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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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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08

浅谈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明责任(1)论文

论文摘要: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论文关键词:民事诉讼 程序 证明 责任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概念在我国学界有三种界说:行为责任说,双重含义说,危险负担说。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危险负担说又称为结果责任说,指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负担。

我们认为应当把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区分开来,因此赞成危险负担说。法律之所以要规定证明责任主要是因为有时会出现无论如何也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而法院并不得因此而拒绝裁判,这时只能假定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而作出裁判。

而证明责任作为一种败诉风险,也迫使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又称行为责任,指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存在的责任。它与证明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在于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和动因,前者是后者的派生或投影。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性质不同。前者为行为责任,后者为结果责任,是败诉的风险负担。

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前者产生于双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而竞相说服法官的必要性,后者产生于在案件真伪不明时法官也必须作出裁判。

(3)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发生转移不同。前者是一种动态的责任,在证据过程中会随举证必要而转移,后者是一种固态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由某一方当事人负担。

前者可以双方当事人负担,因为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另一方负担提供反证的现任;而后者只固定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4)能否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不同。有无举证必要,须视诉讼中的实际情况而定,无法对前者预先分配;后者在诉讼发生前就分配于双方当事人。

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负有证明责任的要件事实若不加以主张,便有受到法院不利裁判的危险。依据辩论原则,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和以何种事实作为诉讼请求的根据是当事人的事,法官对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张的事实原则上不予考虑。

因此,当事人为获得有利的裁判,须向法官主张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若不加以主张,法官在裁判时将认为该事实不存在。 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提供证据的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担证明责任。

但从实质上看,预置的证明责任使当事人知道哪些事实应当在诉讼中主张并加以证明,也即证明责任先于主张责任而存在。从上述分析看,两种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配合的。

但主张责任主要源于辩论主义的要求,而证明责任则源于案件事实的真伪不明状态及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要求。

四、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概念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交示同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一般来说,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负担证明责任,但因此而绝对化,由原先负担全部败诉风险会极不公平,特别是在证据控制在被告手中而原告通常处于无证据状态的情况下,就必然使原告负担过重,导致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严重不平等,也会使证明活动复杂化和导致诉讼不经济。

证明责任的分配还源于一定立法政策的需要,如在特殊侵权诉讼中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等。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由于分担证明责任的情况错综复杂,除在实体法中有少数规定外,各国大者求助于判例与学说。传统学说主要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

20世纪60年代之后,德国学者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损害归属性,企图取代和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我们的观点是采纳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要标准,并合理参照其他学说,对按此标准不能获得公平分配结果的少数例外情况加以修正。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者就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阻碍变更或消灭效果发生的事实由否认变更或消灭事实的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3、按通说分配证明责任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发生严重抵触时,应参照其他学说加以修正。

4、当实法等法律法规对证明责任的负担已作出规定时,从其规定。

5、尊重当事人合法达成的证据契约对证明责任分担的约定。 我国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

1、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侵权纠纷。对于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对一些特殊种类的案件进行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仍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也即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理进行分配。

3、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照有关规定仍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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