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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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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4-06-25

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劳动权益既包含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你喜欢,请继续关注查字典范文大全。

劳动者的出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受到了侵害。就与他们的生存息息相关的劳动权益而言,与他们付出的血汉相比,无论是在工作机会、劳动报酬还是在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作为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他们的付出与回报严重不成比例。

本劳动法学论文首先从三个方面对劳动权益的相关概念做了界定;其次针对上述现象分析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关键词】 劳动法学 问题 措施

第一章 劳动权益的相关概述

1.1 劳动权益的含义

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的,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在以往的各种论著中,有时并没有严格区分劳动权、工作权和劳动权益等概念,往往不加严格区别地混用,本文认为,明晰的概念是正确研究的基础,特在此处将劳动权益的概念进行界定。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即国家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权益则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包含了劳动权本身,更侧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也没有严格意义上对应的义务主体,因此,在提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时候,使用责任主体更为科学。

劳动权的实现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和核心,保障劳动权益的过程就是实现劳动权的过程。劳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法律宣言的权利。广义上的劳动权可以等同于劳动权利。

狭义上的劳动权仅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由此获得的利益,即通常意义上的就业权,及由此引申出的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与人们通常使用的工作权基本同义。

由于劳动权益是指与劳动相关联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因此劳动权益对应的应是广义上的劳动权。本文选取了劳动权益的概念作为研究的对象,以劳动权的实现和法律保护作为解决问题的基点。

1.2劳动权益的内容

劳动权益是由一系列权益所构成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益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方面,从劳动权益的内容构成来看,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层次。属于人身方面的权利有职业安全权、自由择业权、休息权;属于财产和经济方面的权利有劳动报酬权、福利权和社会保障权;属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权利有结社权、职业教育权、民主管理权和罢工权等。 可见,劳动权益既包含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同时也包含政治参与的权利。因此,保障劳动权益必须从人身、财产、政治参与这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与其他权利的实现相比,劳动权与不同的特征在于其义务主体呈现出特有的复杂性。“对处于失业状态的人而言,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就业权、工作权,是指劳动机会的请求权,相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就业状态的人而言,劳动权是广义的,是指休息权、报酬权、培训权、社会保险权、职业安全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用人单位是其相对义务人。”

1.3劳动权益的保障方式

与其他权益的保障相比,劳动权益与众不同的特征在于其责任主体呈现出特有的复杂性。对处于失业状态的人而言,劳动权益的内容仅仅意味着狭义的劳动权的获取,即就业权、工作权,是指劳动机会的请求权,相应的保障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对处于就业状态的人而言,劳动权益包含着完整意义上的劳动权,是指休息权、报酬权、培训权、社会保险权、职业安全权、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用人单位是其保障的责任人。劳动权实现的复杂性,使劳动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方式相应地呈现多层次性,最基本的保障方式可分为就业状态劳动权益的保障和失业状态劳动权益的保障。

1.就业状态的劳动权益保障

就业状态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是围绕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权争议产生的,其责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应该涉及报酬、休息、福利、保险、培训等各个方面,这是保障劳动权益的重要依据。

2.就业状态的劳动权益保障

对于失业状态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对就业权、工作权的保障即保障劳动者能够平等地获取劳动机会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关键所在。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和政府是主要的保障责任主体。国家应培育和发展发达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但市场就业不是实现劳动权的唯一方式和途径,因为市场失灵、市场缺欠是不争的事实。国家还应实行宏观调控,通过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适度引导、干预劳动力市场,为就业弱势群体提供实现劳动权的条件和机会,改变就业弱势群体在就业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状态,实现劳动权实现上的实质平等。

第二章 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劳动就业权受到侵害

狭义的劳动权,主要是指劳动就业权,又称工作权。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即只有实现就业,劳动者的其他劳动权利才有可能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实现。劳动就业权作为工作权,一般包含两重含义:一是自由工作或就业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两个内容,即平等就业权和自由择业权;二是请求提供有报酬的工作机会的权利,又称职业保障权。关于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平等就业权的实施,主要是反对就业歧视。国际劳工公约关于“就业歧视”的基本含义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主要在平等就业权方面受到了歧视。平等就业权在劳工立法上既表现为就业准入的平等,也表现为就业待遇的平等,而后者包括工资待遇、职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现实中,农民工由于自身文化水平低、缺乏现代工作技能往往只能进入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就业不稳定、管理粗暴、没有升迁机会的次级劳动力市场。

就业,属于没有取得正式的职工身份、地位不很稳定的“非正规就业”。农民工的非正规就业,与城市正式职工相比处于两种完全不同的就业和工资体系,农民工往往干着城市职工不愿干的最脏、最苦、最差、最危险的工作,却拿着最低廉的工资,、同时任意克扣、拖延甚至拒付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

此外,除了工资以外,农民工不享受任何福利保障,没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甚至子女的受教育权也曾经受到严格的限制;

第三,农民工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十分松散,随意解雇农民工的现象比比皆是,同时雇主常常借虚假合同、任意变更合同内容无情压榨农民工的血汉。

