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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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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意义

" 问题的提出

如何将学习和贯彻新宪法“三个代表”的原则落在农民利益上,本文研究证明了以下三个悖论:解决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农保”)的关键问题不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解放思想和制度创新;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养老金不是富裕农民的专利,而是帮助农民脱贫的公共政策手段之一。不要等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完善后再考虑农村问题,尽早建立可以整合城乡养老保障体系的平台,对城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不是扶贫政策,而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1.一般议论

目前,我国正处于解决农保问题的战略机遇期,前进则一举多得,不进则退,农保制度安排的成本将成倍增加,甚至成为阻碍党和政府既定战略目标实现的社会原因之一。

1.1我国农民养老保障现状

目前,“农保”亟待解决的问题有三个:政府承担支付养老金的最后责任,而承诺水平过高;县农保机构直接管理和运营农保基金,投资渠道窄,运作不规范,基金风险大;原制度设计已过时,且管理不规范。

综上所述,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将加剧城乡差距,酿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我党和政府向农民提供养老金的思想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

法律渊源。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利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第44条规定的退休制度没有将企业和事业单位限制在城镇。因此,《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提出:“有条件的基本核算单位可以实行养老金制度”。

政策渊源。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价值取向。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改革经历了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几个发展阶段,在不同社会背景下其政策选择的价值取向不同。

第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具有明显的互助倾向(1949以后-1980年),即依靠集体经济,走互助养老保障道路。其价值取向是“低效率的公平”。

第三阶段(党的十六大以后)的政策选择正在淡化二元结构,树立“城乡整合发展”的理念,依靠土地和市场建立“土地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开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该模式的价值取向应当强调“公平与效率结合,实现更高效率的公平”。

1.3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紧迫性

社会学意义的大家庭正在消失。可以提供养老保障的家庭指社会学意义的三代或四代同堂的大家庭,而这种家庭伴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在解体。相反,4/2/1结构的家庭在农村普及速度超过城市。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是削弱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原因。

可见,农民养老已经面临严重问题。

200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23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476元,这仅是表面现象。

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和国民收人分配的“歧视”将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基本原则。而社会分配不公是不稳定的根源之一,必然对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在我国加入WTO和继续改革开放之际,还富于民,消除长期存在的城乡收入分配不公,具有社会矫正功能和发展战略意义。可以说,现在是解决农民养老保障的关键时刻,从战略角度讲,鼓励和资助农民进行养老储蓄的过程,也是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文明建设的过程,是一举多得的公共选择。

2.方法研究

2.1国际比较法

比较目标: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是否应当或可以同步发展?

近年来,随着欧盟各国人口老龄化状况严重及其总体削减社会保障费用的大背景,对农民养老金的管理也日趋严格,主要发展趋势如下:提高农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普遍都提高到65岁或以上;除普遍国民年金外,其它计划的养老金给付均与缴费情况相联系;对领取全额养老金的条件更加严格。欧盟各国农民养老金计划筹资来源多样化,包括缴费、政府补贴和税收等。个人缴费份额在提高、政府补贴比例在下降,以避免原福利国家高福利的通病。

2.2实证研究法

研究目标:举办农民养老金计划的公共政策具有什么社会功能?

日本实现工业化的进程情况与中国情况比较接近。在战后50年间,日本成功地从一个农业人口占将近四成的国家完成城市化,并将农村人口降低至4%。日本实行“国民皆保险”

上述政策旨在提高农村老人福利的同时,鼓励他们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当日本又开始鼓励农民留在土地上的时候,权益转让金即被取消。

(2)农民养老金是日本农业政策选择中的重要因素鼓励离农。在战后初期,为了保障农业得到稳定发展,并实现西方式的农业现代化,日本政府大力推行城市化的进程。《农业劳动者年金基金法》鼓励农民离开土地,并对将土地经营权进行转让后丧失生活源泉的农民给予补偿政策,这在农民的国民年金中表现得很突出。

