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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分子的人权保障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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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16

论恐怖分子的人权保障

一、影片概述

电影《战略特勤组》反映了美国对恐怖分子所实施的惨无人道的酷刑待遇,完全无视囚犯的人权,发人深省。本片以恐怖分子的录像作为开始,前美军军人杨格皈依了伊斯兰教,并且娶了穆斯林女性为妻,同时还获取了核原料制成定时炸弹,以此来要挟美国政府满足其要求。①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得出定时炸弹的具体下落,美国政府派遣谈判专家亨利,对杨格刑讯逼供,采用了割肉、钻牙、电击等十余种惨绝人寰的酷刑。

在此过程中,在场人员对酷刑的看法分歧很大,一方面,有人对酷刑采取抵制的态度,例如本片的女主角海伦,她是观众心目中标准的FBI警员,严谨、守法、尊重人权,代表了美国的一贯形象。在她看来,采用酷刑不仅违反人道主义,构成犯罪,而且并不能够起到有效的作用,即便得到了犯人的口供,也很肯是虚假的信息。然而面对国家利益和紧迫的时局,她最终也还是选择了妥协,任由亨利尽情地折磨犯人。而另一方面,一些人打着国家利益的幌子,以“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的冲突”、“时局紧迫无可奈何”为由,坚持对囚犯施以酷刑。他们废除了囚犯的国籍,使他们被从地球上抹去,然后以其不受人权法保护为借口,滥用酷刑……

影片的结局,杨格饮弹自尽,以使子女免遭凶难;审讯人员得出了三颗原子弹的位置。然而正当拆弹队员庆祝胜利的时候,角落里第四颗原子弹静静地倒计时……这场“战争”,注定没有胜利者。

这场电影带给了我很多感悟和思考:不受国际人权法保护者,是不是就没有人权了呢?是否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忽视少数人的利益呢?我们对恐怖分子的人权究竟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呢?

二、恐怖分子的人权问题

电影里惨无人道的酷刑折磨,的的确确发生在了现实世界里。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对“反恐”投入最多的国家,本文不妨以美国为例,加以论证。“9・11”事件后,布什政府授权美国军方和情报机构对在海外抓获并拘留的恐怖活动嫌疑人采用严酷的审讯手段,允许虐待是美国政府实施酷刑政策的主要策略。

被关押在关塔那摩美军基地的塔利班和“基地”组织被俘人员,不享受美国宪法对犯人规定的权利,享受不到与关押在美国本土监狱囚犯所享有的同等待遇。美国军方对每一名新到关塔那摩的囚犯都会召开听证会,如果确定不是敌方战斗人员,一般将被遣送回本国;否则将被无限期关押,并被剥夺《日内瓦公约》规定的战俘权利。

现实中,恐怖分子的人权遭到了极大的践踏,作为囚犯的他们没有得到犯人应有的待遇。恐怖分子的人权保障工作,亟待完善;人们的人权意识,亟待加强。

三、人权保障的价值分析

(一)人权的内涵

“我们的时代是体现人身权利的时代。保证人身权利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基本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②

1.人权具有天然性

人权不是法律创造出来的权力,而是被发现的。这是自然法学和自然权利理论的贡献,这种解释使得人权概念得以独立于其他社会历史因素,而直达人本身。③

2.人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人权是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每个人的人权都应该平等地受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是人权天然性的内涵延伸和必然结果。

3.人权具有不可剥夺性

既然人权是天然权利,那么它当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限制。对人权的限制只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是为了适应民主社会的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④

根据人权的以上特性,我们可以看出,尽管美国方面多次声称,其“酷刑政策”是有“正当”法律依据的,但其使用酷刑虐待恐怖分子依然是违反人权的做法。

可见,美国官方处心积虑地规避法律,试图用国际法原理来免除国际人权公约的禁锢,然而,在这里美国人恰恰忽略了人权的基本内涵。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说:“将来国际人权公约可能不存在了,但是人权依然存在。”⑤即使美国真的能够逃脱成文法的限制,也逃脱不了自然法的谴责和约束。所以,即使是不受国际人权公约保护的人,其人权依然存在,不容践踏。

(二)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的冲突

恐怖主义摧毁人类文明,破坏政经环境,荼毒无辜生命,显然为众所矢之,而反恐显然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取向,但是,是否这种众口一词的声音就代表了一种绝对价值或者真理呢?是否基于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忽视少数人的利益,甚至可以为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置少数人的人权于不顾呢?⑥

类似“少数服从多数”这样的“多数规则”在历史上有过很多前车之鉴。新中国历史上的“文化大革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这场政治运动中,人民群众起来造反,向所谓的“修正主义”、“走资派”发起攻击。多数人的意志压倒了少数,然而事实证明,这样的“多数规则”酿成了无数冤假错案,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

所以,多数人与少数人利益的冲突不能够作为“酷刑政策”的借口,不能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权益,“人权”特为尤甚。

(三)酷刑政策实施后的利弊对比

通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酷刑的适用并没有什么实际的功效,相反,它给人类带来的只是无尽的伤痛和无可挽回的深重罪孽。

四、酷刑政策的法律分析

禁止酷刑是国际强行法。酷刑是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⑧它违背了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违背了反对酷刑原则

酷刑是通过测试忍耐以及强壮程度来区分犯罪还是无辜、通过考验皮肉或者精神来查明案件的不正当行为。这种方法使“软弱的无辜者可能因为经受不住刑讯的折磨而自认有罪,而强壮的罪犯则可能因为抵御住痛苦而拒不认罪”。使“强壮勇敢的将获得释放,软弱怯懦的将被定罪处罚”,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二)违背了禁止歧视原则,也即平等对待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一条基本的法律信条,任何人都不能够超越平等对待原则,而将犯罪嫌疑人区别对待,甚至施以残酷的刑罚。

(三)违背了人格尊严保障准则

尊重人格尊严是现代法的精神基石,具有超越时空的终极价值。《联合国宪章》中开宗明义:“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也重申:“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饱受酷刑折磨和凌辱的恐怖分子,其人格尊严早已是荡然无存。

(四)违背了无罪推定和禁止自证其罪原则

酷刑,又称刑求,它属于一种会对人的肉体或精神造成极大痛苦的刑罚,其属于一种手段,目的往往在于处罚某种不法行为或是以此取得特定的资讯。而这些特定的资讯,往往是强迫其自证其罪。但是,按照保障人权的理念或精神,当出现“疑罪”的时候,应当做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推论。⑨联合国人权公约所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对国际刑事案件有着广泛的指导意义和约束效力,美国的“酷刑政策”是应该受到坚决抵制的。

五、结语

战争逻辑决定着恐怖主义与酷刑的内在关联,但是打击恐怖主义绝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人的生命和基本权利是追求国家安全不能触碰的底线。⑩作为文明人,我们应该倡导人权,反对丧心病狂的酷刑。无论是出于报复的目的,还是为了获取情报,实施酷刑都严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实是对国际法和人类权利的公然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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