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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制度缺失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田地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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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自然灾害、制度缺失与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田地陷阱”

摘 要: “田地陷阱”是 中国 传统农业 社会 中迫使广大农 民背井离乡,甚至弃农经商的重要原因,而“田地陷阱”现象的形成与频繁的 自然 灾害、定 额田赋制度缺陷以及灾害应对制度的缺失有着直接的关系。自然灾害意味着传统农业生产所 面临的巨大风险,而定额的田赋征收制度并没有风险因素的考虑,而在灾害发生之时,封建 官府非但没有有效的灾害应对措施,而且试图维护定额田赋制度,力求转嫁灾害风险与损失 的举措迫使广大灾民逃离故乡,不愿继续承种土地,“田地陷阱” 问题 也由此愈演愈烈,其 影响 与后果均不可低估。

关键词: 明代自然灾害; 明代人口; 制度缺失; “田地陷阱”; 重 赋论; 灾害风险

土地向来被视为民生之本,农业之基础,然而,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 发展 进程中,却一直存 在着一种与珍视土地相悖背的、厌弃与逃避承种土地的离奇现象,笔者称之为“田地陷阱” 。“田地陷阱”问题突出地表现为大量农民畏惧拥有土地,不愿租种土地,甚至离土离乡, 四处流亡。古今许多 研究 者往往将这种农民逃亡问题归咎于严重的自然灾害,不合理的封建 田赋制度等诸多因素,特别是赋税过于繁重的因素尤为讨论者所关注。然而,面对“田赋陷 阱”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与自然背景,孤立地、片面地、静止地 分析 与评价上述某一种因素 ,都难以给出较为完满而妥帖的解释。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选取中国传统 经济 时代 的一个典型时期与一个典型区域——明代山西为 研究切入点,在全面分析自然灾害与人口变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自然灾害与定额田赋制度 的交互作用,对“田地陷阱”问题的形成进行较深入的探讨,进而展现传统赋税制度与灾害 应对制度的致命缺失以及“田地陷阱”对社会心理及价值取向造成的深刻影响,抛砖引玉, 以就教于高明。

一、“田地陷阱”问题及其成因解析——质疑“重赋论”

据笔者所见资料,“田地陷阱”之语出自明代大臣周诗的奏疏。嘉靖四十四年(1565)四 月丙戌,周诗在其所上奏疏中明确提出了“田地陷阱”现象,他指出:

方今天下最苦,民贫不乐其生。臣尝吏于南北,稍知病源。大约豪宦连田阡陌,其势力足为 奸欺,而齐民困于征求,顾视田地为陷阱,是以富者缩资而趋末,贫者贷产而僦庸,又其甚 者则弱者逃,强者盗矣……臣又闻淮之南北,逃亡特甚,有经行数千里绝无人烟。[1]卷545

“田地陷阱”问题即谓“视田地为陷阱”,表现为广大农民不愿拥有土地与耕种土地,以务 农为畏途,或弃农经商,或弃田产而为佃佣,最为甚者出现农民抛家弃产,大批逃亡的社会 现象。翻阅明代 文献 ,与周诗相类似意见的表述并不少见。如明末清初人士叶梦珠在《阅世 编》中强调:“里中小户有田三亩、五亩者,役及毫厘,中人之产,化为乌有。狡书贪吏, 朋比为奸,图蠹虎差,追呼络绎,视南亩如畏途,相率以有田为戒矣,往往空书契券,求送 缙绅,力拒坚却,并归大户,若将浼焉,不得已委而去之,逃避他乡者。”[2]卷1《 田产》笔者所谓“土地陷阱”问题外在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核心就在于农民不愿意 拥有土地,低价贱卖土地,甚至连富人也不愿意购置土地。当然,“田地陷阱”问题最突出 的表现形式之一便是普遍民户大量逃离故土,即全面地放弃田产以及逃避由土地带来的赋税 负担。通常,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常常被称之为“生存之本”与“ 财富之源”,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价值不言而喻。反过来,农民珍视土地,渴望拥有土地, 也在情理之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兼并问题相当突出,经济史研究者在论著中常常集 中揭示中国传统社会中土地兼并之弊,以及痛陈广大农民丧失土地之痛楚,“富者田连阡陌 ,贫者无立锥之地”。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解决土地矛盾,将土地分配给那些缺地的农民 ,那么传统农业社会的主要矛盾便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周诗与叶梦珠等人的奏疏却反映 了另一种与人们惯常理念颇相悖离的真实情形,即除了一小部分可以奸欺他人的“豪宦”阶 层之外,广大平民百姓无论富者,还是贫者,都将“田地(即适宜耕种且须征收赋税的那部 分土地)”视为不敢涉及的“陷阱”与“畏途”,不愿意拥有耕地。广大农民放弃土地,大 批地逃避他乡,无疑是对土地收益预期完全绝望的表现,可视为“田地陷阱”极端化的典型 体现。 若以民众流亡作为“田地陷阱”问题考察的主要依据,那么,明代山西无疑是华北地区乃至 全国“田地陷阱”问题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有明一代,山西地区民众外流状况非常严重, 出现了一波接一波的灾荒性移民潮,相关记载也相当丰富,称得上是俯拾即是。根据研究者 及笔者本人的研究,明代山西人口逃亡的演变有着以下几个重要特征:如