推行返农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农业人口急剧下降,当年的农业劳动力逐渐进入高龄,而年轻人纷纷进入大城市谋生(日语称之为“上京”),农业人口高龄化程度十分严重。因此,日本的农业政策从鼓励“离农”转向“返农”,养老金政策也随之调整。

(3)农协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办农民年金的机构是农业协作组织(农协)。日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别具一格,面对农民是供销联合体(县以下),面对政府是行政、贸易和金融的多功能组织(县以上),其共济职能的主要特点有三个:一,从中央到都道府县、再到市町村的三级组织结构:农协共济采取三段制方式进行经营,即“共济”、“再共济”和“再再共济”;将参保人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维持共济事业的稳定性。二,保险功能:农协共济提供人身保险,包括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年金)和死亡保险。三,成功优势:费用较商业保险少,成本低;无营销费用;保全性强,解约率低;道德风险低,逆选择可能性小;可以兼业经营寿险和财险。

本研究证明:养老金计划是帮助农民脱贫的政策手段,同时还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

2.3组合设计法

相对个人缴费来说,参保率是个较好的评价指标。数据显示:参保率与GDP 弱相关,这说明:农民参保积极性与GDP 和收入关系不大,即农民参保需求程度并不是受限于GDP 的影响,而应该是其他方面的更重要因素。参保率与集体补助比重相关系数很小,无相关关系。

本年参保人数与人均纯收入系数为0.4054,说明参保人数与收入关系很弱,而且总参保人数与个人纯收入高度不相关,为0.3252.总参保人数与GDP 系数为0.8841,相关程度较高,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人均补助与参保率相关系数为0.7095,相关程度较低,而人均补助与总参保人数是负相关。

综上,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重要的相关变量有:

1、集体补助与参保率相关程度较高,但补助比重与参保率相关性较弱。

2、GDP 与参保率相关程度较高,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因为GDP 的增长并不是保险必要考虑的对象,而集体补助是重要的保险政策变量,研究其与参保率之间的变化关系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2002年与2000年相比,集体补助总量从60491.87万元增长到136805.5万元,但总体参保率从13.7%降到去年的11.98%,表面上很矛盾,实际上主要是政策影响导致两年间参保人数净减少700万人,增加的资金主要于继续开展工作的地方,特别是政府和集体支持力度较大的地区。

(2)集体补助与参保率的回归分析和弹性分析为了进一步考察集体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程度,现对两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由前可知rRC-CA=0.7893,二者相关程度较高,有必要进一步研究。为了更准确把握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程度,仅对有补助地方数据进行考察,对有关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为了考察不同地区的补助对参保率影响程度,需要进行弹性分析,设c 为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则弹性系数公式为: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意义是:如果再增加对农民的补助,从而引起的参保率变化程度,系数越大表明单位补助引起的参保人数增加量越大,即等额的补助,系数较大的能够使得更多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助费用的效用越高。弹性系数大小代表着养老保险发展潜力的大小。

4)参保率的补助弹性系数与参保率关系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参保率越高的地区,其弹性系数越小,对保险的需求程度越小,而这些地区多是经济较好地区,如上海、江苏、浙江和北京。相反参保率较低地区需求弹性系数也越低,如河北和广西。但其中也有特别现象,可分几类:一,吉林、安徽、河南、四川和甘肃四省经济处于中下等水平,参保率很低,但相比较而言,参保积极性也较低。吉林、安徽和甘肃集体补助比重较大,都接近或超过40%的比例,可能原因是少数地方政府积极开展工作的结果。四川、河南补助较少,人均补助也少,说明当地政府对农保事业重视程度很低。二,湖南、云南和陕西三省补助总额多,人均少,但参保率也少,可能对农民实施补助的地方政府集中程度太高,即仅有少数地区有补助,但这三省的参保积极性或需求弹性相当高,补助的边际效用程度相当高。三,山西和江西参保率较高,补助比重较低,人均补助也少,但弹性系数相当大,补助对参保率的影响特别明显。其中山西政府对农保的支持力度是经济较差地区中最为突出的一个省,实施了较为普遍的政府补助政策。根据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山西农保事业发展相当好,较少但广泛的补助使得参保率达到了较高水平,而且保险的需求弹性还很大,还有很强的发展潜力。

