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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灾防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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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减灾防灾研究

减灾防灾研究

减灾防灾是全方位考察一个时期荒政的重要依据,也是救灾赈灾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更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之一。因此,从仓储、水利、森林三个主要方面考察民国前期湖南的减灾防灾问题,将有利于我们对这一时期的荒政进行总体把握。

(一)仓储

仓储是中国历代社会一项重要的减灾防灾举措。在米珠薪桂的灾荒年月,仓储具有稳定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因此,积谷备荒历来被统治阶级视为“救荒之本”、“国之大事”。清初,仓储制度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形成了种类各异、功能多样的仓储格局。然而到民国前期,由于政局混乱,经济凋敝,“全国旧有谷仓大都破败,仓制式微,继之而起者,尚无健全之制度”[1](P457)。

湖南虽为鱼米之乡,但近代以来,随着人口总量不断增加,土地拓垦渐趋饱和,水旱灾害愈益频繁,洋米进口规模日大,到民国前期时,湖南足“天下”之盛名早已淡去。不过,由于农业生产方面诸多得天独厚的天然条件,民初几年,湖南仓储存量在全国范围内仍略占优势。以省仓为例,“民国初元,尚存谷八九十万”[2]。因此,民初湖南尽管灾害频至,其为患却相对轻微。这种状况虽是众多御灾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但仓储作为御灾合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从省城长沙来看,省仓积谷一般为30余万石,但到1921年辛酉大旱前后,省仓仅存谷3万余石[6]。而整个省会所存,也不过10余万石,仅供1个多月民食[7]。省仓的管理废驰更是凸现了这一明显变化,“省仓颗粒无存,近数年来,政府照例委任省仓管理处委员,而管者尽是空仓,每月开支不下千余元,所有仓廒,数年不加修理,大率被毁。……现在空仓十余栋,该委员仓丁人等因无款领,将仓廒间成房屋,佃人居住,按月收取佃洋,作为薪工火食之用,政府亦不过问世”[2],“自谷石提尽之后,省仓管理处招牌仍然存在,委员仍旧委任,委员薪金公费以及仓丁公役饷项,每月开支约数百元,由财政司按月发给通知书,无现可兑,该仓丁公役人等不能生活,遂将仓屋间成房舍出佃,藉以图谋生活,所有一二三四五号仓廒,由公家拨着防疫医院址,六七八九十号仓廒,拨着音乐社址,其余仓廒全数折毁者有之,折去大半者有之,完全存者惟四十八号至五十九号止,共十一座,尚可储谷”[8]。省仓处境如此之艰难,仓丁生活如此之潦倒,生动地反映出了湖南仓储之衰败。也有个别地区对积谷备荒表现出了一定的重视。1921年,慈利县议会拟定《慈利县经营积谷简章》,南县也拟定“办理积谷简章十条”。但在当时的时局之下,这些积谷备荒的章程往往徒具空文。个别县份虽略有起色,也多因政局动荡,兵事频繁而废驰。湘西保靖最为典型,1923年,湘西巡防军统帅部训令保靖县筹集社谷,年底,捐谷629.5担,1924年陈渠珍又在保靖筹集社谷,然而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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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26两年,熊克武、杨其昌率部10万余人,先后进驻县城两月,城乡积谷被食用一空[12](P251)。

(二)水利

水利是农业生产有效进行的重要保证,当然也是减灾防灾的关键之一。同时,出于海关、航运的需要,该时期中外人士开始对河流进行水文观测。扬子江水道委员会于1923-1924年分别在湖南永顺、永州设立雨量站,按月报送资料,监测酉水和湘水。从1925年开始,该会(后称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在省境布设水尺站3处(芦林潭、丁字湾、茈湖口),流量站8处(城陵矶、湘阴、濠河、临资口、益阳、常德、安乡、澧州),含沙量站2处(城陵矶、湘阴)[14](P344)。从1924年开始,长沙关在湘阴对湘江、在沅江和益阳对资水、在津市对澧水、在安乡对安乡河进行水位观测[15](P195)。

针对湖南水利事业的现状,社会各界人士有关濬湖疏河、筑堤防、掘塘堰等兴修水利之议纷起,其中尤以治理洞庭湖为热门话题,此间还不乏熊希龄等湘籍巨子的大力倡导。

然而,与提倡森林保护一样,上述水利行政、水文观测在现实中却收效甚微,水利动议也多流于形式。这一时期刚刚起步的水文观测事业,由于时局影响,人员素质低下,水文资料大多残缺不全,年限短,且测验方法落后,精度极差,甚至有许多伪造现象,加上站数太少,分布在如此庞大的水系上,更缺乏科学性。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河道观测和水文研究等项工作,同样收效甚微[20](P167-168)。即使有些成就,但这些资料更多地是为帝国主义把持的海关和航运服务,而较少顾及湖南的水利事业,当时主要由外人把持的扬子江水道委员会便是典型代表。由此看来,在整个民国前期,兴修水利并未得到真正重视,而水利近乎废驰,往往造成一有天灾,便为害深远。

(三)、森林

森林培植之于减灾防灾的重要性,在民国前期已日渐为国人关注,孙中山便是其中著名的代表。针对中国灾害日频的现实,孙中山在20年代阐发民生主义时指出:“我们究防止水灾和旱灾的根本方法,都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21](P407)。

