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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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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一审判,人类就发抖

《上帝怎样审判》本是龙宗智先生五年前的旧作,既是龙老大(我们西南政法大学师生对他的爱称)发表的一篇文章的标题,也是后来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00年6月)的他的法制随笔集的书名,这本书除了收集该文以外,还收集了如 《 耶稣为什么被钉在十字架上》等以圣经解说刑事诉讼法的文章。这篇文章被用作书名,可见他对上帝审判和圣经教义对刑事诉讼法的极积意义的推崇和重视。

对他的《上帝怎样审判》,早有人进行过深刻的反思。“现代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口号都可通过”自然正义“的观念找到一条回家的路。

”自然正义“对《圣经》的超越集中到一点,就是前者既不问信仰差别,也不依此对人划等分类、分而治之,这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有着灵犀相通之处,即使最高明的宗教也无法做到这一点,而对刑事诉讼来说,《圣经》所指引的路,极可能是一条不归路。”(陈林林:《上帝怎样审判——旁白刑事诉讼维度中的上帝和《圣经》》,(《法学》2001年第三期)。

我本可以不再旧话重提。问题是,由于龙宗智先生在法学界有很高的声望和巨大的影响,加上龙老大现在又担任被认为“打造了中国政法界半壁江山”(《西南政法大学:风雨五十年》,《南方周末》2003年11月27日)的重点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的校长,他所倡导的学习圣经这部法学教科书的“不归路”却正在指引不少法学上刚刚入道的学子,比如“书是青山常乱翻”的周斌先生就教导法学道路上的晚辈们说,学习法律“如果按照传统的”死读“和”硬读“的方式,无疑会让人望而生畏。

奥涩难懂的纯学理文章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德沃金的《法律帝国》读起来吃力,就先读深入浅出的随笔如龙宗智的《上帝怎样审判》”,你看,一进门就学习上帝怎么审判,(周斌:《书是青山常乱翻》 ,法苑清风网),人们乱翻书的结果是:“教学、科研之余,其关心法治时事所撰写的针砭时弊、普及现代法治法理的大量学术随笔,如文集《上帝怎样审判》也引起了很好的社会反响。”(龙宗智:《学者本色 理性人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网,2004-10-22 ,作者谢锦添)。

所以,基于也许是不必要的对正在学习法律,将来要成为政法界整个江山的学子们的担心,我不得不再向正在学习上帝如何审判的人们谈谈我的看法。 《上学怎样审判》一文通过圣经所描述的末日审判中一个案例入手,说明司法程序应当坚持正义精神和理性精神。

通过一些小故事深入浅出的说明程序正义的哲学或者进行普法,都不是不可以的。但凡以讲故事的形式来说事,无非是两个原因,一是故事是生活中常见的事,故意里的情节能被人熟悉,而故事推断出的结论却难以理解,正如寓言,就是以一个简单的事物说明另一个更复杂的事物,如“ 克尔凯郭尔的间接叙事——避免直接和武断的说教,讲一个故事,包含了多种寓意,听故事的人各自有各自的经历,他们对不同的寓意产生共鸣,引发不同的思考。

多元真理,多元理性,多元生活。使故事,寓言的意义远比命题丰富得多。

”( 汪丁丁:《海的寓言》 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版)。二是故事本身体现的意思和人物尽管有时挺荒誔,但又合乎情理,能在感情上被人接受,如皇帝的新衣这个故事就是如此。

我们先来看看龙宗智先生是样深入浅出来说明和普及“现代法治法理”的。 故事的发生是这样的,这样的,这样的: 美丽而虔诚的犹太姑娘苏珊娜,出嫁以前,父母教导她遵守摩西律法;出嫁以后,她的丈夫富有而虔诚,因此座落在花园中的家便成了犹太人聚会的地方。

其中有两个犹太公会的首领,即所谓的士师,非常贪恋苏珊娜的美色,商量好要寻找一个苏姗娜单独在家的机会,乘机霸占她,满足自己的淫欲。于是他们随时窥视着苏姗娜。

> 一天,苏姗娜在家里准备洗澡。当女仆准备好洗澡用品离开后,躲在暗处的两个士师很快跑出来,向苏姗娜扑过去,要挟她:“大门锁上了,谁也看不见我们啦!我们想与你求欢,求求你满足我们的愿望吧!要是你不答应,那我们就要控告你是荡妇,发誓说我们看见你把所有的女仆都打发走了,好跟一个年轻男子幽会。