结论:

3.1制度模式

《基本方案》的一个明显特点是,明确农村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有集体与国家参与其中的、以确实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的政府行为。根据《基本方案》,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个人缴费以及集体补助全部计人个人账户,实行积累,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根据一定的记账利率进行计息。

传统的社会统筹、公积金和私营养老金计划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基本方案》所确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个人账户与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既不是发达国家目前普遍实行的全国统一调剂的给付模式,也不是新加坡和智利的纯个人账户制,而是汲取了它们的长处,规避了它们的短处,切实从中国当时农村和农民状况出发,独自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的模式。

采用个人账户与集体扶持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采用预筹积累方式筹集,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将集体补助的核算单位细分至乡村和企业,由乡村或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决定如何进行集体补助和补助多少,从而对农民参保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政府负担较低;促进农民储蓄自保意识;体现了一定的社会互济性,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为同一年龄段内的投保者,早逝者与长寿者之间可调节互济。

虽然,《基本方案》在制度设计以及在制度实际执行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并于1999年开始陷于停滞发展的状态。但我们认为原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是由于选择了“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而是没有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改进和完善后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模式的选择上仍应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不过,个人账户管理应保持充分的弹性,并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参保人身份、缴费方式、携带转账、中止和恢复、税收减免”等信息,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

3.2覆盖范围与受益人保障对象

《基本方案》规定的保险对象为非城镇户口、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14]这种界定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国家粮改政策的推行,“国家供应商品粮”的表述已经而失去意义,这种界定就变得不够明确清晰了。就保险对象覆盖范围来看,《基本方案》是坚持农村各类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的。所谓一体化,是指凡非城镇户口的公民,不论务工务农当干部,都实行同一制度,统一管理,即不是各搞一套。这一提法基本适应当时农村劳动力具有亦工亦农、离土不离乡的现实,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多元化产业结构的完善,如何在一体化的管理方式下,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制度安排有待做进一步的研究。

构建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已经是全球性的共识。现代科技和计算机网络为广集社会资本、进行组合性制度设计提供了技术支持。

(1)三支柱、多层次的农保体系设想土地是广大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中国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我们只有通过最佳政策选择和最优制度安排来提高土地保障力度,以建立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见图1)。将土地保障与个人养老金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是最佳选择,[8]即“三支柱、多层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在21世纪,社会保障不再意味着政府单方筹资和管理,“多主体合作”、利用“社会资本”和“政府与市场结合”等公共选择正在取代“福利国家”的政治选择,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呈多层次整合趋势。本文提出的模式就是一个多层次整合的体系,其主要特点如下:1)

三者各自独立。土地保障、个人账户和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是三个不同的计划,均按照各自的法律和政策独立运作,其结合点发生在保障农民养老生活水平阶段。各自的发展规律是:土地保障多样化、个人账户多功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是最后防线。

2)三者相互关联。土地经营和个人账户在运作过程有很多关联之处,如土地经营收入是农民进行养老储蓄的主要来源,当个人账户有了一定积累,解除了后顾之忧的农民会在土地经营上有更多的投入;当农民离开土地时,土地使用权益补偿金将通过个人养老金账户转化为农民的养老金。最后,如果土地经营收入稳定,个人账户有一定积累,将大大减轻国家提供低保的负担。

3)农民养老保障多层次。农民养老有两个基本经济来源,一是家庭土地经营收入,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另外还有两个补充来源,一是在经济发达和政府治理良好的地区,可以基于土地经营收入建立养老保障基金,“,用以支持个人账户储蓄和养老金支付;二是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以降低老人生活成本和提高生活质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土地经营能力和无养老金积累的人提供救助。

