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26
反家庭暴力法的四大看点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关注依法治国并提出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人民权力的保障书,是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和文件赖以产生的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是宪法的实施,其是中国全面的反家庭暴力的鼻祖法,具有纲领性、基础性地位。《意见》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专门指导反家庭暴力的文件,其实践性为家暴立法作出了指引。我们将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简析此次立法的四大主要亮点。
一、增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被公认有效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也会是本法出台后的最大亮点,国外诸多反家暴的立法中都有此项措施。在将要或正在面临家庭暴力的情境下,受到危险的人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保护自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仅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其范围也扩展到与受害人人身安全相关的财产领域。人身安全是首当其冲要保护的对象,自不待言。物质是生活的最基本需求,综合各方面来看,把经济暴力纳入反家庭暴力的范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们应充分肯定将其入法的价值。社会持续进步,个体的权利保护需求将会不断增加,相应的,权利保护的内涵和措施也应同步提升,社会法治要进步,还需立法的前瞻性、预见性。假如受害人就家庭财产问题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不仅提高司法成本,无疑也会给受害人徒增烦恼。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注重预防高于惩戒,其实施效果显著,能够有效避免导致更大的损失。各国在反家暴方面早有立法,对其的解读也不尽相同,但相当一致的是很多国家的家庭暴力范围都包括经济控制,可以预测,随着历史的演进,将有更多的范畴被纳入家庭暴力,并因此让个体也有了强大的法律后盾做保障。把经济因素纳入家暴立法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有利于增强大众的法制共识和维权共识,更加促进了法治的进步。
二、婚外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现代化建设中,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得以完善,新法的制定与实施都要建立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之上,不提倡草率另立新法,应尽量发掘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规制,或者通过改善我国现行法而后适用,最大化发挥法律规范的保障作用。
“征求意见稿中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外。”“《意见》开篇即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意见》的此项规定表面上与上述征求意见稿稍有差异,但其宗旨、目的却是一致的。这些类型的关系,它是超越概念中的“家庭”这一范畴的。如果肆意草率扩大家庭关系的外延,无益于反家庭暴力法律的有效施行。对这种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可以通过现有的刑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规范来调整。《意见》的此项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我国犯罪与刑罚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而制定的,其实质上是与征求意见稿相吻合的。“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
诸如“家丑不可外扬”等不良传统观念在国人精神世界里根深蒂固,这导致了多数遭受家暴的受害人没有意识到要树立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观念。若不尽快发挥家暴的有效干预机制的作用,个体权利谈何得到及时维护。为了起到对施暴者教育与震慑的实际作用,在实践探索中公安机关对施暴者实施建议和告知、劝诫等柔性行为把家庭暴力遏制在萌芽中。
告诫是针对后果不太严重的并且违反法律、法规的,或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有失公正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行政指导,有利于促使加害人纠正不当行为。虽然书面告诫具有软法性质,但其约束力不仅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行为而且具有惩戒作用。日常生活中,家暴行为多发于夫妻之间,双方就性格冲突、感情摩擦、家庭琐事等发生争执,一方冲动之下动手打骂另一方,或以殴打、禁闭等方式造成另一方身体、精神自由受到限制或剥夺,此行为影响相对较小,尚未达到治安管理的调控范围,亦未触犯刑罚的底线,公安机关可根据申请出具书面告诫书,警告其不得实施家暴行为,并抄送相关组织监督,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此外还包括父母超出孩子承受能力以打骂形式教育子女,儿女不善意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造成老人心里伤害等行为。江苏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了书面告诫的范式,告诫仍不能制止家暴行为的,必要情况下,可以成立犯罪情形由人民法院酌定从重情节。从试点效果来看,书面告诫制度有效遏制了加害人的家暴行为,至少在警示、教育和证据层面都有助于实现事前防范制止而不是做事后诸葛。
四、设置处罚考验期增设家庭暴力罪
家庭暴力广泛地存在于家庭婚姻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遭受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为了维系家庭的完整,受害者往往选择以包容的心态处之。在针对家暴的措施中设置考验期制度是法治的进步。当施暴人的行为超过一定限度达到违法的程度,必定应追究其责任。然而,受害人明确表示能够谅解并请求免于追究施暴人的相关责任,可给定一个适当的考验期,此间,只要加害人表现良好,积极改过家暴行为,期间终结,可对施暴人免予追究其责任。因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提倡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如果只要加害人的行为违法或者犯罪就必定惩罚,往往会破坏家庭的和睦,即使惩戒了施暴人,但同时也拆散了一个家庭,这与保障公民权利是背道而驰的。设置考验期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改造不良行为,而不是顽固地复仇和报应。给加害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融情理于法理之中。必须强调的是,总的来说,这虽然体现出从宽处理的情理,但绝不是降低法律的威严,更不是鼓励家庭暴力被害人忍气吞声。被害人应当树立积极的维权意识,善于借助正当的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自陷囹圄。
“征求意见稿中‘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违反刑法的适用刑法进行处罚’”,此项规定根本就没能反映出反家庭暴力的特征。实际生活中,家暴行为多呈现长期性、轻微性的特点,真正达到故意伤害致死、故意杀人等程度的所占的比例微不足道,如果完全依赖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处罚未免太轻,就会使主要的、真正恶化家庭关系的及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不良行为逃避处罚,这就出现了法律的空白。因此,增设“家庭暴力罪”是众望所归,是对那些肆意侵害家庭中弱势相对方的施暴者的警示。
五、结语
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就是要在已有的立法实践和基础上,在更高层次完善立法,并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保障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等处于弱势一方的权利,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妇女平等权和其他基本权利,有效推进宪法相关条款的实施,切实贯彻“依宪治国”的法治政策。全社会应共同努力,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将防治家庭暴力作为专门法制体系中的基础架构,在普通家庭生活中贯彻法治精神,在每个公民心中内化法治理念。同时,切实驾驭好法律这一天平,提高家庭暴力的违法成本,引入公序良俗的道德教化,让法律法规与道德舆论相互促进,联合形成动力引擎,坚决把各种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里,以确保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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