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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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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07

关于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考察报告(1)论文

受山东高院派遣,今年8月29日至9月11日,我作为山东法院赴澳培训班的学员,赴澳大利亚参加了题为“两大法系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培训。期间,在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墨尔本司法部、墨尔本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听取了一系列讲座,考察了墨尔本州议会的上院、下院和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以及一家律师事务所。

通过这次培训,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在学识、思想、观念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多方面收获良多,受益匪浅。

一、总体感受和体会 总的来看,中、澳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如同其他方面的差别一样,是由两国不同的国情决定的。这次异国之行给我的一个强烈感受是,我们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改革开放政策、“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是非常英明的、正确的,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我们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部署是科学的,这一认识的深化进一步坚定了我投身于祖国建设的信心与决心。

赴澳培训也是一次国际的司法交流。在学习培训过程中,在与澳大利亚有关方面交往的过程中,我们积极宣传了我们国家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及人民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树立了中国法官的良好形象。

我直接而又深刻地感到,澳大利亚的法官、司法部的官员以及法学院的教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非常敬佩、对中国法官非常敬重,对山东法院的培训团高度重视。澳大利亚的同行们也在积极参加国际司法交流,比如国际司法研讨会、国际司法培训、国际司法考察等。

扩大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的确是推进司法改革与实践的有力举措。同时,在异国他乡的学习与生活,进一步增强了民族自尊心、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这将永远激励我在本职岗位上为祖国而奋斗。

培训期间,在获取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一些直接信息的同时,我也从澳大利亚法治发展的特点中,初步产生了以下几点体会: 其一:在学习中,我深深的感受到,推进我国的司法事业,不可忽视法制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也不可忽视本国国情以及经验的相对性而照搬照抄别人的做法。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相对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适应、相衔接。

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与英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深蒂固的天然的联系。但在二百多年的法治发展中,澳大利亚也创造并坚持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制原则和具体制度,产生了一些经典判例。

就中澳两国的国情看,两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着根本差异,司法的社会背景和条件有巨大不同,一些具体法律问题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澳大利亚不提倡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而我国积极提倡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两种制度各有千秋,不可舍此而求彼。

法律的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的现实,而在中国,这是我们正在努力的目标。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正是澳大利亚的基本经验。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应走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其二:司法的发展是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需要以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基础,也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积极探索,更离不开民众的参与、认可和支持。

澳大利亚的法治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在原先英国几百年的历史成就上又发展了二百余年,才达到今天相对比较发达、比较成熟的状况。比如,在1810年以前,澳大利亚并没有文职法官,那时的法官由军官担任,司法遭受着军事和行政的严重干预。

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后,法官的任职才逐渐实现了专业化。社会公众对法律、规则的高度信赖和普遍遵守,是澳大利亚司法发展的坚实根基和强大动力,也是其司法改革得以推行的社会基础。

司法改革决不是司法机关自身的内部事务,离开民众的广泛参与和支持,司法的发展将是艰难的。澳大利亚法治复杂、成熟而精致的背后,蕴涵着一个渐进、曲折而独特的历史。

我们不可忽视其他国家法治的现状并从中发现我们的不足、学习他人的长处,但更值得关注的还应当包括其他国家的发展轨迹并从中探寻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以发展的观点推进司法改革,这是不少国家司法改革的基本态度。

其三:司法改革要随司法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在全面推进改革,澳大利亚也在不断改进和改革其司法制度,比如,两大法院体系的协调问题,司法委员会对司法行为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问题等,以及如何解决法官的“坏脾气”、效率低的问题,等等。

司法改革是为了推动法治进程,在法治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司法改革又需要在一个新的起点和层面上继续推进,以推动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可谓成熟、稳定而不停止继续改革和完善,发达而不停止发展。

二、澳大利亚司法制度的一些基本特点

(一)司法体系:两大体系并存 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包括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个体系,分别有联邦初级法院、家事法院、联邦法院和州的(地方的)初级法院、中级法院、最高法院。两者相互独立,平行运作。

联邦高等法院享有最高审判权。 两大司法体系之间客观、实际地存在着审理案件的管辖冲突问题。

对此,澳大利亚制定了大量的冲突规范予以调整。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在墨尔本,也曾提出了统一立案、统一分流的设想,但遭到了两个法院体系的共同反对。

(二)法官制度:追求司法独立和公正 1.法官任职澳大利亚的法官任职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由于绝大多数法官从出庭律师中选任,其严格性可以追溯到律师任职的严格限制。另有少部分从学者中产生,法官由司法部提名,议会表决,总督任命。

“终身制”是澳大利亚在坚持法官任职保障这一原则下已经着手改革的制度。经过一次宪法规定的全民公决,他们规定法官应在70岁退休。

法官的薪水是高的,年薪超过三十万澳元,十倍于普通居民的收入。联邦法院的法官收入略高于州法官。

法官的薪水一旦确认,只能增加而不能减少。法院的预算由首席大法官每年向政府申报,虽然理论上存在政府卡或缩的可能性,但现实中永远不可能。

他们的理念是:如果一届政府连司法都不支持,这样的政府在选举中注定要垮台。 法官具有崇高的社会荣誉和声望,是律师的终生追求,虽然律师的收入远远高于法官的收入。

2.法官的罢免:当法官的精力、身体确实不胜任工作或法官出现严重不轨行为时,可以提出罢免。在此情况下,法官通常会主动辞职。

一旦辞职,永远不得再次担任法官。是否罢免,由上议院、下议院联席会议决定,程序非常严格、复杂、艰难,这也成为法官任职保障和法官独立的基石。

3.法官培训:每隔4-5年就进行培训,通常由法官本人提出,法院也会安排法官类似于休假学习的方式进行培训。国家设有专门的培训机构。

培训的内容不在于法律和法学理论,而是处理案件的实际办法和技术。 4.院长制度。

首席大法官为院长,司法事务与行政管理事务分开,在司法事务中,首席大法官与其他法官一律平等,对其他法官的审判工作丝毫不能干涉。当院长发现其他法官效率不高时,会进行询问或督促。

