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15
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探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有这样一则案例:
被告人金某,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无业。
对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检、法两家意见不一,检察院以金某涉嫌伪证罪起诉到法院,法院以金某构成诬告陷害罪做出判决。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笔者认为金某构成诬告陷害罪。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二: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可否做广义理解,被害人可否列入证人范畴?起诉方认为为打击犯罪,可将证人的含义进行适当的扩大解释,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属证人范畴。理由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是证据,被害人处于某种目的有可能做不实陈述,司法实践中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我国法律为被害人设置了一系列诉讼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被害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并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被害人有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事实的义务,否则,应负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不把被害人列入证人范畴,在某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被害人逃避法律追究的可能。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为使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而捏造事实进行陷害,并且该行为又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后(因为诬告陷害罪按照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应发生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而伪证罪的主体应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那么该行为人既不构成伪证罪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岂不是放纵了犯罪?因此对证人这一概念应做适当的扩大解释。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新增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废止了类推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定罪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为依据。关于证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均有明确定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如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他们认定为包含关系,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这实际上是在适用类推制度。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提到的“放纵犯罪”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人钻法律的空子,实施法无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但立法经验不足、立法不完善,不能通过类推的方式去解决,解决此类问题,通过补充、修订刑法比通过类推的办法更适宜。对于司法机关来讲必须严格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刑事立法内容的完备,才能有助于强化执法意识,提高司法水平。
(二)金某被盗后,报案时故意虚报被盗数额,并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是否符合诬告陷害罪中“捏造事实”的规定,对“捏造事实”如何理解?公诉机关认为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犯罪事实”,金某是在蔡某真实犯罪的情况下虚报被盗数额,不属于“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属于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故意夸大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伪证罪中的“对案件的重要情节故意做假证明”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为进一步阐释诬告陷害罪的认定,笔者结合本案,以诬告陷害罪和伪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谈一谈对该案定性的意见。
从客体来看:伪证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金某和其妻子在向公安机关告发时,将被盗钱数虚报了6万余元,并要求他人做伪证的做法。上文已阐释,其行为对蔡某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司法秩序都是一个很大的扰乱与冲击,因此,在侵犯客体上,我认为金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客体要件。
从客观方面来看:伪证罪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目的是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目的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上文中已经谈到,所谓“捏造事实”只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该捏造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程序,就可以认定为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从本案看金某明知只是被盗5000元,却向司法机关虚报丢失65200元,将被盗金额翻了十余倍,使蔡某由盗窃数额较大,变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幅度由法定刑三年以下,一跃成为法定刑十年以上,如此地夸大事实,笔者认为其行为符合“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法律规定。况且伪证罪的成立,其伪证行为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而金某的行为发生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因此,金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而不符合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要求:
主体方面:伪证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诬告陷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前文中已经谈到,刑事诉讼法明确区分了证人与被害人两个概念,被害人与证人不是包含关系,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因此金某不符合伪证罪的主体资格,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体资格。
主观方面:两罪在主观方面均体现故意。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对他人进行陷害或者对罪犯进行包庇;诬告陷害罪的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因此,金某的行为符合两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金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量刑,其行为不完全具备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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