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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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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1)论文

关键词: 高校 著作权 争议 解决途径 内容提要: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轴心,每年都有大量的学术作品及其他作品问世,围绕着作品性质及著作权归属经常发生争议。对这些争议进行探讨,找寻一些解决途径,对保护高校教研人员的创造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高校是知识生产的重镇,高校教研人员是知识生产的庞大群体。随着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教研人员的作品呈现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呈增多之势。

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有些争议悬而未决,影响了教研人员研究与创造的积极性。

一、著作权争议表现形式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又称版权,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范围内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国著作权适用的是自动产生原则,无需办理任何登记和注册手续,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人身权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目前高校著作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教案的著作权问题 教案对教师来说,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东西。许多教师虽有累年教案,能把它和著作权联系起来的屈指可数。

2002年原告高丽娅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被告归还教案或赔偿损失,从而引发了我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 高丽娅从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任教,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编写教案。高某从1990年到2002年,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学校共退还4本,其余44册已被销毁或以变卖等方式处理,下落不明。

2002年5月30日,原告高丽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四公里小学归还44册教案本或赔偿损失。经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法院均以原告高丽娅不享有教案本所有权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后2005年9月7日,高丽娅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重庆市一中院起诉。法院认为,涉案的教案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原告高丽娅享有,被告四公里小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据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侵犯了高丽娅的教案著作权,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案在渝审结———我院一审判决教师胜诉并享有教案著作权, http: //www. cqyz-fy. gov. cn/view. php? id=1031250520104225052010512505201052250520[EB/OL], 2005-12-14/2009-7-28. )),教案著作权进入人们的视野。

围绕该案社会各界展开了热议,法律诉讼也是一波三折,其争论的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属于作品”这一问题上。如何认识这一问题,关系到上百万高校教师的切身利益。

虽然诉讼有了定论,但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没有终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教案、网络教案应运而生,如何保护其著作权,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课件的著作权问题 课件(courseware)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实施特定的教学目标,将教学内容和任务,教学活动等环节借助不同媒介手段连结起来,而加以制作的课程软件。它与课程内容有着直接联系。

根据借助的媒介的多少,可分为单媒体课件(如录音、录像等)和多媒体课件;根据传布范围的宽窄,可分为网络课件与单机课件。网络课件通过计算机联网,他人可以浏览和下载,能够实现更大范围的知识共享;单机课件只在特定的场所呈现出来,范围小,受众面窄,通常在讲课或讲座时候使用。

课件改变了作品的呈现形式,通常由于较多使用了别人的资料,使得其独创性受到质疑,其是否是作品存有分歧。同时,因为教师的职责范围不容易廓清,对课件是否属于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以及属于其中哪一个也有较大争议。

(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问题 2008年6月至8月,因自己的学位论文未经许可,被收录入“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482名硕士博士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50万余元。该案引起了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关注,也引发了对下列问题的争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的主体有哪些?指导教师能否享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高校和其他管理组织可以在多大程度上使用学位论文?

(四)课题成果的著作权问题 高校教师承担着众多的科研课题,这些课题按级别来划分,有国家级课题、部级课题、省市级课题和校级课题;按获得课题的方式有申请获得、受委托获得、单位安排获得;从课题设立部门来划分,包括了中央各大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与这些课题相关的含有著作权的成果有:课题结项报告、技术、产品或专利说明书、推广广告等。

在这些成果中,哪些属于职务作品,哪些属于法人作品?哪些人享有著作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五)教材著作权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教材编写体制是两种体制并存,即集中体制与分散体制。对政治理论和英语课程使用大体统一的教材,而专业课各高校差不多都有自己的教材。

但即使是各高校编写的教材,其编写体例、内容无多大差别,雷同现象非常严重。有的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稍作改头换面,就变成本校教材,缺乏原创性和创新性,也就失却了作品认定的一个重要标准,有人就此认为教材不是作品,无著作权。

这就不难理解现实中的吊诡现象:一方面教材编写抄袭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鲜有人主张著作权。教材编写的主体虽是高校教师,但参与者一般较多,且涉及不同身份、不同的出版和组织体制,进而在教材的属性上会产生争端。

二、争议法理分析

(一)教案著作权争议分析 1.教案是否具有著作权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案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范畴,因而不享有著作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教案应归入著作权法中的“演绎作品”范畴,具有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据此可知,教案是否构成作品的一项重要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教案通常是教师个人独立完成,教案体现教师特有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思维和教学实践。

教案是教师个人思考的结晶,是教师个性化的智力劳动成果。高校教师教案与中小学教师教案相比,其思想性更高,个人色彩更为浓厚,其独创性毋庸置疑,应当属于作品范畴。

高丽娅案之所以波折起伏,除了对“教案是否是作品”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诉由问题。高丽娅第一阶段的诉由是物权侵权。

