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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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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15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的现状与特征

一、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现状与类型

中外理论界从犯罪学、刑法学等不同角度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

其一,美国计算机安全和犯罪研究专家唐・B・帕克根据计算机在犯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将计算机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计算机是犯罪对象;计算机构建了犯罪的环境;计算机提供了犯罪的手段;计算机等用来事实恐吓、欺诈被害者。[1]

其二,德国著名计算机犯罪学专家Ulrich Side综合各国的立法将计算机犯罪分为八种类型:侵犯隐私权;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计算机间谍;侵犯软件版权;计算机破坏和计算机敲诈勒索;计算机欺诈;非法及有害信息;其他利用计算机事实的犯罪。[2]

其三,《联合国关于预防和控制与计算机相关犯罪指南》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特征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划分为五种类型:计算机操作欺诈;计算机伪造;破坏或修正计算机数据或程序;非授权访问计算机系统;非法复制计算机软件。这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网络的分类。[3]

其四,我国刑法把计算机犯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其中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分别规定了计算机犯罪。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侵害客体的不同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分类: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网络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网络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网络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网络犯罪;其他网络犯罪行为。[4]

上述的网络犯罪类型的划分对于探讨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类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地说,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转发或者散播网络色情、暴力、恐怖等违法信息的犯罪行为。网络所传播的信息良莠不齐,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可能对网络中存在的不良或违法信息抱以无所谓甚至认可的态度。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老乡等原因,易形成团体组织,其中一个成员如果获取了网络的违法信息,极有可能向其他成员加以传播,进而成为网络违法信息的接受者和再传播者,且一旦沉迷于淫秽、暴力等信息当中将可能会荒废学业甚至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受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以及一些不良网络游戏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故意伤害、强奸和抢劫等犯罪行为,甚至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而实施盗窃、抢劫等。

(三)通过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可以通过搜索探知他人的隐私信息,但如果获知个人隐私后予以不适当的泄露,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人肉搜索”就是目前时常发生的一个问题。“人肉搜索”后对所涉及的人的隐私信息予以泄露,就有可能形成犯罪。另外进行网络谩骂,这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如今,网络购物形成了一种趋势,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盗窃他人财产权的犯罪案件屡有发生,通过计算机技术,盗取他人的密码并控制账号从而窃得有形或者无形财产行为。

(四)网络相约自杀问题。2010年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QQ群相约自杀案”[5],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曾以专题的形式讨论了“网络相约自杀”自杀问题[6],其中几个典型的案例就涉及到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相约自杀。这个问题的出现有诸多原因,但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家庭原因及未成年子女自身不成熟的心理原因,二是网络相约自杀的感染性与从众性特点。由于外来人务工人员忙于工作,很多家长疏于对子女的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甚至家庭成员之间缺乏交流,没有为子女营造一个宽松、民主的家庭氛围,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一些未成年子女开始放纵自我,产生厌世情绪,甚至放弃生命。而网络能够较大范围内传播信息,通过一些煽动性网络语言,在一定范围的群体内产生信息刺激,引发强烈的冲动性情绪,最终将网络相约自杀的危害性发挥极致。而网络相约自杀中产生的犯罪问题主要有:通过发布煽动信息,导致他人自杀;通过相约自杀,在自杀现场诱使他人自杀等。

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除具有犯罪学、刑法学意义上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新的特征。从目前的一些案例来看,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网络违法犯罪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一)违法犯罪的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此类犯罪的未成年人区别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中表现在是外来性及无归属性上。原本熟悉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改变,必须去适应新的城市节奏,一部分外人务工人员子女会显得无所适从,甚至觉得在新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没有归属性,因而开始寻求网络来聊以慰藉,而面对海量信息,这类人员由于年龄尚小,自制能力较弱,因受到影响。此外,这类人群中,辍学率较高,由于文化程度不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在遇到不公平对待时,他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选择违法犯罪这种非正常的自我救济方式。

(二)网络是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诱因。网络在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中起着催化剂的作用。现代上网方便快捷,除了传统的电脑上网之外,现在一般手机也能上网,这大大加大了上网的便利性。利用网络寻找犯罪目标,通过聊天软件、网络社区、网络游戏等途径,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结交网友,在认识过程当中有目的地探知网友的经济情况,等待时机成熟后联系网友见面,并实施诈骗、强奸、抢劫等犯罪行为。甚至还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由于找寻不到工作,于是选择长期在网吧上网,进而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却由于缺少上网费用而实施盗窃、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由于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使部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具有隐蔽性。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有具体的发生场所,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部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具有了隐蔽性的特点,此类犯罪行为主要集中体现在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行为从而取得钱财或者通过安装一些木马程序等窃取他人的帐户密码从而获得他人钱财等。

(四)网络违法犯罪动机主要是基于好奇心、表现欲、由于厌学或对陌生环境的不适应所引发的寻求刺激以及生活不稳定引发的贪财。所谓动机,是指在心理学上一般被认为涉及行为的发端、方向、强度和持续性。[7]未成年人具有强烈的好奇心,并希望表现自我,甚至会通过一些途径标榜自我。同时,未成年人尚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在网络中不能正确处理不良资讯。并且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正处于青少年所特有的叛逆期,此时法律意识尚待形成与培养,再加上很大部分的外来务工人员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疏于照顾和沟通,使得他们容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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