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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教权及其运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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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2

学校管教权及其运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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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学校管教权;学生权利;问题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教育法律意识的提高?学校管教权在运行过程中开始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学生合法权利相冲突等一系列教育法律问题。要想维护学校管教权的地位并有效发挥其作用?就应从国家、学校和学生等角度出发来寻求对策。

一直以来,学校管教权都是学校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也是学校保持良好氛围的有力保证。然而,近十多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因学校管教不当导致学生状告学校的教育法律案件时有发生。学校管教权运行中的问题继而成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法律的一个新热点。那么,如何界定学校管教权?学校管教权在现实运行中出现了怎样的问题?要解决学校管教权的运行问题有哪些对策?本文将对此作以探析。

一、学校管教权的内涵

要想理解学校管教权,首先要弄明白“管教”的含义。何谓“管教”?《汉语词典》中对“管教”的定义是“约束与教训”,还有的词典解释为“约束教导”。可见,“管教”包括两种行为,行为一是约束,行为二是教导(或称教训)。对于学校而言,其管教行为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进行的约束和教导。学校约束学生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在学习和活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的自治和自律意识,并以此为基础有效管理学生。学校教导学生是为了规劝学生改掉不良习惯或是惩戒学生的错误行为,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因此,学校管教权是各级各类学校为维护学校秩序、保证良好教育氛围,依据学校自制的规章,运用惩罚和奖励等方式对学生实施约束和教导的职责和权利。学校管教权大体包括制定内部规章权、学生日常行为指导规范权、奖惩权、颁发证书权等。

学校管教权同学校教育权和学校管理权既相互区别又互相联系。从狭义的角度看,学校管教权、学校教育权和学校管理权是不同的概念范畴,各自包含特定的对象和范围。相较而言,学校教育权侧重学校对学生所实施的教育、教学行为权,如学校招生权、施教权等;学校管理权侧重于学校对学生教学、教师工作和学校发展等相关事宜的组织和安排权,如学校经费管理权、学校人事管理权等;学校管教权则侧重学校对学生行为的劝导与处置权,如奖罚权、学生行为规范权等。从广义的角度看,学校管教权与学校教育权和学校管理权在目的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因为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过程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而学校教育学生的行为即是一种管理,所以,学校管教权是学校管理权和学校教育权的统一。基于以上的理解,本文采用了学校管教权而非管理权或教育权。此外,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学校管教主要是通过教.师来实现的。所以,教师管教权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学校管教权。

二、我国现阶段学校管教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管教权的行使与学生实体性权利相冲突。

学生权利是法定的,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正如《教育法》所规定的,我国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以及享有其他法定权(如隐私权、人身权)等。学校在管教活动中,对学生实体性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以体罚、开除学生等形式表现的。如某学校的教师为了惩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命令其跪取考卷;某学校为了惩戒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学生,将对其进行的处分张贴于校门口。这些做法不仅有害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犯。近几年,高校多次出现因学生考试作弊或结婚生子而被开除学籍的事件,学校的这些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二)学校管教权的行使对学生程序性权利忽视。

所谓程序性权利是指主体为了主张.、行使或保障实体性权利而具有的做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在学校管教权行使的过程中,学生的程序性权利主要反映在学生为保障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实体性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将处理过程、结果等情况通告本人,对学校不当的处罚,学生具有申诉和诉讼的权利。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在程序上不规范,导致学生应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如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等被忽视。以“河南省第一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为例,郑州某大学学生董某因让同学替考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在此案的判定中,法院判定学校处理程序违法。因为学校在给予董某处分之前,对其主动提交的书面检查并未予以理睬,处分后,也未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学校的这一管教行为忽视了学生的申辩权,惩罚程序不合法.,也就侵犯了学生的程序性权利。

(三)学校为行使管教权所制定的校规校纪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校为达到管理和教育学生的目的,必然要制定丫些规章,但规章制定的合理与否却常常被学校淡忘。一方面,学校因管教需要而制定的校规校纪在条文内容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矛盾。我国法律中有一项重要原则,位阶低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和违背位阶高的法律、法规。以学校的罚款规定为例,很多学校明文规定,如果学生出现迟到旷课、随地吐痰、考试作弊等行为,则需向学校交纳一定金额的罚款。然而,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都明确规定,罚款是由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学校既不是行政机关,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无权对学生实施罚款。另一方面,学校因管教需要而制定的校规校纪在制定原则上与国家对学生的权利保护原则相悖。法律制定的根本原则是对社会个体权利的保障,而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目的在于对学生不当行为的处罚,所以,现阶段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校规校纪绝大部分以禁止性或义务性规范来规定学生不能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即校规校纪遵循的原则是命令性、强制性和处罚性的,缺少民主参与和权利保障的意识。

