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20
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我见
" 个人所得税是现代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晚,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基础上形成的。由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加上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居民收入多元化的出现,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日益暴露出功能缺陷,及时予以改革显得格外迫切和重要。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修改主要涉及两项内容:一是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对此两项内容,笔者作为一个单位的会计,也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实际操作者,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一,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 但是如果仅仅只是提高此数字标准,不作其他相应改革,国家税收势必因此减少很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表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近七成工薪阶层将不纳税,一年国家将减少税收收入280亿。这是因为目前税制只管住了工薪阶层而真正的高收入者交税的却不多,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中来源于45%档的税收接近为零,而一般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的主要群体,占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的70%以上。该数字标准改革仅对工薪所得部分改革,效果应为从绝对数上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采用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税制较困难,可以采用一种过渡形式,即先将现行税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种综合所得,统一征税。 综上所述三点,笔者认为,在提高费用扣除标准的同时,将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取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即可方便扣缴义务人实际操作,又可使税收真正调节社会贫富,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减少国家税源流失。
二,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
如果你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他就自行申报,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我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以下两点:
首先,什么是高收入者?我认为这一点必须是由法律给予明确定义的。要想明确这一点,什么是收入得先确定。收入应该是包括所有渠道得到的利益,除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所得,还应包括地位或职位带来的一切经常所得(金钱,物质,股票,甚至期权)。如A,B两人月工资均为3000元,A可利用其职位每月报销一些费用,B则除工资外没任何收入,若A,B两人算成同样收入肯定不合理。若单从雇佣者的工资收入,我看已很难定义高收入者。如果主体不能明确,该条又如何执行?一定要让高收入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知道自己是高收入者。故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一个标准。目前,有人认为在目前社会贫富不均衡,各地区收入水平有差异的情况下,统一确定高收入者的标准,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目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是也已统一调至1600元/人月,之前不是也有人认为统一一个标准不合理吗?个人所得税改革既然不可能一步到位,那么就可暂时采用一个相对易于操作的方法,即统一一个标准,圈定一个“富人”圈,征收才有对象可言。
其次,如何让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目前现行社会,真正认为“纳税光荣”的,我看没有几个。相当部分的人,自己的所得没达到征税范围时,认为别人“纳税光荣”,一旦自己的收入真正要纳税时,心里多少有些不快,这种不快必然导致想方设法去逃税。目前收入越高者,逃税的越多,相反只有工资收入者反而没法逃税(因为收入来源单一,且单位都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故有前面提到的说法: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只管住了收入不是很高的工薪阶层,高收入者则纳税的不多。交了税的心里不甘,不交税的也没受到什么惩罚,这样势必有更多的人不愿意交税,又何谈自行申报。 总之,高收入者多纳税,少收入者少纳税,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调节社会贫富的作用,同时又兼顾公平合理和可操作性,保证国家稳定的税源收入,应该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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