(一) 开始时间 早。早在明朝初年,山西农民大量外流的现象已经产生;

(二) 持续时间长,规模影响大 。至宣德、正统年间,已有近百万的流民逃出山西,人口流亡问题之严重已经震惊了明朝的 朝野上下,山西、河南、山东等地的外逃民众共同构成了明朝中叶数量庞大的“荆襄流民” 集团。

(三) 更为重要的是,早在正统元年(1436),明朝官府已正式准许“逃民占籍于 所寓”,且“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即承认灾荒性流民占籍的合法性,并在入籍地分配土 地,交纳赋税[注:可参见拙文:《明代山西流民问题述论》,《历史地理》第16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山西高原人口承载量的历史考察——以明代流民运动为主要论述 依据》,《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1年增刊。]。例如明代前期反映山西民众大量外 逃问题较重要记载有: 2. 宣德八年(1433)四月庚子,明宣宗在颁给行在五府六部都察院的诏敕中承认:“…… 比者,南、北直隶及河南、山东、山西并奏春夏不雨,宿麦焦槁,谷种不生,老稚嗷嗷,困 于饥馑,流亡散徙……”[5]卷103 4. 成化十七年(1481)四月丁未,兵部尚书陈铖等奏:“京官皂隶俱出京畿八府及山西 、河南、山东三布政司。今各处水旱频仍,流殍相望,加以边方绎骚,公私耗竭,宜加意宽 恤。”[6]卷214 灾荒性流民潮出现最直接的起因,当然是严酷且无法逆料的自然灾害。同时,也应该承认, 在明代山西的不少地区,田赋额度本身制定过高及不合理也是导致农民不堪重负,弃乡逃亡 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如成化十八年(1482),山西巡抚何乔新在上言中就提出“折收税 粮,以抚逃民”的建议,他指出:“比年人民在在逃窜,而山西州县为甚,姑举其一二甚者 言之。若平阳之稷山县,原额田地四千五百八十顷,纳税粮三万七千余石,洪武间差官履亩 检核,凡山间沟涧沙碱不堪耕种之地,概令起科,共计量出田地二千五百五十余顷,增税粮 四万二十余石,至今陪纳,艰窘殊甚。又如宁乡县,山深土瘠,自洪武以来,逃移死绝人户 一千六十有奇,田地荒芜,毁弃遗下税粮一万余石,累及见存里甲……故此二县,凋弊特甚 ,逃移最多。”[6]卷228何乔新的上言突出地反映出导致农民逃移的两大因素:一 是田赋额度制定不合理,完全超出了土地所能承受的水平,耕种农户因根本无法全额完税而 逃亡;二是逃移人户所遗田赋份额,完全由见存民户包陪,迫使见存农户也因无法承受而逃 亡。如果说前一种因素是属于田赋额度问题,而后一种因素则属于田赋制度本身的问题了, 与额度没有直接的关联了。但是,就明代山西全省情况来看,将山西地区“田地陷阱”问题 以及农民的大批逃亡,完全归结于田赋过高问题,肯定是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因为面对上 述山西地区人口流亡的复杂状况,如果我们单纯用田赋过高或不断加重的理论来解释,便会 遇到难以回避的尴尬与困惑。

首先,众所周知,明朝建立以后,朝廷长期推行田赋定额制度,而且额度长期不变,即通常 所称的“铁板税”。如《皇明世法录》载称:“明初,定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 五勺,民田三升三合五勺。”就山西地区而言,情况也是如此。如《学海类编•晋录》载云 :“山西土田三十六万八千三十九顷二十七亩零,夏、秋二税二百七十二万四千二十二石。 ”[7]第318页注文引有明一代山西省的赋税征收数量并没有很明显的增长,甚至出 现了较明显的下降,正所谓“有减无增”。如果最初山西全省范围内田赋额度制定普遍存在 着过高的缺陷,超越了民户的支付能力,那么,田赋制度实施之始,理应引发山西全境绝大 部分农民的全面抵制与逃亡。事实上,并非如此。

