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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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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论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

我国的诉讼法和实体法都是用于规范公民行为活动的正式法律条文,二者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影响。诉讼法是较为典型的程序法,而实体法则是规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从法律实践过程来看,二者间的关系较其微妙,但都用于维护我国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变革,诉讼法的价值凸显出来。诉讼法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到非法侵犯,还能重新理顺较为复杂的诉讼关系,维系社会各群体组织间的和谐相处。

一、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概述

长久以来,诉讼法与实体法间关系是国内外法学理论界热讨的议题,二者具有独特价值的同时其间又存在着较为和谐统一的关联,相互依存,互相影响。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社会分工逐渐细化的直接影响是立法分工的日益细化,立法体系从诸法合体向诸法并立演变是法律环境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的变革也证实了这一趋势的存在。而且,只有通过这个变革过程,不同法律部门自身的独立性才得以凸显,为社会的稳定和谐贡献其独有的价值。就目前我国法律环境状况来看,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关系仍在不断磨合之中,并且二者之间的渗透性作用越发明显,致使各项法律的界限日益模糊,以便于构建出崭新的法律体系。

(一)诉讼法内容概要

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从其职能上来看,诉讼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我国的诉讼法是规范公民诉讼活动的法律,包括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主体内容[1]。简单来说,诉讼法是矛盾各方需要对薄公堂时所需遵循的行为规范。相对于实体法而言,诉讼法并没有具体的主体内容,它仅作为一种法律程序独立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对实体法的实施过程起到了一定的强制性作用。可见,诉讼法在一段使其内的发展要与实体法相互对应。

(二)实体法内容概要

从对法律体系框架的研究内容中可以看到,实体法的内容较多,且每项法律之间的关联性较弱,可以说是互相独立的内容,但从整体来看,实体法的内容又互相渗透。从狭义概念上讲,实体法指的是规定具体权利与义务内容的法律,它也可以被称为是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诸如民法、婚姻法、公司法等主体内容都是我国实体法的组成部分。从广义上来看,实体法是相对于程序法而言的,实体法更为具体,且能够处理某一个实际问题,解决实质性的争议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团结,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做有力的辩驳。总的来说,实体法的主要功能是界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各自的利益处于一种平衡状态。

(三)简要阐述诉讼法与实体法间关系

纵观全球的法律体系,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将法律体系分为两部分内容,即主法与助法。其中,该法系认定实体法是当前社会体制中的主法,起到了一定的主导作用,而诉讼法作为一种近似工具的法律成为助法,起到了一种督促与强制规范的作用。当然,构建这种法律格局有一项极为关键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国家的实体法律较为完整,不存在任何领域的法律疏漏,这样才能使得诉讼法得以发挥作用,激发出诉讼法的强制性职能,对具体的结果实施合理判决即可。由此看来,法律体系中的实体法占据了主导地位,但从实践过程中发现,实体法并不能够起到主导诉讼法的作用,而且,诉讼法的执行力度要强于实体法。可见,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人们以往构想中的主法与助法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作用、互相依存的关系,并且,在社会的发展变革进程中,二者之间所做出的每一项细微调整都使得法律环境更加完善[2]。

1.有关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的辩驳

通过对比我国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研究现状的内容,可以清楚的得出以下基本论断,即我国民事实体立法越来越贴近民生,每一项独体的法律条款内容都呈现出社会发展变革过程中的特点,实体法立足于我国每个阶段下的客观状况,而且,越来越多的民间事、民商事惯例被纳入实体立法中。相对而言,我国诉讼法研究的内容则更侧重于引入西方司法程序的理念。通过学习外国先进的程序设置,将法律主体内容中的精髓与我国现阶段法律主体进行互相融合,才能使先进经验发挥其能效,扩充到我国实际法律体系之中。总之,吸收国外传统的法律文化,并且使其融入中国现实的实体法内容之中,可以促进我国法律环境的健康发展。

2.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区别辨析

从法律所规范的主体内容来看,实体法是规定具体法律责任的法律,且实体法的执行依赖于诉讼法的强制性。而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有其独特的存在价值,现阶段,该法在我国社会体制环境下已经能够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存环境的健康发展。举一个例子来看,实体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例如:《刑法》是一项实体法,无论诉讼程序的进展如何,只要人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某些具体法律规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比如,《民事诉讼法》本身就是一项诉讼法,其中规定了在使用《刑法》等实体法过程中所要遵照执行的具体法律程序。

