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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中的注意要点分析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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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7

房产继承公证中的注意要点分析

目前,由于我国房产继承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公民对房产继承法以及公证这一必要程序的不了解,导致其办理公证不规范,出现了大量房产继承矛盾。特别是在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不是同一人时,没有房产的继承公证或者公证出现漏洞,导致公民之间矛盾加深,产生各种纠纷。因此,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能有效保障公民切身财产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继承公证的法律内涵和特点

根据我国的公证法规定,继承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继承人的申请,证实继承人具有真实、合法的继承权,并且给予证明。房产继承是按国家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留下来的房产。目前越来越多的公民通过立遗嘱来处理其房产的继承,而采用公证能保证遗嘱效力。

继承公证的特点有:针对性、关联性以及保障性。针对性是指继承公证这一法律制度是专门针对继承事项的需要而制定的。除了遵循法律规定的一般公证程序外,还需要考虑到继承公证的特殊性。

关联性是指继承公证的法律制度必然与其他公证制度有密切关联,这种关联性使得继承公证制度更加详细和具体,进而为办理公证和解决继承人之间的矛盾提供具体而有效的依据。

保障性是指继承公证的法律制度能保障公证人员办理继承公证时,可以出具更合乎法律的证明文书,并且防止公证人员出具缺乏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而触犯了法律。完善公证程序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公民间的矛盾和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

二、房产继承公证的注意点

未经公证或公证出现漏洞,会导致公民房产过户困难重重,分析目前在房产继承公证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助于公民和公证人员增强法制规范意识,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冲突。

(一)房产继承的“见证”与“公证”的区别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被继承人选择建立遗嘱来过户房产,通常只是让律师对其遗嘱做见证。然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律师见证的作用是证明当事人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只是以律师的名义,而非国家的名义,在法律属性上属于私证,这与和公证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有些公证文书可以被赋予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被继承人必须有房产的合法产权

在房产继承公证中,还有一个环节经常出现问题,就是确认被继承人的房产是否为其个人合法财产。一些房产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是合伙财产,这种房产的继承,必须在进行财产分割、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那部分后,才能被合法继承。

夫妻财产方面,房产继承的界定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接受的继承,其所继承的房产要在婚后才进行分割,也属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新婚姻法规定,在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各自婚前的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成为夫妻的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后,一方不得要求双方共同抵偿其遭到损失的婚前个人财产。

若被继承的房产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应该将其中一半产权分割为被继承人配偶。另一半则属于继承人,实际继承操作时,房产遗产的一半产权是继承遗产,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配偶,以赠与子女。

(三)区别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

房产继承权的发生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合法的遗嘱继承,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先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若被继承人之前立过合法遗嘱,确认继承人或确认遗赠的,则按照遗嘱来办理。另外,若被继承人生前订立过遗赠抚养的协议,则按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进行办理。需要注意的是,遗赠是被继承人单方的且无偿的合法行为,并不需要受赠人的同意,它以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方式确认。

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还有一种立共同遗嘱的情况:指夫妻双方共同设立遗嘱,表示两方遗嘱内容相同,被继承的财产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在实际的操作中,一般不赞成共同遗嘱的办理,因夫妻两人死亡的时间不同,易引发较多问题。

(四)区别转继承与代位人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分割遗产之前死亡,未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遗传继承权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早于被继承人,由其晚辈直系血亲来代位继承,并且不受辈数的限制,前提是被代位人没有失去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并不适用。

(五)按揭房继承公证注意点

房产继承公证时,有些被继承人的房产会出现以下的情况:一,其所签合同的房屋还在建设阶段,产权证没有办理;二,其房屋已建造完工、交付使用,也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三,其房屋是二手房,有产权证。后两种是处于按揭状况下的房产,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是没有障碍的。第一种情况,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继承人和房地产开发单位、房产登记处以及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确定是否可以使用公证书来注销被继承人的预抵押登记。

申请人有能力还清余额的情况下,协商成功率会很大,在完成更改房屋合同主体的所有手续后,房屋产权证将直接办入继承人名下。如果申请人无能力还清余款,仍可以用此方式处理,只是成功率和办理效率可能会降低。

三、结语

在实际的房产继承公证中,公证人员还应该重视对遗产和其继承人情况的调查与核实,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以及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工作单位、邻居等等知情人,对其进行严格核查,避免合法继承人的遗漏。另外,公证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和个人能力也影响着房产继承公证的效率,公证人员面对复杂的办理程序和多样的产权认定工作,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才能使公证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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