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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完善导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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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试析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完善导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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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为促进导师责任制的发展,需要正确处理导师权利与责任的关系、导师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导师和学生的关系、导师与导师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生培养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论文关键词:导师责任制 五种关系 处理

一、导师权利与责任的关系

马克思曾经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表明权利与义务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同样,权利与责任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可以说,没有无权利的责任,也没有无责任的权利。导师制在赋予导师责任的同时,导师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在研究生招生、科研、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但在实践方面,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导师制的个性化需求与相关制度一般性要求之间的矛盾上。如就研究生招生方面看,既然是导师负责制,那么,导师就应该参与到整个招生过程之中。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却很难做到。再如研究生招生的命题,从理论上看,导师应该参与到命题过程之中,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采取的导师组命题制却很难保证所有导师参与到命题之中,这主要是由于受命题组成员数量等因素限制。再如,研究生招生中的面试,导师责任制要求的是导师和研究生之间的双向选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面试所需导师数的影响,也只能保证部分导师参加面试,这样,有些导师选择学生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保证。凡此种种都这需要通过相应制度的建立来保证导师相应的权利。

就导师的责任与权利的关系而言,当有责任无权利时,导师培养研究生的积极性必然要受到影响,而当有权利无责任时,导师制只能是一句空洞的话语。因此,通过制度建设明确导师的权利和责任,并将其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导师制进一步深化发展的核心所在。

二、导师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研究生管理体制,这一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运用行政的方式管理研究生,通过一般性的制度规定对研究生在学习、科研、生活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这些要求有其合理性,但却可能与导师制的个性化特征有一定的冲突。

如在课时安排方面,统一的培养方案要求研究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完成规定的学分,但这种培养方案只能在整体上反映某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优势发展方向,却不一定能够反映某些导师的研究方向。

再如,研究生论文发表制度。从目前我国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理念看,几乎所有的培养单位都将研究生的培养方向确定为研究型。因此,各培养单位基本上都规定了研究生在学习期间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有的培养单位甚至对专业学位的研究生也提出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深入分析研究生的培养方向,我们会发现,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应有不同的要求。从大类上看,博士研究生基本上属于研究型,要求他们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是合理的;但对硕士研究生而言,却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从理论上说,本科阶段培养的主要是应用型人才,博士阶段培养的主要是研究型人才,硕士研究生处于本科生和博士生之间,从其今后的发展方向看,有些研究生今后可能从事研究工作,也有些研究生可能从事应用性工作,这样就很难明确硕士研究生阶段是需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还是不需要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从硕士研究生的学习过程看,我国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在2.5年到3年之间,在正常情况下,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前三个阶段主要是基础理论的学习阶段,之后进入论文阶段,这样,就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在这同时还要求公开发表几篇学术论文,这确实是有难度的;再从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看,虽然没有明确的数据统计,但根据一些导师们的看法,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一些研究成果往往具有不成熟的特点,也就是说,这些成果在不成熟的情况由于行政性的规定而被强制地发表出来。

再如,在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方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思想教育课程及管理体制,这些课程和管理体制在研究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在导师责任制下,研究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哪些应该由导师管理,哪些应该由行政系统管理,都不是很明确。在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甚至出现导师不怎么管,行政部门也不怎么管的问题。

上述几个方面都已经涉及到了研究生管理过程中导师制与行政管理系统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明确导师责任制中导师的责任和行政管理系统的责任实际上已成为导师制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需要对研究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系统梳理,并通过制度性的安排予以解决。

三、导师和学生的关系

师生关系实质上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容不同。但从整体上看,尊师重教是其传统,“天、地、君、亲、师”的序列则给教师以明确的定位。但随着社会转型及研究生培育机制的发展,研究生导师在学生中却有了另外一个称谓,即所谓“老板”。这一概念的含义很少有人追究,在笔者看来也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可以有多维的解读。可解读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权力的所有者,也可以解读为管理者;可以解读为研究生对导师的亲切称呼,也可以解读为是上述内容的综合。但不管怎样,如果从积极的意义上去解读,那么,研究生对导师的这一亲切称呼可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其他几个方面的解读则都表明了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之间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在笔者看来是具有消极意义的。因为这一概念表明了导师和研究生之间有市场化的含义。用一些学生的话来讲就是“你出钱,我干活”,而极少数导师也确实出现了招收研究生就是为了给自己干活的想法,这从根本上是与研究生培养目的相冲突的。

因此,在实施导师责任制的过程中,如何重构师生关系,也是完善研究生导师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一直都很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性。韩俞曾说,“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现代教育理论也都非常强调以人为本的管理,强调学生需求的重要性。怎样通过制度安排,建立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以平等、尊重、接纳、互信、民主为核心内容的和谐的师生关系已成为实施导师责任制必须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四、导师与导师之间的关系

导师责任制及导师对研究生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制度必然带来导师之间的关系变化,也会带来研究生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以及研究生与其他导师之间的关系变化。