至2020年,在中国形成“养老金+家庭供养/社区服务+国家最低保障”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做到人人养老有适度保障。

综上所述,“土地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具有如下可持续发展功能:1)个人账户可以护送农民进城。基于个人账户制度,处理失土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事务;处理未失土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做工期间的养老保险事务。因此,个人账户的设计和管理必须适应农民在城乡转移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成为实现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整合发展的通道。

2)实现城乡社会公平原则。就公平原则而言,政府对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账户提供了财政担保,政府还应当在政策、资金和监管等方面对农民个人养老金账户给予扶持;就效率原则而言,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直接对个人账户)和税收优惠政策调节经济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富裕农民与不富裕农民的关系,以弥补市场失灵和达到整体公平。

3)给政府责任重新定位。将政府从行政管理和支付养老金的承诺中解脱出来,仅对农保基金管理和运行进行监督,以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参保人的权益。

(2)城乡整合发展的养老保障模式和体系可以持续发展的中国农保模式必须建立在可以城乡整合发展的平台上。

到2020年,可以支持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两个模式、三个层次和一个对接平台构成(见图2),其主要特点如下:1)" 两个模式并行,即农村“土地保障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与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并行独立运作。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应当加入农保体系;城镇居民和失土农民加入城保体系。

2)一个对接通道,即个人账户。逐渐失土的农民可以携带个人账户储蓄转入城保体系,与城市养老保障制度对接。

3)三个层次,即城镇社会统筹和农村土地保障、个人养老金账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

三个层次在养老保障水平环节实现整合:第一层次应当向城镇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口提供相当城镇社会平均工资20%~30%的养老金,农村居民的土地收入(包括实物和现金)和居住设施折价等于或略低于这个水平;在第二层次,城乡个人账户参保人将达到各占50%;如果尽早建立和完善前面两个层次的制度,则可以减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压力,将其控制在总人口的1%以下,即1500万以内。

4)政府在城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责任:向城镇社会统筹提供最后资金担保,向农村土地经营者提供政策支持;向城镇个人账户参保人提供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向农村个人账户参保人提供政策支持和鼓励性资金支持;[10]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提供最低生活救助金。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关键时期。很多人认为,首先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然后向农村延伸。本研究试图证明:应当即刻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使其与城镇协调发展。2.4定量分析法研究目的:寻求影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变量及变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其对农保事业发展的影响。

前提假设:根据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实践发现,除了一般制约因素(发展中国家、二元社会处境、人均耕地少)外,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主要与三个变量有密切关系,即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社会保险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政策(制度、政府行为或政策导向)。其中,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政策是自变量,农民参保积极性是因变量。参保率能较好地代表农民的参保积极性程度,也就是说能代表保险产品的需求程度或大小。对农民的补助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范畴。

研究方法:设计出一系列相关的统计指标和统计变量,通过研究他们之间的变化关系对目标变量(农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政策)进行分析,力图找到制约或促进我国农村社保事业发展的关键变量和关键因素。

我国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状况如表

4、表5所示,表中包括原始统计数据和加工之后数据,表中给出了主要的关键数据。本节使用的统计软件是SPSSl0.0版本。

(1)相关性分析:本节主要考察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与哪些变量相关相关程度,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选择较为合适的变量。经初步观察,参保积极性应该与CDP 、农民人均纯收入、集体或政府补助以及基金运营等变量应该有一定关系。参保积极性较有代表性的变量包括本年保费收入、个人缴费及本年参保人数和参保总人数,其中参保率反映了参保的综合总体状况,应该是最佳参考变量。

