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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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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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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公民意识 新农村建设 培养

[论文摘要]公民意识具有复杂的内涵体系,其基本内涵包括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等。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发挥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农村基层民主的进步。应一如既往地重视农村经济发展,巩固公民意识在农村得以树立的基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将公民意识的培养落实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深刻变革,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但一段时期以来,农业与农村发展出现“瓶颈”,城乡差距拉大,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滞后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我们党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统筹城乡发展,解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妥善处理工农关系,使我国农村整体面貌发生根本改变。变革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能不能成功,关键看我们在一些根本性问题上的变革到不到位。“巨大的变革不是由观念单独引起的,但是没有观念就不会发生变革。”[1]同样,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依靠相应的思想认识来支撑;其中,对农民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具有相当关键的意义。

一、公民意识及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内涵

公民意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公民意识首先是一种法律意识,因为“公民”首先是一个法律概念。所谓公民,就是“具有某国国籍,并依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因此法律范畴里的公民意识是指一个人对于自己作为国家公民这一身份的认定,以及在这种身份认定基础上产生的、对自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自觉,并能通过个人行为将法律规定兑现的自觉。公民意识又是一种政治意识,并且是一种现代政治意识,其实质是对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反映。公民意识是在民主社会中,公民对自身的社会地位、社会权利、社会责任、社会基本规范的自我认识;他将自己和他人视为平等的、有尊严、有价值的人,他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来源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要求。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意识“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3]然而我们都知道,像公民意识这样具有指导性、气质性的思想,它不可能仅仅体现在一个人的法律活动和政治活动当中,而是必然渗透到一个人社会生活的全部。公民意识与其它意识相互作用,共同影响人的行为。因此,公民意识既可能来自直接的法律、政治实践,也可能来自于对各种社会现象的关注,还可能来自于一个人在参加其它活动时所带的思想观念。从这样的意义上判断,公民意识还具有社会伦理意识或道德意识的特征。

不同角度赋予了公民意识多重、丰富的内涵。这些内涵又相互联系,形成一个具有层次分化、自成体系的内涵系统;公民意识的内涵系统具有生长性,随着实践的进步不断演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提倡的公民意识,其基本内涵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权利意识。所谓权利意识,就是一个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的公民,所应当享受的各项权利,并且具有将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在新农村建设中,权利意识应当成为农民兄弟所树立起来的第一意识,因为,权利体现地位。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只能通过人民享有的权利来得到体现。我国农民缺乏权利意识,并不是指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没有为农民留下位置,而是指农民还不能完全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权利主体的一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农民自身的法律、政治、文化素质不高有关;另一方面,更在于过去几十年中,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对农村社会的管理方式扼杀了农民权利意识养成的机会。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被“包办”,相关权利被架空;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更是在集体主义的名义下被掩盖起来。尽管现在政府对农村的管理已不再像人民公社那样层层控制,但农民依然被当作管理、控制的对象,其权利不受重视。长时间遭受冷漠对待,使得农民对自己的权利因麻木而淡漠。马克思说过“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4]不被意识到的权利,无助于农民实现当家作主。可见,权利意识是农民主人翁精神产生的最基本的基础。权利意识是提高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第一动力。

(二)责任意识。所谓责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享受了公民权利基础上,清楚了解自身对社会、国家、他人所应负有的职责,以及在未能履行好职责时所将承受的谴责和制裁。这种职责在有些情况下是法律上的,在有些情况下是道义上的,因此可以将责任意识近似的理解为义务意识。公民责任是公民对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关系的理性自律,公民在公共利益有可能受到自身或本集团利益“冒犯”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公民意识里明确责任意识,其意义在于向农民表明,他们有责任、有义务积极参与与本村有关的公共服务、共同事务的管理、建设。这在当前我国农村公共事业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于吸引、鼓励农民参与集体事务建设,如修建村级公路、维护灌溉设施、改变村容村貌等,积极投工投劳,将起到思想准备的作用。不仅如此,农民还是对农村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授权、监督的实际主体。责任意识还意味着,一旦发现本基层组织或个人不能很好的行使权力,或权力被滥用时,农民有责任通过合法手段和程序,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对领导干部进行重新推选;并且能够意识到,如果不这样做,本村公共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公民责任同公民权利一样,具有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的性质[5]

(72)。

(三)民主意识。民主最核心的意义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所谓民主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在处理与自身有关的公共事务时,在表达自己的意见之后,一定要听取其他人的意见;并能够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真心实意地尊重、认同并执行多数人所作的选择,而不论这个选择与自己的最初意见是否一致。民主是现代政治最基础的理念内核之一,但不应认为它仅仅与政治相关,而应将民主的观念纳入人们共同的行为方式之中。民主意识的具备是社会走向现代的重要标志。新农村建设对民主意识中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农民认识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对村务公共事宜能够自由发表意见;这种平等的权利不受到年龄、性别、辈分、收入、职业、社会地位等差别的影响。民主意识的普遍树立,就是要将更多的人吸纳到新农村建设中来,改变一部分农民认为的,整个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进步只是村里领导或一两个“能人”的事的错误思想和惰性;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全村百姓的事要全村百姓来管,并吸引他们真正行动起来。

