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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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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06

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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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入分配公平是一个历史性范畴,它的内涵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正确理解我国收入分配的公平,必须搞清楚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确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结果公平的分配范式。在分配中,防止平均主义,保持合理差距,反对两极分化,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就不可回避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

一、收入分配公平的概念考察

公平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范畴,有人将其界定在经济领域,有人将其界定在法律领域,有人将其界定在道德领域,而有人又将其界定在政治领域等等。不管将公平界定在何种领域,公平的含义无外乎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手段的公平,其二是作为目标的公平。作为手段意义上的公平是从具体的操作层面出发解决如何公平的问题;作为目标意义上的公平是从人的理性出发解决如何确立一个理想的公平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经济领域的公平,其本身也具有手段和目标的二重性。一方面公平分配是促进生产发展,达到理想社会秩序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平又是各个社会要追求的社会目标。由于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而在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因此,生产资料占有的公平与否,最终决定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否。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随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原始共有社会中的收入分配公平是与其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人们在生产中共同劳作,没有差别地分配生存必需品,大多情况下是按人头进行平均分配。但这种分配是建立在其落后的生产力基础上的,当发生自然灾害,生活必需品供给不足之时,原始人类往往就会以杀害或抛弃老幼及长期患病的亲人来满足其最起码的生存条件,其本身也有不公平的一面。在奴隶社会,马克思说:“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合理的”。显然,这种公平是建立在奴隶主与奴隶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存在着严重的等级观念,与之相应的公平观念则本质上体现了地主与农民的不公平、不平等。资本主义社会的公平是一种私有财产的公平,它用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暗含了劳资双方的收入分配不公平。当然,阶级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是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权力设定的“正义”、“公平”。由于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社会主义社会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公平,这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基础:由于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做到了劳动的平等,其必然要求收入分配公平。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收入分配公平一方面受社会主义质的规定性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着初级阶段国情的制约,因此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理解我国现阶段的收入分配公平。

二、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公平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观。一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收入分配公平。在市场经济中,价值实体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市场内在要求商品实行等价交换,等价交换反映了生产者之间的平等交换劳动的生产关系。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既然是平等的,必然要求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收入,即生产者的收入平等。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抑制收入分配公平。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调节资源配置,主要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始终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放在首位。这种生产形式一方面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了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通过市场竞争推动了生产技术的发展,从而最终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它有利的一面。然而,市场经济主要是根据效率来进行市场主体的收益分配。由于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存在着效率的差异,决定了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的差异,效率高的市场主体收入则高,效率低的市场主体收入则低。即使同样行业的劳动者在劳动中付出等量的劳动,但由于行业部门的效率差异存在,必然决定了分配的差异。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人们实现了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决定了收入分配必须公平。其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倡导人们之间形成一种“团结友爱,平等互助”的新型社会关系,只有消除收入分配中的不公平,根除人们在利益分配中形成的矛盾,才能确立一种和谐的生产关系,从而最终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平等互助”。其三,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收入分配不公,显然不能达到共同富裕。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要求收入分配公平,同时也为收入分配公平提供了经济制度的保障。

收入分配公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作为一种社会形态取代资本主义,关键在于其本身要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收入分配公平直接影响到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并制约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用市场来配置资源,资源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而物质资源主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发挥作用,人力资源的关键又在于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收入分配公平又是促进劳动者积极性发挥的重要因素。劳动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他不仅关心其收入的绝对值,而且还关心其收入的相对值,会对自己的收入作一番纵向的历史比较和横向的社会比较,一旦发现不合理、不公平就会产生消极情绪。1976年亚当斯提出公平理论,他在研究工资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时发现,企业内部分配公平与否对职工的影响较大。有些企业职工收入高,但存在分配不公,职工的积极性仍然不高。相反,有些企业职工收入不高,但分配比较合理、公平,职工感到满意,能保持较高的工作热情。行为科学研究者得出一个结论“工作业绩=能力X积极性”。在能力一定的前提下,积极性的发挥与否,直接影响到工作业绩。所以一种合理的公平收入分配能更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会提升收入分配公平的档次。经济发展的水平直接决定着可供分配的物质产品的数量,物质产品的数量又决定收入分配的水平。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经济的效率,为社会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物质产品,这便为进行更高收入水平的分配提供了保障;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又规定着收入分配必须公平,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着收入分配公平的水平向更高层次迈进。

