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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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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7

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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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清代手工业发展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发展的趋势,及其经济意义。

关键词:农民家庭手工业 习俗经济 专业化 半专业化

清代前期,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发展的趋势颇值得注意。本文拟对此作点粗略探讨。

中国国土辽阔,气候与土壤的多样性,决定了手工业原料资源的多样性。各地农民就地取材,形成了门类众多、品种繁杂的家庭手工业。明代中叶以来,经济作物种植广泛发展,到清代更出现了产区集中和布局优化的趋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手工业日益向农村扩散,向农民家庭手工业扩散。农民家庭手工业不但在重点地区,就是一般地区,都保持着手工业生产的主体地位。手工业具有高于农业收入的附加值。如果又具有原料作物产区的区位优势,就地取材,就可以节省经过市场环节的各种中间费用,降低成本。如果以自己农田生产的原料进行加工,更可以免除购买原料的费用,将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归自己所得,这些都会提高农民手工业生产的收入,为手工业收入超过农业收入提供基础。所以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发展的趋势,在经济作物重点产区表现尤为显著。下面作些具体考察。

[棉纺织业]清代棉布都是由农民生产,江南地区为历史最久、产量最大的棉布产区。棉纺织的收益,决定于棉、布、米的市场比价,银钱比价亦有影响。历史文献所提供的上述各种商品的价格,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难以一致,市场零售价和商人收购价亦难判定。同时影响市场物价的因素甚多,导致物价经常变动不居。以计量方法计算农民织布收益往往难以准确,甚至越具体越可能失真。故拟以当时人的论述来考察农民的织布收益。

康熙间,陆士仪说:“青浦之俗,工织布,棉三斤织布一匹,利率三倍。”①棉纺织生产工具简陋,“生产者所用成本简直只有原料的价格”②。农民织布一匹,用棉三斤,可获得九斤棉花的劳动报酬,具有颇高的附加值。

乾隆间,米价渐涨,民间改用米衡量棉纺织收益。嘉庆间人说:“向以花三斤成布一匹,可见米一斗花三斤,故有斗米花三斤之语”③。这是说乾隆间织一匹布的劳动报酬是为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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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陆桴亭文集》卷6。②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0页。③ 道光、咸丰《紫堤村志》卷2。

斗。乾隆间,特别是乾隆中叶,当时人有“今年布价新增贵”、“年来布价高如帛”①之语,可见这种劳动报酬也是不低的。这都说明康熙、乾隆间,米、棉、布价大体均衡,农民纺棉织布可获得较高而又大体稳定的收益。但到道光年间,布价下跌,农民收入受到影响。

当地有些农民除种粮食之外,还种棉花,如说“下农种木棉三五亩”,或夫妇“人踖二亩”②。从明代开始,有些农民就是“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③。如果农民用自种棉花纺纱织布,其收益还会更多一些。

农民的生产目的是养家糊口,当时人还以养活人口多少来量化纺棉织布的收益。康熙、乾隆间人说,江南农家妇女“自幼习劳”、“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十二三岁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足以供一日之用度而有余”④。这是说农家幼女从事纺织,其收入可养活自己,并有剩余。如家有健妇,“计其所得,一人一日之功,其能者可食三人,次亦可食二人”⑤。在一些劳动力较多的农户,简单协作亦足提高生产率,“一手所制,足活三口;三手并作,则八口无虞”;或说,“一手所制,若布、若带、若巾帨,易粟足活三口;三手事事,则八口无虞”;“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日之力,赡八口而无虞”⑥。江南地区人民生产水平较高,从养活人口数来看,棉纺织的收益也颇为可观。

至于棉纺织是否已经成为许多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即与农业相比较,是否已经成为主业,可以从农民耕地规模的减少得到说明。松江府是江南植棉和织布最发达的地区。从明到清,其所属各县的方志一直有“田所获,输赋偿租外,未卒岁,室已罄,其衣食全恃此”之类的记载。南汇县、川沙厅的方志中,并有“俗有六十日财主之称”的说法,这是说,农民收获的粮食,交纳租赋之外,只够吃两个月。有的说得更加明白,“即竭终岁之耕,不足供二三月”⑦。邻近的苏州府无锡县也是,“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其余月是“抱布贸米以食”⑧。

