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浅议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_法学理论论文(1)

浅议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_法学理论论文(1)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3-09

浅议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_法学理论论文(1)

【论文摘要】 巨奖销售,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分析,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因我国学界对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存在赠与说、混合说、价格行为说和买卖说等不同的观点,从而对巨奖销售产生不同的法律解决方案。

笔者试从分析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加以分析,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有奖销售法律治理有所裨益。 巨奖销售,依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分析,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物,采用抽奖方式提供奖品,奖品有的是价值昂贵的房屋、小汽车,当中奖者要求兑现奖项时,经营者声称工商部门有规定超过5000元是非法的,主张有奖销售合同部分无效,赠品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无效拒绝兑现,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对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会导致对上述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

笔者试从分析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加以分析,希望对完善我国的有奖销售法律治理有所裨益。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性质 关于有奖销售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1)赠与说。这种观点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为附负担赠与说,一为附条件赠与说。

前者认为有奖销售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理论中的所谓“负担赠与”,只有受赠人履行了负担,赠与合同才有效。若买卖合同解除,所附负担未履行,则赠与合同不生效。

后者认为有奖销售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买卖合同是赠与合同的条件,赠与合同的成立有赖于买卖合同的成就。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有奖销售的目的并不在于赠与而在于买卖,消费者获得赠品是买卖的结果,赠品的给付与交易的发生在逻辑顺序上恰恰是反其道而行之,交易是赠品给付的逻辑前提。

这种观点将有奖销售中的买卖合同这一基础性和目的性内容认定为附款,可谓本末倒置。

(2)混合说。又称为主从法律关系说。

该观点认为,有奖销售中含有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是两者的混合,即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前者为主,后者为从。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追求的主要目的,但在主合同以外,赠与合同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只是它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没有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也就不可能产生经营者的赠与行为。按台湾学者林诚二的说法,有奖销售可以视为是混合赠与,“混合赠与又称赠与与买卖之混合契约,乃是受赠人为一部分对待给付之赠与,此时只有一契约之存在。

”混合说的实质与赠与说并无实质差异,都是将有奖销售的性质建立在传统的合同理论基础上,侧重于双方意思表示的考量,其仍然将赠品视为赠与的标的,忽略了赠品在现代社会中的广告宣传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赠品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物品,而是已经转化为一种符号,具有广告宣传的价值。

有奖销售带来的法律后果,不在局限于债的特定性,解决赠品本身的给付、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问题,而在于赠品本身对消费者和竞争秩序的影响。

(3)价格行为说。该观点将有奖销售视为价格行为中的价格折扣,在法律上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销售者给购买者以优惠待遇,按原定价格的一定比例折扣计价将产品卖给购买者。

附赠利益并不一定向“所有的”购买者提供,主张附赠为价格行为,属于价格折扣的一种。【1】尽管有奖销售涉及赠品的价格列支问题,但是定价行为始终是一个单方自主权的内部问题,定价行为本身并不能导致不正当竞争,也不对外发生关系,但是有奖销售则是一个外部双务关系,价格行为回避了有奖销售的社会交往性质,并不能准确把握其法律属性。

(4)买卖说。认为赠品消费是商品消费,消费者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享有受赠的权利,因此,所谓“有奖”实质上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不是民法上的赠与关系。

有论者甚至提出要解开商业赠品“名赠实卖”的面纱。【2】 笔者赞同将有奖销售视为买卖合同的看法。

第一,有奖销售中赠品给付的前提是交易成立,赠品不是无偿取得的,它以买卖合同为基础,没有交易就不可能有赠品,只有一方在事先付出对价的情况下,才享受到了获得赠品的权利,这一关系表明有奖销售是一个整体而不可能将赠品的取得与基础的交易分离,并不存在一个所谓赠与的单务行为。有奖销售的赠品 是“名为赠送,实为买卖”,卖方把赠品作为促销的手段与其他商品一起卖出,从买方的购买中赚回了用于赠品的利润,符合买卖合同双务、有偿的特点。

第二,从会计实践上看,目前我国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多将赠品的价格计入主商品的经营成本之中,可谓“羊毛出在羊身上”。赠品通常不是来自经营者的利润,经营者经过会计处理把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主商品之中,转嫁给了消费者,经营者将消费者花钱买的东西以赠与的名义给了消费者,易言之,是消费者自己掏钱买回了“赠品”。

第三,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处理有奖销售案件时,已经明确将赠品视为买卖。在北京市糖业烟酒公司诉美厨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中,【3】被告在销售其方便面的过程中,将标有“JING TANG”注册商标的“精制绵白糖”作为赠品装于方便面箱中,搭赠销售。

经查该赠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糖业烟酒公司提起诉讼。被告抗辩称其并没有直接销售绵白糖,只是作为礼品赠送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商品的方式灵活多样,搭赠其他商品是经营者促销自己商品的经营策略之一。虽然从购买者的角度看,购买附有搭赠品的商品,可以在等量付出的前提下,获得额外的收益,但其实质是经营者通过特殊的经营手段以实现商业利润。