” “真是无路可走哇!”苏姗娜一边哀叹,一边又大声地说:“如果我依从了你们,那么我就犯了通奸罪;要是我拒绝的话,你们就诬陷我,而我则可能被处死。然而,我宁愿做被你们无限的无辜牺牲品,也决不背叛主!”接着她就拼命地叫嚷起来。

与此同时,两个士师中,一个开始大声指责,另一个连忙跑过去打开大门。包括女仆在内的所有仆人听到嚷叫后,都急急忙忙地跑进来,之间苏姗娜激动得说不出话来,而两个士师则一个劲儿地大讲自己编造的谎话。

仆人们听到以后非常吃惊,因为苏姗娜根本就不是这种人。 两个士师一定要将苏姗娜置之死地而后快,他们在众人面前发誓,说自己亲眼看到苏姗娜在大树下面与一个年轻男子幽会。

与此同时,苏珊娜只是哭泣着仰望上天,因为她相信主!由于这两个人是犹太公会的首领,再加上苏姗娜并不为自己辩护,于是众人认为应该处死苏姗娜。一直到这时,苏姗娜才哭喊起来:“永生的主啊!什么秘密也瞒不过你,你预先知道即将发生的一切。

现在我就要死了,惟有你知道我是无辜的,这两个男子在说谎,为什么我一定要死去呢?” 上帝听到她的祷告,便启迪一个名叫但以理的青年,于是,这人就站出来说道:“我决不赞成处死苏珊娜!把事实的真相弄清楚吧,这两人提供的证词有可能是假的!”于是,但以理要求将两个士师分开,进行单独讯问。但以理问第一个士师:“请你告诉我,他们在什么树下幽会?”“在一棵乳香树下面!”然后,但以理又问第二个士师同样的问题,而回答则是:“在一棵大橡树下面!”真相由此大白。

根据摩西律法,谁作伪证,谁就将受到被诬陷的无辜者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同样的惩罚(诬告反坐),这样,两个士师将不得不面对被处死的下场。这时候。

这时,所有在场的人开始一齐赞美主。 妈妈说完小红帽的故事以后,会告诉孩子:“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龙宗智先生讲完故事以后,告诉我们: “这一辩析伪证的案例,以上帝的名义宣示了两种司法精神,一是正义的精神。

但以理坚信上帝的话:”切不可将无辜者处死“。所以年轻的他在天启之下,能够以无畏的精神站出来,主持公道,惩恶扬善。

二是理性的精神。但以理不是简单地凭一种信念为无辜者辩护,而是以超过众多长者的睿智,采用将两名证人分开并分别询问具体情节的办法来辨别真伪。

在证据学上,这是使用了”矛盾法则“,即以不同的证人在关键情节上的相互矛盾来戳穿其谎言。这个案例可以说体现了上帝对世俗审判的启示,即审判者必须秉持正义的精神与合理的方法。

具有普遍意义的”上帝的启示“,可以看作人类文明对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宗教精神不过是人类精神的显现。

” 作为实体的正义,不同的社会和时代有不同的标准。在这个故事所说的罪刑中,通奸是要处死的,诬告也是要反坐的,这不能拿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准去衡量。

这一点听故事的人都应当有个共识,我想龙宗智先生也是这么想的。那么,这里的所谓正义显然是程序正义,也就是审判过程和方法上的理性和正义。

问题是为什么要拿 上帝和圣经来说事,据我推测大概是三个原因,一是现在学术界有人颇喜欢以引用圣经故事为时髦,因为这样显得了解西方,又了解哲学,一个简单的问题,插上一些圣经故事,这学问的档次自然就不一样了。二是一个道理确实太复杂,用一个通俗易懂的故事来说明,就更能够深入浅出把事情说明白;三是圣经确实是一部伟大的书,通过学习和普及圣经中的法律知识,让人变得更加理性和正义。

第一种情况肯定可以排除,龙宗智先生向来以朴实的学风,注重理论结合实践又反对实践而著称。(其近著名为《理论反对实践》) 那么我们来看第二种情况:上帝究竟告诉了我们一个什么深澳的道理。

上帝是无所不知的,上帝的目的是为了让众人觉得裁判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里的理性也就是符合常人的思维,让众人和被告人服判。

