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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主”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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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8

“网络民主”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 [内容摘要]:网络越来越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性、广泛性的大众交流和社会联系媒介。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人进入网络成为“电子人”后,其心理意识和思维行为方式会发生变异,导致在“网络社区”环境中发展起来的“网络民主”表现出特有的显著特征,并对民主政治发展产生交互作用和影响。本文试就“网络民主”的特征及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进行理论分析,作为正确引导“网络民主”发展方向,促进民主政治发展的科学依据。

[关键词]:网络民主 特征 民主政治 影响

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和交换媒介,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交流载体和社会联系形式。由于人进入网络后成为“电子人”,其社会心理意识和思维行为方式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异,由“电子人”组成的虚拟“网络社区”必然具有独特的形态和特点,这就决定了在“网络社区”特殊环境中生成并发展起来的“网络民主”自然也就会表现出特殊性,并以各种形式对民主政治发展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呈加强趋势。因此,及时研究、准确把握网络民主的形式、特点及其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对于引导和把握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及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民主”特征分析

“网络民主”是伴随网络政治 (Virtual Politics)概念而生的,后者是在1995年由美国学者马克·斯劳卡 (Mark Slouka)提出,可理解为以网络为媒介的民主,民主中渗入网络的成分,即借助网络信息技术这一工具而实现的 “电子民主”、“数字民主”等新渠道、新形式。也就是说,“网络民主”可以视为“电子人”以网络为载体和媒介形成“网络社区”,依托“网络社区”进行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的新兴民主形式。由于“网络民主”所凭依的信息传播和交换形式所具有的非物质性、非接触性、隐匿性、分散性,导致作为“网络民主”主体的“电子人”在主体意识和行为样式等多方面发生转变,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网络民主”表现出自身鲜明的特征。

(一)“虚拟化”:“网络民主”的形式特征

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形式,总有相对固定的“公共空间”作为社会活动和相互交流的领域和场所。而在“网络社区”的社会关系中则缺乏那种曾是民主化政治的母体的交互式实践的基本层次:如集会、办公室、报告厅、公共广场等诸如此类的场所和形式。“网络社区”联系媒介是“电子网络”,没有具体有形的活动空间或场所。互动方式是以媒介为载体的电子传播方式,不仅把公民们彼此分开了,而且还取代了老式的政治场所。“电子人”之间“没有出现面对面的互动交流,而只有屏幕上的电子符号的闪烁”,

(1)将“电子人”联结成为因特网上的“虚拟社区”。网络空间上像过眼云烟一样记载的是一种无形的政治。“网络社区”的“电子人群”也是处于分散、隐匿、不固定状态。这种“网络空间”所形成的“网络民主”只能是“虚拟的”。它建立了一种全新的人与人、人与物质以及物质与非物质之间的关系模式,界定或概括借助因特网的技术作用所形成的“网络民主”最显著的特征只能是“虚拟化”,只有这样,才能“让参与建立一个电子世界的各种关系全部到位”。

(二)去权威化:网络社区的秩序特征

从结构上看,因特网是一个非中心化的传播系统,就像电话网或广播系统一样,每一个接通因特网的人,都可以上网并发出自己的讯息。也就是说,可能会把一条讯息同时发给很多个接收者,是被非中心化的。从实质上看,在这种公共空间观念中,活动主体的扩大化、多样化冲破了传统主体由社会职务地位、职业等阶层形成的社会秩序结构,形成了“电子人”之间话语权上的相对平等,也就是说,“网络社区”基础上的“网络民主”排除了传统意义的社会中心结构,形成的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结构、非中心结构,还表现出话语的多元化和异位化。因特网的“魔力”还在于它使言论、出版、电影、广播和电视这些文化生产机构的地位彻底地非中心化了。

(三)非正式化:“网络民主”的组织特征

传统民主形式总要依循一定的正式组织结构或社会群体才能实现,如以工厂、机关为单位建立起来机构群体,或以某种政治属性为依据建立的社会组织,如工会、青联、妇联,还可以职业划分成立各种协会社团。这些社会正式群体依照组织属性形成一定社会阶层、社会结构序列。而“网络社区”则没有这种组织结构特征,“网络社区”成员可以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的,从身份、职业和阶层来看也不以现实生活的信息模式作为记载、识别或标明表征,不存在某种标准、标志或共同特征,只要具有把电脑与网络连接起来这一前提条件,就可以随意进入网络社区,自由地进行定向不定向的交流。进入网络的时间没有规律也不固定,网络社区主体群体处于流动状态,表现出非常显著的分散化、不稳定性特征。这样一种社会关系的主体本身没有传统社区所具有的那种可以依循的组织建制或地理区域标志,所以,作为网络社区参与者的这些电子人在文化水平、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方面也没有任何必然的一致倾向

