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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规范性的伯林式自由——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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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08

什么是社会规范性的伯林式自由——现代政治哲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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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主义意义的自由和规范意义的自由

有一次大家聊天,我对一个人说:你怎么会不知道井冈山在哪里呢?井冈山在江西呀。旁边一位反对:错!井冈山在北京。我嗤之以鼻。可是他说:井冈山不就是那个歌手吗?他现在去江西发展他的演艺事业了?这个事情说明,日常语言是不严密的;当我们在对话时,即使大家使用的是同一个名词,其实各自心中的含义可能并不一样,这就给我们的讨论带来很多的歧义和混乱。

大家在相互交流讨论时,第一步是要首先要明确说明各自所用词语的含义,我们可以把这称作“各自定义概念”。比如,当张三李四王五三个人在讨论时,先要各自说明自己使用“喜马拉雅山”这个词是表达什么意思。又比如关于“井冈山”这个词,张三说这个词的意思就是指江西的那座革命山脉,李四说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北京的那位歌手,王五说这个词的意思是他们公司生产的一种高科技产品。第二步是必须对词语的使用作统一的规定,以使他们的交流有效率和成效。比如三个人在使用“喜马拉雅山”这个词时,其含义在三人之间是统一的,这样用“喜马拉雅山”这个词就能使他们能顺利地进行交流。可是,在使用“井冈山”这个词时,则含义不统一,那么就要作出某种统一的规定。比如规定:井冈山作为山脉称作“井冈山A”,作为歌手称作“井冈山B”,作为高科技产品称作“井冈山C”。这样三人在讨论时就不会乱了。所以虽然大家对一个词怎么定义都可以,但在交流讨论之初,一定要作出某种统一的规定,使大家都统一明确其准确含义。我们可以把这称作“统一定义概念”,这是使交流讨论能顺畅进行的必要前提。

在政治哲学中,由于会使用一些十分抽象的词,所以先做好这个“统一定义概念”的工作十分重要。有人要肯定“自由”,他就把“自由”定义成一堆好的东西,比如自由听歌、自由搬家、自由点菜等;有的人要否定“自由”,就把它定义成一堆坏的东西,比如自由旷课、自由打人、自由闯红灯。看起来争论得很激烈,但因为从一开始没有做“统一定义概念”的工作,就事实上是各说各的话,对寻求共识没有帮助。又比如,张三说民主就是所有国民一人一票,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法律和领导人;李四说民主就是在立法和确定领导人时广泛征求国民意见,所以必须设立很多意见箱。张三会说李四搞的不是民主;李四当然认为自己做的就是民主,张三搞的才不是民主呢。这两人的争论同样也不会有什么结果,因为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对“民主”这个词的含义取得一个统一的定义性的共识。其实他们可以分开定义,张三的叫做“民主A”,李四的叫做“民主B”,如果两人都同意了这种分开定义,那么他俩的讨论便可以较为顺利地往下进行了。以后张三一门心事搞“民主A”,李四一门心事搞“民主B”。

“自由”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是一个非常不好的词,因为它的歧义实在是太多了,正如罗伯特·斯特瓦特所说:在所有政治思想中,“自由”是最模糊、最多歧义的词(Stewart,1996)。它太容易造成交流和讨论的混乱。如果我们对此视而不见,不管不顾地对“自由”这个词随意使用,只会把我们的讨论越搅越乱。因此,说话者必须十分小心、仔细地说,别人才能明白你说的“自由”是什么意思;听话者必须十分小心、仔细地听,才能明白别人说的“自由”是什么意思。为此,下面我们就对自由的含义作一些说明和界定。

有了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较为准确地使用“自由”这个词。比如一个大学生想去西藏旅游,而且她的大款爸爸给了她一万元,这样她在这方面就有“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可是,如果学校规定,学期中间一律不得出去旅游,那么不管她有没有钱,都是不能去的,因而她在这方面就没有“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又比如一个小伙子足球踢得很棒,看见一个绿油油的足球场,很想进去踢,这就是说,他有着踢足球的愿望和能力,有着“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可是,那个球场是一个公司内部的球场,非公司职员不得进去踢,因而他没有规范意义上的进这个球场踢球的自由。又比如一位农民进城做建筑工作,他赚了钱可以进商场为自己选一双鞋子,他有这个自由愿望以及能力,他就有了这方面的“非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而且商场也完全承认他有权利进来选购,所以他也有这方面的“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可是,他不能把自己的孩子送进他刚刚盖起来的小学,因为在这方面政策规定说:农村户口的孩子不能在城市的小学就读,只能回原居住地上学,这就是说,他没有这方面的规范意义上的自由。