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物权受到侵害,能返还原物的则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等价赔偿,且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备课教案和空白教案非等同物,“此物已非彼物也”,但物权视野中的“物”更多是物理性质之物。

既然空白教案是学校发放的,类似于教师借用,当然教师有返还之义务。该案第二阶段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再行起诉,法院对教案的著作权性质逐渐清晰起来,所以判决高丽娅胜诉。

电子教案、网络教案与纸质教案相比,只不过改变了教案的呈现形式,与纸质教案无实质区别,自有著作权。但这些教案更容易被复制检选,更容易被侵权,其著作权保护难度更大。

2.教案是否属于职务作品抑或法人作品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该条款规定了两种职务作品,即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从法条规定看,教案显然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高校教师大部分不坐班,教案的编写与构思一般是在家里完成的,较少利用学校的电脑等特质条件,可以排除教案归属特殊职务作品范畴。至于教案是否一定属于一般职务作品,则要区别对待。

编写教案的目的,大部分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需要和教学任务,这类教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一般职务作品。还有一些教案虽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但其中添加了更多的教学活动记录、课堂教学实践的心得体会,这类教案有点类似于日记或经验总结,带有较多的个人情感或一定私密色彩,此种教案不宜认定为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法人作品应同时具备三项要件:1.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2.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3.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教案明显不符合第一与第三个要件,因此,教案不属于法人作品。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可见,一般的创作作品应归作者个人所有。

只有由单位主持下,代表单位意志进行的创作,其著作权才归单位所有。教师编写教案是一种职务行为,但这并不妨碍教师成为教案的所有人。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规定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但由于规定的粗疏与不严谨,使得对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的界定上出现困难。从著作权法为了鼓励创新这一宗旨看,对于像教案这类作品宜认定为个人作品,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教师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高校是培养创造性人才的,但首先育人者得有创造性。一个思想敏锐、教学手段新颖、语言独具一格的教师才是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二)课件的著作权争议分析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要求,为了更有效地传播知识与思想,高校教师制作了大量的课件,课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便提了出来。课件只有具备独创性,才是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体现作者的个性特点,这是作品能受法律保护的最重要条件。独创性不是创造性,只要不与他人的雷同,没有抄袭他人的成果,就是作品,就该受著作权保护。

课件最能自由表达教师的意志,由于每个人的思想和课件制作水平存在差异,使得课件丰富多彩,千变万化,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课件作品。因此,课件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具有著作权。

课件可以理解为教案的延伸,但又不同于教案。由于课件的制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往往和课题申报相结合(如精品课程),这时可能更多的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由此在课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者的权利上产生了较多的争议。

课件一般是在学校的安排下为完成特定的教学工作而制作的,归为职务作品没有疑义,学校也有优先使用权。实践中,属于校级课题的课件,学校通常把它认定为法人作品,课件制作者只有署名权。

有时,对于好的课件,学校不分时间、场合加以传播与发布,更有甚者学校通过转让获利。如前所述,法人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如果说课件确实具备利用了学校的物质条件和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话,但是否一定反映法人的意志,则有待商榷。

课件制作即使是学校的安排,但由于课件个性化色彩较为浓重,不同的教师即使为完成同一性质的教学工作,所制作课件也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说明课件并不一定反映单位的意志,更多体现为个人的意志和色彩。

在课件归属权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课件应认定为个人作品,著作权归个人所有较为合适。

(三)学位论文著作权争议分析 学位论文著作权归谁所有?各大高校都有规定,但有差异。清华大学的《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清研生字[2004]第20号)规定: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

学位论文中涉及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作品,如果是利用清华大学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清华大学承担责任,其著作权归属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在《复旦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暂行规定》(2004/

1

1)有类似的规定。《同济大学著作权声明》规定:本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共同声明,本论文成果属于职务工作成果,成果归同济大学、本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共有;本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依据本论文成果发表论文、申报奖项和专利等,必须以适当形式注明该成果为同济大学所有。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管理规定》(2011年6月)规定: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论文的著作权。如果申请学位者的指导教师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对论文总体框架的构建、整理研究数据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做出了实质性的学术贡献,经申请学位者与其指导教师协商一致后,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可以由论文作者与其指导教师共同享有。

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应在论文首页明确说明。 从上述规定看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导师或高校。

既可以是个人作品,也可以是合作作品。笔者认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只能是作者,且只能属于个人作品,导师不能成为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

其理由如下:无可否认,一篇学位论文,特别是硕博论文,从选题、谋篇布局到最后定稿,倾注了导师的大量的心血,其中不乏导师的独到的见解和思想火花,但不能据此就可以认为导师可以成为作者。写作学位论文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和写作能力,导师所做的工作是引导学生学会选题、搜集整理素材,提出真知灼见,而不是代替学生去写作。

