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浅析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

浅析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3-08-17

浅析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发生了普遍的改变,对于家庭的功能的观念也在悄然改变。非婚同居的现象普遍的增加,从而随着两性关系的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等纠纷也有普遍的上升。在很多国家都对非婚同居用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加以规制和保护,以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却是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的,笔者立足于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对非婚同居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其的立法问题提供参考建议和价值。

二、非婚同居问题的争议和立法现状

(一)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的提出

首先对于非婚同居及其财产纠纷的争议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一方面人们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不承认非婚同居,也不鼓励非婚同居,并且中国非婚同居的人数远远没有达到国外那么大的规模。但是,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思想的开放和包容性,使得非婚同居现象渐趋普遍,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对此加以规制,避免滞后性。杨立新教授认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①中山大学张民安曾对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重点论述了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权。他认为,对非婚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应以协议制为原则,婚姻财产制为补充;非婚同居配偶间应该设立有条件的遗产继承权。②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留志博士提出非婚同居立法规制原则,即区分对待原则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不能赋予非婚同居以婚姻的效力,否则婚姻法的价值追求将会受到冲击;法律在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时候,应该持一种中立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不加倡导,但也不加贬斥,仅将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给进行调整。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首先要明确的是非婚同居制度的法律地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被认为是非婚同居。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改变了以前认为非婚同居为非法的立场如果双方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并没有认定其为非法行为。并且,同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随后。《婚姻法解释二》出台,法院不再受理同居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并且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其次,对于非婚同居财产问题的法律制度现状。非婚同居发生纠纷后的财产大致归属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划分,没有约定的则为双方各自所有,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等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一般共有,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的标准,还有很多情况下是依照按份共有的原则来进行划分的。目前《婚姻法》并没有对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进行规定,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审理非婚同居案件都是依照《民法通则》或者《合同法》来进行的,我们都已经意识到在这个开放的社会,非婚同居问题虽然不像婚姻那样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它确实更需要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非婚同居的现象在增加,但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提高,他们选择同居的时候并不会有合意签订合同的法律意识,所以是盲目的选择了同居。等到非婚同居的关系破裂之时,便会引起各种财产纠纷,并且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三、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研究

(一)英美系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规定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它以判例法的方式来对非婚同居制度来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美国司法判例表明,美国更偏好当事人在尊重双方意愿和自由的情况下,用合同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人身及财产关系,赋予非婚同居合同的合法性,只要该同居合同是当时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就赋予它法定效力,并予以保护。当事人既可以保持同居关系,还可以通过合同来对双方非婚时期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包括对财产权的享有、对子女的抚养以及继承权的享有。

英国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也是由否定到认可进行转变的。英国通过判例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立法规定。一方面,英国人除对土地和房屋外,调整夫妻、同居伴侣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与调整一般社会成员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基本相同,一般通过契约或信托法来对财产问题进行规定。另一方面,非婚同居者没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英国借助合同的方式来调整同居关系,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抚养、相互赠与、设立财产信托等事宜进行协商约定,并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非婚同居这不享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他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在遗嘱中给予对方这样的继承权,当然非婚子女不受此影响,均享有继承权。

(二)大陆法系之法国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规定

法国主要通过紧密关系民事协议来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现《法国民法典》第515―l条规定,所谓“紧密关系民事协议”(PACS)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这种紧密关系民事协议和前面提到的合同相对理论一样,都要求具有缔约能力的的双方要在尊重彼此意愿的基础上,对同居期间的人身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并且不能违背禁止性条件还要到相关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财产的约定,在明确所有权的情况下按照约定执行,如果约定不明确则双方平均分配,如果财产取得日期不明确的则默认为是签订协议之后的财产。非婚同居协议之后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共同所有,并且对半平分。当事人因共同生活以及共同住房所产生的对外债务是由同居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非婚同居双方有相互之间给予实际的帮助的强制义务,这种强制义务的标准一般低于夫妻之间的扶助标准。另外,和英美法系的国家一样,非婚同居双方不产生法定继承权,但是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或者遗嘱的形式进行继承。法国主要以合同方式来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法律也给予非婚同居者最大的自由,最少的约束。 四、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的构想

(一)非婚同居存续期间同居财产的归属

第一,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同居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契约来约定同居前财产及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法律应充分尊重同居双方的财产约定,不对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及种类做出任何限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目前我国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而非婚同居者的法定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非婚同居者为了享受比婚姻更大的自由而选择同居,当然不包括与对方共有财产,因此只要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婚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非婚同居关系而混同,同居另一方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和干涉,非婚同居者可以约定采取婚姻法中的任何一种财产归属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的结合,但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只能适用分别财产制。推定为共同所有的条件是财产不能证明为那一方所有或者财产不能分割。

