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22
浅谈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4)司法制度论文(1)
与此同时,在现行体制下,律师被排除在体制之外,他们只不过是以法律为生计的平头百姓。同时,由于他们的执业权利受到种种限制且得不到充分保障,这就更加大二者的不平等性。
而且,他们的来源渠道、任职资格、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也存在巨大差异。在来源渠道上,我国退伍军人是法官的摇篮。
法官来源主要是军转干部安置,他们并没接收系统严格的法律训练,而只看其行政级别。而律师则不然,他们多受过正规法律教育且接受教为严格的职业训练并要通过淘汰率极高的职业考试。
这就造成他们生活经历、知识背景等方面产生巨大差异。在任职资格上,即使是新修订的《法官法》对法官职业限制也没有律师要求严格。
①这就使得法律职业门槛不一,造成他们职业素质不一,也就无法长生职业认同感。第
二、从观念上看。由于受传统官本位思想以及人治意识的影响,法官、检察官很难对律师有所谓的职业认同感。
同时,由于他们不同的生活经历、知识背景使得他们很难形成共同的职业意识和职业思维。因而,在法官、检察官眼中,律师只不过是一些唯利是图的小商人,而自己则是执掌生死大权的“官”。
在当事人眼中也是如此,他们更重视法官而不是律师,而且他们重视的是具体的人格化的法官而非一种制度化的抽象的法官。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广泛流传“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请律师不如请法官。
”同时,由于我国传统的青天大老爷思想根深蒂固使得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都有一种“有问题找领导”的思想。在他们心目中根本无所谓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啥问题只要领导作主就行。
目前,我们社会上大规模上访即明证。在一般人心目中甚至还存在这样误解,律师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其次才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实则不然,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律职业者的共同奋斗目标,律师的首要职责应该是维护民权,即有效的对抗国家公权的滥用而最大限度捍卫市民的权利。第
三、从现实生活中看。在现实条件下,法官的薪金待遇并不是很高,有的甚至比一般公务员还要低。
“很难想象法官为生计而操心的同时能为正义操好心。”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讲,贫困的法官其崇高的地位有何从而来。
然而,律师执业虽然风险较大但他们收入普遍较高,生活也较为优裕。同时,在现下,司法腐败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就使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加强。
所以,时下司法官员在我们社会中的形象和声誉普遍不高。受上述诸因素影响我们国家出现了西方社会截然相反的结果——法官成为律师,被人们戏称“法官为律师的摇篮”。
这一切更拉大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素质,严重阻碍了我们司法水准的提升。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决定力量,它不仅是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文明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法律制度的实践主体。
那么,我国时下应如何构建高度职业化的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笔者认为,现今在中国所需建构的应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和理念——“职业认同” P21,而非法律职业共同体实体。在法律活动中,法律职业群体内部人员的价值取向及由此产生的思维模式应各自带有独特的行为特征。
如果缺乏职业认同感,那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生长的土壤。“职业认同”在本质上是以法律职业的群体思维方式及其规范限制为基础的,规范限制主导和遏制不同的法律职业者的个性思维而使之行为被规范在统一的职业道德中,以避免其游离于法制理念之外。
为此,笔者认为,我国现在应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推行为契机,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第一,实行统一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制度。司法并非是适宜于一般大众的职业,法律专家的素质也无法完全依赖民主的选拔制度而取得。
P21我们只有实行一系列职业整合措施,才能使所有法律职业者在知识背景上的共同得以进一步增强,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而提供相关的专业因素。因此,我们应继续扩大现有的法律教育规模。
同时,也应防止法律职业教育的过多过滥,应由教育部统一核准,并取消现有的一些院系的名不副实的法律专业设置,从而保证法律专业素质教育的质量。另外,为了知识更新的需要也应实行统一的司法培训制度—法律职业继续教育。
P58法律职业继续教育是指取得法律资格后的教育,他不是学历教育,不应成为学历教育的补充。前些年,法院、检察院迫于其法官、检察官队伍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的状况,纷纷成立业大、学院等教育机构,这些机构已使其系统内的大部分人获得了大专文凭。
现在,应适时转变法院、检察院各自教育机构的性能,使其真正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教育基地。可以考虑依托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融合法官、检察官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国家、省两级的司法学院,统一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继续教育任务。
在这样的司法学院中,以继续教育而非学历教育为内容,注重国内外立法动态的介绍、注重法律实践的研讨,师资由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共同组成,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继续教育进行统一规划,其继续教育的内容可以各有侧重,但应相互协调,避免目前由于三者教育机构多元、继续教育内容各异导致的沟通障碍,比如,以往的继续教育,对于新型领域的知识,如公司证券知识,律师因市场需求可能先于法官、检察官受训,而对新型业务领域的实践及涉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改革内容,律师又缺乏及时的受训,这样,原本可能法学背景就不同,继续教育内容的差异又加剧了个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意识冲突。因此,统一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制度可以是经过一元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之间的意识冲突。
因此,统一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制可以使经过一元资格考试的法律职业者的知识和技能始终处于同一水准,增进工作中的相互理解。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成立同一的司法学校,把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整体实施继续教育,可以充分的利用的有限的教育资源,避免在校舍、师资、图书、设备等方面重复投入的浪费。
对此,笔者非常赞赏司法部法制教育司副司长霍宪丹关于“尽快建立与国家行政学院相适应的国家、省两级司法学院,统一承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职业培训、专项研修和专业继续教育”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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