由于搭赠名目的设立,使经营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获得了超额的经济利润,该利益的取得有一部分是靠搭赠品的付出而取得的,是经营者一种潜在的销售行为,其性质不受商品售价是否提高、搭赠品是否摊入成本的影响。”因此,对被告所持的搭赠商品的行为性质不属于销售的观点不予采信。

二、巨奖销售无效之抗辩的法律分析 显然,经营者在赠品设定之前对国家法律的规定是非常熟识的,为了推销商品故意突破有关奖品金额的标准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然后再以无效为由拒绝兑奖,其理论依据是:有奖销售包含着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一为买卖,二为赠与,由于赠品价值过高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所以,违反国家的规定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其推销商品的目的能够实现。但是,赠与合同如果无效则是其最愿意看到的,由于最高奖项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也不得以价格超过5000元的物品作为奖励,赠与合同一旦确立为无效,消费者只能要求补偿不超过5000元的钱物,这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一个非常低成本的促销手段。

因为,当初消费者之所以购物在一定意义上是将主商品和赠品价值作出“捆绑”考虑的结果,换言之,如果赠品价值太小是不足以促使其产生购物欲望的。 笔者认为,有奖销售具有单一的法律性质,赠品的虚假宣传本身并不仅仅关系到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交易关系的效力问题。

奖品设立的非法性并不是一个抵抗他人合法权利的合法抗辩理由,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恶意行为中得益。笔者甚至认为,赠品金额超过国家规定只是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范,经营者要接受有关行政制裁,但是并不影响其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的有效性。

第一,诚如有的学者指出,不能认为所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合同都归于无效,而必须对法律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比较法上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只是导致行政制裁问题,并不影响私法合同的效力。【4】笔者同意这种划分,并且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一划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国家对有奖销售限制性规定本身并不针对有奖销售这种方式本身,而是针对销售人不得滥用有奖销售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危害公平竞争,有关金额的限定并不是针对合同双方,也非针对有奖销售的性质,而是指向奖品设定的具体行为手段。无效合同应当主要解决国家行政管制问题,有奖销售的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对其的违反可以导致行政机关的查处,但是并不导致对合同效力的否认。

第二,如果将这种行为视为无效并作出无效处理时,有可能会导致违法有理、违法有利的不良后果。在有奖销售中无效后果不外乎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在全部无效的情况下,通常的做法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这实际上是一种成本更为高昂的处置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具有不可能性。

如果是部分无效,则意味着根本上违反了消费者企图通过购物达到其随机获得赠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起到了一种激励作用。 第三,从维护竞争秩序的要求看,防范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大违法的成本,提高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和查处概率,使经营者无法从违法行为中受益。

无疑,将合同视为有效通过保障消费者的预期利益最能约束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注释】 【1】安增科.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

(3) 【2】黄辉.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中国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

(4)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4】应秀良.违反行政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探讨.法律适用.2004

(3) 【参考文献】 【1】宋敏、宋川.浅谈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王兴运、义海忠.对有奖销售行为的法律思考.青海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3】陈信勇、董忠波.论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规制.浙江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 【4】王利明.从本案看有奖销售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报.2002-04-04 【5】王继军.附赠式有奖销售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6】汪传才.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政法论坛.1999年第6期 【7】 任尹珊、田应朝.有关促销赠物的法律思考.法学家.1999年第5期 【8】吕娜.再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9】王伟.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分析.学术交流.2009年第5期 【10】黄辉.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中国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 【11】安增科.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如果我有一双翅膀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狼王之争
我是一张 桌子
吹气球比赛
第一次做家务
自我画像
家乡的变化
我的家乡
马石山十勇士
我的妈妈
快乐老家
一场春雨
大海、小溪和小河的故事
游雀儿山公园
车间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2011年年终工作总结模板
2011年个人年终总结样析板
公司2011年工作总结范文
2011年公务员个人工作总结
浮生六记读书心得体会精选三篇
药店营业员工作总结
广播电台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汽车实习指导驾驶技师工作总结
牵引变电工作总结
超市主管工作总结
2011年度个人年终工作总结范文
班主任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如何撰写2011年工作总结
个人年中工作总结
农村居民点整理挂钩中的权属调整问题探讨
消除体制障碍,让农民“后”富起来
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
中国共产党对“三农”问题的认识历程及其启示
中国地方政府层级改革与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论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贫困
“精细农业”发展与工程技术创新
近代山东农村的土地经营方式:惯行述描与制度分析
论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四化”原则
政府与农民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博弈
以农村沼气为载体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乡村市场与产权制度
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改革
近期安排与长远谋划
加紧建立和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骆驼──沙漠之舟
小比尔•盖茨的“电脑梦”
骆驼的驼峰里藏着什么
《找骆驼》参考资料
中国的“骆驼兵”
玩出了名堂
走近“野骆驼”
野骆驼──能否继续与我们同行?
玩出了名堂
科幻童话──怪老头儿
野骆驼比熊猫生存环境更艰难
骆驼佳丽也选美
哭泣的骆驼
骆驼简介
《玩出了名堂》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