每位法官配有四至六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不是法官。在行政管理事务中,首席大法官就是“老板”。

5.法官的监督。对法官的监督也是澳大利亚非常关心的问题。

在法院内部,可以通过上诉制度、抗辩制度、合议制、公开裁判理由等进行监督;在外部,可以由司法委员会监督等。但澳大利亚更侧重于把这一问题在法官任职之前解决。

在他们看来,对法官最大的监督在于法官的选任。任命后的监督过多,会损害法官的独立、中立、公正。

6.法官的问题。法官职业是神圣的,但法官并不一定是圣人或完人。

在澳大利亚,法官的问题主要是:懒散,坏脾气,对法律的生疏,偏见。

(三)司法理念:正在变化 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司法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单纯的就案件判决到注重从根本上解决争议的变化;二是从墨守法律到服务社会的变化;三是从对抗性的审判模式到法官主动疏导和管理案件的变化。

(四)民事执行制度:以司法权威为基础 民事判决的执行由法院负责。仅有2%的案子需要执行,且多数为破产案件(相当于我国的履行不能案件)。

承担民事执行职责的为sheriff(执行官),由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人员兼任,墨尔本联邦法院的lorance执行官身兼三职:法院行政事务主任、海事仲裁员、执行官。每个执行官负责

四、五个法院的执行事务。在担任与兼任的工作中,执行仅占其1/10的精力和时间。

这说明,澳大利亚是不存在所谓执行难问题的。没有人会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法官的判决不可违背是社会公众的共识。

就债务人而言,不执行判决注定会遭到更惨重的惩罚。就债权人而言,一旦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判决,债权人会迅速提出关于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官的执行行为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执行官可以命令不特定的任何人协助执行,形成了“全民皆兵”的协助执行模式。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在案件审理之前,执行官可以责令可能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交出一笔保证金,这类似于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

超出履行能力的判决是存在的,但澳大利亚同时存在法人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败诉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就会选择破产,政府不会作任何的介入。

对个人财产的多少和收入、支出情况,国家通过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予以掌握。

(五)庭审:庄重而不呆板 培训学员旁听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一次庭审,直观地考察和体验了他们的庭审规则和司法礼仪。 1.法庭布局 审判台上坐五位法官,背后是4名法官助理,台下是6位出庭律师。

律师的背后是事务律师。通常,上诉方在法庭的左侧,被上诉方在法庭的右侧。

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庭,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则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代理人,被指定律师是很荣幸的。

首席大法官居中,其次是右侧的法官,再次是左侧,依次排序,如果首席法官不能出庭审判,则由其右侧的资深法官居中。居中的法官可谓正襟危坐,其余的四位法官坐姿自然,形态不一,有时也交头接耳、相互交换意见,连续或交叉向律师提出问题。

发言律师的形态和语调显示了他的局促和紧张。 2.着装 法官着黑色法袍。

法袍的面质不尽相同。首席法官、资深法官的法袍是丝制的,其他法官是棉料的。

法官助理着西装。律师穿黑色、宽大的律师袍,戴深黄色的假发。

在庭审中,律师也可以回头与事务律师轻声商量问题。 3.证据展示 所有证据装订成册,并标有页码,法官、所有的律师每人一册,我们在旁听中看到的证据册约有300-400页。

4.法庭记录与审判公开 法庭记录不在现场而在法庭上面第二层的专门记录间,由书记官通过现场录像、录音作庭审记录。法庭上的书记官仅作大体的庭审记录,比如几点开庭、何时休庭等。

我们所旁听的庭审约下午5点结束。据工作人员介绍,7点钟即全部上网公开。

即使没有审判结果,也是这样上网公开,公众可在网上查阅庭审情况。 5.议案规则 审理结束后,参加庭审的法官每人书写自己的书面意见和理由,法庭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

每个人的裁判理由和意见都是公开的。如果一位法官不能参加导致形成了2∶2或3∶3的对等意见时,则推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成立,维持原判。

6.旁听 法庭门口有专人值勤(但不是警察),录音机、照相机、手机、打印机以及其它电子设备和行李包、手提包等,一律禁止携带进入法庭。旁听人员进入和离开审判庭时,应向法官鞠躬。

为了抑制出入频繁以及为了表达对法官的敬重,旁听人员应至少保持旁听10分钟。

(六)司法委员会:重在服务司法 司法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包括三项:一是协助法庭在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上达成协调一致;二是监督、协调法官的判决与以前的类似判例保持统

一、协调;三是受理、检查对司法人员的抱怨和投诉。为了履行职责,该委员会可以向总检察长提出相关建议,可以围绕其职责与相关的自然人或组织建立联系。

司法委员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实际成效,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增强判例的协调性、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技巧和知识、通过及时妥当的方式处理投诉。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每年审查、监督约100件案子,但司法委员会只能审查,不能就事实、法律问题作决定。

如果认为确有问题,只能提交议会作进一步决策。 从整体数量来看,对法官的判决不满意的数量很少。

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所受理的投诉反映的问题包括:偏歧(Bias)占30%,听审、听证不公正(Failure to give fair hearing)占25%,不胜任(Incompetence)14%,不适当的评议(Inappropriate comment )占12%,与律师串通合谋(Collusion)7%(司法委员会调查认为全部是诬告),法庭礼貌不当(Discourtesy)6%,诉讼迟延(Delay)1%,其他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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