经统计分析,有关变量间的相关系数如下表所示。根据相关系数统计结果及相关系数意义作以下分析:个人缴费与人均纯收入相关程度较小,为0.7852;个人缴费与GPD 相关程度很低,为0.6268,农民人均纯收入与GDP 相关系数仅为0.4995,说明农民收入的变化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关系较弱,这可能解释为什么农民收入一直处于相对倒退状态。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本年保费收入和本年保险资金收入相关程度较高,符合通常的逻辑,其中关键的是个人缴费与集体补助相关系数为0.7893,接近0.8,可以认为有一定参考价值。

另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低收入目标人群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果引入政府激励政策和相应资助措施,效果更好。参保年龄。

《基本方案》规定:“交纳保险年龄不分性职业为20周岁至60周岁。”可以说,对参保年龄的这一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也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但深入分析会发现,采取完全积累型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参保年龄做出的这一规定,使得最大的受益者是现在的年轻人,受益时间是几十年以后,而在制度实行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则成为农村养老保险的“真空”人群,被排斥在该制度之外。所以,参保起点年龄可适当降低为18周岁,并不设上限。可以借鉴青岛市的经验,对60岁以上的农村老年人可以根据个人缴费基数补缴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从而将其真正纳入养老保险制度之内,避免“保小不保老”情况的发生。

受益年龄。《基本方案》规定:“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养老金启领年龄均为60周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女性平均预期寿命高于男性,从精算的角度,不宜降低女性的领取年龄。特殊情况要求提前领取的,适当降低领取标准。3.3资金筹集《基本方案》规定的基金筹集模式是:“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在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中,以个人缴费为主,个人缴费一般占缴费总额的50%以上。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参加保险的农民及乡镇企业职工所在的村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50%,集体补助部分在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可以有差别。《基本方案》在基金筹集模式方面做出的这一规定体现了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面国家、集体与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我国农村人口绝对数很大,农村老龄人口数量多,老龄化高峰期老龄人数还要成倍增加,养老资金需求非常巨大;而在农村经济基础差,集体经济普遍比较薄弱,国家财政又很困难的条件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显然不能由国家和集体包揽,故而特别强调农民个人责任,坚持个人交费为主的原则。可以说,这个原则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且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

《基本方案》还规定“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 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该规定实质上是把乡镇企业作为了农民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之一。但问题在于,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并不平衡。这一规定已从制度上把绝大部分没有乡镇企业的农村地区排除在了集体补助之外。而且乡镇企业本身是否盈利就是一个充满着不确定性的问题,那么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集体补助也随之变得不稳定。同时,《基本方案》对集体补助的数额以及不予以集体补助的惩罚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为当地乡村集体逃避集体补助留下了制度空缺,即使在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地区,集体补助也没有落到实处。另外,由于未对国家的责任通过约束性规范加以具体规定,造成了对国家供款的软约束,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并未承担直接财政支持的责任。这样,在集体补助未能落实、国家政策扶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农民养老金“以个人交纳为主”则变成“完全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也因此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

改进农保筹措可以仍采取个人交纳、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但应明确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相应的补贴政策,如通过补贴粮食价格的财政性资金、农业税返还、增加农产品消费税、征地补充等措施将国家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而且不再从中提取3%的管理费;同时保证将集体补助落实到位,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养老金计划的给付水平,同时也是对农民建立个人账户的种激励。

3.4缴费及待遇支付

缴费方式。考虑到我国各地农村经济条件的差异,《基本方案》实行了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第一,考虑到农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实行多档次,保险对象可以根据其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参保档次;第二,保险费的缴纳时间较为灵活自由,可以按全年、半年、季或月交纳。第三,考虑到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对保险对象做出了可视经济收入情况采取预缴和补缴的有关规定。即经济条件好时提前预缴;遇到天灾人祸时可暂时停缴,恢复后继续交费。另外,《基本方案》规定,在同一社会保险体制内,保险关系可随人迁移,劳动者不会因流动而失去保障,而这一规定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利于逐步实现农贸一体化的农村经济发展方向。

