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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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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试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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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于2010年8月23日正式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八)》,最终于2011年2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2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背景《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基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恶意欠薪现象的目的,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普遍性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重庆农民工熊德明讨薪事件掀起了全社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关注。但欠薪问题却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较满意的解决。

2008年,在欧债危机影响下,经济环境的持续不乐观,使中小企业面临的生存环境更加困窘,欠薪事件也屡见不鲜。国家统计局2009年发布的对返乡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拖欠和耕地情况的调查表明,返乡农民工中有5.8%的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其中,保留工作只是回家过年的农民工中有4.4%被雇主拖欠劳动报酬,而需要重新找工作的返乡农民工中有8%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对于受金融危机影响而返回的农民工,因企业关停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13%被拖欠了劳动报酬;因企业裁员而返乡的农民工中有5.7%被拖欠了劳动报酬。此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欠薪行为的存在是普遍的,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影响恶意欠薪行为首先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具有违法性。

欠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由欠薪行为导致的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争端不断,由此也引发了农民工因为讨薪而杀死老板的极端恶性案件,如佛山市南海工厂厂主欠薪致3人被杀案等,社会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之所以欠薪问题得不到解决,恶性事件频发,就在于之前我国未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权益救济渠道不通畅,欠缺必要法律约束的解决渠道往往是形同虚设的,欠薪入刑必将给用工单位以及雇主以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广大劳动者可在严重损益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方式借助于严厉的刑法来讨要被拖欠的工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的同时“黑心雇主”也将会受到应有的处罚。

(三)国际立法趋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惩治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为我国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供了借鉴。如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必须以现金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否则可以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玩韩元以罚款,再如我国台湾地区的“雇佣条例”也有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定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果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

因此,综合考虑到欠薪行为的普遍存在性及其严重危害性再加上迎合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将严重恶意欠薪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是完全必要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意义恶意欠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基于从根本上遏制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的良好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目的,2011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最终通过了此罪。欠薪入罪的立法意义是重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欠薪正是侵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甚至有可能威胁到劳动者的生存权。因为对于多数劳动者来说,“工资”可以说是其唯一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以及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同时恶意欠薪问题如若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还有可能造成贫富分化的加剧,这无法避免的是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惩罚性手段惩戒“恶意欠薪者”,增加其违法的成本,是更为有力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武器,同时也将避免因欠薪而引发的恶性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单位元素便是劳动力,其持续和稳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石,从而无时无刻不在推动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前进。恶意欠薪行为侵害了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破坏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打破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持续与稳定。

用人单位按时给予劳动者与之义务相对应的工资报酬不仅能激励劳动者认真工作,更能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运作。相反的,一旦劳动者利益得不到保障,整个经济大环境就会发生脱节,因而可以说欠薪入刑是以最严厉的方式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再次,弥补现行法律的缺陷,完善规范劳资关系的法律体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最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工资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庞杂、效力等级不一,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时有冲突,不易操作执行。“恶意欠薪”入罪,使得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更加严密、完整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更有效地遏制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履行国际公约的应尽义务,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世界的共识,许多国家都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到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如韩国、俄罗斯等。因此,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是跟随世界脚步,符合国际潮流的。且中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可以说“欠薪入刑”也是履行国际公约的表现,对提升我国国际形象有重大意义。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异议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后的近一年时间里,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案例并不多,未达依法遏制恶意欠薪的预期效果。这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原则化规定,操作性不够强息息相关。针对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该解释共九条,对先前原则化的条文规定进行了细化,使条文的可操作性增强,其意义是重大的。但在此欲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条文设计以及相应司法解释提出如下问题。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据刑法条文的设计,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是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条件,依该前提,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被恶意欠薪者必须首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举报,如情况属实,有关部门下达支付令;在接到支付令后,如欠薪者仍拒不履行,公安机关才能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针对于该前提条件,司法解释将“有关部门”明确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明确了责令应以文书的方式即出具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同时也明确了当行为人逃匿,无法送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同样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在此抛开司法解释本身,仅考虑“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提性程序,此设计未免过于复杂。当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追究用工者刑事责任的时候,必须要先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待该部门责令却仍不支付后才可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责任,这不利于依法高效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一旦未能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便会造成欠薪者逃匿,责任追究便缺失了对象。同时也不能彻底否认“不责令”或是“迟延责令”的“官护”现象存在。再看条文本身,司法解释并未对“仍不支付”,作解释,是仍不支付全部还是一分不支付并不明确,所以就此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不好操作。

俄罗斯的刑法中对追究欠薪行为的刑事责任也有前提性的要件,其是以欠薪时长来决定行为是否犯罪:“不支付工资……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认为是犯罪既遂。”

在此认为,针对于本罪可以仿照俄罗斯刑法的类似规定,舍弃“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以“具体期限的届满”为前提条件;一旦欠薪达到一定的期限便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就省去了向有关部门申请的过程,提高了依法高效解决欠薪行为的效率。同时在“仍不支付”的数额上也应有进一步的明确,可以依照欠薪数额划定一个相应的合理的比例,达到此比例的便可以认为是仍不支付。

(二)本罪在追诉程序上应尽量简化欠薪入刑,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不作为行为人最有力也是最终的手段。然而一直以来在处理劳动争议的问题时,程序的繁琐一直是阻碍劳动者维权的屏障。仅靠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刑事法还是民事法都不能够彻底解决欠薪问题。

因此,在这里,建议进一步对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进行简化,严谨且不冗杂。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起各部门各渠道的联合机制,将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起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多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问题,使拖欠工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同时也加大了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力度,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

四、结语欠薪入刑,仅是让追究恶意欠薪行为人刑事责任有了法条依据,若要真正解决用工者拖欠或拒付劳动报酬问题,还要依靠于各地司法机关真正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严格执行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法规的控制功能,同时积累经验完善立法,尽可能的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讨薪成本。当然,也应当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来解决该问题而不是仅仅依靠增设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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