不过,这个案例里所说明的最大的道理,就是:要分别询问,才能搞清楚两个证人对同一个问题陈述上的矛盾以达到辩别真伪的目的,如果这就是上帝的智慧和理性精神的话,那么我想,这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几个小学生有纠纷吵架的时候,也会知道用这一套的。这是人之常识,如果为了普法的话,非要拿一个我们不太熟悉的外国故事来说明问题,那岂不把简单的问题搞复杂化了吗? 那么,就只能是为了从上帝怎样审判这个不可言说的命题人手,带出“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这一判断,对《圣经》(宗教精神)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意义进行赞赏。

(见前引陈林林文)但是,真是这样值得赞赏的吗? 我们先不去看圣经这部教科书的其他内容,就来就事论事吧。在本案中,上帝理性吗?理性的上帝采用了黑社会绿林正义的做法,让可能无辜的两个人被处死了。

控告情节存在矛盾导致控告不成立,就对控告者以诬告论处,这岂不是很荒唐,这上帝未免有点顾此失彼了。尽管两个士师有一定的可能在说谎,但仅仅凭两人在控告别人的一个细节上的问题,就认定二人一定是在诬告,这不是太草率了吗?辩护证据只要达到有合理怀疑就够了,而定罪证据却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从案情来看,这些证据认定二人控告苏珊娜通奸不能成立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作为辩护证据只要能提出控方证据在关键问题上有矛盾就可以了;但反过来说,指控人的证据在关键证据上有矛盾不一定就是诬告:也许这幽会的情节太精彩,两人就没太注意那旁边的树到底是什么树,这也符合人之常情;人的记忆能力容易出错,对树的种类看错了也很正常。 就象龙宗智先生分析故事是为了说明:“具有普遍意义的上帝的启示,可以看作人类文明对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宗教精神不过是人类精神的显现”。我也一样,我主要不是为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较真,我要说的是:圣经当不了法律教科书,上帝的启示,如果作为人类文明对审判的基本要求的话,那人类文明就只会倒退。

还是让我们记住尼采的那句话:上帝死了。 和龙宗智先生一样,我也不太了解圣经,让我引用新语丝网站上的作者们整理出来的圣经中的内容,来看看上帝是怎样进行所谓司法审判的(关于圣经的材料引自新语丝网站《批基督教》专栏的文章,,这些文章是:方舟子:《中世纪暴行的圣经依据》、《可诅咒的教义》、《怕死不信教》,黑猫七:《基督教犯下的罪行》,芦苇:《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史》,老酷:《蛮横的甲方——重读旧约全书》,在此,我对方舟子和其他 作者表示感谢,),正如方舟子先生所说,这是一部错误百出的书。

有兴趣 的人可以到《新语丝》网上看看方先生那篇《错误百出的圣经》。现在来看看圣经记载的对罪恶者进行“刑事司法”方面一些情况。

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反对株连,这是现代刑事法的基本原则,但上帝却恰恰相反: 罪刑不法定,言出法随 罪刑法定乃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前提,因为只有这样,人才知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可是上帝却喜怒无常,他老人家一不高兴,人类就遭殃了。这使人想起了古代专制社会的皇帝,不过,皇帝是有所顾忌的,因为他但心人民起来把他给推翻了,可是上帝是无所不能的,所以他可以为所欲为。

《旧约全书》就是《创世记》。《创世纪》中首先出场的人物是耶和华,“他是开天辟地的创造者,没有他就没有人类,属于绝对英明、永远正确、一句顶一万句的人物。

”(老酷:蛮横的甲方——重读《旧约全书》。新语丝)他造了亚当和夏娃之后,自相矛盾地说:“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死”(创世记第二章)。

可后来又说: “你们不一定死,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能如一样知道善恶”(创世记第三章)。 “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世记第三章),“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的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世纪第五章),总之是,上帝不想你死的时候你可以活着,想你死你就得死。

对人类为所欲为的同时,上帝对人类进行无耻的掠夺。“脂油你们都不可吃……无论何人吃了献给耶和华的脂油,那人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第七章),森严的等级制度又一次让人想起智慧果。

“凡头生的都是我的;一切牲畜头生的……谁也不可空手朝见我”(出埃及记第三十四章),“惟有金子、银子、和铜铁的器皿,必入耶和华的库中”(《约书亚记》第六章)。可见,上帝确实是全能的主,但绝不是善良和讲信用的主。