同样,自然灾害肯定也不能成为解析“田地陷阱”现象出现以及日益严重的惟一决定性因素 ,因为灾害的结束,并没有意味着广大农民苦难的终结。因而在灾害结束后,也没有屡屡出 现大批流民全数回到故乡,重新认种土地的可喜景象。就笔者的研究所得而言,真实的状况 与良好的愿望背道而驰,流民重返故土的比率十分有限,且复业流民再次流亡的可能性远远 超出其他民户。可以说,造成户口大量逃亡,农民视土地为“陷阱”现象日益严重的自然与 社会背景是相当复杂的,自然灾害与田赋制度都难逃其咎。然而,孤立的、静态的原因分析 ,无论是“灾荒论”、还是“重赋论(田赋征收额度过度及增加过快)”,都不可能给出满 意的答案,因为社会环境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又往往是交织在一 起的。离开对不断变化中的、真实的农民生存环境的考察,离开对交织作用的各种主客观因 素的综合分析,我们的研究恐怕难得要领。笔者认为:深入解析“田地陷阱”现象的关键在 于全面而深刻地认识传统时代承种土地的民户承受着怎样的风险与压力,而当时的田赋制度 在变化了的社会环境中(特别是自然灾害降临时)发生了变异。只有当农民们无法承受因承 种土地而带来的种种风险与压力时,而官府与其他社会共同体又不能给予他们足够的帮助时 ,他们才会选择放弃与远走,被迫性地、永久性地走上逃避之路。因此,剖析农民逃亡及“ 田地陷阱”问题之时,理应更全面、更深入地观察传统农业生产真实的运行过程以及封建田 赋制度实施中的变异特征,唯其如此,才能梳理出更为妥帖、更为严密的结论。

二、 传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灾害应对中的制度缺失

笔者以为:以明代山西地区为例,传统农业社会“土地陷阱”问题日趋严重与农民大量逃亡 现象的出现,正是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高风险性、定额田赋制度的缺陷,以及官僚体制在灾荒 应对中的失德与失策等诸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首先,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繁性与严重破坏性,充分证明了传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与低收益。 今天,人们都普遍接受了“风险社会”的理念,即充分承认现代社会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及潜 在的危机。其实,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何尝不是一个“风险社会”呢?农业生产是传统农业社 会存在与延续的基础,与近现代 工业 生产相比,传统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是显而易见的。农 业生产的最突出的特征即表现在“靠天吃饭”,也就是农业生产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天 气状况,在水利灌溉系统不甚发达的地区,更是如此。频繁而无法回避的自然灾害与抗灾能 力的孱弱,都昭示着农业生产的巨大风险。在中国灾害史上,明清时代以灾害频发著称,被 称为“明清宇宙期”,而山西地区又是“十年九灾”的多灾害区域,其灾害发生之频率与破 坏程度在北部中国是相当突出的。山西地区传统农业生产的风险性无疑是极大的,完全可作 为北方农业区的典型。而自然灾害的发生,无疑意味着将潜在的风险已转化成为现实的灾难 与困境。

其次,从灾害风险的角度来审察封建田赋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定额田赋制度的产生,又是 建立在一种风险性极强的假设之下,即拥有土地,就可以拥有收成。换言之,封建政体与广 大农民关于田赋的约定,是建立在一种拥有田地与拥有收成之间必然因果关系的假设之上, 但在事实上,“拥有田地”与“拥有收成”是两个完全不能等同的概念,严重自然灾害的发 生便无情摧毁了这种假设:农民在拥有土地的情况下,劳作一年,竟然颗粒无收,进而粮食 缺乏,无法生存。而定额田赋制度却无视这种严重风险,还是将田地与田赋二者直接等同起 来,并作为制度成立及强行推行的基础。其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巨大风险性,以 及提出相应的补救条款,即在发生自然灾害,粮食减产乃至绝收的情况下官府应采取的相应 对策等等。这也就构成了传统定额田赋制度在灾荒应对时致命的缺陷。