三、理清收入分配的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之间的关系,培育收入分配机会公平的环境

与前述作为手段和目标意义的收入分配公平不同,如果把收入分配放在特定社会经济运行的总体框架中来考察,则其又可分为收入机会公平和收入结果公平。所谓结果公平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 由的前提下,获得均等的地位、权力和财富。所谓机会公平是指特定社会中所有的人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都有获得一定地位、权力、财富的均等机会。显然,在剥削阶级社会,劳动者既不可能获得机会公平,又不可能获得结果公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人对人的依附关系决定了人作为劳动者丧失了自由劳动的机会,自然也就不可能获得劳动产品分配结果的公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劳动者成为自由的雇佣劳动者,表面上看实现了就业机会公平,但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本质上使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不可能有任何意义的机会公平。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最终目标是追求共同富裕,实现结果公平,但在趋向这一目标的每一。历史阶段同样也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我们应该看到,完全意义的结果公平只体现于现实生活中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之中。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机会公平既体现丁这种有限程度和有限意义的结果公平,又是它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重机会公平。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其本质要求公平竞争。因此,必须在市场经济中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让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创建公平竞争机会的环境,从制度上分析,必然要求改革户籍制度,恢复公民迁徙自由权,消除不利于人口自由流动的体制和政策障碍;从行业上分析,必然要求国家开放所有的行业部门,让经济主体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劳动者竞争机会上的公平来分析,必然要求所有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者平等地开放,建立择优录用的竞争机制,从而实现就业机会的公平。但由于社会条件的差异,劳动者禀赋的差异造成了获取公平机会的差异,因此国家有必要弥补劳动者在获取机会能力上存在的缺陷,提升劳动者获取同等的就业机会的能力。

、分清收入分配公平的标准,构建收入分配公平的范式

国民收入的分配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过程。由于二次分配过程所起的作用不同,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因此必须有不同的收入分配标准。

初次分配以效率作为收入分配的准则。人们通常认为公平的分配标准大概有四种,即道德价值、需要、努力程度和贡献。当然,道德层面上的公平分配,那是基于人的理性而作出的界定,仅是一种价值目标的取向而已,目前尚不可能在我国实现。而按需要进行分配即按需分配,那是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在我国目前社会生产力欠发达的情况下,也不能实现。至于努力程度,那更缺乏可操作性,因为努力意味着主体尽量把力量使出来,至于是否尽量,则没有一个可衡量的标准。按贡献分配,也就是按生产要素的生产率和数量进行分配,从劳动者角度上来讲,即根据他在劳动中的贡献大小来进行分配,从生产部门来讲,则根据它对社会生产所作出贡献的大小来进行分配。按贡献分配本身就意味着按效率分配,因为效率本身就是指生产要素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而按此分配就是根据生产要素的质和量来进行分配,因此二者具有一致性。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为可行的公平分配标准应为按贡献分配即按效率分配。首先,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只有以效率作为分配的标准,才能提高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才能节约物质消耗,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中的生产资料的支出,才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其次,按效率分配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物质产品,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按效率分配,可以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可以调动劳动者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人们在生产中的作用。

既然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这就必然要求在初次分配中,根据效率拉开合理的收入差距,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通过有先有后的发展,“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行业、一部分工人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我国目前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结合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就是注重效率的体现。市场经济本身要求各种要素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实现要素的配置,各种要素在商品的生产过程中都起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当商品价值实现以后,这些要素的所有者,必然要根据其所拥有的要素参与收入分配。

