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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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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7-29

读《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

一、对动物的审判

1545年4月,阿尔卑斯山上圣朱莉小镇的葡萄园遭到象鼻虫的大肆侵袭,继而威胁到镇上的经济发展。人们向教会寻求帮助,但不可思议的是,他们向主教法庭提出救济申请。①法官接到起诉状后还安排了两个律师为象鼻虫辩护。无独有偶,1706年,巴西马拉尼昂州圣安东尼修道院的圣芳济会额男修道士,起诉一群蚂蚁偷吃他们的面粉,在墙角挖洞。②人们运用法律的力量来制裁那些超出自然界线的动物们,例如与人类发生性关系的动物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当然动物也会面临人类最可憎的犯罪――杀人罪。1457年,5岁的让・马丁的尸体被发现只剩下一半,而旁边围着一只母猪和六只小猪。在8位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法庭决定将母猪吊后腿绞死。③由此可见,这些动物死刑的处决方式和人类所差无几。

而在13世纪晚期,乃至此后的300余年,西方道德哲学一直认为,基于对“原罪的恐惧”,可以报复动物从而惩罚主人。让畜生来解释他们的罪行是错误的,但是应该报复它们的原罪、诅咒它们的行为,这种观念在一个似乎不再稳固的知识结构中占据着统治地位。④由上述历史中对于动物的审判,不难看出,人类对于掌握审判权、掌握主导地位的重视。另一方面,一些对动物的审判记录也可以发现,领主对于这些“活的动产”的贪欲。一些动物即使“无罪”,依然可以被判充公,它们的主人如果想要保释出它们就要缴纳高昂的保释金,也许可以更贴切的称之为“赎金”。

尽管人们极尽所能地对动物进行审判,但动物并不具有人一样的思维和思想,他们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也没有所谓的负罪感的产生。那么,法律是不是适用于人以外的生物这一问题,在审判过程中似乎显得尤为重要。正如卡德里在书中所提到的那样,撇开表面现象,实施这些审判和惩罚的理论基础,从来就不是要求这些畜生和昆虫在道德上负起责任。没有人认为动物应当在道德上遵守人类制定的法律。人类的法律仅仅适用于那些“知道法律是什么,而且有能力选择做或不做的生物”,其特质是“仅仅适用于理性生物”。⑤而对于动物这种不具有理性思考,只知道吃喝拉撒睡的非理性生物而言,让他们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认识自身所犯罪行的恶劣成度和严重性是根本不可能的。在神学年代,人们对于上帝的尊崇和敬畏,对于神学的推崇和敬仰,也使得阿奎那警告众人,对于动物的谴责是徒劳的,甚至可能是亵渎神明的行为,因为这是上帝的管理范畴。

不管是人类为了贪欲而伺机占有,还是出于显示掌权者不可侵犯之决定是非对错的权威,对于动物的审判,在人类审判历史中,仿佛都是一种怪异却又似乎符合神学时代对于《圣经》认可的奇妙仪式的存在。对动物世界的控制就是统治的象征。发展至16世纪,人们对于动物的审判也许仅仅是为了展示权力,而审判本质的变质,也正是审判权力的实质。

究其根本,人类对于非理性动物的审判,是体现法律的一种重要表象;而法律是当时政治特性的重要呈现,抓住不会思考的动物,让它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⑥更能显示出人类在现实世界中的主宰地位,也揭示一种统治阶层在社会这个金字塔中所处的顶尖位置,从而震慑其他被统治阶层,以此来体现他们的权威,这种行径意在使民众意识到,即使是口不能言的动物也有被审判的可能,管理者的权力是不可被挑战的。在人人自危的年代,任何风吹草动都可以使得人心惶惶。

二、对尸体的审判

如果说对于动物的审判是荒谬可笑的,那么对于尸体的审判则可称得上是毛骨悚然,诡异不堪。正如卡德里所说,“对于尸体审判这种程序的起源,跟其他任何仪式的源头一样是不为人所知的。19世纪的人类学家们推测,这反映了对不死族类的古老恐慌。刺穿身体、取出内脏的仪式一直是欧洲死刑的典型特征,这种仪式也确实表现了一种文化,即相信那些不适时被处死的人,可能会起死回生。但是,无论其来源是什么,审判尸体和审判动物一样,都有一个从迷信提升到通过定罪来展现权力的过程”⑦。可见,审判与权力密不可分。

最初对于尸体的审判是有关一个叫福尔摩塞的教皇。被起诉的原因是其滥用权力,起诉者是继任的罗马教皇斯德望六世。他们打开福尔摩赛的棺材,取出尸体,置于会堂之上,对其罪行进行确认。西欧最后一起尸体审判的案子发生在1860年的爱尔福特。⑧尽管被告人在判决执行前就已经自杀身亡,即使法院意图省略复杂的执行仪式,但人们仍然强烈要求对尸体的鞭挞蹂躏,以至于发生几千名壮汉的集体暴动。审判尸体是残酷和不义的,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残忍行径和审判程序的发生,使得人们认识到统治者的权威不可侵犯,所以统治者们往往乐于审判尸体,即使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在所不惜。尽管基于法谚:“没收尸体的人,可以没收财物”⑨;但事实上虽然没收了罪犯或者异教徒的财产,仍不足以支付审判尸体程序所耗费的金钱。