因为他的话就是法律,所以,他一说话,全人类就紧张恐怖得发抖。 株连全人类,滥杀无辜 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本是不需要智慧的上帝也就可以明白的朴素道理,可上帝一旦发现人类有人违背了他单方所制定的契约,就把他的气发在全人类的身上。

“凡有血气的人,在地上都败坏了行为”(创世纪第六章),他要让他们“无一不死”。耶和华以“违约”为名,惩罚了人类的“违约”行为,四十天滔天的洪水淹没了人类,只有“义人”挪亚一家幸免。

“我与你们和你们的后裔立约”,“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灭绝,也不再有洪水毁坏地了”(创世纪第九章)。 挪亚的后代又造起了通天塔,耶和华满怀妒意地说,“我们下去变乱他们的口音,使他们的言语彼此不通”(创世记第十一章)。

由于神的破坏,通天塔不了了之,倒是留下了塔的名字,巴别塔(巴别是变乱的意思),神制造的变乱成了人类的宿命。纵观《旧约全书》,上帝立下许多类似的残忍规则,不幸的人们,稍有差错,便遭处死。

仅据《旧约全书》统计,上帝耶和华以这种方式屠杀的人,竟多达27万!这个上帝,真是一位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 上帝的这种审判和惩罚可真是反科学、反人类了。

罪刑不相当,滥用酷刑 在圣经中描述的刑罚绝大部分是死刑,只是死的方式不同而已。他还发明了让女人生育时受痛若等特殊的刑罚。

“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象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 “人子要差遣使者,把一切叫人跌倒的和作恶的,从他国里挑出来,丢在火炉里;在那里必要哀哭切齿了。

”马可福音》说那里"必用火当盐腌各人"。 宗教裁判所的火刑,正可以从圣经中找到直接的“上帝的启示” 。

《圣经。创世纪》中,上帝惩罚蛇的措施是叫它们永远只能在地上爬行。

女人的祖先夏娃,因追求智慧,吃了伊甸园中的智慧果,被上帝罚她之后的所有女人在生育时要承受极大的痛苦。在《出埃及记》中,因法老拒绝让上帝的“选民”返回以色列故乡,所以上帝便让埃及发生多年灾荒,尼罗河也变成了红色,河里的鱼全部遭殃,导致埃及满目饿殍、尸骨遍野。

(《可咒诅的教义》,方舟子) 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凡在安息日(即星期日)作工的,必要把他治死。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怀中的妻,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引诱你,说,我们不如去事奉你和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是你四围列国的神。无论离你近,离你远,从地这边到地那边的神,你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也不可顾惜。

不可怜恤他,也不可遮庇他,总要杀他。你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

要用石打死他,因为他想要勾引你离开那领你出埃及地为奴之家的耶和华你的神。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

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至于那些仇敌不要我作他们王的,把他们拉来,在我面前杀了罢。

人若不在我里面,就象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方舟子·《中世纪暴行的圣经依据》) 在圣经这部中,星期日不休息、引诱他人这些行为,要么要被用石头打死,要么要扔在火里烧了,这刑罚之重,只能说不可理喻,哪有一点宽容之心。

人类刑罚实体正义起源于“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但其限度也止于“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些是自然法中的基本正义,上帝则是一旦发怒,却用超出了罪行的酷刑来惩罚人类。

圣经这部教科书教出了什么 上帝的启示,是为世俗的人类指明方向的,有圣经这样一部恶法作指导,人类的暴暴虐就是不可避免有了。 基督徒犯下的暴行,史不绝书,不胜枚举。

被基督徒称为拯救了基督教的法兰克国王查理大帝(公元742-814),就是用刀和剑来传播基督教的。当时法兰克王国(今法国境内)西北面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还是异教徒,被查理大帝征服后仍不皈依基督教,还处死了查理大帝留下的传教士。

查理大帝的报复措施,就是对这些民族进行 “焦土政策”。大批不愿接受洗礼和传道士的人,全都被处死。

由1096年至1291年间,十字军东侵先後共8次,表面上是 为宗教而战,实际上是一场由罗马教皇、西欧封建领主和 城市富商向地中海地区发动侵略战争。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 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

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

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

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

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

而仅仅在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8800人,受惩处者有96494人。(基督教犯下的历史罪行, 黑猫七) 自中世纪开始,一直持续到18世纪的的宗教审判法庭,更是把一大批对基督教产生怀疑的人士、包括当时杰出的科学家,当做异端邪说份子送上火刑柱。