其他植棉和纺织发达的地方均有类似情况,有各种各样的说法。山东齐东县,有些农民“专务纺绩,一切公赋及终费经费多取办于布棉”⑨。河北枣强县,“男勤于织,女勤于纺,通功易事,赖以生活,小民生计,十居八九”⑩。湖北应城县是,有些农民,“多恃女工织維,资给八口”⑾。河南孟县,“地窄人稠,按口计地,每人不足一亩。通邑男女唯赖纺织营生糊口”⑿。有些农民更因此而致饶裕,道光间,山西有人说,“每见省南寿阳、榆次、太谷、祁县等邑,机声轧轧,杼轴相闻,……是以室家饶裕”⒀。这可从咸丰间农书《马首农言》中得到说明,寿阳县有些农家,“健妇一岁得布五十匹,一布余钱可得百五十,计五十匹得七千五百余钱,得五十二三丈余布”。这是说,五十匹布,可获利七千五百余钱,合布五十二三丈。咸丰四年,寿阳县谷(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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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乾隆《乌青镇志》卷11,光绪《月浦志》卷1。

② 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钦善:《松问》。

③ 乾隆《嘉定县志》卷3。

④ 尹会一文,《清经世文编》卷36。

⑤ 庄有恭奏,《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辑。

⑥ 顺治《海门县志》卷1,乾隆《直隶通州志》卷1,康熙《紫堤村小志》卷前。

⑦ 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1。

⑧ 《锡金识小录》卷1。

⑨ 康熙《齐东县志》卷1。

⑩ 康熙《枣强县志》卷1。

⑾ 光绪《应城县志》卷之1。

⑿ 乾隆《盂县志》卷4上。

⒀ 道光《大同县志》卷尾。

粟)每斗三百钱,按此折算,织布盈利可易粟二十五斗多。北方农家口粮一般是“大口小口,一月一斗”。二十五斗多粟,即为四口之家六个多月的口粮。又如江西南昌县,邻近九江棉产区,“乡村无不纺纱织布之家,勤者男女更代而织,鸡鸣始止。旬日可得布十匹,赢利足两贯余。耕之所获,不逮于织。耕以足食,织以致余,农家未有不勤织而富者”①。这些都说明,棉纺织已成为当地许多农民的主业。

[丝织业]明清时期,江南为全国蚕桑与丝织最重要的生产中心。丝织业大量集中于江宁、苏州、杭州等城市和盛泽、黄溪、濮院、王江泾、王店、双林等市镇之中。但在这些城镇附近还存在着大量农民丝织家庭手工业,通常叫做“乡机”。农民从事丝织,大概始于明代中叶以后,“成弘以后,土人亦有精其业者,相沿成俗,于是震泽、黄溪数十里之间,居民乃尽逐绫绸之利”②。明成化间,双林镇“沿双溪左右延袤数十里,俗皆织绢”。③至清继续发展,苏州近郊唯亭、蠡口、香山、光福等处,“机工分散,附郭四乡者为多,竟有距城五六十里不等”④。盛泽镇在乾隆三十五年至四十五年间,“周围农村有织机八千多台”。⑤濮院镇是“机户自镇及乡,北至陡门,东至泰石桥,南至清泰桥,西至永新港,皆务于织”⑥。王江泾镇是,“近镇村坊,都种桑养蚕织绸为业”⑦。所以光绪《嘉兴府志》说,“乡村多业纺织,绸市向萃镇上”。

这些农民一般家有织机一台,劳动力多的可达二三台。织绸前一系列工作,从络丝、摇纬、牵经等,都由家内劳动力完成。“贫者皆自织,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治纺绩,日夕治丝。故儿女自十岁以外,皆早暮拮据,以糊其口”⑧。有些农民更是“丝不于市,线不于市,色不于市。织不于市”⑨,从植桑养蚕缫丝到漂染织绸,连续生产。