保费收取。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即《基本方案》刚出台的时候,由于中国农村地域广大,人口分布较散,交通、通讯手段较为落后,加上农民十分低的组织化程度,使农村养老保险费的收取异常艰难。在当时,各地均通过招聘乡村代办员上门收取保费的办法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将绩效与物质利益挂钩以调动代办员积极性,但并没有建立严格的选聘程序及培训制度。有些村以村会计或出纳兼任代办员,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工作方法落后,加以经办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不高,使农民产生缴纳保费与集体集资两者的混淆,增加了农民的抵触心理,给养老保险的推行带来不利影响。

鉴于原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经办方式的高风险和高成本等弊端,应当改由“乡镇政府(农保员)直接征收”为由农民自愿自主地委托金融机构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即由参保农民自己到经过合法委托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申请开办账户,并自主决定每年的缴费数额(在最低限以上)和次数,还要依法明确参保人农民对该账户资产的所有权(包括本和息);由受托的金融机构对该账户的全部数据和权益进行保管和监督,并依法履行账户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信息披露。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农村养老保险收缴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防止完全人工收费的道德风险和其他以外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该账户低成本运行,约占总收入3%-6%的行政管理费用可以免除,尽可能由受托银行根据经营规模抵消行政成本,以减轻参保农民的负担。在未来10年里,银行等金融服务网络在中国农村将根据需要而迅速发展,这将与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互动双赢发展的趋势。

计息方式。《基本方案》采取了以预定利率的方式确定领取标准。这个预定利率一经确立就很难更改,一旦更改则意味着领取标准的升高或降低,而给付标准具有不可逆性,升高好办,随意降低和引起更多的不平衡是不行的。特别当出现高通货膨胀及利率水平波动较大时,以预定利率的方式确定领取标准会出现许多问题。《基本方案》设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而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是该制度所面临的最大系统风险。由于我国近年来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紧缩,利率持续下降,导致事先承诺的预定利率长期高于实际基金收益,从而引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发生严重亏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对预定利率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下调,由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开始推行时的8.8%计息利率,调整为2.5%(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个人账户计息利率的大幅调整,严重损害了参保人的利益,使得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严重不信任,从而出现了大量退保情况。

利率设定方法应在核定收益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采取变动利率分段计息的办法,以规避制度的系统风险,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平衡。

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方案》规定:“在农民达到一定年龄(一般为60周岁)时,可以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根据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平均预期寿命来确定。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如果领取年限不到10年就死亡的,领取者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期满为止,或者一次性继承。如果领取养老金超过10年,可继续领取,直至死亡。”

可以说任何一个保险方案,它的收费标准和支付养老金的公式,都要经过应用保险精算学原则的测算论证。不符合精算学原则的保险方案会出现财务上的破产,过分保守的保险方案又会增加投保人的费用,降低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来看,领取养老金的保证期为10年是较为合理的,但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剧,领取养老金的10年保证期是否还合理,则需要进一步测算。

3.5基金管理

管理层次。《基本方案》实行县级统一管理与乡村分别实施相结合,较之乡(镇)、村社区管理优越。乡(镇)、村社区管理不但缺乏制订配套政策能力,没" 有保护措施,而且基金增值渠道不畅,管理机构成本太高。应将原来的县级管理提高到省级或国家级的层次,并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相分离、坚持市场化运营的原则。现行农保制度规定县级为平衡核算单位,因而,大多数开展农保的地区是以县级为单位,由农保经办机构自主进行投资运营。

实践证明,这对调动地方开展农保的积极性,并使大量的资金留在本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确有一定作用,但是相应的问题也很多,即便将基金投资仅限定在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的范围内,各地违规运营、挪用、贪污受贿等情况屡有发生,其中有很多地方由行政领导直接决策动用农保基金用于直接投资,基层农保经办机构根本顶不住,若今后农保基金仍以县级为单位逐步进入市场,其后果会比这更严重。此外,县级技术条件差、人员素质低、基金规模小、管理机构分散而众多使得监管成本过大等等,不仅会带来更多的市场风险,还会使各县的保障水平逐步拉大距离,更不利于农保基金的宏观平衡。因此,农保基金的管理必须适度集中,以省级为单位统一管理最好,同时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将基金的投资运营与一般经办业务分开。

