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5-13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社会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
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目前,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防止纳税人生前大量转移财产而逃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第三,两税交叉合并课征。分设两税,即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财产所有者死亡后要将生前赠与总额,合并计入遗产总额一并征收遗产税,原已缴纳的赠与税额准予扣除。此方式对防止纳税人偷逃遗产税功效显著,但征管复杂,仅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我国设计遗产税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客观条件
1.税源方面。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各种经济成分并存,经营方式多样,个人收入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国城乡储蓄年底余额(年底余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情况(住宅)。 表1
名称 年底余 人均收 人均可支 住宅(万
额(亿元) 入(元) 收入(元) 平方米)1992 11545.4 784 2026.6 1456.011994 21518.8 1221 3496.2 3344.531996 38520.84 1926.1 4838.9 3666.821998 53407.5 2162 5425.1 7792.6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8
2.环境方面。
(1)社会环境方面。首先,由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法律的宣传、普及使税收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税收观念初步确立,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其次,我国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工作程序和行为更加规范,技术手段不断改进,征管水平显著提高。再次,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及领导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怀和支持。
(2)法律政策方面。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税收征管法》等对有关遗产的确定和遗产税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对纳税人应税财产确定及继承人的具体规定还有待完善,但这只是时间问题。中共十五大报告、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等都说明要开征遗产税。
(3)配套设施方面。第一,去年上半年我国果断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使纳税人的收入、储蓄实现规范化,方便税源监控。第二,我国资产评估事业日益发展,评估队伍日益壮大,内部管理日臻完善,行业自律不断加强,完全有能力做好遗产的评估。第三,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公证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以及房产管理制度等。
(二)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思路
1.纳税人确定。我国应坚持属人和属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对本国居民(在我国有住所或居住期限满1年)死亡时,应就其境内外全部应税遗产征税,对非本国居民(在我国没有住所或居住期限不满1年)纳税人的遗产只就其在中国境内遗产征税。遗产税的实际纳税人应是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继承人。
2.税率设计。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普遍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作为缩小贫富差距,限制不劳而获的税种,遗产税也应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税负公平。考虑到方便操作,以及今后经济发展和分配制度下高收入者的富裕程度,本着征税面不宜过宽原则,最高税率向高水平靠拢,设在50%左右为宜。
3.课征方式。总遗产税制,税源有保证,税率设置相对简单,征管方便,就我国现状来说,应采取总遗产税制。
(1)扣除抵免项目。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应包括以下扣除项目:①遗产所有者的丧葬费用;②相关遗产的管理费用;③被继承人生前未偿还的债务;④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罚金;⑤被继承人无偿捐赠给各级政府、社会福利部门及公益事业的遗产;⑥遗留给被继承人配偶的遗产;⑦未成年人继承的遗产;⑧家族企业按比例扣除的遗产。考虑到现实情况,以及今后经济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遗产税起征点在40至50万元比较合适;同时对纳税人在国外已纳税款可以限额抵免。
(2)并行征收赠与税。为避免一部分纳税人把财产生前赠给子女或他人,按国际惯例,我国应并行征收增与税。考虑到纳税人对税率的相机抉择,赠与税的税率可以适当高于遗产税率,堵住逃避税漏洞。
(3)征收管理。我国遗产税应采用纳税人自觉申报制度,纳税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遗产额,经审核后按期纳税;针对特列情况(如不动产遗产税),纳税人可以提出延期纳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批准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遗产税应实行轻税重罚原则,对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漏报以及有骗税行为的,可处应纳税款1-3倍的罚款。对揭发检举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密。
4.税种归属。目前,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其作为中央税收,少数国家作为地方税收。将遗产税归入中央税收,由中央政府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重新分配调节,能够较为有效地实现公平社会财富的目的,但税收征管阻力大、成本高;为体现遗产税的公平性,我国还是将其归属为中央税比较好。
【参考文献】 [2] 程林,余虹江.关于建立我国遗产税制的思考[J].财贸研究.2000
(1).
[3] 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英国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 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俄罗斯联邦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美丽的太阳花
- 我的愿望实现了
- 童年趣事
- 我心中的歌
- 新学期的不同
- 我的快乐梦想
- 买菜
- 我的梦想
- 妈妈的爱
- 游雁荡山
- 甜美的梦
- 未来的汽车
- 购物找钱
- 雨
- 我的愿望
- 更新理财观念加强农业科研单位财务管理
- 资产评估价值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
- 试论商业银行现行财务分析的改进
- 大力推进预算管理 细化财务控制
- 发挥信息管理作用,加强医院财务管理
- 财务管理电算化的历程与展望
- 管理信息化对财务主管的挑战
- 试谈ERP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持续发展能力最大化”
- 平衡结果和过程指标
- 浅谈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 知识经济与企业财务管理创新
- 加入WTO后我国财务报告的改进
- 加强财务监督是反腐败源头建设的重要环节
- 试探建立每股收益分析指标体系
- 《画杨桃》综合资料
- 《画杨桃》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九份5
- 《画杨桃》同步辅导、作业设计2
- 《画杨桃》
- 《西门豹》第二课时教学实录及评析1
- 《画杨桃》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九份4
- 《画杨桃》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九份7
- 《画杨桃》教学设计6
- 《画杨桃》教学设计4
- 《画杨桃》教学设计 5
- 《画杨桃》同步辅导、作业设计1
- 《画杨桃》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九份6
- 《画杨桃》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九份8
- 《画杨桃》第二课时教学设计九份
- 《西门豹》教学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