(2)。电子人的自我发言也具有较多的自发性和较少的监督性,主体意识方面也不具备确定性特征。在这里,几乎没有等级制度或组织机构及其影响。

(四)交互性:“网络民主”的属性特征

“网络民主”与社会现实往往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种现象的形成又是由“网络民主”的主体状况决定的,因为作为“网络民主”主体,“电子人”的身份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现实社会关系的主体,是真正存在于社会之中的现实的人,以其本来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从事社会活动,参与政治活动,表达政治意志。这样,参与“网络民主”的“电子人”对社会问题的观点、主张也就非常可能甚至不可避免地反映他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以及由此决定的个人意识。“电子人”其属性特征是以其社会身份、社会角色为基础的,始终摆脱不了社会关系对其所起的决定性影响。另一方面,“网络民主”中的“电子人”分散在世界各地、各个计算机终端,似乎是“无形地”存在着,他们通过电子邮件、公告板、聊天室、论坛、BBS等多种场所进行交流,其身份、性别、职业等无法证实和认知,甚至是虚拟编造的。屏蔽了真实身份的交流者脱离了社会身份意识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他们可能更自由地、更自主、更真实地发表自己的观点、主张,特别是囿于社会身份或社会地位不敢或不便发表的观点,传播网上得到的理论、观点也大胆、直接甚至不负责任,这些信息、观点、理论的传播和交流又必然对其观点、主张的产生、变化发生重要影响,而且这种作用虽然是潜移默化的,但也许更让人信服,效力更经常持久些。“网络民主”主要依靠这种相互渗透、交互作用的模式发生影响。

二、“网络民主”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

随着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革命的广泛推进,网络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的程度迅速提高,如果就此断言,人类已进入网络化社会尚嫌武断的话,而对于随网络发展所而出现的“网络民主”,以及其对各国民主政治发展所发生的不同程度的影响,则无论是在理论或实践方面都是不容忽视的。尽管从主体、内容及形式三个层面来看,目前的网络民主还只是一种不健全的有限民主,其作用尚未充分显示。但是伴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网络民主”在未来会朝着厚实的方向发展,其作用的性质和范围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势必对民主政治发展发挥越来越大的实质性影响。从影响效应来看,既有积极、正面方面的,也消极、负面方面的。总体上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实的有" 限性与发展空间的广阔性

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网络民主”尚处在初级阶段甚至是萌芽时期,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大程度的有限性,表现为有限民主。从主体来看,尽管进入网络的人数越来越多,但从总体上看,目前仍然占总人口的少数。从形式上看,“网络民主”依附于现实民主,间接地隐藏在现实之后;从内容和作用程度上也决定于、取决于现实民主的发展状况。在严格意义上说,“网络民主”还不能说是一种完全或独立意义的民主形式。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形式仍占据主导地位,在可预见的未来仍会占主导地位。由不健全的“网络政治”带来的“网络民主”无论是表现形式、活动范围还是民主内容及其实现程度都表现出有限性。

但是,社会的信息化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而且其程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发展,伴随着“网络政治”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的健全发展,“网络民主”对民主政治的作用形式、范围、程度将越来越扩大。尽管由于“网络社区”的发育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以及它所具有的“虚拟性”和非独立性,但是,由于网络强大的技术能力和网络覆盖面的持续扩大,在“网络社区”信息交流、意见表达、政治参与等方面可以发挥难以估量的作用,其未来发展具有很广阔的潜在空间,对民主政治发展的影响也就显而易见了。

(二)作用方式的无形和作用效果愈益显著

“网络民主”的非正式性、渗透性特征决定了“网络民主”作用形式的隐形化。由于“电子人”没有形成正式组织群体,也没有形成利益集团,不能作为一种独立力量沿着正式的组织体制参与政治过程,它只能是通过传播有关信息、政治意见、政治观点产生联系互动、聚焦公众的注意力、影响社会舆论形成、充当舆论监督中介等,以潜移默化的形式来影响和作用于政治参与中的人们的政治判断和政治选择,从而影响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与状况,但其作用是间接的、无形的、渗透的、有限的。