学位论文是衡量学生学术能力的综合性指标,它包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特别是创新能力,也即学位论文应当反映学生自己的真知灼见,以及学生自己的独特见解和构思。

如是导师的思想和见解构成学生论文的主要方面,那么是导师在写论文还是学生在写论文?导师根本不应该对学生的学位论文构成实质的贡献,否则的话,只能看作导师的论文。若确实有的研究是师生共同劳动的结果,那么这些论文可以共同署名,共享著作权,但这种论文不应作为学位论文。

若如首都师范大学规定的那样,只要学生与导师协商一致就可以成为共同著作权人,会带来这些后果:要么有的导师强迫署名,要么直接代笔替学生写论文。这些后果都会妨碍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的培养,败坏学术研究风气。

再者,指导学生写作是导师的工作职责之一,他为此付出的劳动,已在学校支付给他的薪酬和津贴中得到了补偿,不应再通过享有著作权获得额外补偿。 高校能否成为著作权人?学位论文既不是由法人主持,也不是代表法人的意志创作,更不是由法人承担责任,也即学位论文不符合构成法人作品三项要件中的任一要件,高校不是也不应成为著作权人。

基于写作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培养和考核学术研究能力这一前提,学位论文也不应该属于职务作品,高校不具有优先使用权。除非法定许可使用,其他情形下,高校若使用学位论文,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高校可以在获得论文作者概括授权之后对学位论文进行统一管理,代为许可、转让著作权,并应及时将收益转交给著作权人。当然,高校可以得到一定的管理报酬。

(四)课题成果的著作权争议分析 高校教师课题成果的形式包括论文、著作、报告(调查报告、实验报告)、总结、课件、网页网站,这些成果均具有著作权。课题参与人一般有两人以上,经常在署名权和财产权上发生纠纷。

高校的许多课题是由导师申报,然后由研究生去做。各人分工不同,对课题的贡献也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有时又很难区分,这会带来谁应该署名、按什么顺序署名、以及相应的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是作者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一种宣告。

署名是自负文责的一种承诺,成果一经发表,署名者对作品负有科学上、法律上和政治上的责任。依最具权威性的国际期刊《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规定:“所有计划列为作者的人应具备作者的条件,‘作者’应是在本研究中做了充分工作,能担负其发表内容的社会责任,并对该研究以下三方面同时作出实质性贡献: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为资料的分析和解释者; 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的重要知识内容;3.最终同意该文发表者。

仅参加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成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者也不宜当作者,一篇文章中对其主要结论加以评论的任何部分,均必须至少有一位作者负责”。实践中,有导师将学生视为打工者,课题实质工作由学生完成之后,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当成果发表时并无学生的署名。

在此种情形下引发了较多的争议,有的甚至对薄公堂。此类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通过合同形式对课题参与者的权利义务作一个约定;另一方面对学生的权利缺少尊重,不能平等地看待学生,将学生视为自己的雇佣者和服从者。

此类争议的解决,课题申报导师自身的素养与知识是关键。首先,导师应拥有法律知识,当参与人众多时,这显得尤为重要。

在课题开始之前,对参与者工作任务的分工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进行书面约定,当争议发生时,能有据可凭;其次,导师应当尊重参与者,特别是学生的劳动成果,保护他们的署名权、财产权等著作权;再者,应遵守一些基本的学术规范。例如,在课题成果署名顺序上,共同完成的有著作权的课题成果联合署名时,署名顺序按对该课题的贡献大小排列:第一作者是课题主要贡献者,同时又是直接责任者,享有更多的权利,承担着更多的义务。

除有特别声明外,第一作者就是第一权利、第一责任和第一义务者。

(五)教材著作权争议分析 1.教材能够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 教材是根据一定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际要求,为师生教学应用而编写的教学用书,主要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辅导材料等。由于教材种类繁多、内涵变化大等特点,在是否是作品问题上意见不一。

教材是不是作品,取决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的理解。基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理解,作品独创性指的是原始性或原创性,只要作者不是简单复制、抄袭,自己独立构架,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完成的文字,就是作品。

高校教材大都是高校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实践的总结,是其思想或情感的一种精心设计与精妙构思,是借助客观物质材料呈现出来的有形表达,是教师精神劳动的结晶。不论其表现形式,还是创作过程都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标准要求,因而教材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中的一种,教材的作者对其享有著作权。

2.教材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一经产生就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作者的认定,法律通常以署名为准,《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因此在法律上的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但教材作品的创作主体大多数是工作在各类高校的教师,他们与所属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或其他合同关系,创作的教材通常与其所从事的教学工作任务有着万千的联系,使得此类作品在归属上容易出现争议。

