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5-21
再论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完善
一、引言
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的民主奴隶制度,曾对许多国家的诉讼制度乃至司法体系产生过深远的影响,并得到许多法学家、思想家乃至政治家的热情歌颂。作为一种舶来品,它在我国经历了百年的发展史。多年的实践证明,它在保障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本文将从我国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切题,分析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为人民陪审制度谋一条切实的出路。
二、我国的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陪审制度在清末引入到我国
在清末的时候出现对外开放的形式,很多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和制度大量的被引进,陪审制度也是在那个时候引入到我国的。但是法律作为清王朝一个有力的统治工具,陪审制度并没有完全的被采用,因此陪审制度只是被引入了,并没有得到采用和相应的重视。
(二)陪审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发展
在民国时期,在颁布的各种制度和草案中都出现了对陪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最初的停留在制度上的颁布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到后期的法规规定和在案件中的短暂实行。因此民国前期陪审制度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陪审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陪审制度在革命根据地得到了法律和共产党内部文件的肯定和支持,在很多案件中都运用了陪审制度。民国时期的初步使用共产党的大力应用使我国的陪审制度有了自己初步的成型,这也是我国的陪审制度一步步壮大的开始。
(三)陪审制度在新中国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首次得到新中国法律的认可是在新中国颁布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此条例规定在进行案件审核时采用陪审制度。从此后开启了陪审制度正式的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当中,随后便规定在法院进行案件一审时实行陪审制度,一些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不采用陪审制度进行审判。但是在这之后的文化大革命时陪审制度遭到了破坏。
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陪审制度又提上议案,并且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人民陪审制度不仅进行了回复,同时也出现了自己专有的法律即《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这一法律条规的出现不仅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同时也解决了一些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的不完善的问题,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发展的一大重要标志性事件。这一事件使人民陪审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同时在法律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巩固,同时在实践的基础上也是一大提升。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引进发展是经历了无数次的变革的,在《决定》诞生前,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实施状态不尽人意。《决定》的正式实施,在立法上给我国陪审制度的“存废之争”划上了句号,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首次单行立法,填补了我国陪审制度运行中的许多空白,也是对人民参与司法的重大肯定。当前《决定》实施之后,我国陪审制度仍面临着和世界范围内一致的完善及发展的问题。
四、我国陪审制度现实的不足
(一)缺乏严格的选任程序
产生范围小,选择标准不确定,选择程序不公开等是司空见惯的问题。在选择范围上,仅凭一些外部因素如学历、年龄、职业、性别来排除一部分人。《规定》中要求,担任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也引起了人民陪审员“大众化”和“精英化”的广泛讨论。有些地方专门邀请政府官员作为陪审员,这无疑有违陪审设立的初衷。而现实中,尽管《决定》规定其选任可推荐和自荐,绝大多数陪审员仍沿用推荐或者推荐为主的方式产生。
(二)参与的形式化
实践中,不少陪审员在庭审前不做任何准备,在庭审中没有任何驾驭庭审、听证、认证的表现,审判过程完全由审判长一人定夺,只起“陪衬”的作用。评议时偶尔参与,其观点要么与审判员相同,要么不起决定性作用,评议流于形式。无论法官还是陪审员自己都承认,陪审员的意见对法官裁判的影响微乎其微。现实中,陪审员的参与司法只是形式上的广泛,深度不够,实质影响不大。
(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启动程序混乱
日常管理中,不少法院一开始也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但被抽到的陪审员往往以各种公理由请假而不能按时参与案件,其陪审工作与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了制约了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制度对案件审核的监督以及促进作用。目前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陪审员的规定形同虚设,这种结果,又变相导致了“专职陪审员”,和“陪审员法官化”的泛滥。
五、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相关对策
