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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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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潜论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1)论文

内容论文摘要:《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学习。”我国的监狱不仅是罪犯刑罚的执行机关,也是罪犯改造机关,“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既定方针。

可以说罪犯的服刑生活大多数时间都在劳动,同而我们很有必要就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方面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求提高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效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能够适应社会,对社会能有所贡献。 为了实现这种转变,监狱不仅要改变其犯罪思想,而且要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不仅要矫正犯罪恶习,而且要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谋生的技能,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是: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严格按照监狱法规进行监禁,强制其遵守监狱法律、纪律,履行义务。

对违反监狱法规、纪律和不履行义务的罪犯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有目的的改造,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职业技术教育。

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管理、管辖动、教育等手段的作用,使罪犯在认罪服法的基础上,痛改前非,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社会公民。 论文关键词:罪犯 劳动改造 管理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基本手段。

它能使罪犯培养劳动观念,矫正自身所存在的恶习,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刑满释放后能自食其力。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起到两方面的作用:一是罪犯通过学习改造,自身素质和思想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另一方面罪犯通过劳动活动,创造出了一定权益的具有社会价值的产品,带来了一定经济效益。

虽然目前很多专家学者对这部分经济效益有所争议,然而却能够对监狱经费不足进行一定的补充,改造罪犯物资生活和改造条件,保障监狱生产、管教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状况下,我们有必要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同时,促进这部分经济效益的增长。

一、劳动改造的地位和意义 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劳动对于罪犯来说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劳动不再作为以惩罚罪犯为目的,在马克思注意理论的指导下,成为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期罪犯走上社会后,能够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自己养活自己,成为一名对社会有所贡献的劳动者。

(一)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地位 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实现监狱宗旨的主要途径,他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是罪犯改造工作基本内容的主要方面之一。它与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合称为“监狱三大改造”,同时它也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改造提供了一个改造中介和物质的保障。

劳动改造是将罪犯置身于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下,在劳动实践中感受和体验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和法律规范等,逐步使他们形成属于自己的世界观、人身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由此可见,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强制的,并非罪犯自愿的,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事实证明,劳动改造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改造手段。

例如对末代皇帝、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成功改造,充分显示了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曾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它使罪犯消除那些好逸恶劣、不劳而获、贪图享乐的剥削阶级思想。

同时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与三同步发展,从而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⑴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大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来源于实践。”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⑵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好欲型罪犯主要是指因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行为而被判刑的罪犯类型。

这些罪犯的主体特征是:贪图享受、好逸恶劣、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劳动时偷懒使滑,出工不力;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为了满足私欲,达到“舒服改造、提前出狱”的目的,千方百计投其干部所好,贿赂、拉拢管教干部;浪荡散漫、不守法纪,缺乏遵纪守法意识,不愿受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约束;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缺乏内心深处进行反省的自觉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大。同而在他们非法侵吞得财物(如抢劫、诈骗、盗窃、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财物)时,决不会想到这些金钱物品乃是他人辛苦劳动的汗水结晶。

同而对这类罪犯改造时,首先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反过来讲,如果对这些罪犯仅仅进行单一说教,让他们坐享其成,则很难转化他们的犯罪思想,也很难矫正他们服刑前的犯罪恶习。

⑶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部分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是由于他们没有一技之长,不能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从而不择手段地去谋求钱财,以期满足自己的私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实践中获得的。

要想把罪犯劳动改造成社会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⑷劳动有利于罪犯的身心健康。

如果长期对罪犯进行关押,他们往往会产生孤独、寂寞、苦闷等精神崩溃现象。罪犯通过参加学习,特别是参加罪犯集体合作劳动,很容易克服以上心理问题,达到使罪犯精神充实,体会到与人正常接触、交流合作的愉快心情。

当罪犯感到劳动改造的重要时,他们就会努力钻研学习技能,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劳动也有利于罪犯的集体健康。

⑸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罪犯作为一种特殊群体,如果让他们整天无所事事,更何况大多数罪犯生性争强好斗,则往往发生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事件,以此来张显个性、标新立并。

那样即不利于对罪犯的管理,也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管创造了稳定团结。

⑹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罪犯进行劳动改造,一方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恶心改造,另一方面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