二、我国讼程序在以往运行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发展瓶颈

以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为例,对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做以阐述。从以往实践来看,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的论题并未形成明确的结论。从二者间关系的发展形态来看,我们既要摒弃程序工具论,发现诉讼法的价值,又要防止片面强调程序价值而人为割裂两者的天然联系,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极为不利。总之,它们的关系并非谁是主、谁是辅助,也并非谁是目的、谁是手段,而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一)诉讼法与实体法的立场出现分歧

从长远来看,诉讼法与实体法都是以体现民众的基本意志为立足点,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共同目标,二者的发展方向是极为统一的。另外,诉讼为集中表现方式,它与实体法之间的关系是穿插关系,二者互相衔接、互相影响、互相作用[3]。从法律结构的角度来看,它们独立而非分立,依赖却不依附,共同支撑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架构,维系社会群体环境和谐稳定。

(二)诉讼程序遭遇到发展桎梏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来看,即便我国法律界人士借鉴诸多国外法律理论来完善国内的诉讼程序,使得诉讼法的发展较为快速,但诉讼主体内容一直得不到有效落实。究其原因在于,实体法的内容不够完整,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条款内容,以及法律漏洞。以下仍以《民事诉讼法》的主体内容对诉讼程序发展的阻碍进行具体阐述,并能够正视这些发展中的瓶颈,进而将诉讼法在我国社会环境中的地位扭转过来,使诉讼法与主体法平衡发展。

1.一般管辖原则的出现阻碍了诉讼程序执行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在发生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争议时,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必须到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才能称其为走正当的司法程序。可见,一般管辖原则的出现是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道门槛。

2.诉讼程序对原告的资格有明确的界定

在实践过程中,诉讼程序的执行关卡接二连三。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有关国家机关不能成为适格原告,大大削弱了消费者维权群体的力量。

3.诉讼的门槛过高

我国现行的代表人诉讼难以满足对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在现实诉讼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法人同时被多原告实施诉讼的情况,这与诉讼难、程序繁、门槛高不无关联。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费用也过高,致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从诉讼法与实体法间关系窥见诉讼法的实际价值

一般情况下,如若诉讼法当中的诉讼程序遭到违背,那么即便是实体法的判定结果是正确的,也依然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只有将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区别认识清楚,将二者间的关系重新理清,才能在具体的环境下,给出正确的法律结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诉讼法在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目前实体法的某些疏漏,将实体法的内容做出有效补充,以免给非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我国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问题。总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进程中被赋予了更重要的价值。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是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的最为重要的价值体现。从概念上来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在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共同作用下,诉讼法发挥着其应有功能――将静态的法律形式转化为动态的法律形式,并且,将纸面上的公民权利转变为现实中的公民权利。

(二)理顺医患关系

在当今社会,医患之间出现纠纷已经屡见不鲜,这是新型社会医疗体制下所必然出来的结果。一方面,老百姓享受看病的权利,一方面,符合资质的医生又具有对患者进行处置的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医患关系并不十分融洽。随着诉讼法在我国社会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融合,就可以通过诉讼法来理顺医患关系,填补了以往这部分法律的空白,维系社会环境更加稳定和谐。

(三)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

在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量正在逐渐增强,并且借助社会媒体舆论来稳固其重要地位。由此可见,通过诉讼这条纽带,无论是刑事诉讼法与刑事实体法还是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各项联系将更为紧密――实体法进行第一次权利义务分配,而诉讼法则规定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处理问题。实体法为诉讼提供了裁判基准,诉讼法则为实体法提供了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使其按照既定程序来执行。

四、结语

从国内外的诸多法律主体内容变革发展中可以看到,有关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间关系的辩驳一直存在。在实践中发现,二者在诉讼中能够彼此渗透、彼此影响,并且,二者能够构建出一种较为和谐的关系,共同维护法律主体的权威性。近年来,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看,诉讼法的格局越发大气,并且为社会的稳定贡献其内涵价值,即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理顺医患关系与平衡社会各项医疗体制及增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等内容来凸显其独特价值,并以此来维护我国法制环境健康发展,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整体信用体系的建立,用法律来治理社会环境、保障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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