是否包含作者情感。既然这种保护是全方位的,那么,情感标准显然是片面的,只能保护一类作品。

那么,完整权的保护是否以动手为标准?只要未经作者允许的第三人一动手,完整权就受到侵害?这种保护标准显然过低。如标点符号的错用,错别字的调整,本身对作者有利,对于编辑来说是可以不事先告知作者的。这种标准可能引起滥诉,并且可能会造成作品使用上的麻烦,因为不是任何作品都是完美的,缺陷可能在设计时未出现,而在使用过程中才发现,那么,对作品进行优化的修改也不属于侵权。当然,如果修改幅度过大,智力含量已经不再附着于原作品而可以独立存在,就是新的作品了。

感情伤害标准和任何修改标准皆不稳妥,那么相对较好的标准,就是思想违背标准了。在相应比较小的幅度内,只要修改没造成对作者本意的改变,凡是对作者意思的附合、完善以及加强之举,都不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侵害。至于是否要考虑作者的感情状态,在所不问。因为感情的伤害与否,是一个完全主观的判断。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能完全依赖于作者的感情态度。不然,会使判断结果完全取决于作者的意思,法官将无审判的必要,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会完全被作者所挟持。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可爱的鹦鹉
一张珍贵的照片
中秋佳节
参观抚州市一中
我最熟悉的人———外婆
记一件有意义——擦扶手
我二岁时的一张照片
观月亮
一只麻雀
“游戏机”的风波
家乡的早晨
两个雪糕袋的故事
参观南丰桔园
我最喜爱的天鹅
2012年预备党员期满转正申请
最新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012年9月公司技术员工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
2012年9月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2012年9月大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2份
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评语
幼教预备党员入党转正申请书
2012年9月小学教师入党转正申请书
2012年9月大四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2012年9月研究生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2012年9月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012年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012年9月预备期满转正申请书
2012年9月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2012年大四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申请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探索
城市轨道线网规划评价决策方法研究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走行性若干问题探讨
城市轨道交通的分类及定义研究
新自由主义在拉美的发展变化及其前景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35 kV 电缆的选择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的优化
建构国家主权原则:一种文化路径的分析
外在奴役下的内在自由——基督教对自由观念的贡献
综中国特大城市轨道交通述系统的研究与发展
城市轨道交通折返线相关问题研究
面向21 世纪发展我国城市轨道交通
成都的现代化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
成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城市经营
传统与现代的衡平:熊彼特思想述论
《富饶的西沙群岛》 教学设计一
《科利亚的木匣》 教学设计
《一幅名扬中外的画》 教学设计
《槐乡的孩子》 教学设计
《赵州桥》 教学设计之三
《灰雀》 教学设计
《赵州桥》 教学设计之二
《给予树》 教学设计
《一次成功的实验》 教学设计
《富饶的西沙群岛》 教学设计二
《赵州桥》 教学设计之一
《金色的草地》 教学设计一
《小摄影师》 教学设计
《金色的草地》 教学设计二
《爬天都峰》 教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