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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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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浅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1)论文

【论文摘要】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对商业代理行为中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表见代理进行了通俗的介绍和阐述,以方便大家参考应用。 【论文关键词】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

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深入的了解,全面的掌握,才能使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顺畅,美好!

一、代理概述 代理制度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以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各国广泛的接受、应用。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简单说来就是,被代理人以其自身的经济、资源优势与代理人的人力、智力优势结成“联盟”,通过与第三人的经济交往,实现经济利益的商业形式。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所给定的权利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中心,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代理人应当在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圆心”,被代理人指定的权利范围为“半径”的圆的区域内从事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可以超“圈”。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事先划定的界限范围,即超“圈”了,则属于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概述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虽然其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其侧重保护的对象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第三人之所以愿意合作,正是因为看重“组合联盟”的实力,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联盟的实力是强大的,是对其充满了希望,愿意为其付出的。试想若无权代理行为均需要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无疑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

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等。

对于商业惯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

1、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不享有《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代理人的行为“出圈”了,但是,这个“游戏”还要继续玩下去。具体进行到什么程度,完全看善意第三人的脸色和兴趣了。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成立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

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3、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

但是,并非所有的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对被代理人不利,当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从中受益时,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无权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实施代理行为而支出的相关的合理费用。

五、案例分析 佛山市三水区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的员工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卢灿光、陈毅新(均为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佛山市三水区大佛口饮食服务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佛口公司)进行签单消费,上述6人所签单据的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千叶花园公司”,消费目的为千叶花园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55216.20元。后卢灿光、陈毅新与千叶花园公司发生股权矛盾离开该公司,大佛口公司知悉后多次派人向千叶花园公司催收欠款,千叶花园公司确认并同意偿付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4人的签单消费欠款共计25520.30元,但千叶花园公司以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欠款。

大佛口公司在2005年4月4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千叶花园公司继续偿付卢灿光、陈毅新两人的签单欠款共计29695.90元。 经过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审理,了解如下:结合两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习惯——千叶花园公司员工在结算单据上以“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的名目签名,对服务费用进行确认。

以及千叶花园公司确认并偿付与卢灿光、陈毅新两人签单方式完全相同的叶耀松、程越华、陈静荷、李朗辉4人的签单的事实,认定:卢灿光、陈毅新两人在服务结算单上的签名行为,已形成职务上的表见代理,是代表千叶花园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千叶花园公司承担,支付大佛口公司服务费29695.90元。 透过案例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表见代理制度的应用,在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的同时,也在时刻提醒被代理人,不但要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而且要把这种监督和检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而且还要在代理关系解除后,及时公开发表声明,通知必要的利害关系人,以免为自己惹来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参考文献:

1、经济法,注册会计师考试,2009

2、江帆《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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