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论文

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论文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13-12-17

谈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1)论文

论文摘要:自然人民事责任人能力作为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理论界以此并没有达成共识目前的研究多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界定,难说妥当本文认为应从中国实在法出发,将民事责任能力限定为当事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论文关键词: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分析 法律责任 从范畴类型而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应属于主体论范畴。

但主体论范畴是对法律世界的实践丰_体和价值主体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和概括,既反映谁在从事法律活动,又说明谁是法律调整的受益者,似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又不完全是主体论范畴。这种落差绝非无意义或可以忽略的,相反,笔者认为,对这种差别的追根问底,也许可以找到自然人责任能力问题的所有答案。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各种定义与评析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各种定义 目前,我国民法理论界远没就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达成共识。学者们’般将《民法通则》133条作为民事责任能力的法源性规定,在解释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形成多种不同的学术观点,根据侧重点不同和出现时间先后,町分为:

(1)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

(2)侵权行为能力说和不法行为能力说:

(3)权利能力涵盖说;

(4)客观能力说;

(5)独立责任资格说。此外,还有意思能力说、识别能力说两种观点,但学者己对此达成共识,认为它们是认定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二)对以各种定义的评析 整体而言,广义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说和不法行为能力说都是从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展开的,争论的不过是立法技术上枝节问题。具体而广义行为能力说仅是学者理论上的一种概括,并不是要取消严格意义上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概念的区分,当然,在立法技术上,这区分行为能力和责仟能力实有必要。

①而且,事实上此说极易混同了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因此难说妥当。对此梁慧星教授指出,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两者虽有联系,但二者毕竟两种不同的资格。

二者在目的、效力和性质方面存在明显区别。②侵权利行为能力说或不法行为能力说显然比广义行为能力说更科学。

“权利能力涵盖说”虽然在理论上实现了统一。但这种理论构建的意义是存疑的:它一方面同样无力解释立法中的若干例外规定,于司法实践的意义不大;另‘方面其论证过程中没有明晰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界限,难说立论稳固;再者用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民法学前提性范畴来界定民事责任能力,有解构般人格权概念的风险,照其思路,很可能出现立法上否定般人格权的概念。

果真如此,这样的理论创新就得不偿失了。 客观能力说突破了从主体资格方向解释民事责任能力的局限,为认识民事责任能力提供了一条新思路,提示人们在研究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应注意民事责任的财产客观性,不宜过于强调其人身性,把抽象的主观判断引向客观判断,把价值判断变为事实判断。

应当承认,至少在方法论卜此说是有重要意义的。但”客观能力说”将民事责任能力的将主体资格物化为的自然人的财产:能力,显然混淆了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能力两个概念。

独立责任资格说没有用”能力”去界定”能力”,在逻辑上最为完整。遗憾的是,梁慧星教授不但没有在此概念的基础上展开,反而加了足以迷惑人多数人的后半句。

所以一般认为,此说虽然强调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地位,对以意思能力和识别能力之判断标准提出正确的质疑。 到此,我们可以对以上争论进行梳理与简化:

(1)学者们大致在两个层次论说民事责任能力,第一种是讨论所有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办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解释成为法律的例外规定,笔者将此称为广义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二种是直接讨论了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即直接用责任能力作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他们认为是无意义的,因为所有人都有责任能力。(2)学者们认为: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与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紧密联系,因为只有先有民事行为才会有所谓的民事责任问题,但是立法上应分立而是整合存学者们有分歧。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学术研究的视角选择问题,如果交待清楚,自然不会产生异议,就研究视角的选择,本文是在广义民事责任能力问题上立论的;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立法技术问题,只需考证实在法规范就可得知答案,或者说这是个立法价值选择问题。

二、民事责任能力的逻辑分析

(一)民事责任能力的纵向逻辑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在纵向的逻辑构成大致为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能力。法律责任概念在我国的法理学界仍有争议,但张文显教授的观点已被大多数学者接受。

他认为,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于专门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法定义务。”③很明显,此概念更多是根据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抽象而得出的。

对此,有学者批评此说”有些笼统”,并进一步修正认为法律责任是”是指由于违背了具有法律意义的义务或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有责主体应受谴责而必须承受的法律上的不利负担”。④至少对于民事责任而言,后者在表述上更精确。

依《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民事责任的来源方式三:其一,为违反合间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其二,为凼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其三,虽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的。即,民事责任的来源可简称为违约、侵权和法律规定。

而民事责任的本质,梁慧星教授概括为:

(1)民事责任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3)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4)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通过对民事责任能力的纵向逻辑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推论:

(1)既然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都具有国家保证的强制性,那么,民事责任能力也应是法定的,属民法强行性规范要素之一。

(2)既能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那么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也应是保障权利,加害人和被害人都应在被保护之列。

(3)既然民事责任及法律责任是属于客观的制度事实,那么民事责任能力至少不能为一个抽象的主观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民事责任形同虚设。

(二)民事责任能力的横向逻辑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的横向逻辑关系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责任能力。相对于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是可在实在法上考察的制度事实,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则为学者们的抽象,在此我们有必要溯源而上考察德国民法的理论构成。

德国民法理论认为,一般来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梅迪库斯指出这是从消极意义理解权利能力的,拉伦兹进一步指出,某人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意义在于确定通过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权利主体。

⑥而德国民法理论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即意思形成能力,即”理性形成意思的能力”。自然人具备了行为能力,即可能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

