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4
美国专利法中的等同理论
为了改变上述情况,美国国会决定设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它专门受理全部或部分涉及专利法的上诉案件,从而提高专利审判中的一致性,使得专利法的适用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根据“1982年联邦法院改革法”(Federal Court Improvement Act of 1982),将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和索赔法院(Court of Claims)合并,成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新成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共有12名法官,由原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的5名法官和原索赔法院的7名法官组成。 一方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导了全国的专利纠纷审判活动。
按照规定,专利纠纷诉讼先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不再向所在地的巡回上诉法院上诉,而是一律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一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一个判决,各地方法院都必须遵行。否则,地方法院的判决在上诉中就会被推翻。
另一方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指导了专利局的工作。按照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为了使自己的决定不被推翻,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做出有关决定时,总是大量引证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使自己的决定与之一致起来。这样,专利局授予专利的标准与法院判定专利无效的标准,以及判定侵权的标准就较为接近或一致了。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自成立以来,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执行了一条“亲专利”的路线。在等同理论的适用上,“亲专利”的具体表现就是尽可能大地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及其等同物,从而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例如,在1983年的“休斯公司”一案中,地方法院判定被告没有侵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批评地方法院“没有将等同理论适用于作为整体的专利发明,而要求两个要素是明显的和确切的等同物”,是错误的。
[20]在1984年的“地图公司”一案中,它甚至裁定,地方法院在判定等同时考虑“发明的核心”(the heart of the invention)是正确的。[21]显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希尔顿一案的审理中,将专利发明作为整体与被控侵权的方法比较,以“实质性相同”的标准判定二者是否等同,正是“亲专利”路线的必然结果。
当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由12名法官组成,并非每一位法官都是“亲专利”的。即使是在“亲专利”者中,每一位法官“亲专利”的程度或对于其他因素的考虑又是不同的。
这样,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中就出现了另一个系列的判例。 在1987年的“潘沃特”一案中(由全体12名法官出庭),多数意见确认了“逐一技术要素”原则,即在被控侵权的发明中,必须有某一专利技术要素的等同物。
多数意见认为,地方法院正确地进行了逐一技术要素的比较,得出了不存在等同侵权的结论。[22]在1989年的“康宁”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又对“逐一技术要素”原则做了一些解释。
它说:“确定等同不是受制于僵硬的公式。只要在被控侵权的发明中找到每一技术要素的等同物即可,而不必是在相应的成份中找到。
”[23] 显然,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十二名法官中,大多数法官受“亲专利”路线的支配,尽力扩大权利要求及其等同物的范围。而另外一些法官则担心这种扩大解释会造成侵权认定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
两种态度反映在了上述的两个系列的判例中,也集中地反映在了“希尔顿”一案的严重分裂和长篇的反对意见中。 事实上,最高法院关于“希尔顿”一案的判决,对上述两派的争论,以及专利学术界围绕着两派的争论,做出了一个结论。
同时,最高法院也强有力地扼制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自成立以来的“亲专利”倾向,防止了它沿着“亲专利”路线继续走向逻辑的极端。可以说,随着最高法院对“希尔顿”一案判决的做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了最大的输家。
在今后有关等同理论的适用中,它必须回到最高法院确认的“逐一技术要素”原则的范围内,并在那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第一次卖报
- 水晶岛奇遇记
- 我的乡村见闻
- 济宁一日游
- 一次乒乓球比赛
- 我和付宁
- 童年趣事
- 成语搭长城
- 大海
- 生活体验
- 值日
- 我爱石头
- 有趣的姓名
- 勿忘国耻,振兴中华
- 夏的味道
-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计划
- 寒假社会实践工作计划
- 2011年春季学校工作计划
- 2011年上半年学校教导处工作计划
- 2011年度学校安全工作计划
- 小学“书香校园”建设计划
- 创建“健康校园”工作计划
- 2011年学院工作要点
- 中学2011年工作计划
- 2011年小学实验室工作计划
- 中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 2011年学校工作要点
- 中学学校工作计划
- 2011年春季学期学校工作计划
- 2011年春季学期毕业班工作思路及实施对策
-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民法论文(1)
- 见义勇为者应当获得补偿民法论文(1)
- 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框架
- 体育器材造成伤害的责任问题民法论文(1)
- 我国财政国库管理体制中激励相容制度的合理安排
- 论建立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 委托培养协议不应是“卖身契”
- 乡镇财政理论、问题及对策
- 财政支出约束优化的框架分析
- 积极财政政策的调整与财政改革
- 闲话民事司法解释民法论文(1)
- 股东出资既是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民法论文(1)
- 法的科学性质疑民法论文(1)
- 从国际法视角论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民法论文(1)
- 改进省以下财政体制的中长期考虑与建议
- 《凡卡》一文后的思索
- 《各具特色的民居》一文教学反思
- 《各具特色的民居》
- 《十六年前的回忆》第二课时教案
- 《十六年前的回忆》教后反思
- 《灯光》一文教案
- 《北京的春节》一文教案
- 《各具特色的民居》一文教案
- 《凡卡》教后反思
- 《北京的春节》教后记
- 《凡卡》教后记
- 《十六年前的回忆》的诊断
- 《十六年前的回忆》一文教案(第一课时)
- 《卖火柴的小女孩》之中的个人观点
- 《十六年前的回忆》一文教学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