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如何做好审查起诉阶段的提讯工作_法学理论论文(1)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一、提讯的概念与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本文所指的提讯,也称之为“检提”。
侦查阶段,对同一项证据反复取证次数最多的莫过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其目的在于通过反复讯问,固定嫌疑人供述,并进一步获取信息,为获取其它证据创造条件。庭审阶段,对于被告人当庭进行讯问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一种举证行为,通过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使和议庭获取对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是否予以采信的依据。
审查起诉阶段界于二者中间,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因而这一阶段的提讯主要有下列三项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
要通过提讯,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提讯犯罪嫌疑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
与书面审查相比,提讯可以更为直观的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做供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提讯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提讯,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提讯,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二、提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任何一项司法活动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都是合法性原则,提讯工作也不例外。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提讯的各项规定是做好提讯工作的先决条件,此外对于提讯工作规范的相关内部规定也是应当严格遵守的。
合法的提讯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与内容合法,从形式上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讯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书记员一般不应独立进行提讯、提讯应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提讯笔录项目完整、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核对笔录并分别签名确认等;从内容上讲,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应被严厉禁止,提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辩护、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 检察人员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卷宗的审查而先入为主,主观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这里我们必须要提到对预审供述的认识问题,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言辞证据的一种,必然符合言辞证据的形成规律。
言辞证据的形成受到陈述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影响,不同的年龄、视听等感官条件、社会经验阅历、受教育程度、语言习惯等都会在感知、记忆、表达的过程中形成巨大的个体差异,造成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的不同表述,但这种差异的存在恰恰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表现,而不能直接作为我们判别究竟是谁在讲假话的标准。其次,案件的不同性质也会使言辞证据具有不同的特征。
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情况,供述往往会相对详尽;反之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如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及过程复杂等,嫌疑人往往会做出相对笼统的供述,而且经常会存在较多的记不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正常。最后,嫌疑人供述与供述笔录之间还不能完全的划上等号,在嫌疑人供述转化为供述笔录的过程中,依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与嫌疑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象是有本质差别的。
在转化的过程中,询问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引导、记录人在记录过程中对于原始供述内容的主观判断、取舍、精练、用语变化都会导致供述与供述笔录间存在差异。
3、全面性原则 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既要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所做的辩解,要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一些诸如针对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作案地点、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及其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辩解,一定要在审查过程中加以排除,否则就无法达到起诉条件。另一方面,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全面讯问,着重要做到几个“必问”:一是羁押和强制措施情况必问,旨在辨别对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积压的情况;二是除了出生日期和年龄外“属相”必问,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角度出发,属相是辨别人的年龄,特别是农民年龄的有效方法;三是文化程度和简历必问,借此直接了解嫌疑人的受教育程度和工作及生活经历,从而确定与嫌疑人的交流方式与方法;四是在告知涉嫌罪名的同时,嫌疑人对此有无异议必问,得以直接获知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五是家庭情况必问,进一步核实嫌疑人的身份;六是到案情况必问,从而甄别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七是是否有揭发检举必问,用以评定嫌疑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八是“以上所说是否属实”必问,一者形式所需,二者为将来在多次讯问笔录中确认属实埋下伏笔。
以上的八个必问是在我们提讯中经常容易被忽略的,因而有必要加以强调。
4、规范性原则 规范是质量的前提,若想做好提讯工作,就必须对提讯工作加以全方位的规范。首先,提讯工作的规范配置应当是一检一书,检察员主要负责讯问,书记员主要负责记录,在此基础上双方互为补充。
其次,使用规范语言进行提讯是规范提讯的核心,毕竟提讯工作主要是依靠语言来完成,提讯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为庭审作准备,因而要时刻提醒自己,尽可能的以庭审的标准规范提讯用语,诱导性发问、指示性发问、欺骗性发问等不规范的讯问方式均应主动加以避免。提讯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在核对完嫌疑人的身份等一般情况后,给予嫌疑人一定的时间进行自主陈述,随后再由讯问人围绕案件事实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讯问。
对于其中一些程序性的发问,如告之承办人姓名、告之相关诉讼权利等应在一定的范围内采用相同的规范用语。最后就是提讯笔录应当记录完整不缺项,用词用语力求准确,在交嫌疑人核对前应先由讯问人校阅,讯问人、记录人、嫌疑人的签名捺印应当符合规范。