但是,随着电子政府建设和电子政务的迅速推进并成为政府未来发展和建设的趋势和方向,在深入推进到政府服务职能的改变和政府体制以及运行机制如选举、政府人员组成、行政决策等重大方面,就逐步建立起政府部门与公众的信息反馈和互动机制。伴随这样一个进程,“网络民主”不仅将对现实民主政治发挥重大影响作用,而且极有可能会朝着现实民主形式方向开始实质性突破。

(三)作用效应上鲜明的“双刃性”

“网络民主”可以充分实现人民参与政治过程的直接性、真实性、平等性。这些特性主要表现在沟通、对话的双向性,公民之间、公民与领导沟通交流的平等性、畅通性;通过网上论坛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真实性和自由度;对行政决策或行政过程造成影响和压力和对行政制度体制产生冲击。特别是各级决策者与社会公众有可能建立许多新的多向度的联系渠道,减少信息衰减。迅速、直接、真实地掌握、了解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真实情况,大大增强行政过程的透明性、互动性,从而增加行政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扩大了社会公众参与体制内民主的范围和形式。

但是,“网络民主”也有其相对性甚至是破坏性、欺骗性的一面。由于拥有信息的不均衡性,进入“网络社区”的“电子人群”受生活环境和活动范围的限制,他们对历史和国情的了解,对文化传统的抗拒,政治愿望和利益诉求与“圈外的”大多数人未必相符,可能会进一步疏远

(3)。网络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在提供一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有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信息,信息失真可能会误导公众,公众为失真的信息所左右,政治判断和评价就会发生偏差。来自于信息形成者、传播者所带有的主观色彩,浸染着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和目的性特征无不影响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而且无论是一般公众还是政府都存在恶意误导的可能性,“网络民主”因此存在不同程度的虚假性、欺骗性。

另外,“网络社区”中经常蔓延的“情绪式民主”又使“网络民主”具有很大的破坏性。由失真、过滥的信息煽动起来的公众情绪所制造的肤浅的、虚假的民主,可能让决策者在人声鼎沸的公众情绪面前无法保持理性,极大地影响社会公平和公正以及行政决策的效率。“即时的和过度的民意测验可能导致政府官员的决策仅仅根据可能对老百姓造成的影响进行”

(4),国家决策一旦为大众情绪左右,就会产生不利的后果,从而损坏国家的整体利益。“刘涌案”、“沈阳宝马案”一方面表现了公众参与对司法过程的监督作用,但同时也说明了“情绪式民主”对司法程序公正的干扰所表现出来的破坏性。

(四)形式民主与实质民主的不一致性

以互联网为平台发展起来的“网络民主”最直接的结果就是能够导致公众广泛参与的直接民主,从形式上这种民主或许是最公正、最文明的民主形式。但从实质上看却未必是这样的。“所谓的直接民主,并不是人民做主,而充其量只是少数人做主,直接民主假定一切都可以,而且必须由民众做主,这是一个假命题。事实是,不是一切都可以由民众做主,也没有必要都由民众做主。

(5)”换言之 ,只有数量缺乏质量的广泛参与并不一定会是件好事,希腊的直接民主制和巴黎公社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以直接参与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即使在它不可多得的实验场中,也被证明是非常脆弱的,这个实验场就是城邦。”

(6) “以言论著称的一个城市竟对一个除了运用言论自由以外没有犯任何罪行的哲学家起诉、判罪、处死,这给雅典的民主烙上了永远洗不清的污点。”

(7)事实证明,这种民主参与的人越多,参与的效力也就愈具破坏性。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指出,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即当政治制度化还不够成熟时,失去控制的政治参与必然导致政治动乱的来临。21世纪网络在各国之间发展的不均衡性,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化政治组织和政治参与会被美好的但不一定符合国情的理念所牵引。各国的政治现代化程度不同,在发展中应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三、“网络民主”建设进程中的对策思考

客观地说,“网络民主”较传统民主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具有有限性、破坏性。从未来发展看,“网络民主”要成为一种有效、有序、有形的民主形式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而且还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此,如何引导“网络民主”发展的方向和进程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积极推行“电子政府”建设,主导“网络民主”发展方向与进程