(一)从法律上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完善和保护
世界范围内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大多都有宪法上的依据。美国独立以后,立法机关将陪审制度写进了《权利法案》,该法案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享有获得公正的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没有宪法的保障,陪审制度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恢复和确立人民陪审制度在宪法上的地位迫在眉睫,我认为应在第二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二)陪审员的选任
陪审员的选任一定要优先选择那些文化素质高并具有法律或其它专门知识,作风正派,敢于主持公道,群众信得过的公民。我不赞同西方陪审制度中选任没有法律知识的公民担任陪审员的做法,在我国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如果陪审员缺乏必需的法律知识,甚至根本不懂法,必将会任由法官决断,这恰恰违背了陪审员监督法官行使职权的初衷。其次,借鉴西方陪审员的选任制度,取消任期制,实行个案制,一案一选,赋予双方当事人有一定数量的否决权,最大限度的保证陪审员选任的公正、合理。
(三)保障陪审条件,提高待遇
第一,应将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经费列入当地本年度的财政预算,具体可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对于给予陪审员的补助经费,可以适当高于本地区的日均工资,以此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体制,人民陪审员在没有得到及时足额补助或者原工作单位克扣、变相克扣工资等情况下,既可以向本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同时亦可以直接向其所属的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四)建立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和监督体系
必须在立法的层面上建立监督机制,制定《人民陪审员管理条例》,规范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等具体工作,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建立和完善陪审员任职法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共同监督管理的监管体系,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应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时的违法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免除其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六、结语
我国陪审员制度的问题还很多,但是陪审制度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也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比拟的,要继续坚持和发展,发挥其有利价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我国要针对现有的陪审制度不断进行改善,同时也要提升人民陪审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升人民陪审人员对陪审制度的正确认识和重视程度,这样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审判的信任度,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妈妈我想对你说
- 我眼中的校园
- 妈妈我想对你说
- 校园的一个角落
- 妈妈,我想对你说
- 老师,我想对您说
- 爸爸妈妈我想对你说
- 爸爸妈妈我想对您说(1)
- 我想对你说
- 说说我的心里话
- 校园的石子路
- 小树,我想对你说
- 向爸爸妈妈说说心里话
- 妈妈,我想对你说
- 我爱你
- 2011年个人党性分析材料报告
- 党员教师有关创先争优的自查剖析材料
-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 管理系个人党性分析报告
- 先教活动个人党性分析材料
- 个人党性分析报告
- 党性分析报告:触及灵魂深处找问题
- 校长党性分析材料
- 党课学习体会交流:清醒认识自我 加强党性锻炼
- 计算机所党员党性分析
- 督导员的党性分析报告:找清问题根源 明确努力方向
- 党性分析:加强人格修养 严于律己在心中
- 普通新兵的党性分析报告
- 高中军训心得体会日记最新2021年
- 党性分析:学与用的结合仍有较大差距
- 议我国企业营销渠道模式的发展方向
- 微博名的社会语言学探析
- 现代西方文论同语言学的相互关照
- 北京语言大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成果与展望
- 交替传译的神经语言学研究
- 谈教师的教学语言艺术
- 当代认知语言学研究体系下的隐喻翻译探究
- 当前幼儿园语言教育中存在问题与思考
- 美术语言在中职生美术教育中的渗透
- 影响婴幼儿语言发展的家庭因素及教育建议
- 知识经济对市场营销策略的影响
- 论包装在品牌传播中的作用与影响
- 对洛可可艺术风格的特色研讨
- 感性诉求广告创意新思维
- 论民族传统艺术对动画角色塑造创建的影响
- 《给予是快乐的》教学思考
- 《颐和园》教学思考(推门课)
- 《跨越海峡的生命桥》 教学设计
-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教学设计和思考
- 《给予是快乐的》教学设计
- 《颐和园》设计
- 《母鸡》一课想到的
- 《跨越海峡的生命桥》教学设计(送教课) (第二课时)
- 《长城》教学设计(送教课) (第一课时)
- 《长城》教学设计
- 《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教学设计
- 《给予是快乐的》一文的教学
- 《母鸡》教学案例
- 《颐和园》教学设计(送教课)
- 《母鸡》教学思考(推门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