其三,这也是笔者在本文中想要特别强调的一点,即促成“田地陷阱”问题日趋严重最关键 的因素,不仅仅在于中国传统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与田赋制度的先天缺陷,更突出地反映在自 然灾害到来之时,即风险已转变为现实的灾难时,各级官僚机构非但缺乏较完善的防灾减灾 措施,而且还刻意维护有缺陷的田赋制度,力求最大限度地转嫁自然灾害带来的物质损失。 这种作法无异于将自然灾害与缺失扩展为无限的现实的灾难。其所带来的危害性与杀伤力是 极其可怕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苛政猛于虎”。广大灾民由此蒙受来自自然与社会的双重 威胁,安居乐业至此便成为无法企及的幻想。关于这一点,笔者还想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较 详细的解析。 同样在成化六年,礼科给事中张宾在讨论荆襄流民的奏疏中,也谈到了灾荒勘实制度的弊端 :“今各处奏报灾伤,户部必覆勘而后停免,勘实之命未报,而征敛之期已急。”[6 ]卷79在地方官员呈报灾情之后,等接到皇帝蠲免诏书之前,田赋征收额度就与常例一样 实施,各 级官吏也须照常催征税粮。这种缺乏人道现象的普遍存在,无疑是定额田赋制度本身的缺陷 造成的,显然不能简单归咎于各级官吏的个人修养与品德。

虽然,高高在上的封建帝王,是皇粮国税减免特权的惟一拥有者,然而,颇值得玩味的是, 即使帝王本人想要随意减免各地税收数量,也是相当困难的。 文献 记载证明:不少号称“仁 德”的皇帝经常与强调“国用不足”的朝中大臣因为税粮减免 问题 发生争执。

2. 灾后田赋减免额度十分有限,甚至有名无实。在灾情勘实之后,在多数情况下,明朝 官府悭吝的、有限的减免田赋的规定,不仅根本无法纾解灾民的苦难,甚至可以被解读为丧 失人性的苛政。可以说,这种制度性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时灾荒应对指导思想的实质 。关于灾后田赋减免额度的政策,《明史•食货志》载称: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又止免存 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例。

这条看起来并不起眼的记载却对于我们认清明代灾后蠲免政策的本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此可知,明朝官府的蠲免标准,参照灾情的程度而定。其中只有洪武时期,可以肯定灾害 被核实之后,是全数蠲免所有田赋。在洪武之后,特别是在弘治年间(1488—1505)出 台正式规定,即使是“十分灾”,即最严重的灾情发生时,最高蠲免额度也只能是七分, 即免除田赋总额的70%,仍然要征收原额的30%。减免额度随着灾情的不同而递减,即九分 灾便只能减六分,还要征收原额的40%;八分灾只能减五分,还要征收原额的50%,以此类 推。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减免只能局限在田赋构成中的存留部分,而不能动及起运部分。文 献记载明白无误地表明:这是“永例”,即再不更改的条款。笔者以为:这实际上是明代定 额田赋制度的缺陷与残酷性的最突出的表现之一。 既然灾荒勘实覆核时间漫长,且蠲免请求并不能百分之百得到允准;即使侥幸获得减免,朝 廷规定的减免额度又十分有限,并不能真正纾解民难。那么,可以推定,在这种极其现实的 情形下,申报灾情,请求田赋减免最终沦为没有多大现实意义的“花边工作”,因此,在灾 荒发生之时,大部分地方官员干脆放弃申请减免田赋的努力,瞒报灾情,继续催征赋税,这 样必然将广大灾民推上了绝路。正统年间,御史彭勖在上言中指出:“郡守县令,凡遇水旱 灾伤,虑勘覆之劳,匿不以闻,间有上陈者,部司又以国用不敷,不为停征粮税,以致冻绥 贫困,流离转徙。臣于凤阳、颍川一带所见逃民,动以万计,扶老携幼,风栖露宿,询其所 自,皆真定、保定、山东诸处之民。比因累岁荒歉,税粮孳牧,逋负者多,不能陪纳,有司 不量民情,又且责偿远年赈济粮米,饥窘日切,楚日加,若不转徙,何以自存!?” [10]卷11又如正统二年(1437)九月癸亥,行在户部主事刘善在上言中称:“比闻山东 、山西、河南、陕西并直隶诸郡县,民贫者无牛具种子耕种,佣丐衣食以度日,父母妻子啼 饥号寒者十室八九,有司既不能存恤,而又重征远役,以故举家逃窜。”[11]卷34 我们看到,明朝官府将维护田赋征收制度作为各级官吏的重要工作,即使其本意在于维护朝 廷财政收支平衡,维持王朝政体正常运转,但在 自然 灾害频发之时,在百姓预期收益已严重 受挫的状况下继续按照定额征收田赋,那么,我们可以说其转嫁灾害损失的意图就十分明显 了。这种转嫁对于广大受害百姓而言,又是何等残酷的现实啊。早在宣德六年(1431)二月 ,巡按山西监察御史张勖对于各级官吏不顾百姓疾苦拚命追讨田赋的作法进行了抨击:“山 西连年天旱,田谷薄收,粮草多欠,所属州县各遣官催征。而总督则有侍郎于谦,及行在主 事翟善等分催,徒扰于民,无益于事。”[5]卷76 5. 灾后赈济措施对于解决“田地陷阱”及农民流亡问题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如正统八年 (1443)六月庚寅,吏科给事中姚夔在上奏中对当时赈济制度存在的局限性作出了精辟 的评判,他指出:“积谷赈饥,朝廷仁育生灵之意至矣,然贫民有收获甫毕而啼饥者,有东 作方兴而缺种者。官司以岁丰不加赈恤,不免假贷富室,倍息偿之,是贫民遇丰年,其困苦 亦不减于凶年矣。及凶年发廪,官司惟凭里甲申报,从而给之,里甲恐贫民不能偿官,多匿 其名,是惠不均及,而流殍者众。乞敕天下郡邑无问丰凶,每岁二次发廪赈贷,官亲体审, 先给最贫者,然后又于其余,则民无饥困,官无腐积矣。”[11]卷105很显然,当 时即使是凶年所“赈贷”的廪粮也都不是无偿的,姚夔的倡议不过是用官贷来取代地方盛行 的高利贷,以减轻灾民的负担,然而对于已一贫如洗、命悬一线的饥民而言,官贷与高利贷 恐怕都是遥不可及的“救命稻草”而已。