这部分劳动价值除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用于对干警的激励奖金、福利待遇,以及罪犯的劳动改造物质激励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监狱企业的出现,不仅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了物质载体,而且对监狱经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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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劳动改造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劳动改造虽然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并非意味着目前劳动改造管理体系就尽善尽美、合情、合理、合法。劳动改造也存在很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改革 和发展。

<一>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顾名思义是将人视为生产经营中一种特殊和宝贵的资源,从有效开发人力资源的用度进行企业的人事管理工作。

”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就是把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而如今的监狱对罪犯劳动力资源的管理还存在着调配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作用等缺点。

在“罪犯技术员”缺乏的同时,却存在着很多有一定生产技能的罪犯与所安排的监狱生产工种不对口现象。如具有手工制造技能而身体单薄的罪犯从事搬运物品等重体力活。

由于目前监狱经费不能彻底保障,导致了干警收入与监狱生产直接挂钩的不正常现象。最典型的是某监狱在车间宣传条幅上,打出了“大干三个月、誓夺三十万”的豪言壮语。

并非把罪犯改造质量当作监狱评价干警工作业绩的第一指标,实质上出现了偏离监狱方针的状况。可想而知,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所建立的一系列评价和激励机制,致使监狱工作的生产为核心,结果导致罪犯的劳动前能大打折扣,主观能动性变为消极应付所分配的生产任务,进行机械式的劳动。

<二>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给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带来的问题。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监狱出现问题的根源。

的确,在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并非没出现问题我们就要对其彻底否定。我们要一分为二地有待发展监狱经济这个现象,笔者认为发展监狱经济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

我国的社会会议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底,导致了国家财政拨给监狱的经费不足。监狱要想解决经费不足的困境,必须自力更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以监养监”的改革。

同而在发展监狱经济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温暖体。如在发展监狱经济方略的影响下,某些监区、分监区的工作重心产生了严重的偏离。

出现了挤占罪犯法定学习的时间,甚至是休息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个别单位由于生产场所有限,把对罪犯所必需的教室、会议室、阅览室、娱乐场所等当作生产车间。从而使罪犯只知道生产,对自身的恶习改造无暇于顾。

由于市场经济的影响,监狱生产有时偏离监狱的工关工作方针,甚至有的违背法律法规,比如非法印刷出版社,生产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产品等。有的监狱在生产安排中,那种产品经济效益好,就盲目生产那种产品,往往采用简单的生产方法,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危害罪犯身体健康,以此追求最大化的积极效益。

<三>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干警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罪犯所从事的监狱生产,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罪犯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太高。

同而大多数监狱企业技术人员和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干警,在监狱生产过程中仅充当了罪犯看管人员。他们加强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再加上监狱经费的紧张即使他们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长此以往,监狱企业整体业务素质水平将面临严峻的挑战,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将会严重缺乏。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和科学化管理为了实现监狱工作和改造罪犯质量的最优化目标,司法部提高了“三化”治监方略。 “三化”即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把监狱的饿全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管理,规范运营、切实依法治监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化管理,在坚持以监狱机关为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参加罪犯的改造活动,以求提高一定的社会效益。

<一>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首先要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姜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切实保障罪犯在劳动方面拥有的权利;坚持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要对罪犯的劳动状况进行认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严格执行;对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要分别对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不参加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即可,最后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管理,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关于罪犯劳动时间的规定》执行。

即罪犯劳动时间为6天,每天劳动8小时,平均每周劳动时间不超过48小时,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减半;监狱除保证罪犯每周休息一天外,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时按照相关的规定安排休假;监狱生产单要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必须提前拟定加班计划,经监狱狱政,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得到监狱长的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安排罪犯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延长罪犯劳动时间的长短,支付一定数量的加班费。总之,监狱对罪犯的全部劳动改造工作都要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监狱法、劳动法等),依法对罪犯的劳动改造进行管理,完善罪犯劳动改造体系,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二>科学地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⑴利用泰罗制对罪犯劳动力资源进行管理 泰罗是科学管理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代表人物。经过长期的实验研究,他总结出了一套科学管理理论,撰写了《科学管理》一书,其概括出的几条科学管理原则,对当代的罪犯劳动改造管理仍具有借鉴意义。