三、学校管教权运行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学校管教权本源属性是其运行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学校管教权是基于学校与学生主体间行为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因此,学校管教权的本源属性就必然以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基础。目前,学术界对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探讨大致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特别权力关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为实现公法上特定目的而形成的特别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在必要的范围内对学生具有概括和支配的权力,学生则负有服从命令的.义务。第二,契约关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学生是缔结契约的双方,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第三,一般行政法律关系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公务关系。学校是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机构,其存在的目的是代表国家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在当前我国教育的现实中,学校管教权运行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特别权力关系。从学生人学之日起,管教权就由父母手中的私权扩大成为国家掌握的一种公权,而作一为教育实施机构的学校,自然而然获得了管教学生的权力。学校由国家授权来教育学生,与此同时也将对学生管教的自主权交给了学校。学校可以根据该校的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自主订立校规校纪,自主选择管教方式。所以,依据“特别权力关系说”来分析学校管教权的权源,我们不难发现,学校管教权实质上是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学校作为权力主体,可以自主约束和处分学生,学生则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当学校权力远远高于一切的时候,学校管教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学生权利的忽视。

(二)学校管理权的运行问题是学校传统管理观念的必然结果。

我国自古以来在学校管理中就存在着重权力而轻权利的传统,这种不当的管理观是学校管教权在运行中产生问题的又一主要原因。“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这是中国教育的传统和精髓。国家之所以赋予学校管教权,其原因在于只有学校拥有管理甚至处罚学生的权力才能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及工作秩序,受教育者才能按部就班的学习和成长。学生作为受教育群体,依照教师的要求和学校的规章来行事固然是正确的,但是学生作为独立个体,也具有自己的权利需求。学校在制定规章和行使管教权时往往是从学校管理的角度出发,只把学生看作管教的对象,学校和教师对自身权力的重视程度普遍大于对学生合法权利的认识。学校权力与学生权利相失衡,学生应有的权利也就难以保障。

(三)各级各类学校行使管教权的过程中还缺少一定的法治精神,依法治校还有待落实。

不论是学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还是校规校纪与国家法律的对抗,归其原因,都是学校在管教权行使中缺少法治精神所致。同时,由于我国教育行政权高度统一,不受外部约束,司法无法介.人学校管理。缺乏教育法律制度对学校管教权的监控和辅助,学校管教权就可能超越自己权力的边界造成其合法性的缺失。

四、解决学校管教权运行问题的建议

基于学校管教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尝试从外部对学校施行法律监控、从内部完善学校管教行为以及从学生的角度加强其权利保护意识等,来制约和推动学校管教权的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一)国家有关部门应逐步规范和细化关于学校管教权的教育法律条文,使学校管教权的行使具有规范的法律依据。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律制约与监督,使司法合理有度的介入学校管教过程。

一方面,对学校自制性的规定进行法律审查是司法介入学校管教的有效形式。其主要内容是对明显侵犯学生权利的规定进行撤销,对校规校纪中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文相抵触的部分提出更改意见。另一方面,司法介人学校管教的有效途径是打通学生申诉和诉讼的法律救济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明确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国家应授权专门的教育机构或法律部门来受理学生投诉,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并允许此机构作为中介组织参与调节因学校管教不当导致的法律纠纷。

(二)学校应当更新管理观念,完善管教行为。

基于当前学校管理中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和侵犯,学校在行使管教权的时候应该落实以学生为本的管理观。也就是说,学校行使管教权要遵循教育为目的原则,其管教行为不能凌驾于学生的合法权利之上;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处罚时,要惩戒适度,剔除侵害学生人身安全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与此同时,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要以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行使管教权所依据的内部自制文件必须合法。学校对学生进行处罚也要依据法定程序,处罚执行过程中必须通报学生本人,对学生提起的申诉不可压制或视而不见。

(三)增强学生权利保护意识,鼓励其参与学校管教过程。

有人说,法律的生命在于斗争,只有当权利被反复运用后,在人们的头脑中固化成为法律意识,权利才会得到尊重。增强学生权利意识,是减少学校管教不当的又一措施。当学生明确自身所拥有的合法权利时,学生就会更加理性地参与学校的管理活动。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可以制衡学校管教权的膨胀。但是,权利和义务是相伴而生的,作为学生还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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