另外,90年代开始的国有企业改革导致大量城市职工下岗,许多城市政府为保护城市劳动力的优先就业权、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一度出台了种种政策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如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总量控制、职业、工种限制,强制性收取管理费和用工调节费等导致了针对农民工的严重的就业歧视。虽然目前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歧视已不多见,但传统的户籍制度导致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却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这一体制是阻碍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实现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实现依然任重道远。

2.2 劳动报酬权没有保障

我国的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作了相应的规定:(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2)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5)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可以说,我国大多数城市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权得到了很好的保障,目前问题最严重的是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工资普遍比城市职工低,根据有关调查表明,同样是从事非农劳动,拥有非农户口者的平均工资是拥有农业户口者的1.78倍;此外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且长期得不到提高。二是克扣、拖欠工资,据全国总工会公布的资料显示,2004年以前,全国进城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有1亿人左右,即每名农民工平均被拖欠1000元左右,近70%的农民工有过被拖欠工资的经历。同时,雇主拒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在解除合同后,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农民工经济补偿等现象也层出不穷。

2.3没有完整的劳动保障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尝试和建立之中,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方面,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已经渐成体系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农民工没有被纳入这个体系之中。

第一,在社会保险方面,城市劳动者已经具有统一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体系,工伤保险正在建立之中,但是,城市劳动者被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的人口还仅仅是有限的一部分,更不用说农民工了,他们根本不在保障范围之中。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基本是依据户籍制度设置的,农民工基本未被“覆盖”。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国家从未放弃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许多地区一直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体制建设进行积极探索。

第二,在养老保险方面,已经有“北京模式”、“深圳模式”、“上海模式”几种实践经验;医疗保险方面,除个别地区探索建立城镇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外,在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引导流入城镇的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在社会救助方面,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一般很难或不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或补偿。北京市丰台区的抽样调查也再次证实了这一点,在接受调查的人中,35.5%的民工曾经失业,但是全部是靠自己的努力及亲朋的帮助度过难关,没有一个民工得到了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这些人年平均支出医疗费885.46元,其中劳动单位平均为他们支出72.3元,90%以上的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四,在劳动福利和社会福利方面,我国劳动者的劳动福利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比较微薄,但是为了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城市劳动者还或多或少地享有一定的福利,如:对子女教育支出的福利、享有休假的福利、改善生活条件的福利如住房补贴等等。这些都是农民工从来没有享受甚至从来没有奢望过的。

第三章 完善劳动权益及其法律保护的策略

3.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虽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某些规定已显陈旧,这也给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劳动立法,使其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增加可操作性,加大对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使劳动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使用人单位无法规避法律,从而使广大劳动者从中获益。

同时,为了使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简化权利救济程序,不宜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应实行或裁或审的制度,以便节约成本,并且适度延长时效时间,给劳动者维权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此外,对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可实行仲裁或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制度,并明确将因仲裁或诉讼所引起的律师费纳入到用人单位赔偿的范围之内,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劳动者纳入法律援助对象之列,从而使广大劳动者不因经济上的原因丧失维权机会。

3.2加大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一要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劳动合同备案、工资保障准备金等预警制度,预防劳动者的权利受损。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彻底清理歧视性政策,确保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劳动者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通过专项培训提高劳动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明确其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劳动监察执法部门要定期制度化地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用人单位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安全保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加大对侵犯劳动者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切实解决执行《劳动法》不到位问题,严惩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

三要为劳动者提供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畅通途径,建立健全劳动者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以方便劳动者维护权益。

3.3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

劳动者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

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劳动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二是创造多种渠道的咨询和技能培训的机会。可以把一部分社区学校向劳动者开放或者开办一些针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也就是提高了劳动者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是建立公共卫生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预警制度帮助政府对分阶段期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事先有一个充分的估计,选择最佳应对策略并作好应急准备,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劳动者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但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实现“高福利,窄覆盖”的向“低水平,广覆盖”的转变,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3.4提高劳动者的基本素质

重视开展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自身法律素质,从而更有效维护其自身权益。培训最基本的内容是《劳动法》《合同法》等当前相关的法律,使劳动者知法懂法,自身劳动权益遭到侵害时知道有法可依。劳动者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培训中应多以案例教学等便于劳动者学习和掌握的培训方式,有效提高他们的学法用法意识。

要加大整个社会范围内的普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使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能在一个良好的法制大环境下顺畅进行。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将对劳动者的普法培训落到实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劳动者培训方案,比如配合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短期培训,根据典型案件举行讲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和义务法律咨询等。 由于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普遍不强,不知法、不懂法成为他们维权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因此,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敢于、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除了提倡他们自己学习法律条文以外,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承担起责任。如:规定在务工前培训时,将学习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纳入必备内容之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这方面的普法力度;通过工会组织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等。

第四章 总结

总之,一个发达、民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树立起一种人文关怀的立法和司法理念从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劳动者群体更多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使每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都能够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另外,我们还应该发挥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社会舆论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爱劳动者,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良好环境。

另外,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过程中,社会和公众的积极参与将起到重要作用,相信在政府和全体人民共同的努力下,未来的劳动者群体将会真正成为工人阶级的一员并享受到其应有的权利,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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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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