农民织绸,《潜书·惰贫》说,“一妇之手,岁可断百匹”。《沈氏农书》说,“酌其常规,妇人二名,每年织绢一百二十匹”。后者因是奴婢,有较多生产劳动或家务劳动,故所织较农家妇女为少。织绢绸经济效益如何?据《沈氏农书》计算,如妇女二人每年织绢一百二十匹,其投入产出为:“每绢一两,平价一钱,计得银一百二十两。除应用经丝七百两,该价五十两;纬丝五百两,该价二十七两。籰丝线、家伙、线腊五两;妇人口食十两,共九十两数,实有三十两息,若自己蚕丝,利尚有浮。”因妇女为奴婢,故成本只计饭食,不计工钱。范金民教授指出,沈氏所述丝价过高,降低了织绢收益,须另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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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文献记载,明嘉靖中,每两绸价为银8.5分,每两丝价为2.5分。康熙中,每两绸价为银10分,每两丝价为3.5分。乾隆间,每两绸价为银13.33分,每两丝价为7分⑩。如以一个妇女年织绢百匹计算,因属家内劳动力,不计饭食,亦不计工钱。籰丝线、家伙、线蜡等费用,按沈氏五两之数计算,其结果如下:嘉靖中,总收人为85两,成本为30两,附加值为55两,收益率为180%。康熙中,总收入为100两,成本为40两,附加值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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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光绪《南昌县志》卷56引同治府志。

② 乾隆《吴江县志》卷38。

③ 民国《双林镇志》卷12。

④ 苏州档案馆藏资料《云锦公所各要总目补记》。

⑥ 沈廷瑞:《东畲杂记》。

⑦ 天然痴叟:《石点头》卷4。

⑧ 乾隆《吴江县志》卷38。

⑨ 唐甄:《潜书·惰贫》。

⑩ 范金民:《江南丝绸史研究》,第235页。

两,收益率为150%。乾隆间,总收入为133.3两,成本为75两,附加值为58.3两,收益率为77%。从嘉靖到乾隆,丝价上涨将近两倍,而绸价上涨不到一倍,农民织绢绸收入逐渐降低,但77%的收益率仍然是可观的。

因丝织收入较高,有些家内劳动力多,而又技艺精敏的农户,其织绢绸的收入就会高于农业收入,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有些农户已开始不重视农业。如双林镇,“近镇数村以织绢为业,男子或从事打线,且必时常出市买丝卖绢,田功半荒,而衣帛食鲜,茶馆食肆中醉酒呼号者亦复不少矣①”。濮院镇有些织绸的农民还雇人种田。“近镇人家多业机杼,间有田业者,田事皆雇西头人为之。西头谓石、桐邑界,其地人多而田少,往往佃于他处,每于春初挈眷而来,年终挈眷而去,名曰种跨脚田”②。这类农户应可说丝织已经成为主业。

[编织业]编织业原料多种多样,如竹、箕柳、芦苇、麦秸、稻草、席草、藤等等。地无分南北,原料所在多有:人无分男女老少,均可从事编织。编织业实为除棉纺织之外,发展最为普遍的农民家庭手工业。

编织品物小利微,然品种繁多,用途广泛,需求量大,对农民生计大有裨益。有些农民自己种植原料,家中劳动力又多,其编织收入就会超过农业,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举数例如下:

例一,乾隆间,“顺天、河间、天津、保定等处淀地居民,近在水乡,似无所利。然可种芦苇、藕菱、稗蒲之属。数者之中,苇利最大。今大城、文安、安州、静海等十余州县。织苇之利,通行数省。男人日可获七八分之值,女人可获四五分之值。而河工所用之苇扫之类,亦甚多,利与旱地侔”③。如以男人日收入七分计,一月可得银二两一钱,按当时货币购买力,粮价平稳时,约可买小麦两石,收入不菲。从“利与旱地侔”看,编织收入已至少与农业收入相等。

例二,河北永清县,乾隆间,“东乡滨河东韩村、陈各庄一带,土地硗瘠,多沙碱,不宜五谷。居民率种柳树,柳之大者伐薪为炭,细者折其柔枝,编缉柳器”。“老幼男妇穷日所为,八口乃可给也”。“横上居民专以织柳为升斗量器,器良易售。云是有巧术,乡党相约,不得授法女子。恐女子嫁别村,转授夫婿,争其业也”④。编织柳器收入可与江南农民纺织棉布“三手所事,资给八口”的收益相等。

例三,康熙间,山西蒲县,“县东北乡出箕柳,秋可任为簸箕,佳者一二亩岁收万钱,民颇利之”⑤。这是说,农民种植箕柳编制箕具,种一二亩一年可收入万钱。按当时粮价,万钱可购粟二三十石,四五口之家,足可糊口。