基金的保值增值。《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人银行。”在我国,由于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银行、买国债,而资本市场建设滞后,投资获利渠道狭窄,加上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小、较为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专门的投资管理人才等特点,使得农村养老基金保值增值乏力。而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均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和运营的现实,不仅形成了过度分散管理带来的不合理管理费用和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高风险,而且投资形式单一,缺乏保值增值能力,最终使养老基金“缩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规范,农保基金完全可以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做法适度集中、直接或间接进入资本市场,并实现多元化组合投资。

农保基金的管理完全借助于市场是不行的,因为市场机制并不是完美的,而是有的局限性的。市场竞争既可产生较大的收益,也可能会导致较大的亏损。由于养老保险的待遇是刚性的,因而不可能承担亏损的风险,另外,过低的收益会导致系统缺乏动力,过高的收益会产生新的社会分配不公,收益的不稳定也会引发人们的不安全感,因此,必须走市场竞争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道路。一方面,农保基金参照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做法将农保基金在省一级集中,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运营;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制定限制性投资政策,规定安全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比例,并根据专业管理机构的自律情况和资本市场的规范程度,收紧或放松其投资政策,力求使监管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内。为确保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投资和发放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加强制度法规建设,建立严格的监督监管机制,并处理好综合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关系。

4.政策建议

4.1完善农民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

(1)完善和稳定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利用绿箱政策调整支农政策和资金使用方法,变对农业间接补贴为对农民直接补贴,其中理智的选择是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如通过补贴粮食价格的财政性资金、农业税返还、增加农产品消费税、以工补农、变现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积累也有农民的巨大贡献)等渠道筹集资金,为参保农民提供部分养老储蓄,[15]g 一定能取得一举多得的效果,如:激励农民参保积极性,还可以将农村居民参保率作为建设小康县的指标,以激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树立“还富于民”好政府形象,并为乡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榜样;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激发他们爱惜土地的热情和对土地的投入;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失土农民养老金问题,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

(2)有益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和激励政策,为农村基层管理者率先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用养老金取代向农民集资发补助,可以避免群众误解,密切干群关系,更好地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

(3)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如果将我国农村经济划分为高收入、中等收入和贫困三类地区的话,高收入地区可以先行一步,中等收入地区可以迅速推进,对于贫困地区来说,养老金概念的传播将改变农民的养老观念,以“养老金和社区服务”取代“生儿养老”,这将有力地支持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的执行,可以减少养老纠纷和巩固家庭关系,从而改变农民生活轨迹,由此提高农村精神文明程度。[16]

(4)促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锁定的养老金账户资产是转变农村金融萎缩和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源泉。一方面,养老金储蓄业务可以吸引商业银行返回农村,达到信用等级的信用社可以与银行联合经办农民养老金账户管理,并伴随农民养老金账户的成长增强服务功能和强化约束机制。此外,教育广大农民关注个人养老金账户是促进他们了解金融市场的“扫盲培训”,这是促进农村金融改革与成熟发展的群众基础。

(5)扶贫和减少贫困。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新加坡的经验,对个人账户实行多功能的综合管理。例如,当账户积累达到一定金额时(如2万元),对参保人可以开办医疗、教育、住房借款和生产借款,以解决他们生活和生产的当务之急,提高养老金账户抵御风险的功能,补充土地保障的不足。随着个人养老金账户的普及,贫困家庭的比例将逐步下降,政府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可以逐渐减少。