至明代晚期,明朝定额田赋制度、官吏管理制度、灾荒赈济制度等等在灾荒应对中的严重缺 陷被发挥、扩散到了极致的地步,严重自然灾害与制度缺陷持续不断地交织作用,后果相当 可怕,灾伤过后不蠲不赈、穷追苛索的残暴作法将广大农民逼上了绝路。如万历二十五年( 1597),明朝大臣吕坤在《直陈天下安危圣躬祸福疏》中对田赋制度与灾荒应对政策的缺失 进行了鞭辟入理的 分析 : 大范围的自然灾害的频繁肆虐,最终使定额田赋征收制度面临灭顶之厄,全面瓦解。官僚政 府强制转嫁灾害损失的举措只能使 社会 制度的缺陷充分扩展。当种种弊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与 社会矛盾至水火不容的地步时,那么,推翻现有的社会 政治 管理体系,直接攻击乃至消灭现 有田赋制度与官僚制度的维护者与受益者集团,从而最直接地免除所有的田赋负担与人民生 存面临的威胁,便成为最无奈的选择了。

万历年间,就任山西巡抚的王宗沐在《山西灾荒疏》中非常真切地讲述了明朝末年饱受灾荒 蹂躏的山西地方社会惨况:

臣初至山西,入自泽潞,转至太原,北略忻代。比将入觐,又东走平定,出井陉,目之所击 ,大约一省俱系饥荒,而太原一府尤甚。询之官吏士民,皆云:开疆万山之中,地土本高, 加以种不收者,三年于兹,是以人民逃散,闾里萧条,甚有百余里而不闻鸡声者。壮者徙而 为盗,老弱转于沟瘠(应为嵴),其仅存者,屑槐柳之皮,集粮以食之。父弃其子,夫弃其 妻,插标于头,置之通衢,一饱而易,命曰“人市”。终不能去者,在学生员,至去衣巾, 为人佣工。臣方行时,县官正审编,纷纷具申,皆云人户十去其七,均徭无所从办…… [16]卷343