5、计划性原则 做好提讯工作绝非想象中那么简单,特别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提讯的质量将直接影响案件审查以及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能否通过提讯,发现现有证据间的矛盾,掌握嫌疑人的心理状况,预知法庭的辩论焦点,都是衡量提讯质量的标准。
因此高质量的提讯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我们这里所讲的计划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讯问提纲。
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制定较为详尽的讯问提纲,但注意要与庭审的讯问提纲加以区别,因为我们不可能在提讯时就把已经掌握的证据和盘托出。第二,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的加以准备和学习。
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提讯中可能用到繁荣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提讯前有计划的进行准备。第三,讯问人和记录人要根据预审笔录中所反映出的嫌疑人语言特征和语言习惯,在语言和文字方面,结合讯问人与记录人的配合问题,进行有计划的准备。
6、安全性原则 提讯按照规定在看守所内进行,但绝不意味着提讯工作就没有危险,所以就要通过规范提讯行为杜绝各种危险情况的出现。在提押犯罪嫌疑人至提讯室的过程中,应保证两人提押,提讯人应始终保持在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讯问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提讯人采取坐姿与嫌疑人正面近距离接触,核对笔录或其它物证、书证的,应让嫌疑人坐在原位进行;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一般要选择提讯台以外的其他位置,签字时提讯人仍应处于嫌疑人身体侧后方半米的位置,待收好签字笔后再取回笔录。
此外,应尽量避免嫌疑人接触卷宗材料,并随时注意观察嫌疑人的情绪或生理变化,提早发现情况,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如中止讯问、及时还押等。
三、提讯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不供 不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始终不予承认的情况。因为其一直坚持否认指控,所以此时的承办人应该做好心理上准备,试图通过一次提讯就使嫌疑人认罪服法是不太现实的。
我们一方面应该注意发现嫌疑人辩解与已经被其它证据证明了的事实间的矛盾所在,通过证据去揭穿虚假的供述;另一方面,着力寻找嫌疑人辩解与其它证据之间的矛盾,通过各种途径甄别嫌疑人供述与其它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决定证据的采信。
2、翻供 翻供是指嫌疑人在提讯时,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承认指控的供述。根据翻供理由、翻供后辩解合理程度的不同,翻供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抽象翻供,嫌疑人只是不承认犯罪行为系自己所为,但没有具体的辩解,翻供理由多为曾经受到逼供、诱供或以前的笔录根本没看过。
二是准具体翻供。嫌疑人虽然否认实施犯罪行为,但仅就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非具体因素进行辩解,无法提出证明其无罪的证据线索。
三是抽象认罪。嫌疑人笼统的承认指控罪名,但就客观行为、危害结果或二者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辩解或就其行为应排除社会危害性进行辩解,辩解一旦成立将直接影响定罪,其翻供理由多为一直如此供述,只是记录的问题。
四是具体翻供或称全面翻供。嫌疑人在否认指控的同时,针对案件事实的诸多具体环节进行无罪辩解,且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线索,其翻供理由多为以前供述系出于某种原因被迫做出。
无论是哪一种翻供,提讯人员均应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加以应对。在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的情况下,其它证据已然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此时的翻供根本无碍大局,提讯人当可从容应对,无须过分纠缠,以关键证据点明嫌疑人供述的虚假之处,附之以一定的政策教育即可,至于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不必强求。
反之,如果其它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但与嫌疑人以前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时,提讯人则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应对。对于抽象翻供和准具体翻供,要及时发现供述或辩解中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及时指明矛盾所在,并围绕矛盾点进行重点讯问,同时进行政策宣讲,果断排除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敦促其如实供述。
对于抽象认罪和具体翻供,则应尽可能使嫌疑人将假话说满,特别是在具体细节上,要着重讯问,事情说得越细,与事实间出现矛盾的概率也就越高,一旦发现矛盾则要步步紧逼,从已经得到印证的事实出发,对虚假辩解逐一予以揭穿,从而彻底打消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迫使其如实供述。就翻供辩解与预审供述笔录间的区别,是我们应对翻供的最后手段而并非首选,一味要求嫌疑人在不同的供述之间进行确认,会令嫌疑人产生我们手中只有供述一种证据的错觉,从而坚定翻供的决心,反而会使我们处于被动。
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无论是有罪供述还是翻供辩解,都与其它证据间存在较多矛盾,此时提讯人应当详细听取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并完整记录,待提讯后予以全面查证。
3、语言交流障碍 造成语言交流障碍的原因通常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原因,多由于嫌疑人自身表达或理解能力极差、方言或口音极重造成双方交流困难,此时只能以简短发问并要求简短回答的方式进行讯问;另一方面是主观原因,多表现为嫌疑人出于某种原因拒绝交流或远离提讯主题要求以自己确立的主题进行交流,此种情况在涉“法轮功”或“上访”的案件中易于出现。对于拒绝交流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双方的共同语言,以可以进行语言交流为突破口,逐步过渡到案件事实;反之对于远离提讯主题的,则应在提讯的开始阶段协商确定不同主题的不同交流时段,确保交流的主动权控制在讯问人一方。
4、关于讯问人与记录人 一次高质量的提讯是依靠讯问人与记录人默契的配合而共同完成的,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证据固定方式和最终表现形式,更多的还是提讯笔录,这就决定了提讯是无法单人完成的。既然是共同完成,就必然存在合作者间的配合问题,配合的默契程度一方面来自合作者长时间配合,另一方面则要靠事先准备,讯问人的讯问重点,讯问人认为必须记录的供述要点等都需要事先约定一定的方式,便于记录人按照讯问人的讯问思路进行记录。
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应当随时考虑记录人的速度,避免因讯问速度过快而造成记录不完整,在讯问结束之前,应留出时间让记录人进行补充发问。
5、关于提讯笔录 提讯笔录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记录不完整,记录人与讯问人的思路不统一,无法全面反映讯问人意图或无法客观的重现嫌疑人供述。记录人除了加强与讯问人的配合之外,更要努力提高记录能力、掌握记录的技巧。
对于书记员来讲,书写速度、工整度和对生僻字词的掌握量,都需要在平时多加锻炼。在检提中,遇到记录速度跟不上时,应及时提醒讯问人降低讯问速度或要求嫌疑人重复;遇到一时想不起来的字词时,要及时以同义或同音字词代替;遇到嫌疑人的语言无法直接落实到文字上的情况时,应及时总结变换文字并要求嫌疑人确认;遇到不是很熟悉的案件或对精练记录把握不准时,应尽可能采取完全记录的方法,避免因精简不当造成笔录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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