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论法治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契合性(2)法学理论论文(1)
三、市场经济是由法治提供竞争规则,引导公平竞争的经济 竞争性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高权威。马克思说:“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相互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
而只有公平竞争才是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根本动力。而公平竞争经济秩序的建立,必须有约束和衡量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明确尺度,即交易规则。
这些规则最早表现为交易主体共同遵守的习惯,后来便表现为法律。恩格斯曾讲过:“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0]。马克思也说:“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律”1
2
1)。可见,法律自产生时起,就起着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
法律明文规定的交易规则,保证着交易的可预见性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因为“系统化的法律提高了预见其他人,包括所有社会阶层的人们在各种不同情况上可能做出的行为,这减少了贸易及投资的风险”[
2
2)。如果没有法律调整,市场主体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想当然地行事,那么市场秩序就会一片混乱。
如果一个主体可以任意侵犯另一个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它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遭到别的主体的侵犯。其结果是谁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这样,.公平竞争秩序就会遭到破坏,经济繁荣和发展便无从谈起。
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第一篇第三章分析市场如何解决基本经济问题时谈到,斯密本人也认识到,只有当“完全竞争”的平衡和抑制作用存在时,市场机制的优点才能完全实现。完全竞争是指没有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整个市场上所占有份额大到使他个人能对市场价格施加影响的地步。
因为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价值规律才能充分地实现,市场才可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里、但是市场并不总是处于完全理想的状态,市场有时会使我们失望,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其典型形态就是不完全竞争以及外部不经济。而一个不完全竞争者是其行为能够影响物品价格的人,不完全竞争的极端便是垄断者,即某种物晶只有二干供应者。
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是对完全竞争的偏离,它会导致产品的价格背离价值,造成价值规律的扭曲,使价格上升到成本之上,消费者的购买量减少到有效率的水平之下,导致生产和消费的无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看不见的手的学说所包含的真理成份便要消失。
为了克服市场机制的这一弊端,国家必须运用“看得见的手”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须的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最集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和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以充分发挥市场的“看不见的手”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效率地进行生产和消费。
除此外,国家在此方面的法律还有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以法治为主要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 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并出现危机时的产物,当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变为垄断竞争的市场经济时,国家的地位和职能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即从过去的“守夜人”转变为主动干预市场的宏观调控主体。“现代的人看来已经不再相信:‘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
“政府在宪法上的权利被广泛地加以解释,被用来‘维护公共的利益’和‘督察’整个的经济制度……”‘23’。当代世界各国均采用宏观调控手段来控制和调节经济运行,世界银行1997年《在变化世界中的国家》的报告中认为,高效率的国家是成功发展经济的基础,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指出,国家机构的职能主要应包括以法律为基础,保持有效的宏观政策环境,对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保障环境等‘24’。
国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宏观调控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滞后以及信号失真等引起市场失效的因素存在,市场经济不时受到通货膨胀和萧条的周期困挠,如果听由市场机制去自发地调节,社会要为此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凯恩斯经济学的贡献之一就在于认识到国家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控制经济危机。
而这些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信贷法、货币管理法等。第二,如前所述,市场失效的典型形式之一是外部不经济,如环境污染等负经济效应已对社会构成巨大的威胁,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对于这类负经济效应,依靠市场自身是无法解决的,也必须由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制定环境保护法、自然贾源保护法、矿产资源开采法等,对可能造成的外部不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第三,市场机制要求并产生悬殊的收人分配,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原则上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经济机会,但是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文化程度以及职业状况的不同而造成收人不等,市场经济不仅承认这种差别,而且还维护这种差别。这种分配不公显然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来自我调整,只有靠国家通过对社会收人进行再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调整。
如通过税法向高收人者征收高额税的手段来降低收人的不平等,通过制定、实施保险法、社会保障法来帮助低收人阶层和其他不幸者。第四,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不能实现某些社会经济效果,一些具有外在经济效益,但投资巨大或收效较慢的设施,私人不愿或不可能投资生产,如建大水坝、实施航天计划、经营公用设施等,需要国家直接进行投资或经营,这就需要用财政法、税法、公用事业法、水利电力法、国有资产投资法和管理法来进行调整。
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性的行为规范,确保了为克服市场弊端所需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成为 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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