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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裸聊”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犯罪分析_民法论文(1)

“人之初,性本善”。人们的行为习惯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

居住深山和乡下的人们较少发生“性犯罪”和“淫乱”,存在不良色情文化现象较少。古代居士多隐居山林,避开纷繁的世俗烦扰,内心的欲望也就大大较少。

反之,经常处于充满暴露的男女形体和色情文化气氛较为浓重的都市生活环境,不良性行为和性犯罪现象就很容易发生。互联网作为信息时代的传播平台,色情网站和“裸聊”的出现加速了网络“色情”文化的传播,引发了很多“性”违法犯罪行为。

“裸聊”在今天的互联网上并不陌生。从字面意义上判断是互联网聊天室男女之间不穿衣服的聊天行为。

事实并非如此,很多聊天室为了吸引网友打着“激情视频”和“视频聊天”的旗号诱惑网友前往聊天室欣赏“裸聊”。一般是男女在网络视频摄像头前脱光衣服,暴露生殖器官、进行即兴脱衣舞蹈、或者模拟性行为、自慰等进行性诱惑、暗示表演。

多数视频聊天的脱衣表演是以收费为目的的。但是,也有一些网友组织一些人开展所谓的兴趣“裸聊”。

“裸聊”是否是犯罪行为?应该如何处罚“裸聊”行为呢? 据媒体报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北京首例网上“裸聊”案做出了撤诉处理。2009年9月15日,36岁的家庭主妇张丽莉(化名)在家中利用计算机组织多人进行视频“裸聊”时,被北京治安支队民警与分局科技信通处民警抓获。

后张丽莉被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

检察院最终以“聚众淫乱罪”定罪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而撤诉处理。 聚众淫乱罪,是指三个以上的犯罪主体集中在一起进行性行为的犯罪事实。

网络“裸聊”无论组织多少人参与,进行多么露骨的脱衣色情描述表演和展示,甚至是性行为模拟展示(借住器械),一般都不可能发生性行为的实际接触。因而不能形成“淫乱”。

但是,这种公然的进行赤裸裸的描绘性“性行为”表演、在网络上速度传播的影响是非常恶劣。她们的这种网络“赤裸”表演行为比起夜总会和酒吧违法的“脱衣舞娘”表演行为危害性要严重的多。

《刑法》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从刑法规定来看,组织网络“裸聊”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聚众淫乱罪。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指组织男女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方面讲,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自然人,而且只有组织者才构成本罪,表演者不构成本罪。

但是,以盈利为目的,参与淫秽表演的行为符合“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构成特征。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淫秽表演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了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事实。

具体表现为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性表演的行为。包括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或网络聊天形式,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

这里说的淫秽表演的具体内容就是指关于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表演,主要包括性交表演、手淫、口淫表演、诲淫性的裸体和脱衣舞表演等等。其中以盈利为目的,参与表演者就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行为。

理清的区别是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保护网络环境安全的关键。组织淫秽表演罪与聚众淫乱罪的区别是是否三人以上在一起发生实质 “性淫乱”行为;组织淫秽表演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是前者不存在“盈利为目的”,后者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其次、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当然不排除组织者亲身的表演行为。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同时具备“以盈利为目的”和参与“淫秽表演”的行为。

构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罪,必须具备以下二方面条件:

一、犯罪的人必须是淫秽表演的组织者,而那些以牟利为目的被组织参与表演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那些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的人,就应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处理。

明明知道他人是要组织淫秽表演,仍为其提供场所、互联网聊天室、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应当按照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共犯处理,并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定罪处罚。

二、犯罪人必须有组织或参与淫秽表演的具体行为。所组织人员的多少以及观众数量的多少,一般并不影响对犯罪的认定,而只是作为犯罪的情节考虑。

比如,人数多、次数多,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就大,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会考虑给他比较严重的处罚。当然,在实践中,淫秽表演大多都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可是也有不是以牟利为目的。

对组织者不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都应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的犯罪行为;对积极参与表演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当然对于没有牟利的表演者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

组织网络色情“裸聊”和表演和一般的当众“淫秽表演”行为没有什么不同。网络只是一种传播的载体和媒介,而不是犯罪行为构成的一个特殊条件。

换句话说,直接的用“刀”杀人和用“毒品”杀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犯罪的手段不同而已。组织网络“淫秽表演”和当众“秽表演”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违背社会道德和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而其网络潜在的“观众群”比“当众”更大,社会危害性更强。因而组织网络“裸聊”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定罪量刑。

石景山区检察院对36岁的家庭主妇张丽莉组织网络“裸聊”的认识和判断出现了错误,“聚众淫乱罪”罪名根本不能成立。而把“组织淫秽表演罪”错误的理解为以牟利为目的,这是对《刑法》组织“淫秽表演罪”的错误解读。

对张丽莉组织网络“裸聊”的行为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有人说如果网络“裸聊”者就是两个人之间“点对点”的进行,没有组织者,这样的行为该如何定罪处罚呢?首先要明确不管以何种形式的网络视频“裸聊”、或者“淫秽表演”都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网民观看,或者被网络运营商“截载”画面进行“淫秽物品传播”。 文化环境对人行为的影响是巨大的。

受西方“性自由”文化和“色情文化”的侵蚀,很多人对婚姻家庭越来越失去信心。离婚成为司空见惯,未婚同居和婚外情不以为耻,不尽家庭赡养和抚养义务不绝的羞愧,……。

而此时的人们却在大呼这是公民的“自由权利”。人最大的可悲就在于:当人们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逐渐丧失时,还在为自己的行为作法律的抗辩、争取谅解和社会同情。

今天以牟利为目的色情网站很多。为了个人生活兴趣无偿组织网上“裸聊”表演也不少。

“点对点”裸聊、或淫秽表演的两个参与者都既是组织者、又是表演者。因而不存在网络“裸聊”无法可依的情形。

只不过鉴于网络“裸聊”或者其他色情文化传播的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更加明确的给以司法实践指导。在此,警告那些盲目乐观的网络“裸聊”和淫秽表演者,违法必将受到法律惩罚,不要自己一时痛快而害了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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