实施导师责任制对于促进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科学研究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也必须看到,这种以个性化为重要特征的导师责任制也必然凸显学科与学科之间及导师与导师之间的差异,从而带来强者恒强的效应。就学科与学科之间的差异而言,一些基础性学科科研经费本身投入就很少,其筹措科研经费的能力也很弱,在需要导师投入研究生项目资助经费的情况下,这些学科的特性决定了其弱投入或没有能力投入。同样,在同一学科内部,该学科的基础性学科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导师与导师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青年导师正处于成长过程之中,其筹措科研经费的能力相对较弱,这必然使他们与其他导师之间产生差异;另一方面是同一学科内部,有些导师科研能力较强,影响较大,筹措经费的能力也强,而有些导师科研能力较弱,其筹措科研经费的能力也弱,甚至没有经费,由此形成学科内部导师之间的差异。

导师之间的这种差异,必然带来学生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整体上将表现为优秀学生向强势学科和优势学科集中,向强势导师和优势导师集中,这对促进强势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发展,提高强势导师和优势导师的积极性具有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但问题在于,研究生培养除了科学研究之外,还有教学、社会责任、文化传承等任务,也就是说,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也是有分工的,而且在很多研究生培养单位也并不仅仅只有研究生培养这一项工作,通常既有研究生教育,也有本科生教育;既有面向全日制的办学,也有面向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社会办学。在以往的教育体制中,这些差异是不明显的,而研究生培养导师责任制有可能进一步强化这种分工,使之明晰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导师的分化,还有可能使研究能力弱、经费筹措能力差的导师退出导师队伍。这种导师内部的分化,需要研究生培养单位形成相应的分类机制,但目前在多数研究生培养单位还没有这种机制。

由学科差异导致的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安排予以解决,这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实施导师责任制的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不少经验,而由导师之间的差异所带来的问题则比较复杂。有些单位规定,在对导师的科研、经费情况进行考核后,达不到要求的导师在新的考核期内不能上岗带研究生,这可能形成三种后果:一是调动了导师加强科研和筹措经费的积极性,促使部分导师更加努力地工作,从而发挥积极的正向作用。二是有可能使部分导师继续其他工作的同时,在培养研究生方面走向消沉。三是有可能使导师全面走向消沉。后面这两种后果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因为,高校的教师,特别是在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高等院校的教师,即使从事本科生的教学工作,也必须有坚实的科研基础,否则,其教学可能就只是照本宣科,难以满足高校对教学的更高要求。同时,这两种结果还可能带来导师之间关系的紧张,从而对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

在研究生的培养方面,正确处理导师与导师之间的关系也是十分重要的。导师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个性化的培养和教育。但在实际上,每个导师都有自己的不足,即使再优秀的导师也是如此。这不仅表现在导师的知识结构等方面,而且也表现在导师的人格、日常生活和阅历等方面。而研究生的培养则要求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这两者之间是有冲突的。因此,加强导师之间的合作不仅对研究生知识结构、科学研究的发展十分必要,而且对研究生的人格发展及良好生活作风的形成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就此而言,在导师责任制下,加强科研团队制建设意义重大,它不仅可以加强导师之间的合作,解决因导师责任制形成的导师之间的差异以及由这种差异带来的各种问题,而且可以加强研究生与其他导师、各导师所带的研究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及和谐共处,同时,还能培养研究生的协同合作能力。当然,更为重要的是,科学研究团队的形成,必然提升科学研究质量,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五、研究生培养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首先,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这一系统必然和外部其他系统及环境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使系统得以发展。研究生的培养也是一个系统,也必然和外部环境中的各种要素产生交流和沟通,从而为研究生培养开发研究项目、提供实习机会、提供了解社会和适应社会的机会以及提供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机会。实施导师责任制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系统与外部环境的沟通与交流,但这些仅依靠导师个体是难以做到的。其次,就导师的经费来源看,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的纵向项目经费,二是来自学校本身的科研项目经费,三是来自外部环境中有研究需要的组织提供的横向项目经费。项目经费来源的差异性,也可能形成导师与外部环境沟通与交流的差异性,有些导师可能有很好的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但却不一定善于与外部环境进行沟通与交流。再次,由于科研、教学、研究生培养等工作众多,导师与外部环境沟通与交流的精力投入也会有限。

因此,在导师责任制下,仅仅依靠单个导师的力量与外部环境进行沟通与交流,可能会导致沟通交流渠道的减少和不畅,而研究生的培养又非常需要与外部环境的沟通与交流。这就需要加强组织间的合作,通过研究生培养单位与外部环境中其他单位的合作,形成产学研合作基地,搭建合作平台。

正确处理导师责任制与环境的关系,还涉及导师责任制本身与研究生培养单位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即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内部制度安排问题。导师责任制的落实涉及到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管理、本科教学、后勤保障等众多方面,因此,实施导师责任制必须对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改革,从而形成有利于导师责任制发展的环境,以促进导师责任制的发展。

总之,导师责任制是我国研究生培养的基础性制度,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研究生的各种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尽管目前这一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方面,但这都是在研究生培养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出现的问题。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有用发展的方式才能解决。只要我们不断加强对导师责任制的研究,总结导师责任制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不断完善导师责任制,就能使导师责任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国家发展培养更高质量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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