下面我们就专门谈“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由”。

这种自由的关键是在于社会规范是如何规定的。这方面有几种情况。一种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体经常有着不同的规范。大学生不得谈恋爱曾经是一种规范,大学生能够谈恋爱则是现在的规范。一百年前的中国,一个人和谁结婚必须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种规范,今天婚姻由当事人自己做主,也是一种规范。另一种是“个人心中的规范”和“社会实行的规范”可能有所不同。如果今天一个大学反对自己的学生谈恋爱,那位学生就可以直接引用当前社会流行的规范,说自己谈恋爱是合乎社会规范的,所以自己有谈恋爱的“自由”。这种情况叫做“在现实中实行的规范性自由”。有的则是在呼吁建立某种规范,比如呼吁大学生可以结婚。这种情况叫做“某人呼吁在现实中实行某种规范性自由”。比如有人呼吁民营企业有进入电信行业的自由,有人呼吁出租汽车车主有自组公司的自由,有人呼吁中学生有自主择校的自由,等等。

规范意味着社会成员之间形成的共识,所以,要让某个规范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行,就不仅要自己支持这一规范,而且必须要让别人也支持或接受它。因此,当一个大学生说“我有结婚的自由”时,并不等于在说“我有两只眼睛”。我有两只眼睛和校方承认不承认没有关系,我的两只眼睛是自然存在;但是,如果校方不承认我作为一个大学生有结婚自由时,我就没有这一自由。我当然会争取这种自由,争取校方的承认,可是,在校方承认之前,我作为一个大学生,在现实性上是没有规范意义上的婚姻自由的。因此" ,一个人的规范意义上的自由,在现实性上是存在于他人的意识之中的。我只有千方百计地让别人承认我有某种规范性自由,我才会真的有这种自由。

二、伯林意义的消极自由

在这里我们谈三个问题。

第一, 什么是伯林意义的消极自由。

伯林在其经典名篇《自由的两种概念》中给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定义,对此大家谈的实在是太多了。我在这里仅仅试图说明一点:这两个定义都是旨在通过一系列社会规范为一个公民的生活划定一个不受外人干预的特定区域,在这个区域内他有完全的自主权;这个区域是一个规范性区域。

在那篇经典的一开始,他就说:人类历史上的几乎每一位伦理学家都颂扬自由,但这个词又太“多孔容易渗水”(porous),所以对它怎么解释都可以。没有必要在这里讨论它的超过两百种的含义,而只讨论其中两种。

他接着对“消极自由”给了一个界定,他说“消极自由”就是回答这个问题:

What is the area within which the subject is or should be left to do or be,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other persons。

翻译成中文是:这样的一个区域是什么?在这个区域内,别人是或者应该让那个主体去自己行为或者自己成为某种状态,别人不去干涉他。

张三下班回家,是听郑秀文的歌曲还是贝多芬的交响乐,这是属于张三的区域,李四如果去加以干涉,所有人都会说李四这种干涉是“不对的”,即是不符合社会规范的。张三究竟听什么音乐,是他的消极自由。在这里,“区域”不是地理性含义,而是活动性含义;它不是在地图上画一个圆圈,然后让大家看清楚圆圈的范围;而是在人们的相互关系上画一个圆圈,让大家都同意某些行为别人不能去干涉。

第二, 人们为什么要确立这种规范性自由?如何确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利益都是相互搅缠在一起,有着种种不一致、矛盾、冲突、看不惯等等。有的父母看不惯自己的孩子喜欢看台湾吴宗宪的那些游戏节目,觉得弱智、无聊;有的品德高尚人士看不惯有人在家看三级片;有的人不能忍受自己的邻居放很大声的摇滚乐;李敖的女儿住在北京的一个“高尚”别墅区内看不惯邻居别墅的主人在院子里凉晒内衣内裤;农户想在自己的地里种大米,但县长希望农户们都种油菜,以实施县政府的“万亩油菜花工程”;市民想买空调可以到国美或苏宁电器商场去挑一个自己喜欢的品牌,自己有这个自由;可是煤气公司希望市民到指定的商店去买指定的煤气罐。如果没有社会规范,上述种种利益和观念的矛盾、冲突就会天天发生,每个人都会力图扩张自己的利益和活动,从而难以避免地压抑其他人的利益和活动,结果每个人的生活都变得难以忍受。因此,划定一个个伯林意义的消极自由,划定那一个个活动区域,是完全必要的。