第三,事实合伙作为补充。事实合伙是指非婚同居者就财产分割上视为合伙。非婚同居者在同居期间和同居关系终止时都涉及到财产分割,事实合伙可同时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

(二)共同生活费用的承担

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是每个同居家庭必然发生的事实,作为维系同居生活不可缺少的部分,对共同生活费用的承担法律应加以确认。③否认彼此间存在共同生活费用的支付义务,并拒绝对此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难以维系和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共同生活。当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日常生活时,另一方如有能力应单独承担共同生活费用,以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进行,此时,生活费用的负担转化为扶养义务。在非婚同居者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非婚同居双方不但现实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而且发生收入和财产上的混同,并有一方辅助另一方的情况存在。

(三)债务的负担

非婚同居双方共同生活,他们可能会因共同生活而产生对第三人所负有的债务,也可能为生育子女,抚养子女而发生一些费用,对于当事人的个人债务,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其性质而区别对待。根据契约自由原则,非婚同居双方应根据订立的契约来负担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共同承担、分别承担、部分共同承担或部分分别承担,如果双方对共同债务没有约定,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双方各自负全部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先后请求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全部或部分给付,也可以同时请求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全部或部分给付。

(四)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关系解除后会引起的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和经济帮助补偿权,非过错方的赔偿权等财产纠纷问题,我们总结主要有以下建议:第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按照同居契约进行财产清算或分割。如果没有订立同居契约,按照合伙原理进行清算或分割,对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予以承认,非婚同居一方财产的形成、维持、增加是基于同居另一方在共同生活中从事家事劳动的特殊贡献,财产享有方应合理地给予补偿。第二,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应妥善处理债务的清偿问题,债的效力不因非婚同居关系解除而改变。为共同生活在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为抚养子女、满足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基于共同生活的住房而发生的费用为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最终分解为双方的按份责任。第三,经济帮助请求权。在配偶间存在法定的扶养权利与义务,而非婚同居双方之间不存在这种权利与义务,但基于共同生活也产生共同生活费用的给付义务,在非婚同居期间,生活困难的一方依靠对方生活,当非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如果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任由其脱离家庭流入社会,必然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负担的增加,也违背了立法规制非婚同居的宗旨。因此,在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也赋予确有困难的一方享有经济帮助请求权,但应规定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

五、结语

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也越来越多,而我国立法规制方面却存在不足。关于这个问题,本文参照和借鉴了国外的经验,提出了几点关于同居财产分割的问题,希望以后我国的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制度能更加公正公平,也更好的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注 释:

①杨立新.确认准婚姻关系的必要性及其一般规则[EB/OL].http://www.jcrb.com/zyw/n469/ca332234.htm,2007-3-12.

参考文献:

[4]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2007:73.

[5]姚婕.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思考[D].西南政法大学,2012-3-8.

[6]张影.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性质与归属[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2):73.

[7]关于美国各州法院在对待非婚同居上的对立甚至矛盾的处理及案例详见:周晶.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D].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5:34:38.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美丽的秋天
我的自画像
我和爷爷家的来宝
爱上网的小姨
给心爱的书包洗澡
令我感动的母鸡
滥竽充数(续写)
我的课余生活
爱什么颜色
土地爷爷送给我一袋麦子
我家的小龟
秋天
第一场雪
假如我有翅膀
家乡的黄包车
公安入党申请书
士兵入党申请书
大一新生入党申请书
教师入党转正申请书
护士入党申请书
工人入党申请书范文
军人入党申请书范文
职工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
大一入党申请书
幼儿教师入党申请书
07大学生入党申请书
军校学员入党申请书
中专入党申请书
2007教师入党申请书
浅谈毛泽东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创造
基于建立健全我国现代公共政策研究组织的制度条件分析
关于影视音乐在声乐教学中的应用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简析
台北捷运的经营管理经验
浅谈大国在中亚的利益交织
广州地铁五号线第三方水平位移监测的实践
浅谈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论中国审计资源配置方式的特殊性及其优化(1)
浅谈后农业税时代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于对和平与发展时代主题的再思考
对我国行政垄断的反思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邓小平发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在古筝演奏中如何发挥高水平的表现力探讨
论会计电算化环境下的会计档案职能(1)
《胖乎乎的小手》有感
《月亮的心愿》教案2
《棉鞋里的阳光》教学设计一
《月亮的心愿》教学设计三
《月亮的心愿》教学设计二
《棉鞋里的阳光》教学片段及其评析
《月亮的心愿》教案1
《胖乎乎的小手》教学设计二
《胖乎乎的小手》教案2
《看电视》教学设计
《月亮的心愿》教学设计四
《看电视》教学案例及反思
《月亮的心愿》教学设计一
《棉鞋里的阳光》教案3
《棉鞋里的阳光》教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