再分配注重以结果公平作为分配的准则。尽管按效率分配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缓和社会主要矛盾,但其不能解决收入的两极分化问题。两极分化同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违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户。如果社会产生两极分化就将从根本上阻碍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从而最终又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注重结果公平作为收入分配的补偿,弥补初次分配过程中的缺陷,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

再分配注重结果公平,这就必然要求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过大的收入,规范分配秩序,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情况就不同了,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为此国家必须规范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当然,国家在再分配中应注意将政策性扶贫转化为开发性扶贫,增强扶贫的长效性,提高缩小收入差距的实效性。

五、正确对待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任何收入分配公平都是一种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是一种绝对的公平。要实行一种绝对的公平,那就必然要抹杀劳动者之间、行业部门之间的事实差异,不问效率高低,不分贡献大小一律实行无差别的平均分配,即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平均主义最大的弊端在于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换取收入分配的公平,最终导致共同贫穷。正如邓小平所说“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当然,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是一种低层次水平上的平均,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共同富裕,显然不能停留在一种低层次的平均水平上。因此,以效率促发展,提高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是必然之举。

“相对公平”就是收入分配的水平保持着一个合理的差距,并非一味地追求平均。这样既可以兼顾效率,又可以照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一方面可以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真正做到“鞭打慢牛,鼓励和保护先进”,从而提高社会生产率,推动生产力水平的进步;另一方面又可以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给予其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人们在利益上的心理对抗。

当然,收入存在着合理差距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其必然性在于:其一,劳动者每个人拥有的生产要素的质量与数量是不同的,且其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的效能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劳动者个人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国各区域的资源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致,经济差异较大,根据事物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必定要有先有后地发展,必然会出现先富和后富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存在;其三从行业发展上看,由于国家的支柱产业、基础设施必然要优先发展,否则会造成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现象,这就产生了行业的优先发展问题,造成了行业收入差距的存在。其四从社会主义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的目的和归宿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共同富裕不等于平均富裕、同等富裕,富裕的水平必然不一样,所以收入差距必然" 存在。

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但收入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这个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此限度能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物质承受力;另一方面,社会财富的分配不能同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相背,即贫富差距不能超过国民的心理承受力。十六大报告提出的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就是合理限度的体现。一句话,合理的收入分配及其所带来的贫富差距既要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否则将会破坏社会稳定,又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否则将妨碍社会发展。

尽管拉开收入合理差距是一种相对公平的分配方式,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突破合理的度,就必然走向两极分化。这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规定是相违背的。

据基尼系数的计算,我国城镇居民贫富差距“1978年为0.16”,“1995年为0.31,即使考虑集体福利差距在内也仅为0.36左右”。由此可见我国现在的情况仅是贫富差别而非两极分化,其本质是在居民总体收入水平普遍提高的基础上产生的先富和后富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贫富差别的基尼系数上升很快,即将达到0.4的最高值,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差距问题,而不应当采取回避的态度。对收入差距问题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能一味地持“差距有害论”,也不能一味地持“差距有益论”,这是两种走向不同极端的论调。“差距有害论”要求尽快地消灭差距,其实质就是倡导平均主义。“差距有益论”强调差距越大越好,差距越大动力越大,其必然走向两极分化,最终背离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我们必须树立一种“合理差距论”的公平观,承认差距存在的客观事实,保持一定的合理差距是有利的。

诚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现阶段收入分配的原则,但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必须注重公平、讲究公平,在收入分配中寻找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点,毕竟效率是市场的事,只要有了市场机制,有了竞争,效率自能解决(政府配置的资源例外)。而公平则是政府的事,它是对贫富利益矛盾的协调,也是社会安定、国家安全的需要,故政府必须讲究公平。政府对贫与富应站在道义立场上,正如奥肯所说: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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