其他地区亦有类似情况。浙江鄞县,自元代以来,“甬东里多席草,民以织席为业,计其所赢,优于农产”⑥。山西赵城县,洼地多产芦苇,芦笋可食,苇秸可编箔,“南乡洼地产芦苇,岁取值,可代耕”⑦。河北南乐县,“乐民能缉麦秸为笠,每笠可卖三四十文,贫者恒藉此以为食”⑧。

[酿酒业]中国多造粮食酒,其工艺、设备和生产过程均比较简单,“事习而工省,无论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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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同治《双林记增纂》卷8。

② 沈廷瑞:《东畲杂记》。

③ 黄可润文,《牧令书》卷9。

④ 乾隆《永清县志》户书第二。

⑤ 康熙《蒲县志·物产志》。

⑥ 光绪《鄞县志·物产志》。

⑦ 道光《赵城县志·坊里志》。

⑧ 光绪《南乐县志》卷8。

多寡,皆可随分收息”①。因此有许多民酿酒。

北方各省盛产高粱。高粱不宜于食,而宜于酿酒。河北农民是,“闾阎藉以易钱易粟,故烧锅独宣府为多”②。河南是“资其利以济日用之需,相沿既久,习以为常”③。陕西、湖北产苞谷之处,农民亦用以造酒,陕西定远厅竟“家家皆有酿具,苞谷成熟,竟糜于酒”④。

高粱酿酒有较高经济收益。山西平遥县,“晋地黑坏,多宜植秫,粗而粝,不可以食。於是民间不得不以岁收所入,烧造为酒,变易银钱。或远至直属,西至秦中,四外发贩,稍得润余,上完钱粮,下资日用”。“斗秫甚贱,造成烧酒,除去费用,斗秫可易斗粟,故历溯从前以种秫之晋民,而不忧困乏,以无闭之籴者,故有无得以相通耳”⑤。该县秫粟比价,民谚有云:“二三斤稻黍换斤米,不贴不找不缺理”(当地民间称高粱为稻黍,称粟为米)⑥。据称此系历史习惯,相沿已久。可见以秫造酒有一二倍的附加值,收益颇为优厚。

南方各省多用糯米、粳米等造酒。江南地区经济发达,酒消费量大,农民造酒者颇多。乾隆间,苏州“新郭、横塘、李墅诸村比户造酿烧糟为业”⑦。其附近之木渎镇,乾隆初,“造酒者已二千余家,附近村市,更不可以数计,止以米麦烧酒获利甚厚,是以小民趋之若鹜”⑧。如横金乡“西南业此者民十之四五”⑨。道光间有“横一万之谣,言日出烧酒一万斤也”⑩。

农民造酒达到一定数量,其收入即可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康熙间,绍兴人沈载华,原系自耕农,每年酿酒数千斤供应附近村庄,渐至殷实,后积累资本为商人,在河南开封设店专门贩卖绍酒、火腿、茶叶等南货⑿。横金镇有些农民还因此而荒废农事。“乡民造酒为业者,恒以已田雇人代耕,是以田事鲁莽,收获无多”⒀。

历史文献中对农民的某些家庭手工业常有“以此为业”、“赖以资生”之类的记述。这是说,这些家庭手工业在这些农民家庭中已占有重要地位,与农业相比较,如果不是已成为主业,就是已具有并重的地位。

[制茶业]清代种茶制茶的主要是山区半山区的农民。他们集种茶、采摘、粗制于一身,茶已成为他们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一些重要产茶区,如安徽六安州,“民惟赖茶以生”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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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兆崙文,《清经世文编》卷51。

