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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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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5

地方高校实施法律诊所教育的困境与改进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从美国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承办真实的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2000年起,我国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七所重点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经过十余年发展,截至2014年5月,已经有175所高校成为了中国法律诊所教育委员会的会员。诊所教学模式从过去一拥而上,摸索前行的“粗放”时期,到现在已经进入到一个细化诊所类型、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环节、教学案例遴选的时期了。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地处三四线城市的地方高校,都遇到了师资薄弱、资金短缺、案例稀缺,身份尴尬等实际困难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地方高校的教师,从所处院校的具体情况出发,结合对周边其他地方院校的考察情况,对下一步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作深入的可行性探讨。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困境

(一)案源少,学生实践机会有限

首先,案源的缺乏与法律诊所的学生相对较多有关。由于高校扩招,通常一所二本的地方高校每届学生的数量大约在100人左右,有的甚至更多。按其中一半的学生纳入到法律诊所,每个学生每学期最低代理一个案件计算,每年至少需要100起案件。即使先期建立的七所重点大学之一,如清华大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诊所,由于接受援助对象有限,也使案源受到很大限制。

其次,过于复杂、久拖不决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较高的案件,不适合没有任何社会经验和实际经验的大学生来代理。有的案件甚至接手的学生已经毕业了,都仍未结案,案件的后续交接成为问题。基于这种考虑,很多高校会挑选一些难度适中的案件交由学生代理。这样一来诊所学生在整个课程中很有可能代理不到案子,没有达到诊所学习的目的。

第三,学生很难以非律师的身份真正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之外,只有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他们的亲友可以成为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起诉前,律师可以不经检察院许可,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则需经检察院许可才可以行使。可见,作为诊所学生,要想像律师一样全环节开展法律服务,不论法律上和实践中,都是不可能的。以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它与多数高校的法律诊所一样,定位为一种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多家行政性的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等合作来拉案源。但它说到底也只属于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法律援助案件只能由律师或官方法律工作者办理。诊所学生应以何种身份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法律法规都未规定。目前各高校通常的做法是与当地消协、劳动局等实务部门合作,学生在办案时以工作人员、公民代理等名义参与进去。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教授认为,由于诊所的法律服务并不为社会所广泛认知,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学生代理人的身份加以明确,这给学生的法律服务活动和出庭代理带来诸多不便,也较难得到社会的认可。

第四,地方高校一般地处三四线城市,本是弹丸之地,即使与市县两级的官方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案源数量和多样性较之一线城市无法同日而语,当事人对学生执业的认同度也低,我们如果再根据专业难易程序进行筛选,法律诊所可能接到的案子就极为有限了。

(二)师资队伍不稳定

师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法律诊所教育能否生存下来,能否办得更好。法律诊所课程的性质要求老师必须是既懂法学理论,又要有律师执照,精于法律实务的“双师型”。而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学师资侧重学历要求,对于律师执业经验并不看重,很多专业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的硕士、博士生,对教师的考评也更加侧重科研能力。

按照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要求,法律诊所的师生比应为1:5,即一个老师最多指导五名学生。但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目前大多数地方本科院校配备的专职法学教师大概是十余位左右。从事诊所教育的老师们除了面临通常的科研、职称评定、工作量等量化指标考核外,还要放弃做兼职律师的其他办案机会。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老师认为“反正当事人没花钱,权当让学生练手”的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法律诊所承办的是真正的案件,当事人都是请不起律师的弱势群体。这种只重形,不重质的教学,不仅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律诊所的负面评价,也有违律师的职业道德,损害当事人利益。

从事法律诊所教育指导的教师,需要更多地关注学生、关注当事人、关注学生承办的案件。尤其是一件紧急的案件被诊所学生承接后,教师要根据学生和案件的需要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只要学生承办案件的需要,教师会随时应学生的要求与学生见面。指导老师从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较之普通教学要大的多。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考评和待遇体系,是无法吸引这类老师安心从事诊所教育的。从各高校的实践来看,目前尚没有一套完善的专门针对法律诊所老师的评价体系,也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案。

(三)资金短缺

开设法律诊所,涉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报销、财务管理、档案记录与存档等方面的管理。各高校通行的做法是聘请一名专职行政秘书处理。而在资金来源方面,国内法律诊所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社会公益基金和院系内部拨款,如先期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7所重点大学,均先后得到美国福特基金会和校友的资助。但诊所法律教育是一项十分昂贵的教学活动,如前所述,指导老师须像带学徒一般,指导学生全程做完每一件案子,随时跟进与关注,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与传统教学相比,由于缺乏具体的量化考评指标,很难获得学校教育经费的充分支持。在很多地方高校,指导教师一个学期仅仅拿到20至30节左右的课酬。而作为诊所的学生,证据材料的复印费、打印费、电话费和午餐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有的学校的院系都无法足额承担。传统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资金如此短缺的状态下,又没有新的突破,想要长足的发展是相当困难的。 二、改进法律诊所实践教学模式的设想

