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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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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司法改革的回望与反思(1)论文

内容提要: 综观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进程,经过30年的改革实践,虽然司法改革的制度化成果与理想的法治状态还相去甚远,但是这场司法改革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可以说,这是一场以实现司法法治化为起点而带动的社会整体法治化运动。

不论对人民法院还是对整个社会,其影响是深刻的,也是持久的。 改革的成就 □实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多年司法改革的历程,不仅使我们的司法制度、工作机制取得重大发展,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大潮,广大法官的司法理念也不断更新,逐步融入现代司法主流文明,并成为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宝。

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发展。我国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司法制度都与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决定了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性质上只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而不是自我否定。

二是确立和完善了反映司法本身的法律价值,反映人类在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观的理念,主要包括审判中立、公开与民主、公正与效率、程序正义、平等保护等具有普适性的理念。这些理念不仅被最高法院贯彻落实到司法改革的措施和工作部署中,增加了司法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发展和丰富了这些理念,并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价值观。

□实现了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多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群众路线等四项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司法民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和高效。 如关于死刑核准制度、再审制度、执行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庭工作机制等的改革,主要立足于审判制度内部的问题,而关于审判权与人大监督权、审判权与检察权、审判权与舆论监督权等方面的改革,则是从外部来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可以说,两个方面的改革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已经取得的改革成就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实现了司法职业化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全球法治化的历史证明,法官的专业化是建构现代法院制度的必由之路。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

”因此,司法领域范围的任何改革举措,如果不关注法官素质的改善和提高,就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改革法官制度,实现法官队伍从大众化逐步向职业化的转变,是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现了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创新与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人关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司法行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高尚,已经成为人民群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

在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关注司法的程序公正成为一个突出的亮点。 存在的问题 尽管近年来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改革措施数量激增,贯彻落实的力度加大,但“很多年来,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抓好队伍建设,奋力夯实基层基础,各项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感受和评价相比,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并没有博得相应相等的广泛赞许”。除司法改革理论准备不足、科学性不高、发动机制不合理等等,还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

□某些改革举措脱离中国国情,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 法律的普适性不是绝对的,任何一项制度或者规则,其施行都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法律只有纳入本土语境,运用于具体的现实情况才具有实际意义。从相关国家和地区司法改革的进程看,脱离国情进行司法改革而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

而我国司法改革的某些做法却未能对此给于充分的关注。 如一度在司法改革进程中过于强调的司法独立、法律权威等价值要素,不仅与我国现有政治体制和社会发展阶段相脱节,甚至与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现状相脱节;又比如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应该说是相当超前的,或者说很多是符合证据特征和诉讼规律的,但是很多设计和我们现在的国情和体制、文化传统是有很大距离的。

又比如在刑事诉讼中推行的“起诉一本状主义”,在我国现有国情、社会文化等环境下,辩护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追诉权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督、证人出庭在短期内无法实现、法院很难作出无罪判决的现状下,只有更不利于刑事司法公正的实现;还有在法院人事管理中推行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有些法院推行的“先例判决制度”等,甚至有个别举措由于照搬西方式的司法理论,而忽视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司法状况的情况,如过于强调判决的稳定性、限制当事人申诉权,等等。这些改革举措过于理想化,与中国国情相距较远,更没有得到社会各界支持,使法院处于两难之中。

□某些改革举措脱离我国司法活动的实际状况 现代司法制度无疑具有其独特的属性,如依法性、独立性、程序性、权威性、公正性等等。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改革传统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转而遵循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从而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但应当注意的是,符合司法规律不仅是指停留在纸面上、理论上的应然层面的准则。更重要的是改革举措要符合中国现有国情下的、包括整个政治架构的运行状况下的、当下中国实际运行中的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的要求。

否则必然脱离实践的具体情况,产生负面的效果。 如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执行制度改革中某些地方法院创造了一种债权凭证制度、债权登记制度等等,由于违背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最终以失败告终。

又如对法官的离退休年龄实行“一刀切”的规定,就只是仅仅重视法官的年轻化,而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点,导致一些年富力强、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过早地离开了审判岗位;上世纪90年代末广泛推行的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部分法院在工作中成立书记员部门,将书记员集中办公,隔离了审判部门与书记员部门,违背了审判活动的现实情况,极大地降低了工作效率。 □缺乏与外部体制的协调与配合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整体工程,不仅涉及法院与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之间权力资源的再分配,还涉及与党委、政府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复杂关系。

法院不仅是改革的主体,更是改革的客体。 因此改革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更需要党和政府的支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但是目前的法院司法改革却使法院成为了改革的唯一主体和决策者,这导致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徘徊于不同的司法理念和技术模式中,不同的学者、司法机构对于司法理念和技术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偏好,缺乏相对统一的认识,从而在实践中,全国各地改革步调不一致,改革水平不平衡,部门割据、地方割据现象严重,缺乏统一协调,缺乏整体的宏观设计。比如在法院人事制度,经费、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很多改革举措,不注意与现行我国国家政治架构和模式的协调与融合,而是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自然事倍功半。

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司法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动力,人民法院工作的每一个进步,每一个发展,无不与司法改革息息相关,30年来的司法改革,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新时期,人民法院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以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巩固既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司法行为,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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