(四)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一方面意味着,公民能够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以之为自己行为的准则,自觉遵守法律;一方面还意味着,公民能从平等的观念出发,要求他人和各类公共机关也遵守法律的共同约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事。法律意识的具备表明一个公民在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关系上的成熟。法律是现代社会一切正常生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农村法制秩序建立的基础。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大都能够守法,不犯法,但乡风乡俗依然影响着农民认识问题的角度和行为方式的选择;农民缺乏法律意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表现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这是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在这些问题上,即使国家权力机构介入此类问题后,也面临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捍卫国家法律尊严的两难境地。对此,应当看到,法治是我国社会生活的走向。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打破城乡分化,带动农村走入现代社会,法律取代传统成为农民的行为准则是大势所趋。法律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农村社会的整体趋稳、有利于农民群众更好更快的步入现代社会大潮,同时这也是现代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公民意识具有多维内涵,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民主意识、法律意识仅仅是它的基本内容,在此之上还可以引申出许多新的内容,如参与意识、价值意识、协商意识、公共精神、独立人格等等。在新农村建设中,这些内容共同发挥作用,推动各项工作积极向前发展。 "

二、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公民意识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有利于”:

(一)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力量。在新农村建设中,在党和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启动后,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就是要看农民能否发挥其建设主力军的作用。而主体作用的发挥是有条件的,即农民能够真正把新农村建设当作自己的事情,自觉、积极、主动地努力去做。以往强调重视“三农”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利用农业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农民因农业发展而获得的实际收益十分有限,他们的积极性当然难以发挥。但如今,我国工业具备了反哺农业的能力,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能够让农民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公民意识的树立可以帮助农民更加正确的看待当前存在的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异,更好的对待和享受自己的权利,更加主动的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可以说,公民意识为新农村建设中,激发农民主体力量进行了心理准备。

(二)公民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需要造就新型农民。新农村建设一方面要千方百计,通过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素质,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效益,提高农民收入;另一方面,面对我国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也必须通过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实现农村富裕劳力的转移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因此,新型农民不仅应当是高素质的,而且应当具备新的素质。“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是“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新型农民的基本要求,但我认为,这还是不够的。因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加快推进农村、农民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个有关人和人关系的深刻变革,从本质上涉及到的是一个政治问题。公民意识的培养能够让农民在如此深刻的社会化过程中,更好地适应现代发展要求对传统农村社会的改变。公民意识是新型农民所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

(三)公民意识的树立有利于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我国8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农村民主的状况极大地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同时,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制度的柱石,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对于我国整体民主的推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到今日,依然在低水平徘徊,究其原因,在于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和千百年来积累下来的陋习。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注重加强思想教育,从认识上找根源,拔旧根,栽新苗。平等、民主、自由、理性等观念历来是对抗专制思想的最有力的武器,而它们都包含在公民意识之中。公民意识的树立能够激发农民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基层民主政治中来,享受管理权利,履行监督义务,促进基层民主的发展。

三、如何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一)一如既往地重视经济发展,巩固公民意识生根发芽的社会基础。公民意识的出现是以国家与社会相分离为基础的,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能够从国家体制中独立出来之后,公民意识才会真正产生和存在。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进一步稳定、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发挥市场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引导农民遵循市场规律,逐步适应并进入市场,通过市场为农业发展寻找出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只有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必要的独立和自主之后,公民意识在农民中的树立才有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市场经济的深化有助于在竞争中唤醒农民的主体意识。如果在生产活动中还是依靠政府来组织,公民意识就不可能在农民头脑中真正树立起来。

(二)较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建立起公民意识教育的机制。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总体水平较低,人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在近4.9亿农村劳动力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1% [5]。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知识、权利内容的接受和正确理解,从而难以形成基本的公民意识。文化素质不提高,其他一切素质的提高都将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因此,必须不断巩固和提高我国农村的九年义务教育实现比率,消灭新文盲;通过创办夜校、农闲学习小组等形式,加强对成年农民的教育,降低文盲数量,提高农村基础文化水平。在观念灌输方面,要将公民意识作为思想政治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的课程体系当中,并通过孩子带动家长的方式,加强农村社会对公民意识的关注。还应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加强对公民意识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宣传。

(三)将公民意识的落实体现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民公民意识的养成,绝不仅仅是农民自己的事情。从发生学意义上说,任何自觉意识的产生都是从日常行为的主要体验中积累和提取出来的。在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中,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城市及城市居民都应当对农民给予关注。社会各界应当共同携手,抛弃那种认为农村落后、农民愚昧、干农业“低人一等”等带有歧视倾向的错误观念,将农民看成和我们一样平等的中国公民,在他们追求公民权利的时候予以积极的回应,帮助他们共同树立自信心,为农民树立公民意识提供优质的社会环境。这既是为帮助农民树立公民意识的努力,也应当成为我们拷问自身公民意识的一次契机。

参考文献 [2]唐琮瑶,法律基础[M]海口:海南出公司,1992:81

[3]胡弘弘,论公民意识的内涵[J]汉江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

(1):70 [5]本书编写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学习读本[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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