三、 余 论

在当代 中国 社会 经济 史的 研究 中,中外学者常常强调从人口压力、土地资源、实用技术 发展 以及生态环境变化等诸多方面探求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的真实脉络,在根本上扭转了以往 单纯强调阶级矛盾,强调剥削制度弊端,以及重批判轻分析的思维定势。然而,对于社会经 济与政治制度的研究还是不容忽视的。而对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应停留在字面上 ,不应静止地、“真空性”地进行剖析与评价,而应将其重新放回到真实的社会运行环境内 进行审视与评估,才能更准确、更深入地认识其本质与作用。 传统中国社会以农立国,而传统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即收成的好坏与气候 等自然因素直接相关,自然灾害(即严重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气候及其他自然情况)的降 临,必然严重摧残农业生产,甚至全面绝收,那么,不仅田赋无处落实,就连维持农民生存 的基本口粮都无法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必然陷入瘫痪状况。因此,可以肯定,以自然灾害 为代表的巨大风险性则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无法回避的严酷现实,理应作为决定一切社会制 度与经济政策制定与调整的最基本的前提之一。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各种政治、经济制度 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这一最基本的前提恰恰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明代定额田赋征收制 度正是如此。明朝专制统治阶层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以及王朝政治的运行,不仅在制度的制定上没有充分 考虑到灾害的风险性,更为甚者在灾难来临之时,顽固地维护田赋制度,蓄意将灾难带来的 巨大损失转嫁到广大农民身上,这绝对是广大农民无法承荷的。因此,我们可以判定,明 代定额田赋制度、灾害应对制度以及官僚考成制度的缺陷在自然灾荒爆发之时被赤裸裸地揭 示出来。貌似有限而合理的田赋征收在自然灾害爆发之时就演变成为足以使天下百姓窒息的 绳索。

如果说,灾害只是一种异常状况,而经济制度的制定却常常只能以“正常状况”作为预设的 前提。但是问题在于,在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区域,所谓的“非正常状况”反而可能转变成 为“正常状况”了。与之相对应,在“正常状况”下似乎合情合理的制度,而在灾荒发生的 异常状态下,便极有可能转变为非正常且极不合理的“苛政”了。以山西为代表的明代北方 农业地区的经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应该说,不同的自然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农业生产不同的收益水平,因此,“田地陷 阱”问题在不同地域的表现程度也是不同的。明代的山西可谓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一个典 型代表区域,山西地区素以“十年九灾”,“土狭民贫”著称,“田地陷阱”问题表现得极 为突出,由此也造成了明代山西地区灾荒性移民潮的频繁出现。“每遇凶荒,民辄流徙。” [11]卷69《正统五年七月辛丑杨士奇等上奏之言》甚至灾荒成为民户外逃 的预兆,“山西土瘠民贫,遇灾即逃。”[6]卷244《成化十九年九月丁巳户部会官议 奏言》可以说,土地瘠薄,灾害频发,农业收益水平低下已大大削弱了山西百姓对土地依 恋程度 ,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再加上官吏们为维护田赋制度,不顾灾民死活的追征暴敛,山西百姓 只能成群结队,远走他乡。可以说,山西百姓对“田地陷阱”的抗拒与厌弃也是最坚决的。 作为一种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田地陷阱”对于整个社会民众心态及经济类型转变也是至 关重要的。“田地陷阱”的严酷现实,让以“务实”著称的山西百姓得到了更多的启示。这 种认知对于明清时期山西社会风尚所产生的 影响 是极其巨大的,甚至可以说,这种倾向对于 明清时期山西地区商业乃至 金融 业发展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笔者想要说明的是,以明代为例,既然我们承认,传统 时代 的中国依然是“一个主要 靠土地收入的庞大帝国”,田赋收入是维持整个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 ,而田赋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平心而论,维护田赋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封建政体正常运 转的客观需要。从此角度看,我们也不应该再简单将“田地陷阱”问题作为痛斥明代官僚统 治阶层的愚昧与残暴的根据,而应将其视为传统农业社会中具有普遍意义的现象与问题。这 无疑有助于我们更深切地理解与把握中国传统社会发展变化的内在 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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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传统音乐的保护问题
浅析练声曲在声乐训练中的作用(1)
多媒体CAI运用于乐器法教学的探讨(1)
如何加强学生音乐欣赏能力的培养
交通工程集团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探讨
电脑音乐制作技术对小学音乐教学及活动的积极影响(1)
浅谈音乐欣赏教学课
分析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与管理
《难忘的泼水节》教学设计四
《动手做做看》教学设计一
《葡萄沟》第二课时说课设计一
《葡萄沟》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五
《难忘的泼水节》教学设计一
《难忘的泼水节》教学设计三
《葡萄沟》说课设计二
《北京亮起来了》教学设计一
《难忘的泼水节》教学设计四
《北京亮起来了》教学设计三
《难忘的泼水节》教学设计六
《北京亮起来了》综合资料一
《北京亮起来了》综合资料二
《葡萄沟》第二课时教学设计六
《葡萄沟》第二课时说课设计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