虽然面临种种困难,但地方高校要深入法学实践教学改革,法律诊所这一逼真的实践教学模式必须开展。但是,我们不可一味抄袭一线城市重点高校的诊所教育模式,而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构建自己的教学模式,才能不流于形式。笔者的具体设想如下:

(一)多渠道解决案源和经费问题

国内第一批建立法律诊所的7所重点大学在建立之初都突出了自身的优势学科,建立了专业化诊所,内容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谈判和调解、公益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青少年违法行为矫正、地方立法、社区法律服务、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刑事诉讼、艾滋病患者权益保护、控烟法律诊所等领域。同时通过多年的摸索尝试,从事诊所教育的一批指导老师有了比较成熟的理论积累,如北京大学法律诊所中心老师出版的《实践中的公益法》、《公益法律研究》等书都很有影响力。

但对于地处三四线城市的地方高校而言,如果一开始就建立专业化诊所,从案源、师资、到学生的参与度都有限。笔者建议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诊所成员的选拔主要针对大三学生,他们已经系统学过了实体和程序法,融入角色会相对容易。诊所要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妇联、消协、劳动局等部门、单位合作,在了解情况之后,考虑运用法律的难度以及社会对于诊所教育改革的接受程度,根据一定的标准决定是否予以承办。建议有目的性地选取诉讼标的相对较小、因果关系比较明确、案源广泛且办案学生身份灵活的民事领域,如消费者、农民工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侵权方面的案件。尽量避免做刑事方面的案件以及大案、复杂案件。

关于学生出庭的问题,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和律所的联系,为诊所学生参与司法进程创造机会。同时在各社区、街道、企业、集市定期不定期的举办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既能宣传扩大法律诊所的影响,又能揽获一部分案件。据笔者考察得知,西南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院校的法律诊所都尝试参与了社区矫正工作,成功填补了目前担任矫正工作中司法行政人员短缺、工作强度大的问题,充分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因志愿者缺乏而产生的不足,值得我们借鉴。

至于法律诊所运行经费问题,法律诊所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应列入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必须开设的课程,按课时量给指导老师发放报酬。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法律诊所,使全社会了解并支持法律诊所,取获得相关社会基金的资助,或者企业、个人的赞助,尽量多争取不同社会资源的支持。

(二)建立科学的诊所法律教学评价标准和办法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实践组成部分,势在必行。但该课程本身是否作为必修的一门课程去考核、评价学生、与其他课程的关系等,都值得思考。

目前各高校大多将它作为选修课,再面试选取部分优秀学生加入。这样既保证了诊所课程的教育质量,实际上也保证了法律援助活动的质量。如果作为必修课,由于案情的千变万化,教师要随时改变已经拟订好的教学计划,这必然使原来拟订的教学计划不能完全得到实施。加之这门课程没有统一的教材。这种没有教科书、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的课程,算不算真正意义上的课程,是否能够得到教育管理部门的最终承认,都是高校在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时必须考虑的。

诊所课程效果的评价,不能使用百分制或考试来评定学生成绩,而应根据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法律文书的书写、代理案件的尽责程度、出庭诉讼的表现、案件处理的合理性以及结案报告、调研文章等方面综合评分。其中评为不及格的学员不得重修,需参加毕业实习方可准予毕业。

对诊所指导教师的考评应弹性化。因为指导学生办理具体案件的责任重大,处理过程和结果无法预定。指导教师潜心研究学术的时间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沿用传统的评价体系,必严重挫伤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从实践来看无论是依课时量还是以案件数量来计算工作量均不好操作,各校都处在制度摸索中。反观美国的法学院,一般情况下,担任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教师不再担任其他课程的教学和科研,而专职对学生承办的案件和学生的技能进行指导,以保证案件的成功率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只有这样才可能保证法律诊所教育课程的质量,保证学生承办案件的质量,提高法律诊所在社会上的影响,也提高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学生中的地位和知名度。

三、结语

法学实践教育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体系,其中法律诊所教育经西方引进中国,经过各高校试行十几年,有得有失。帮助法学专业学生锻炼实践能力,解决对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指导老师、学生的科学考评体系,稳定案源等问题,需要政府从立法、学校从制度、社会从认知等各方面努力,如此才能不让我们的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当学生进入法律职业岗位后,也才能大大缩短进入社会的适应周期,达到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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