从发展趋势和发展潜力来看,随着网络社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网络民主”所标志的直接民主形式作用的范围必然会持续扩大,作用程度也会愈益提高,这符合民主发展的方向。而从“网络民主”的特性来看,其作用的性质和方向呈现一定程度的非正向性,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民主”建设的引导,通过“电子政府”建设去整合、主导“网络民主”发展。首先,要加快“电子政府”的网络信息平台建设,为建立政府与公众制度化互动机制提供前提。正视并满足公众参与民主和行政过程的愿望和需求,为政务公开和依法执政创造条件。其次,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制度化信息交流机制,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执政。将公民参与纳入决策全过程,从决策目的、决策目标的设定、决策方案的选择到决策的执行过程、结果状况等都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反映公众愿望和要求。同时为公众实现民主决策和当家作主提供途径。还可以主导舆论导向,有效消除公众非理性民主、情绪式民主带来的消极后果。

(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主流网络媒体培植,占领“网络舆论”阵地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在信息发布和传播中的地位愈发不可替代,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增强,而且由于网络" 边界的无限性、模糊性,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参杂在一起,鱼目混珠,真假难辨,当然也包括一些敌意的、不健康的信息和宣传,直接威胁到我国的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面对这样一个趋势和状况,我们必须采取应急对策,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培养自己的主流媒体,改善宣传方式和手段,扩大宣传范围和影响,来主导“网络舆论”和社会舆论,为经济建设就政治文明建设创造安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三)实行必要的网络管制,保证网络健康发展

由于“网络社区”的无边界性、渗透性、隐匿性、失控性,“电子人”屏蔽了其社会身份后其网络意识和行为发生了一定的变异,法律规制力和道德约束力大大弱化,网络信息发布和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失去了控制。因此一些恶意信息、虚假信息、垃圾信息在网络中肆意泛滥,网络上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屡屡发生,各种掩盖事实真相,丑化、诽谤、攻击政府的谣言也大行其道,必然损害网络民主的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网络进行适度规制。在形式、内容、观点等方面设置栅栏进行管制,管制发表言论的形式、发表言论的内容主题、发表言论的内容观点。以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和“网络民主”的健康运行。

(四)加快网络道德建设和网络立法进程,建立网络法治秩序

言论自由是自由的基本内容,也是民主的基本前提。而民主和自由都存在着来自于自身的悖论,民主和自由的实现不可避免地要以对自由和民主的某种限定为条件,因而民主和自由不可能无限发展,只能是有限的、相对的。将这样一种关于自由和民主的价值理念内化为网络道德的基本要求,增强“网络社区”的道德约束和“电子人”的个人约束,强化网络行为的责任意识,以防止和抑制“网络民主”的负面甚至破坏性效应。

同时,加快网络立法, 构建互联网法治体系。网络空间是一个与物理空间不相同的新空间,原有的法律规则在网络空间完全不适用,在原有的法律法规基础上,针对网络空间的特点完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 近年来我国制定的《统计法》、《档案法》、《测绘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在各自领域内对信息活动的局部问题作出了法律回应,新《刑法》及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也加入了制裁计算机犯罪的条款,新的《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电子合同和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信息立法也取得了可喜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为我国信息化建设奠定了基础。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制互联网的统一法律。因此必须加快网络立法进程,构建互联网法治机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人民的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促进交易以及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效打击计算机犯罪,公正救济在互联网上遭受侵害的权利,保证“网络民主”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创造条件和途径。

注释:

〔1〕参见N· 凯瑟琳·海利斯:《虚拟的团体与闪烁的能指》,1993年秋季号,69~91页。

〔2〕《虚拟的世界:文化和想象力》,见史蒂夫·琼斯编:《网络社会》,164~183页,纽约,萨格出版社,1994年。

〔3〕李永刚:《网络扩张对后发展中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J],政治学 ,2000,(2):54。

〔4〕〔德〕迈克尔·德图佐斯:《未来的社会》(中译本)[M],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8年,260页。

〔5〕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M],上海三联书店,1998.208。

〔6〕〔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东方出版社,1998.315。

〔7〕〔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M],三联书店,1998.10。

参考文献:

〔2〕点击民主[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1年第8期。 〔4〕李永刚:《网络扩张对后发展中国家政治生活的影响》〔J〕,《政治学》,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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