中国的三千年专制社会,欧洲的古罗马帝国和中世纪各个王国,百姓有没有一系列消极自由的规范性区域呢?也是有的。即使是奴隶,都有这样的区域。描写美国黑奴生活的著名小说《根》,里面说一个男性黑奴和哪个女孩子结婚,在一个特定规范性区域内,是有消极自由的。这个区域是:那位女孩子必须也是黑奴,而且必须是同一个主人的黑奴。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女孩子有三个,那位想结婚的男孩黑奴就可以在这三人之间挑选;当然,也需要女方的同意。

可是,为什么在专制社会结束前夕,广大百姓都会觉得自己没有消极自由呢?这实际上是日常语言表达的不准确。百姓不是没有消极自由,而是这样的区域太少太小;相比较起来,统治阶层的规范性自由区域则又多又大。更严重的是,即使是这少得小得可怜的区域,还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比如黑奴虽然在上述那个很小的区域内有婚姻自由,可是如果主人看上了那三个女孩中的一个,那个男黑奴自然就没有了选择那个女孩的自由。所以百姓的争自由,是在争那个规范性区域的扩大,以及那些区域能被有效维护。这样一种面对专制者争取更多消极自由的百姓的运动,被当时人们的日常语言称作“争取自由”。伯林说这一运动是现代的,在古罗马、希腊、犹太人、古代中国人以及所有古代文明中,都见不到这种观念及其社会运动。在西方,这一观念及其运动是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开始的。

公民张三如果要想扩大自己消极自由的规范性区域,并且这一区域能得到有效维护,就必须去争取。他要团结和自己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人,使用自己的互利性和争利性力量,去和他人进行博弈;他必须使新达成的均衡态及其规范,相比于以前的均衡态和规范对自己更有利。也就是说,新达成的均衡态及其消极自由的规范性区域,比以前有所扩大,而且得到了更强的维护,这样自己就有了更多的消极自由。

社会生活必须有行为规范,消极自由就是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它为每个社会成员划定了一个活动和权益区域,他在这个区域内的所有行为别人不得干涉,否则就违背了社会规范,就是犯错乃至犯罪。自由主义者正是强调社会规范的这个方面。伯林说,如果没有这样消极自由的规范,有权势的人就会很容易地夺走一般百姓的很多利益,百姓就会对社会没有归属感,不会焕发出自觉性、创造性、才智和动力;会出现“集体平庸”,百姓们会习惯屈从于权势者,建设性能力越来越萎缩。

消极自由作为社会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决不是只反映着要求自由一方的利益,好像一个人在争取自己利益时,只要加上“自由”二字,就具有了正当性,对方不接受就是理亏。消极自由一定是博弈双方利益、观点的交汇平衡点。张三李四是一对夫妻,丈夫张三希望在星期六出去下棋,妻子李四不愿意,那么张三有没有在星期六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呢?这取决于谁对谁的爱更多一些,张三如果特别爱李四,就会同意自己没有这个消极自由。还取决于两人其他方面的关系状况,如果张三长得高大英俊,看在这个份上,李四也就放张三一马了;如果张三长得贼眉鼠眼,李四就可能不同意张三有周六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了。总之在很多因素共同作用之下,双方经过恩恩怨怨、打打和和的反复博弈,终于达成了一个规范:每隔一个星期,张三有周六晚上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张三李四这一对夫妻达成了这一规范,另一对夫妻可能达成的是另一种规范,可能丈夫完全没有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再一对夫妻则丈夫完全拥有出去下棋的消极自由,妻子却没有做不做饭的消极自由,那位妻子必须做饭。