湖南“七山一水二分田”宜林山地相对较多。即便经过有清一代,在湘北、湘西、湘南等地区森林资源仍然比较丰富,“柏松畅茂”,“林木葱蒨”,“万木森森”,“异木层荫”之类记载多见于诸多方志和典籍之中,乃至到30年代外人马札尔在报导中国境内的森林绝灭情况时,仍将湖南南部与东北、福建、四川西部等地视为例外[1](P314)。各县也相应出台相关地方法规,订立乡规民约。1913年,桂东县制定《桂东县农林公社章程》,规定:“盗砍树木,律有明条,况当开办伊始,尤宜严禁。如有盗砍情事,被害者拿送公安局,报明社董,轻则议罚,重则送县惩治”[22](P313)。1917年,永兴县制定各乡严禁窃伐山林处罚章程,其中规定:“一,凡山林竹木被人窃伐,无论探知其人为谁,必先将地点、种类大小、数量等情,报明地方绅董及左右邻舍人等,偕同挨户搜查,得确实证据,凭众议决处罚。二,窃伐他人山中竹木致大而多者,酌量加重处罚,由2400文或1600文或800文不等。三,窃伐他人坟山竹木致毁伤坟墓者,除备酒席或猪羊祭奠外,量其情节处以罚金。四,窃伐他人竹木寄藏远近邻里宅舍,其宅主以伙同窃伐。五,窃伐竹木被人鸣众搜查,不服反抗或持械拒捕者,公同禀县究治”[22](P314)。1920年,长沙县知事姜济寰布告保护森林:“照得保护森林,刑律具有明文。条例一一具载,滥伐强伐罚金。窃取焚烧治罪,四等五等徒刑”[23](P835-836)。可见,此阶段湖南对保护森林植被的重要性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勿容置疑,这些法令法规和乡规民约起到了保护森林的一定作用,延缓了湖南森林植被遭破坏的趋势。但由于政局动荡,这些法规也基本流于形式。而且,随着人口压力不断增大,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广大民众肆意追逐森林植被中所蕴含的不菲的经济效益,民国前期湖南根本不能扭转森林植被日渐残败的危局。尤其要指出的是,随着湖南商品经济的发展,木材作为重要商品大量流入市场。据统计,省内外大小木商达数千家之多,而市场销售的湖南木材数量,1914年约为80万两码,之后连年增加,从民国前期到抗战前,每年基本维持在180万两码[25](P51)。如此状况,即便是森林较密的湘西,到20年代亦不堪重负。据1925年资料所载:“山林深密,湘西各属,弥望皆是。查近年有森林之家,多因营利,被砍殆尽,而乡里贫富,亦多偷采柴薪,大有童山濯濯之概”[20](P166)。以桑植为例,许多农民为躲避兵匪,逃往深山老林,刀耕火种,毁林开荒,加以利用澧水、溇水流送木材较便,外地木商相继入境,据调查,每年运往津市、合口的杉木不下万两码,因此,全县森林面积急剧减少[26](P157)。伴随着木材年产量的不断增加,森林资源被破坏的程度大大加剧。

至于植树造林一项,直到1936年前后,“每年各省、县会,仅择其附近山地,或原有林木之区,种植少数不相干之树苗,事后之保护与补种,既未注意,而树苗之成活率如何,亦不多问。就一般估计,植树节植树之成活率几乎低于百分之二十。故虽连年植树,而树木之数实未见其增加,年来林地面积,匪特未尝扩拓,且有逐年缩小之势”[1](P488)。30年代时,植树造林尚且如此,民国前期湖南政权更替频繁,这项举措的实效更不待言,期间虽被偶尔提倡,却多半雷声大,雨点小。现代科学表明,生态效应与经济效应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一致性。保持了生态平衡,就会提高生态效应,从而取得良性经济效应,最终达成两方面利益的契合;反之,只重视短线的经济效应而忽视生态效应,最终会因生态破坏而使经济效应大大降低。民国前期湖南的社会现实无疑印证了这一点。由于森林对水旱灾害强度的调节作用日益萎缩,“洞庭日浅,水灾益多,森林荒废,气候失调,泉水枯竭,旱灾亦盛”[20](P166)。民国前期湖南森林日益残败,对无年不灾、无处不灾的社会现状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近代以来,社会日益近代化已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其部分成果必然渗透到减灾防灾体系之中,如交通工具的日益增多、对植被作用的科学认识、水文观测和研究等等。但客观地讲,这些近代化的印迹并不足以大幅度地提高民国前期湖南的减灾防灾水平。

实际上,这三项减灾防灾措施的效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减灾防灾是一种经济行为,而良性政治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政局动荡,经济凋敝,仓储必定减少,水利必然废驰,森林必遭毁坏。一旦祸从天降,缺少减灾防灾体系防护的广大社会必然灾伤深重,民国前期湖南有灾必荒的现实可谓是这种现状的真实写照。

减灾防灾体系的几近瘫痪意味着赈灾救灾失去一个重要保障,这必然使得赈灾救灾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而增加赈灾救灾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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