教材大都情况下是为完成教学任务、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而创作,是职务作品当属无疑。但高校教材不同于中小学教材之处在于,其内容往往包涵教师的科研成果,其个性特点比较明显,像讲义、讲授大纲等这类形式的教材又很少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这类教材不宜认定为职务作品,应认定为个人作品。

实践中,还有一些教材是由编委会、出版社委托编写的,那么这些教材的归属权有约定的遵照约定,无约定的归受托人所有。 3.修订后的教材著作权归谁所有 教材的使用年限一般较长,随着情势的变迁,教材一些内容、观点会变得陈旧落后,会有一些新知识、新观点的产生,教材新陈代谢不可避免,每年会有大量的高校教材需要修改、再版。

教材的修订若涉及作者或主编的更换,时常会引起著作权的纠纷。对于教材的修订,出版社有相应的要求,即:新版教材要删除陈旧的理论、观点,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和知识。

大部分教材讲授的是成熟的、公知公认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有争议的问题,也不会过多地讲授新进展类的内容。教材的修订是以旧版教材为基础,是对旧版内容的继承和发展。

正因为教材内容大部分是公知公认的知识,新旧版教材实质性差别很难体现出来。一旦更换作者或主编,不可避免会出现纷争。

为避免此类纠纷,若新旧教材无明显区别,应保留旧版教材作者,新参加人员增列为作者。若新旧教材差别比较明显或较大,新教材可以不列旧版未参加作者。

三、争议解决途径 高校著作权争议多有发生,著作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需采取综合保护措施,寻求多种途径加以保护。 1.培养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 目前高校教研人员普遍缺乏著作权知识,不了解著作权内涵,不清楚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有相当部分教师只知埋头著书立说与创作,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淡薄。这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即一方面不能尊重别人著作权,随意抄袭别人的创作成果,所以会频频出现抄袭事件;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实际上纵容侵权事件发生。

当侵权发生时,许多教师会只把矛头指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他人文明素养不高等方面,须知自己才是自己权利的最后捍卫者。若自己都罔视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又怎能指望别人捍卫和保护你的权利呢!高校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提高教师和其他研究人员的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

知识产权是一项法律制度,其权利是法定权利。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知识的增殖与扩展,文化的繁荣与发达,离不开发达的法律制度,离不开知识创造者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2.健全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 高校著作权争议常集中在两个大的问题上:一是何谓作品,即作品的认定上;二是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分上。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对职务作品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那么何谓“工作任务”,在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中都没明确规定。还有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单位作品的主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在该款中使用了“非法人单位”概念,尽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2款作了解释,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可是,这种解释是用模糊的语言来解释模糊的用词,“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本身意涵并不清晰,欠缺法律上的严格周延的定义,也没行政上的适切的界分。至于判断法人作品的“代表法人意志”的标准更是纠缠不清。

这些法律上的模糊之处,有待通过修法或司法解释给予进一步的明确。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主要是海洋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鲜有规定或没有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是作为一般原则来规定的,这就显得适用过宽。以后重新立法,宜将一般规定,改为特殊规定,且应以例举的方式规定适用的具体情形,这样有利消除争议,真正发挥立法的鼓励创新、保护权利的宗旨。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高校教研人员每年都有海量的学术作品问世,其种类繁多,形式多样。每天都有大量的交易行为发生,涉及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等方面;但同时每天又有很多侵权行为发生。

过去的那种依靠作者本人来管理作品,不仅成本高,而且力不从心,著作权管理由个体管理向集体管理势所必然。而目前大都高校没有统一的独立的著作权管理机构,相关的工作名义上是由科研处管理,实际上,科研的主要工作任务一般由院系分别管理。

由于管理分散,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其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争议不能及时地得到裁决,也就不能有效地维护教研人员的著作权益。 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由多名权利人联合起来,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的机构,包括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可以发挥集体组织的谈判功能,有利于为著作权人争取更多的权益;有利于发挥其在侵权诉讼中的抗衡功能,保障著作权免受侵害。此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有利于减少成本。

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交易的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也证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合理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减少了著作权人管理作品、监督作品使用的成本和使用者搜寻信息的成本以及双方谈判、签约成本。高校或单独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或设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著作权实行统一管理。

目前可行路径就是建立起一个权力相对集中、由各学科高级专业人员组成的校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校级行政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

一、科学规范的管理。待时机成熟,行政管理机构转变中介组织,实行自我统一管理,统一服务。

注释: 482名学生讨要论文著作权向公司索赔350万[EB/OL]. http: //edu. anhuinews. com /system /2008/09/23/002123386. shtm,l 2008-09-23/2009-7-28. 吕淑琴.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67. 游苏宁译.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J].编辑学报, 1991,

(3).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 1994.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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