今天所有人都会承认每个人确实应该有一系列的区域,是政府、他人所不能干预的,否则,社会生活就会一团混乱,社会就会没有规范,结果对每个人都无好处。今天大家的争论在于:这样的区域到底是什么?一个人的哪些行为和利益属于这个不得被干涉的区域,哪些行为和利益不属于这个区域?在这种争论背后,仍然是各方利益的互利性与争利性的博弈。

第三,这种规范性自由确立以后的情况。

张三作为一个公民,必须有一系列自己消极自由的区域。这样的区域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划定。一个是政府和百姓的关系,张三的哪些活动是政府不得干涉的。另一个是百姓之间的关系,张三的哪些活动是别的公民不得干涉的。

由于这种区域是规范性的,所以就有规范行使的强弱差别。有的规范得到了很强的维护,比如顾客在登机前有自由权利去决定买还是不买飞行保险,如果机场命令顾客购买、不买不得登机,机场的管理层就会受到处罚。有的规范却并没有得到较强的维护,比如虽然法律规定买保险是自愿的,但有的码头就让顾客登船前必须买保险,不买不许登船,航运公司这样做,也没有人去处罚他们。

一旦某个消极自由的规范得到确立,大家关于这一规范所划定的区域就有了统一性的社会行为和社会态度。如果一个农民在自己的田" 地里种什么作物被社会确定为是这位农民的消极自由的区域,他人不得干涉;那么如果一个县长再去命令这个农民改种作物,县长就会被社会大众以及上级领导众口一词地批评指责。县长被认为是为了自己的政绩而罔顾农民意愿和利益,破坏了农民的自由。如果一间公司订什么报纸被社会确定为是这间公司的消极自由的区域,环保局非要他们订《环保报》,如果不订就罚款,那么环保局就会被社会大众以及上级领导批评指责,被认为是破坏了公司的自由。

反过来说,如果某人的一种行为不被社会认可为是消极自由的区域,那就不会受到支持和保护。一个说自己在马路上有任意穿行的消极自由,那就被认为是胡言乱语,闯红灯一定罚款,过马路必须要走斑马线;所以一个人是没有在交通方面任意而为的消极自由的。同样,农民没有种鸦片的消极自由,百货公司没有不设消防通道的消极自由,公司没有给员工极低工资的消极自由。

如果关于某种行为的消极自由的规范尚未得到确立,则会在社会上存在很多争议。比如主持人为了吸引观众,作出各种努力,但管理部门从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角度出发,要求主持人不宜穿过分暴露服装,不宜将头发染成五颜六色,不许在普通话中夹杂外文,不要模仿港台腔。这一规定颁布后,出现了一些争议之声。也许要再过一段时间,才能看清楚这一规定能否成为社会规范。

三、伯林意义的积极自由

消极自由为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和活动划定了一个个区域,也就是划定了一条条界线。这时,一个县长去命令一个农户由大米改种油菜,就被认为是侵犯了农户的消极自由,是破坏了社会规范,是为了自己的政绩而使得农户的利益受损。可是,那位县长可以这样说:我也是全心全意为农户的利益考虑的,我让农户改种油菜,是因为油菜的市场前景很好,比大米的市场前景好;对此农户并不清楚,只有我们做县领导的知道。因此我们对农户的干预是完全出于农户利益的考虑,所以说是正当合理的。

布坎南在《规范性个人主义基础》中,说明了“仁慈的家长制统治”的含义(布坎南,1991)。他说,仁慈的家长制统治者,真诚地努力确保百姓而不是他们自己获得高水平的福利或者效用。然而,他们并不认为每个百姓都知道什么对于百姓自己是最好的或者有益的。他们认为,他们虽然是局外人,但作为精通某个问题的专家,比那些百姓更了解怎样做对百姓自己有利。所以,即使是百姓自己也会同意,虽然自己这样做是被强加的,但事实证明确实对自己更有利,因此这种强加是百姓自己所欢迎的。

