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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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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18

浅谈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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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村民委员会 选举 民主权利

论文摘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中的一件大事。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策法规,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有利于促进农村民主建设进程,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扩大基层民主、保障农民当家作主的重大举措,是广大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新,并在整个农村的社会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从历届村委会选举的情况来看,有许多成功的经验,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实事求是地讲,换届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待我们深入思考并加以妥善解决。村民委员会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是部分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关系不协调。实行村民直选以来,大多数村“两委”班子能够团结一心干事业聚精会神谋发展,但也有部分村出现了“两委”关系不协调,工作“两张皮”的现象,导致各自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为村委会和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有关农村“两委”职权的具体划分和运行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职能划分不明确,操作性不够强,导致部分村支书、村主任各行其是,相互争权。比如,一些新当选的村主任没有当过干部,对村委会工作比较生疏,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有权处理村里的任何事务,个人说了算,不愿意接受党支部的领导,搞“独立”。一些村支书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尊重村委会的自治地位,包办代替本来属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甚至认为村委会行使职权是在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处处为难村委会,给村委会主任小鞋穿,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二是民主选举中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易操作。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一条件下推行的村民直选和村民自治还是初步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可能顾及太细。虽然各地都出台了《选举办法》等操作性规定,但也有不少局限性。有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有的虽有操作要求,但没有违背操作要求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的内涵模糊,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等。这里仅列举几点:第一点,选举中的“拉票”现象。既有正常、合理的拉票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痕迹的拉票行为,同时又有两者兼之的拉票行为。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别并加以妥善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理此类问题的法律依据显得不足。第二点,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以认定。

比如在选民登记中出现了对个别选民的漏登、误登问题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怎样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容易导致个别别有用心的人煽风点火,借机滋事,给选举工作带来麻烦。第三点,候选人资格审查难以进行。对于这一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任职条件规定得又过于原则,致使一些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成为候选人。另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但在实际选举过程中,容易出现一次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达不到规定的职数的现象,这样选举只得反复进行,直至达到规定职数为止。

三是宗族派性和封建思想干扰村委会换届选举。经过历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广大农民群众切实受到了民主教育,民主意识大大增强,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民群众中仍然存在着较强的宗族观念、封建思想和小农意识,派性争斗和贿选现象时有发生。出现了部分群众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往往从某种利益出发参加选举,选亲、选近、选邻。同时,农村很多事情不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解决,而是通过家族的影响来处理。由此导致大姓家族的代表出任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这几乎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因为大姓家族的人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通过家族的影响力达到很多问题因为是自家内部问题而变得不成问题;而由小姓家族当村干部,即使在工作中做到了公平、公正,但如果触及到了大家族的利益,就有可能使一些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大问题变成大难题。尽管这些现象并未形成“气候”,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村民委员会任期短而影响工作的连续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及时举行换届。”u J而三年的任期对于村委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来说,时间太短。任期较短容易造成部分新任干部没有长远目标,搞短期行为,甚至抱着“尝尝当干部的滋味”这样一种态度,形成了“头一年换、第二年干、第三年看”的不良现象,对各项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任期过短又导致农村干部把大量的精力用在了换届选举、适应工作和谋求连任上,不能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再加上前任与后任之间工作不愿衔接衔接不好或无法衔接等原因,导致农村各项工作连续性差,甚至出现“断档”、“半拉子工程”,造成人、财、物的大量浪费。

上述问题是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亟需解决和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村委会直选,而且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如何依法科学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使村民选举健康进行,真正还权于民,实现依法自治。结合农村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

一、 关于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问题。党支部和村委会关系不协调,是目前换届选举后出现的一个新问题也是一个难题,有些地方已经影响了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实践证明,正确处理好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是当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必须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u J。这一规定,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同实行村民自治的关系。村党支部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民自治,就是由农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做主。但这种自治,决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己说了算”而是在党的领导下的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规范内的自治。如果以自治为由拒不接受党的领导,村民自治就会走到邪路上去。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必须自觉地、主动地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同时,党支部也要努力适应新形势,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工作作风和活动方式,把加强党的领导同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支持村委会依法开展工作,落实“四项民主”,还权于民,保证村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二、关于农村的宗族派性问题。农村民主的真正实现,主要表现在广大村民能够认识到自己由权力的管理对象转变为权力的主人,能够自觉地去监督权力的运作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和农村各种矛盾的缠绕,加之农民的整体素质比较低,一些农村宗族观念的束缚仍然比较严重。因此,要在农村搞好村委会选举,实现村民自治,关键是引导农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大力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使他们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从而摆脱宗族派性势力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和束缚,在正确的民主意识引导下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逐步提高其当家做主的意识和能力。其次,要引导教育村民树立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意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凡是享有法定权利的人,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如果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也就失去了行使权利的前提,最终也不会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基于这一基本原则,引导教育村民无论在村委直选,还是在自治过程中,都要正确行使自己的赞成权和否决权,充分体现个人的正确意愿,而不能受宗族派性的影响,放弃或滥用自己的民主权利。

三、关于克服任期短造成工作连续性差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有两方面的工作要做。首先,建议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正,将农村干部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为农村干部安心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其次,要加强村委会成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村委会成员的综合素质。

村委会换届选举并不是选出新一届村委会就万事大吉了,应紧密联系实际,围绕农村干部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工作作风、政策法律水平、领导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群众观点和民主法制观念,促使农村干部在思想意识和工作方式上实现“三个转变”:在与农民关系的定位上,实现由“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转变,摆正主人和公仆的关系,牢记村委会只是代表群众管理村务的,而真正当家做主的应该是群众,真正做到让农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在工作职责的定位上,实现由“管民治民”向服务人民的转变摆正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摒弃那种当干部就高人一等、就有权管人的落后意识,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自己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在工作方式上,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同群众商量的转变,处理村政村务中,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群众,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遇事多与群众沟通,即使发生矛盾和问题,也应多做教育和疏导工作,善于用发展的眼光正确处理新形势下遇到的新问题。

四、关于完善民主选举法律法规的问题。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不断完善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在实践和发展中不断健全和完善。一是要加强民主选举制度的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民主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从农村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法律的完备性、实效性出发,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事实依据。二是做好法律条文的解释工作。由于法律自身所具有的概括性、稳定性,又加上农村各阶层利益的不断调整和发展变化,除了部分法律条文应适时予以充实调整外,大量工作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进一步协调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的关系。

当前,应重点对选举有效性的认定、候选人资格审查与任职条件的处理等一些实质性的内容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同时,应针对目前民主选举中不宜操作的问题,统一作出权威性的实施细则,以指导基层的实际操作。三是加强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力度。应采取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对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及时纠正和引导,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总之,只有不断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农村的民主进程,才能真正加快我国广大农村小康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l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人民日报,1998一l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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