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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建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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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论我国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的建构(1)论文

摘 要:为缓和审判力量不足与庞大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我国应当完善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审判实践,我国应当建立快速审判程序而不是小额诉讼程序。

快速审判程序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有其独特的程序原则,而且其起诉讼制度、裁判文书等各个具体的程序和制度方面均要体现快速简便的特点,以区别于其它审判程序,从而实现其设计目的。 关键词: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建构 1 建立快速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出台《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程序。

所谓民事诉讼快速审判程序,是指为实现诉讼正义,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针对需要快速解决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纠纷以及其它应当快速审判的民事纠纷而设立的,在民事简易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并独立于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民事诉讼程序。 笔者认为建立快速审判程序应当是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这是因为: 第一,西方国家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是受制于其自由主义历史文化传统的。

我国不存在西方自由主义那种强大的历史文化的约束,民事司法改革的步伐可以更大,背离自由主义的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不限于小额案件的范围。 第二,现实当中存在着对快速审判需求强烈的民事案件。

从审判实践来看,劳动争议,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对快速审判具有强烈需求。 第三,我国现有的简易程序、督促程序无法满足快速审判需求的案件。

我国目前的简易程序相对于快速审判需要案件来说,其需时仍然较长。而督促程序在实践当中存在着使用率低下等问题。

这些都需要通过建立快速审判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快速审判程序的强烈需求,建立快速审判程序也不会与我国传统的诉讼思想相冲突,可见,建立快速审判程序应当是我国完善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立法选择。

2 快速审判程序的特别原则 2.1 程序快速运作原则 程序快速运作原则,是指快速审判程序在具体程序、制度的设置上应当保障审判程序的快速运作。快速审判程序是因应对快速审判需求强烈、对事实无实质性争议等案件而建立的。

为此,在具体程序和制度的设置上,应当以保障实现审判程序快速运作作为其主要目标。 2.2 适时转换程序原则 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范围是具有特殊性的,其它不属于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应当被排除在快速审判程序之外。

但是,现实中不可能每一件被分配到快速审判程序上的案件实际上都是属于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内的案件。而且有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发生变化,使得该案不宜继续适用快速审判程序进行审理。

为保障快速审判的实现,应当及时地将这些案件转换入与之相适应的审判程序。 2.3 适度程序保障原则 虽然快速审判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根本区别在于各自所适用的不同法理,而且快速审判程序强调法官对诉讼的管理。

然而,对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仍然是必须的,即应坚持适度程序保障原则。所谓适度程序保障原则,是指在某些重要的基本诉讼事项上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适度的程序保障。

例如,诉讼的开始、诉讼请求的确定、合意终结诉讼等,这些基本的程序保障是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 3 我国快速审判程序的设想 3.1 适用范围 在确定快速审判程序范围时,其基本原则应当是:案件对快速审判具有内在的程序需求;案件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根据前述原则,结合国内外的实践,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应包括:

(1)对快速审判存在需求的案件;

(2)无实质性争议的案件;

(3)应当适用快速程序的轻微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是争议金额较低的一般财产求偿案件;

(4)可以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的其它案件。但是,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快速审判程序:

(1)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者难以送达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为3人以上,或者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

(3)请求数在4个以上的,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又或者提出反请求的案件;

(4)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

(5)双方当事人要求不适用快速审判程序的案件;

(6)对基础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的案件;

(7)对义务的履行情况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8)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或者进行证据调查的案件;

(9)婚姻家庭纠纷存在着要求分割财产,或者进行精神赔偿的案件;

(10)其它在本辖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3.2 诉、答辩制度 按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因此,快速审判程序也可以适用口头起诉方式。但是也可借鉴国外小额诉讼程序的做法,诉讼状和答辩状采用表格的形式,由当事人自行填写。

遇当事人不能填写的,才可采口头形式,当然,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也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比如由法院的书记员或法官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章。 至于答辩,快速审判程序应当建立口头为主的答辩方式,除非当事人要求书面答辩,否则一律采用口头答辩,这样就可以提高审案效率。

遇当事人要求书面答辩,法院亦应该给予合理的答辩时间,时间以规定在3-5天内为宜。 3.3 庭前固定诉讼请求 快速审判程序也应该和其它诉讼程序一样,应当规定当事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固定诉讼请求。

与其它诉讼程序中固定诉讼请求不同,由于快速审判程序禁止反请求,因此这里固定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仅指原告,而且原告应在法院将案件决定适用快速审判程序时固定其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在经过期限后仍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转为其他程序审理。 3.4 禁止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由于快速审判程序本身就简单、大众化且适用法律技术不再成为困难,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是律师已经基本上不需要,当事人自己完全可以独立完成整个程序。

而且,在实践当中某些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律师代理反而成为延长庭审时间的主要因素。在庭审中,对于简单案件而言,争议点无非就一两个,如果把该争议点弄清楚,基本上案件的权利义务分配就比较明了,无需委托代理人参加。

而且,禁止委托代理也给当事人省下高昂的诉讼代理费,更体现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3.5 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将庭审程序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其目的是为了明确在庭审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不同分工。

然而,从实践来看这两部分活动本质上是在重复同样的事情,为此快速审判程序必须简化这样的庭审程序。 3.6 快速审判程序案件的上诉 对于快速审判程序能否上诉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不应急于建立一审终审的小额程序,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并且以此作为防止法官滥用权力的制约机制。

笔者认为,首先,当事人在起诉前事先己经知道选择快速审判程序的利弊;其次,当前的实践表明速裁案件二审的改判率相当低。再次,我国己经设计了多种方法来提高法官素质。

可见,快速审判程序实行一裁终局是可行的。 然而,禁止所有快速审判的案件提起上诉,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也是不切实际的。

为此,可以采用许可上诉制度,即当事人对法院依快速审判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上级法院在审查其上诉的确需要被受理时,才发出许可允许向当事人上诉并受理案件。

如认为原审并无错误或认为上诉人的上诉不值得被受理时,则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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