当农户遭遇县长时,看到对方是大学毕业,戴着眼镜,夹着公文包,西装革履,文质彬彬;身旁的下属和随从也都看起来人人精明强干,个个佩戴手机。农户心里就会觉得他们肯定比自己能力强,就心甘情愿地听他们的安排,种什么作物种什么树,办什么企业办什么厂,都依照县长安排的做。可是几年下来,事实证明效果并不好。在这方面曹锦清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对河南农村做了详细调研,用大量的事例说明了县领导、乡领导指挥农户的生产,基本上是失败的。同样众所周知的是,由政府人员指挥工商业生产也很不成功,所以要搞市场经济。父母安排指令子女的生活,在孩子长大以后,效果也越来越不好。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大致有两个。一个是知识方面的原因。哈耶克表明了,当一小组人试图为一大堆人安排生产生活时,由于这一小队人知识能力有限,所以效果不好。一个是动机方面的原因。也许父母会完全摒弃自己的利益考虑,全心全意为子女的利益着想;可是,除此之外的人与人之间就很难有这种关系。农户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妻儿老小,县长也有自己的需求、有自己的老小妻儿。农户有七情六欲,县长也是有血有肉。农户想着今年收成能好一些,自己孩子的学费有着落;县长想着上级来视察时观感不错,自己提升的可能性就大一些,看着自己当年的大学同学很多都已是市级干部了,自己50岁还是个县长,自然不太平衡。这样,当双方的意愿有所不同时,农户让县长决定自己的事情,自然效果不好;或者出来的效果对县长不错,但对农户不好。

如果以上两个因素在事实上并不存在,那位县长不仅能力极强,而且毫无个人动机,结果就是:县长替农户决策的确效果很好。农户们一定会感谢上天,让自己拥有这样一位好县长,农户们会全心全意地把自己的生产生活都交给这位县长去安排。这样的县长的确有,遗憾的是,发生的概率非常小,就像姚明的篮球天才在中国很少发生一样。湖北监利的李昌平的确是个为了农民福祉不顾自己仕途的人,但结果不是他把同事们改造成和他一样的人,而是自己被同事们排挤掉了。因此,农户们把希望寄托在这种概率很小的事情上,实际上是逆来顺受,任凭自己的生命之舟随风飘荡。

所以,当张三对李四说:我比你更知道怎样做对你更好,所以你应该把自己事情的决定权交给我。李四此时应该守住自己的防线,就像一个女孩子守身如玉一样。李四应该知道,自己好不容易争取来一块消极自由的区域,现在不能把这个区域内的决定权让出去,这个区域内的决定权只能由我自己掌握。这就是伯林意义的积极自由。

伯林说,积极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希望成为他自己的主人:我希望我的生活由我自己做决定,而不是由他人作出;我希望我的行为成为我自己意愿的工具,而不是他人意愿的工具;我希望我的行为都出自我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他人的目的;我希望自己是一个人,而不是一个物品、一个动物、一个奴隶。

伯林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必须结合起来,同时被社会奉行,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概念。

10个人拥有100亩土地,为了各自的利益,假设每人划给10亩地,这样每个人的利益似乎都照顾到了,每个人都在自己的10亩地里有了消极自由。这时如果张三说:李四虽然分到10亩地,但他根本就不知道应该种什么,所以为了李四的利益,还是由我张三帮他决定吧;大家如果听信张三的这番话,都支持张三去给李四做决定,李四虽然很不高兴,但也势单力薄,无力反对张三到自己家中做决定,那么李四即使有了10亩地的消极自由也没有用。所以必须全社会都支持李四对自己的十亩地既有消极自由也有积极自由,李四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如果李四有了积极自由,自己的生活要由自己做主,那么他就今天到张三的地里摘一把黄瓜,明天到王五的地里倒一堆垃圾,那这10个人的社会又会陷入混乱和纷争。大家确实承认李四有积极自由,但那一定只能在李四消极自由的范围之内行使,在那个范围之内,李四干什么别人都无权过问、无权去管。可是一旦越出了消极自由的范围,就没有了积极自由的权利。

所以我们可以把伯林的这两个自由合起来,称作“伯林意义的自由”。这种规范要求在千丝万缕相互联结的各人生活之间,划出一个个区域和界线;而在每个区域之内,都由个人自己做主。

问题只是:这一个个区域和界线划在哪里?为什么要这样划呢?

参考文献:

1、Isaiah Berlin: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from the revised version of his Inaugural Lecture, Two Concepts of Liberty.

Copyright © 1969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Robert M.Stewart, <Readings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Copyright © 1986,1996 by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

3、布坎南,《规范性个人主义基础》,转引自《财产与自由》,韩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91页。

4、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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