但对于民事责任能力却鲜有正面论述,究其原因,大概在于德国《民法典》过于重视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以至于除姓名权规定在总则里外,其他人格权都规定在债法的侵权行为之中。所 以,德国学者认为这是个无关紧要的问题,如梅迪库斯就认为:”在义务方面,此类[即确定义务主体(笔者注)疑虑很少发生。

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必须通过其他人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一旦确定了义务人,同时也就确定了对不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财产。就这一点而言,孩子负有义务还是父母负有义务,是一个具有实质性区别的问题”。

关于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我国民法理论界并无分歧,通说认为: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能力,无民事权利能力即无法律上的人格,自然谈不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更谈不上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而对于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关系,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人方面也不存在争议,前诸多种争议均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看法而产生的。

这样的规定凸显了我国民法以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对象的”静”地规制模式的逻辑困境:一方面,《民法通则》第54条和第55条相当于给自然人的行为设置一般性守法义务,既不合理,也不经济:其结果是使《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成了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其逻辑结果就是,使考察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民法通则》第133条成了极难理解的例外规定之例外。换句话说,无论采广义行为能力说,还是狭义行为能力说都将无法解释民事责任来源。

通过对民事责任能力横向逻辑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推论:(I)将广义的行为能力限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本是立法技术的产物为各国通例,而限制程度为立法选择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我们把第54条和第55条看作立法技术的产物而不宜伤筋动骨的话。

那么,第106条将责任能力与广义的行为能力联系起来实非恰当,除非在新的立法中限制第54条和第55条的范围,否则就会得出在非法行为中要么有责任能力负担不利后果要么有行为能力(狭义)免责的奇怪结论。

(2)既然民事行为能力(狭义)与民事责任能力在实在法意义上并无关联,那么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法方面的统一规定之”统一”只是形式上的,至少在法理上是零散的。

(3)如果能成功抽象出作为民事责任法的基础概念民事责任能力,我们或许可能在法理意义上”统一民事责任法。

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的界定 本论文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界定为:民事责任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为民事责任法规范中的属人因素,其意义在于确定负法律上”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人。笔者认为,从法律规范层面定义民事责任能力概念,有以下几个优点:

一、用”资格”和”法律地位”来定义”能力”,相对于用”能力”来定义”能力”更具逻辑上的准确性,从而使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起来。按凯尔森的观点,如考察责任负担人的法律地位,当规范将某个人的行为当作法律条件或法律资格时,意思是,只有这个人才有能力,个有”能力”作为或不作为这一行为,只有他才有”资格”(为competence,最广义的资格)。

二、将民事责任能力界定为民事责任法规范中的属人因素,可以使民事责任能力这个抽象概念在制度事实中有对应物。责任规范中的属人因素,即与责任负担人具有紧密人身关系的备种情况。

现代民法理念己经将民事责任限在财产责任范围内,不充许对责任负担人进行道德责难或者人身强制。就此意义而言,如果将陈家新教授的财产能力说中的客观财产解释为财产的人身性,则陈教授之财产说并非完全不能成立

三、确定负法律上”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之义务人,即义务人存在,则责任由义务人负担;义务人不存在,则由受损失人承担不幸。由此回归到了民事责任法的本义:损害赔偿。

其哲学基础就如霍姆斯在其名著《普通法》中所说的那样: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意外事件之损害,应停留在它发生的地方。而且,如此定义目的便于司法实践,现代科技突飞猛进,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不得不…再例外规定。

而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不利于法官作业,也极有可能损及司法权威。所以,在此标准的指引下,对社会纠纷进行类型化分析,然后对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人进行类型化规定,应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简化法律实践,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由之路。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妈妈的爱
老师的童年
丢沙包
安门
快乐的暑假
激动的泪花
游桃花岛
我是一个小演员
地球仪
我的语文课本
图书馆的一天
爬山记
灭蚊记
我的一天
让座
入党申请书范例
军校学生入党转正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
公务员入党思想汇报范文
共青团员入党申请书范文
入团的条件是什么?
教师入党申请书范文
怎样写入团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例文
文娱委员的入团申请书
入团申请书格式
如何填写《入团志愿书》?
初一入团申请书范文
普通中学生入团申请书例文
初三学生入团申请书
关于滇池金线鲃野生苗种驯养培育技术研究
简论鞍带石斑鱼人工繁殖技术研究
保护动物就是保护人类
夏秋高温季节内陆池塘安全养殖技术
简论宁都县稻(莲)田生态健康养鱼试验
简论西德长毛兔饲养管理技术
试谈甘肃鼢鼠对不同树种危害情况的调查研究
简论姜堰市华鑫特种水产高效养殖示范基地建设报告
牛结核病流行病学与诊断技术研究进展
浅论食草动物食物选择机制
试论夏季不同养殖模式生猪饲养效果比较研究
跟着动物学交际
试论猪病毒性腹泻疾病的诊断与防治
多浪羔羊早期断奶效果研究浅析
浅谈动物实验的安全管理
《詹天佑》语文实践训练设计
让信息技术融入语文课堂──《詹天佑》教学反思
情感在这里交融──有感于《詹天佑》的课堂情感教学
采用“四解放”教学小学课文《詹天佑》
《詹天佑》课堂教学艺术赏析
《詹天佑》中怎么理解“人”字路线
《詹天佑》教学谈
《詹天佑》导读设问
《詹天佑》一文的爱国主义教育
工程师小助手、导游小姐的诱惑──《詹天佑》教学后记
备课和讲课要进行再创造──三上《詹天佑》
突破“中部凿井法”教学难点──《詹天佑》一文的课堂观察
让学生的表现欲望无限舒张──我教小学课文《詹天佑》
教学《詹天佑》一得
长文短教──我教小学课文《詹天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