如此同时,尸体和动物在英格兰和美国,都未曾面对陪审团的审判,对此英格兰和美国表现的法律态度和大陆法系国家截然不同。究其原因卡德里在书中有两个解释,其一是教会法在英格兰历史中的弱势地位,但更重要的原因是陪审团的本质所致。这也是大陆与英美法系,法官地位不同所决定的。英美的陪审团审判案件的事实部分,而法官仅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大陆法系的庭审为纠问式的审判模式,使法官一人即可发动诉讼,这种一人主导的方式,使法官成为唯一需要被说服的主体,不管是事实,还是法律,实质还是程序。对于那些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或集团,一人主导法律更能体现他们的权威。所以,大陆法系的国家似乎更加青睐对尸体的审判。 三、对物品的审判

四、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审判缘由之猜想

现代司法暴力的杰出代表,后来被称为“报应主义”,是英国被重新包装后的正当报复。英国近代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主张,“认为惩罚的目的是为了威吓或者矫治,或者预防,那都是错误的……事实上,一些犯罪如此残暴,社会坚持要求对其给予适当的惩罚,是因为罪犯应当受到处罚,与惩罚本身是否有震慑力没有关系”13。尽管丹宁勋爵不能阻止英国绞刑的废除,但他的想法深入人心。

虽然报应主义在英国诞生,但却在美国的沃土上如火如荼的开展。即使是犯罪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也不能幸免,因为他们认同丹宁勋爵的看法:裁决是为了平息民愤。或许,可以从报应主义本身出发来思考,顾名思义,即使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若他们犯了罪,也不可避免要遭受报应,他们仍然要承受法律的怒火。

对自身没有认识和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和丧失意志的精神疾病患者而言,他们的身份大抵相当于那些非理性的存在,好比之前所述的动物、物品和尸体。不管是否有思想,不论是否有意识能力,似乎只要任何一种存在,违背了法律,违背了统治者、权威者制定的“游戏规则”14,都有被“红牌罚下”的可能性。动物也好,物品尸体也罢,违反了法律,都会受到制裁,更遑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即使他们没有或丧失认识能力、意识能力,但身为食物链最顶层的生物,较于没有理性思考能力的动物、物品和尸体,在违背统治者意愿和法律的情况下,也是丝毫没有优势的。

不管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能否意识到自身的犯罪,也不管人们能否用意识能力来评价道德责任,大多数人们都认为道德并不是审判的牢不可破的基础。由此,卡德里甚至怀疑这些看似荒谬、啼笑皆非的审判,有可能是现代社会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执行死刑的思想缘由。

五、小结

无论是对上帝旨意的尊崇,还是对平息民愤的初衷,人类都在不断寻找着新的方法来掩饰审判背后对权力的肯定和推崇。众所周知,法庭的职责就是审判罪犯,惩处犯罪,至于这些“罪犯们”能否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理解惩罚的意义,则不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之内。那么,对于被审判者,是人、动物、尸体,或是物品,其实都无足轻重。重要的是有实实在在,能被人们所感知的东西,在无法追其溯源或无法归咎于谁的时候,能有一个寄托,以期解释法庭的审判裁决,或展示不可侵犯的权威,也可能是掩盖审判背后权力的主导。

在不同的时代,审判有不同的历史意义,而对于审判的程序和规定则与当权者的管理方式方法密不可分。法律与政治是不可分的,而法律往往作为掌权者统治的工具,把被管理者牢牢束缚在自己的规则之下。为了更好地控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统治者对非理性的动物、物品和尸体进行审判,以此来显示自己的权威。当然,也可能是他们对于《圣经》中美好的和谐世界的憧憬,意图维护社会大环境下的稳定秩序,创造一派祥和安宁的景象。对于没有或丧失认识能力和意识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来说,他们似乎与动物、物品、尸体类似,都不具有理性思考能力,对于自身的行为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可能出于理性思考而有所行为。与此同时,报应主义的理论发展得如日中天,人们坚信有所作为有所回应,做了错事,犯了罪,理所应当承受相应的惩罚和处置。所以,卡德里怀疑这些看似不可理喻的审判很有可能是现代社会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执行死刑的思想源头,也是不无道理的。

审判的意义也许会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而有所变化。但审判的终极目的,不管是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统治者维护自己的权威或维护公正,都是对是非对错的一种评价。只不过评价的标准会因统治者不同而区别,也会因社会进步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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