1、通过对监狱劳动时的每一个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的研究,判定出最佳的劳动方法,使罪犯科学劳动,提高效率。在完成生产任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监狱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和加强劳动请度的可能性。

2、选择既能很好的适合某种监狱生产的工作,又能够积极改造的罪犯担任生产小组长。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罪犯进行技能培训,以求他们能够掌握运用科学的生产方法,推动监狱经济效益的增长。

3、干警和监狱专业技术人员对罪犯要有“为人师表”的意识,向罪犯传授生产技术,以确保监狱生产工作能够按照监狱确定的科学原则进行。

4、根据罪犯的身体素质,生产技能、心理特征等个性元素的不同,对罪犯咱家的监狱生产工作进行分工,杜绝出现年老体衰的老年犯从事重体力劳动,具有生产技能而体格不太好的罪犯扛箱包能现象出现。 ⑵罪犯劳动改造的组织管理 所谓罪犯劳动的组织管理,是指对罪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劳动组合、劳动工效、劳动成果的管理。

1、建立严格的罪犯劳动对象管理制度。除坚持执行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加强采购、生产,使用和保管方面的管理。

2、加强对罪犯劳动手段管理,以求提高监狱经济效益,从而为监狱经费不足提供一些帮助。最终有利于充足监狱出产资金,改善狱政设施和监管条件以及干警的福利待遇。

最终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罪犯的劳动改造热情,有利于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同而监狱有必要从实际出发,选择恰当的技术类型和技术结构,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家够和技术体系。

3、加强罪犯劳动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的改造功能,互帮互学、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从而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首先根据罪犯的生理状况、技术水平、文化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指标不同,对罪犯劳动改造的不同工种和岗位进行选材适用,营造一个公平合理,公正无私的氛围,促进罪犯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4、加强罪犯劳动的工效管理,维护良好的劳动改造秩序,提高劳动效率。可以通过长期制定先进、合理的罪犯劳动定额方法,如工时足额、操作定额等。

实行公平的罪犯劳动报酬和奖惩制度,贯彻落实《监狱法》关于罪犯劳动报酬的明确规定。

5、 加强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罪犯劳动成果作为罪犯劳动的产物,是罪犯在劳动中体力、脑力、智力的综合运用,能够综合反映罪犯劳动的改造态度、改造表现、劳动技能以及改造水平的状况。

通过对罪犯劳动成果的管理,主管干警可以全面了解和掌握罪犯劳动改造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的改造方案,最总有利于罪犯改造全面的提高。 <三>罪犯劳动改造的基本原则 罪犯劳动的基本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过程中所应该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利为规范,罪犯劳动改造实践证明,罪犯劳动改造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的原则,社会主义人道注意原则、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罪犯劳动改造原则和干净直接知道管理原则。

⑴罪犯劳动改造一发事实的原则。即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的全面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从而使罪犯劳动改造法制化。

依法治监是我过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根本要求,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的具体体现。 ⑵罪犯劳动改造应遵循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

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该于罪犯的人道主义待遇,依法保障罪犯在劳动中的各项合法权利,从而表示社会主义劳动改造制度的文明与进步。 ⑶劳动改造要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把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有机结合起来,最终达到相辅相成、相互提高的水平。 ⑷区别对待原则。

即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针对罪犯个体或群体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差异,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和管理办法。男犯和女犯要分别关押;未成年犯与成年犯要分别关押;柑橘女犯特点,安排女犯参加精细性、劳动强度较小的劳动项目(如纺织、服装、工艺品加工等)。

这一原则正是以党的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落成在监狱劳动改造中的运用和发展。 ⑸干警直接知道和管理的原则。

监狱人民警察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对罪犯的整个劳动改造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决不允许有他人越俎代庖。如干警自带罪犯出工,亲自布置劳动任务、要求注意事项;不准私自脱岗,不准利用“大罪犯”,“二管家”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管理。

结束语 本文对罪犯劳动改造及管理相关方面发表了一些自己的初浅之见,略显稚嫩。在现行罪犯的劳动改造及管理的制度还有不足之处。

希望随着法制的健全它也随之完善。 参考文献: 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王 泰主编《狱政管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版 杜中兴主编《全国监狱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复习提要》中国人民出版社1999版 兰 洁主编《教育改造》法律出版社1999版 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张编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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