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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价值发展的新趋势 _法学理论论文(1)

摘 要 法律价值经过几千年来的发展已经十分的丰富和规范,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价值的发展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显著特征。从法律价值主体和客体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以及新的法律价值,即和谐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的产生这几个方面对法律价值的新发展阐述浅显的认识。

关键词 法律价值主体 法律价值客体 和谐 法律价值属于法哲学的范畴,关于法律价值的定义,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综观这些定义却都包含着以下几个相同的方面的表述,即法律理想、法律观念、法律评价标准、意义、需要等。由于法律理想、观念、标准等的时代性、主体性,法律价值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有着极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价值的发展空间十分广阔,不断有新的价值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致使法律价值的主体、客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各种法律价值互相融合,新的更加具有普适性的法律价值的产生呼之欲出。

1 法律价值主体的进一步扩张关于法律价值的主体,在我国一般认为是人,在西方则认为可以是物,包括有生命的物(如动物和生物)和无生命的物(如机器)。卓泽渊在其《法律价值论》一书中对后一种观点进行了反驳,他认为:“将法的价值主体扩大到人之外的动物或物,可以说是法的贬值,是人类自觉与不自觉中缺乏自尊与自重的表现。

”这是“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衡量的尺度,暗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的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人们不得不自觉的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做出反思。迫于这样一种压力,人类开始重视生态立法,但作用显微,生态环境仍在遭到严重破坏。

这是因为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作祟,既然人是万物的主宰,万物的生存与发展皆依赖于人的保护,人类就只会在对自身有用时才去保护它,如果它失去了有用性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一切只会适得其反。

因此,要真正维护生态环境,首先在立法上就应该破除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的指导地位,破除人类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对两者进行同等的保护才能促使人类去真正的反思自己的行为。现代西方将动物、机器人当作违法主体,正体现了西方社会对自然的尊重。

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并非出自人类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是自然对人类的反抗和警告,并非人类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人类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的结果。以这样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为基础制定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工具,也是人类顺应自然规律的结果。

2 法律价值客体的进一步扩大一般认为,抽象的法或具体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才是法的价值的客体。但笔者认为,法律价值的客体还应当包括法律机构、法律现象、法律实施等。

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使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普遍的价值观念。而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是植根于社会之中,植根于一定社会的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与道德准则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来。

只有透过对人们的行为尤其是法律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与司法、执法行为)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普遍价值观念,将其引入到法律之中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法律在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层次上得到认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为指导,否则就会导致不公正和缺乏效率,并且由于各国历史、现实情况的差异以及法律价值观念和体系的不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会产生差别。

因此,法律实施、法律现象、法律机构等虽然是为实现法的价值服务的,但同时它们本身也包含着一定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包括法律观念的因子,因而应当成为法律价值研究的客体。3 各种法律价值的相互融合、交叉与渗透3.1 法律价值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而不断丰富、扩展最早开始研究法律价值的是哲学家,当时的法律与哲学的分界线是不明确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典自然法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他们一直注重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在对法的价值进行研究的时候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而这个自然法被普遍认为是神、绝对理性、理念的产物,柏拉图认为“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

“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其次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实现。历史上对法律价值的论述也是首先从正义开始的,并对正义本身及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做出过许多精彩绝伦的论述。

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不过是提出了种种令人颇感混乱的正义理论。当我们从那些论者的蓝图和思辨转向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历史舞台时,那种混乱状况的强度也不可能有所减小。

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构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也具有着令人迷惑的多样性。”到了现代,也很难给正义作一个普适的定义,但可以肯定的是现在所讨论的正义的内容、内涵更加深刻、完备、科学,这得益于许多新现象、新事物、新的社会价值标准、新的文化社会形态促使法学家从更深、更高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认识。

其他的法律价值的发展也像法的正义价值一样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路。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发展,人们必然对法律有新的要求,对法本身也会有新的理解认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

3.2 各种法律价值日益相互融和、渗透法律价值是社会价值的反映,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律往往维护着不同的价值。古代社会可能比较注重正义,早期资本主义可能比较重视自由和平等,在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可能比较侧重于效率、秩序、人权等等,但是这种侧重是因为前一价值的价值已经在当时或现今得到了实现,并且已经渗透到了后一时期的价值中。

现今法学界对法律价值的划分是五花八门的,除了包括传统的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外,还有诸于个人隐私、责任、财产权、公共幸福、安全、进步、生命等等。这种法律价值的纷繁芜杂的局面,正是各种价值相互融合、渗透不断衍生出新的法律价值的表现。

4 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推动着普适的、新的法律价值的产生法律价值是一个多元、多样、多层次的庞杂系统,生成于不同的文化环境和氛围中的价值观会有很大不同,有时甚至互相冲突,法律所维护的基本价值在各个国家也可能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但是各国、各民族的价值观却又是永远都在交流与融合的,这种多元性、多样性是在同一性这一大趋势下的多元性、多样性。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经历一场法律移植与选择运动,以期跟上现代化的步伐,期望实现社会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用一个词概括就是“和谐”。

这种和谐包括人的身心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有序、稳定、协调和良性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和谐可以作为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社会价值观念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指导法律的制定、实施的全过程。

4.1 和谐观念是东西方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 和谐,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辩证法范畴,它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协调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特征。最早提出系统的和谐说的是古希腊人。

毕达哥拉斯学派在对“数”的研究中提出了数的奇偶两个对立方面的统一就是和谐,并最终提出了著名的“天体和谐论”。现代西方的科学主义思潮、人本主义思潮、宗教和思辨唯心主义思潮中均有对“和谐”思想的论述,有些甚至直接提到了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高阶形态的特征之一。

和谐思想也一直是中国传统哲学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孔子从总体至上的观念出发,认为和谐是适中、适度;老子阴阳二气的统一;董仲舒认为和谐是善与美的最高境界。中国现代的学者们也对和谐的内涵作了有益的探索,一般认为和谐指事物协调地生存与发展状态。

和谐是事物本质中差异面的同一,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状态,它是反映矛盾统一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对立面之间所表现出来的协调性、一致性、平衡性、完整性和合乎规律性的辩证法范畴。它是矛盾同一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在当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和谐理念已经渗入到了生态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法学等领域中,大有发展为一个新兴的和谐学科之趋势。4.2 和谐思想作为一种法律价值观念的可行性 以“天人合一”作为哲学基础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

古人设想,加强对家对国的忠孝诚敬,同时抑制个人的私心和个性,就会减少冲突和犯罪,从而维护并增进社会的安宁与和谐。这是古代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在现代中国也出现了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思想的观念。当代西方社会的很多思想家,尤其是人本主义思潮的思想家,也将和谐作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的标准之一。

马尔库塞在其“批判的社会政治理论”中说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现象,是一个压抑人性的非人道社会。他的理想目标是建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宁静生存的真正和谐”。

哈贝马斯则在其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各种危机中也涉及到和谐思想。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也说:“人类已掌握了可以毁灭自己的高度技术文化手段,同时又处于极端对立的政治意识形态的营垒中,当前,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中国文明的精髓──和谐,中国如果不能取代西方而成为人类的主导,那么,整个人类的前途是可悲的。

” 由此可见,在社会日益多元化、多样化的今天,要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良好秩序,必须引入和谐思想作为根本的调整原则。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佳手段,也要以和谐思想为指导,将这一思想引入到法律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评价法律好与坏的一项重要标准。

参考文献1 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 (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 刘光.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的思考[J].发展论坛,2002

(9)4 赋斌.现代西方哲学中的和谐思想[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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