让农民参与管理养老金个人账户。农民自己开设个人账户,并参与管理个人账户。坚持“信息共享、安全和低成本”的原则,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保管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向参保人进行信息披露。农民和村经济组织缴费,以及政府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改变原农保方案规定的管理机制和经办方式,停止农保代办员代收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减少人工收费的成本和防止道德风险和其他意外风险。

个人账户管理弹性最大化。坚持“方便农民和与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的原则,适应中国农村情况变化。在IT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参保人身份、缴费方式、携带转账、中止和恢复、税收减免”等信息,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如纯农户参保、进城务工农民参保等,并保证账户的可携带性,让参保农民可终生随时随地办理缴费、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建立封闭管理的锁定账户。封闭式管理的个人账户,即由托管银行将各类农民养老金缴费直接上传至中央农保托管基金进行投资运营,中间不做任何滞留和运营;锁定账户,即在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支取账户资金(法律有规定的除外)。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将约占当年农民缴费总额3%的行政管理费免除。受托银行以经营规模抵消经办成本,做到最大限度地减轻参保农民负担。

4.2运行农保基金托管制度

坚持“安全托管、独立运营和有效投资”的原则建立农保基金托管制度:①由托管银行建立封闭运营的账户系统,确保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可以在规定时间里直接进入托管基金账户,以最快速度进入投资和增值过程。

②建立中央农保信托基金和管理机构,对农民养老保险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可以建立省级农保托管基金。农保基金实行市场化运营,需要依法建立委托人、受托人、账户保管人、投资管理人制度。确保农保基金运营中的“安全与保值”两个目标;农保信托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选择和委托养老基金账户托管银行;选择、委托和监督农保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制定投资计划;进行信息披露。

③建立省级“农保基金理" 事会”,代表参保农民作为农保基金账户托管和投资管理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权,并进行信息发布;该委员会由地方人大、司法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参保人代表共同组成。

④建立农保基金运营监管制度。将农保墓金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范围,进行综合监管;对农保基金各项投资由各自金融业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监管;同时,依法保护受益人、中介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权。

4.3建立高效率的农保管理和监督体制

在全国建立垂直的、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离的农保管理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保司),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工作、汇集综合信息和进行监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具体执行政策和方案,并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工作,汇集地区信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政策、监督具体方案的实施,汇集地区信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宣传政策和执行方案,汇集并上报地区信息;乡镇政府负责向农民社区派出联络员,负责宣传和联系参保人。

4.4让农民自己选择养老金的支付方式

我国农民人口众多且老年生活环境不同,应当坚持“自主选择与法定选择相结合”原则决定养老金领取方式,鼓励定期按月支付,对账户积累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允许一次性支取部分资金。还要鼓励养老金经办机构展开市场竞争,包括政府经办机构(如果老年农民愿意将储蓄的养老金委托政府管理和发放)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让农民自己选择经办机构,以确保农民养老金的支付。

注释:

[2]商业保险公司的营业范围均在地市水平之上。

[4]《人民日报》2003年4月9日第13版。

[5]见清华大学韩军平MPA 毕业论文,2003.[6]见沙银华博士在清华大学中—日农民养老金研讨会的研究报告,2003.[7]离农给付金制度是农业劳动者的补充年金,属于一次性给付的保险制度。主要对象为没有加入农业劳动者年金的小规模经营者。条件是该对象将自己所经营的全部农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适当处分,并离开农业有其它方式营业谋生。

[11]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统一的个人账户。

[12]相关系数表示两个变量间的相关程度,有负相关,不相关和正相关,相关系数绝对值越接近1,则变量间的相关程度越高,反之则相关程度越低。一般认为相关系数达到0.8以上为相关程度较高,有一定可靠性作进一步研究,如回归分析等。

[15]目前,上海、浙江和山东等地方政府已经采取各类办法为参保农民提供资助。

[16]笔者在浙江农村调查时听参保受益农民讲:“不要小看这一百元养老金,心里舒服,跟儿女们也好处”。可见,养老金可以改变老年农民面对家庭、子女和社会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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