我至今想起对中学课本上对宗教裁判所火刑的描述还不寒而栗。 有意思的是,无论是圣经还是圣经指导下的恶审恶判,都很难见到关于刑讯逼供的记载,这又是为什么。

原来上帝的审判其实是并不需要程序,更不要程序上的正义的,只要他认定了就行了,因为他是全能的,当然不会搞出冤假错案;至于在圣经指导下的人类审判,当然了发扬了上帝的精神:所谓宗教裁判只不过中一块牌坊而已。因为他并不在乎被审判者的态度,也不需要被告人的承认,当然也就无所谓刑讯逼供了。

这与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防止制造假案而要求定罪必“服输供词”相比还要有过之而无不及。龙宗智先生抓住末日审判里那个上帝表演给众人看的但又表演得并不出色的案例说上帝是正义而理性的审判,“可能会使人有些新鲜感”(见《正义网》龙宗智先生之《学术历程》),但人类的理性却没了。

总之,好在上帝不是人,好在想要象有上帝一样无法无天的人却没有上帝的全能。要不然,人类已经完了。

“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这是说上帝的全能,可这位上帝一审判,人类就会发抖,看来还是不要把圣经当做一部“诉讼法教科书”好。 (龙宗智先生是我的领导、同事和师长,学术探讨,对文不对人;行文风格,习惯而已也,请龙宗智先生理解) 附录 龙宗智:上帝怎样审判? 给几名诉讼法研究生上课讲审判方式,我即兴出了一个题目:上帝怎样审判? 思考片刻,一位学生回答,上帝全知全能,不需要审判就可以确定案情和一个人的善恶。

我说,基督教教义中,“末日审判”,即“最后的审判”(last judgement)占有重要位置。“末日审判”就是上帝对每个人的审判。

因此看来上帝的审判是需要的。既然审判,就必然采取某种方式。

那么,它采取哪一种方式呢?是象大陆法系国家那样,作为法官的上帝依据其至高无上的权力主动进行查证和裁判;还是效仿英美法庭,采用对抗体制,由某一神祗担当检察官,被告(可以请另一位神作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然后由上帝来进行裁决(也许人们对上帝的信奉使他们能充分尊重其裁决,陪审团就不需要了)。由于上帝的明智,加上犹太教的欧洲大陆渊源,他可能采用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更适合。

但是,现在人们似乎对于“对抗制”更加钟情,因为都说它更体现平等。 又一位同学说,既然有审判过程,就有程序的设置,就有具体诉讼角色的操作,那么,在操作过程中,人们会不会为了今后较好的命运去“勾兑”上帝,以求其判决时手下留情呢。

我说,这已有渎神之嫌了,不过考虑到现在的司法状况,提出这个问题可以理解。全能的上帝不会犯错误,不会失职渎职,但食人间烟火的法官们不是上帝,他们在收入菲薄,地位不高,自律不足,同时又缺乏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时,难免会对那些与自己有某种利益与感情牵挂的当事人行一些方便。

如果涉及自己的利益重大,也许他就会把手中掌握的司法手段变成一种“渎神的技术”,干出一些过于胆大的事情,就象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的那样。 我的基督教知识相当贫乏,学生们也不行,这种“神侃”式的讨论难以深入。

课后,也许出于一种略显怪异的问题意识,我查了一点资料。一本基督教辞典对末日审判是这样解释的:“末日审判是基督教末世论的基本神学观念。

称现实世界将最后终结,上帝审判一切活人和死人,蒙救者升入天 堂享永福,受罚者堕入地域受永刑,魔鬼将被丢入‘火湖’中受永罚。旧约中称‘耶和华的日子’,甚至指出进行最后审判的地方在‘约沙河谷’。

新约圣经继承发展了这一观念,称在世界末日,基督将再次降临审判世界,但在审判后将会出现一个新的天地。” 基督教中的犯罪观念是指人们违背基督教教义的行为和思想。

世俗的法律约束人的行为,而教义则约束人们的所思所想,因此,最后审判是不仅以人们的言行而且以思想为审判的对象,并以精神和思想为重点,有“原心定罪”的意思。审判所依据的不是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而是既管外部行为又管内部思想而且比较原则性的所谓“律法”。

要审判人的精神,俗人是缺乏这种本事的,因为难以充分举证和适当判断,因此必须由全知全能的上帝进行。由于古往今来的死人活人在世界末日来到时都要承受这种审判,就必须依靠上帝的特殊禀赋,否则,成立一万个法院也会被堆积的案件压垮。

也正是由于上帝全知全能,一般的举证调查是不需要的,上帝已经掌握了你的一切,无论你是谁,不仅是你的言行,还包括你灵魂中的潜藏。此时的审判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审理判决,而只是上帝对你的行为和灵魂的一种“审视”,然后对你作出宣判。

平时上帝可能让你自救,而只有在世界末日来临的时候,才对一切人、事进行“集中审理”。中国俗话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就说的是这个意思。

基教教义中对上帝的末日审判语焉不详,然而,对普通审判却有上帝的启示。《圣经》曾经讲过这样一件发生在巴比伦的事情:美丽而虔诚的犹太姑娘苏珊娜,出嫁以前,父母教导她遵守摩西律法;出嫁以后,她的丈夫富有而虔诚,因此座落在花园中的家便成了犹太人聚会的地方。

其中有两个犹太公会的首领,即所谓的士师,非常贪恋苏珊娜的美色,商量好要寻找一个苏姗娜单独在家的机会,乘机霸占她,满足自己的淫欲。于是他们随时窥视着苏姗娜。

一天,苏姗娜在家里准备洗澡。当女仆准备好洗澡用品离开后,躲在暗处的两个士师很快跑出来,向苏姗娜扑过去,要挟她:“大门锁上了,谁也看不见我们啦!我们想与你求欢,求求你满足我们的愿望吧!要是你不答应,那我们就要控告你是荡妇,发誓说我们看见你把所有的女仆都打发走了,好跟一个年轻男子幽会。

” “真是无路可走哇!”苏姗娜一边哀叹,一边又大声地说:“如果我依从了你们,那么我就犯了通奸罪;要是我拒绝的话,你们就诬陷我,而我则可能被处死。然而,我宁愿做被你们无限的无辜牺牲品,也决不背叛主!”接着她就拼命地叫嚷起来。

与此同时,两个士师中,一个开始大声指责,另一个连忙跑过去打开大门。包括女仆在内的所有仆人听到嚷叫后,都急急忙忙地跑进来,之间苏姗娜激动得说不出话来,而两个士师则一个劲儿地大讲自己编造的谎话。

仆人们听到以后非常吃惊,因为苏姗娜根本就不是这种人。 两个士师一定要将苏姗娜置之死地而后快,他们在众人面前发誓,说自己亲眼看到苏姗娜在大树下面与一个年轻男子幽会。

与此同时,苏珊娜只是哭泣着仰望上天,因为她相信主!由于这两个人是犹太公会的首领,再加上苏姗娜并不为自己辩护,于是众人认为应该处死苏姗娜。一直到这时,苏姗娜才哭喊起来:“永生的主啊!什么秘密也瞒不过你,你预先知道即将发生的一切。

现在我就要死了,惟有你知道我是无辜的,这两个男子在说谎,为什么我一定要死去呢?” 上帝听到她的祷告,便启迪一个名叫但以理的青年,于是,这人就站出来说道:“我决不赞成处死苏珊娜!把事实的真相弄清楚吧,这两人提供的证词有可能是假的!”于是,但以理要求将两个士师分开,进行单独讯问。但以理问第一个士师:“请你告诉我,他们在什么树下幽会?”“在一棵乳香树下面!”然后,但以理又问第二个士师同样的问题,而回答则是:“在一棵大橡树下面!”真相由此大白。

根据摩西律法,谁作伪证,谁就将受到被诬陷的无辜者已经或可能受到的同样的惩罚(诬告反坐),这样,两个士师将不得不面对被处死的下场。这时候。

这时,所有在场的人开始一齐赞美主。 这一辩析伪证的案例,以上帝的名义宣示了两种司法精神,一是正义的精神。

但以理坚信上帝的话:“切不可将无辜者处死”。所以年轻的他在天启之下,能够以无畏的精神站出来,主持公道,惩恶扬善。

二是理性的精神。但以理不是简单地凭一种信念为无辜者辩护,而是以超过众多长者的睿智,采用将两名证人分开并分别询问具体情节的办法来辨别真伪。

在证据学上,这是使用了“矛盾法则”,即以不同的证人在关键情节上的相互矛盾来戳穿其谎言。这个案例可以说体现了上帝对世俗审判的启示,即审判者必须秉持正义的精神与合理的方法。

具有普遍意义的宗教精神不过是人类精神的显现,“上帝的启示”,可以看作人类文明对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 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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