② 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7辑。

③ 尹会一文,《清经世文编》卷51。

④ 卢坤:《秦疆治略》。

⑤ 康熙间县令王绶文,光绪《平遥县志》卷12。

⑥ 此资料平遥县财政局王夷典先生提供。

⑦ 乾隆《吴县志》卷24。

⑧ 杨超曾奏,《档案》1987年第1期。

⑨ 民国《吴县志》卷51。

⑩ 金文榜文,《皇朝经世文续编》卷55。

⑿ 沈安卿:《开封宝泰号酱果店250年史》。

⒀ 前引金文榜文。

⒁ 乾隆《六安直隶州志》卷33。

湖县的农民是,“树茶所入,不减稼穑”①。浙江杭州府是,“民之仰食于茶者十之七”②。安吉州是,“茶虽工繁利薄,然业此者每藉为恒产”③。於潜县是,“乡人大半赖以资生”④。福建南平县的“新兴、梅西、峡阳、梅南之地多产茶,民以茶为业”⑤。云南普洱府是,“小民生生之计,惟有此茶”⑥。其他重要产茶区的许多农民,均大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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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业]制造高级纸需要一定分工协作,农家难以生产。而一些低级纸如火纸(冥纸)、草纸等,有二三人协力,乃至一人单干,均可成事。这类纸张民间销路甚广。在一些原料丰富,特别是南方盛产竹的地方,农民造纸的甚多。浙江富阳县,“邑人率造纸为业,老幼勤作,昼夜不休”⑦。昌化县的“秀下、陈村、商解、田阡等村,以造纸为业”⑧。江西泸溪县,“地多竹,近山之家造纸为业”⑨。有些农民靠造纸臻于小康,浙江山阴县,“天乐乡出纸尤盛,民间或赖以致饶”⑩。嵊县是造纸“颇为利市”,“民家或赖以致饶”⑾。

[制糖业]广东、福建、广西、四川、台湾产蔗,农民制糖的亦多。榨糖需要较多劳动力,广东罗定州,“榨时上农一人一寮,中农五之,下农八之十之”⑿。这是说上农雇工生产,中农、下农主要靠劳动者生产合作。但也有农民个体制糖。四川渠县,乾隆间,陈太元佃邹会山田种植甘蔗,“每年地租银三两一钱”。由其子陈庚秀在家熬糖,并雇曾作元砍运甘蔗,“每月工价银八钱”⒀。这种雇工属临时雇用,并属辅助劳动,并不改变其农民家庭手工业的性质。从租地种蔗和地租银、工价银等数量综合衡量,制糖收入在其家庭收入中应占有重要地位。

农民种蔗制糖,大多是粗加工后将半成品卖与从事制糖的“糖房”。但也有加工成成品出卖的。福建兴化县,农家十月蔗熟,“入确捣烂”,熬成红糖。明年正月,把红糖加工成白糖,封存过夏。九月,“各处客商皆来贩卖”⒁。这类农民的制糖,生产周期长,投资较多,应可说是以种蔗制糖为业。清代后期,福建闽侯县下陈境、蔗州等地,就有“李姓二百余户,以种蔗制糖为业”⒂。

[砖瓦业]江南民居多“瓦屋砖墙”,砖瓦业甚为发达。无锡县、金匱县,长洲县的陆墓、徐庄诸镇,嘉善县的张泾窑、千家窑诸镇,都是砖瓦集中产地。做砖瓦坯技术简单,故“抟土之工”,多是“农民于农隙时为之”。上半年一般从三月做到五月,下半年一般从七月做到九月。在这些地方,做砖瓦坯成为农民重要副业。

农民做砖坯的收入,据后来调查,在旧中国,农民“一个上等劳动力在农闲时做砖坯,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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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顺治《太湖县志·风俗志》。

② 乾隆《杭州府志》卷53。

③ 乾隆《安吉州志》卷8。

④ 嘉庆《於潜县志·物产志》。

⑤ 嘉庆《南平县志·生业志》。

⑥ 王菘《云南备征志》卷17。

⑦ 康熙《富阳县志》卷5。

⑧ 民国《昌化县志》卷5引道光县志。

⑨ 同治《泸溪县志·风俗志》。

⑩ 嘉庆《山阴县志》卷8。

⑾ 同治《嵊县志》卷20。

⑿ 李调元《南粤笔记》卷14。

⒁ 同治《兴化府志》卷12。⒂ 光绪《侯官乡土志》。

米十一石,除成本一石米后,尚可净赚十石米。一般人可赚六到七石米,最慢的也可赚三四石米”①。江南地区稻米亩产量约为二石五斗。一个上等劳动力做砖坯的收入,约可抵种田四亩。从此可以推知,清代前期农民制砖瓦坯的收入也应不低。在一些村庄并出现了制砖瓦坯侵蚀农业的情况。乾隆间,无锡县“东乡景云乡之近城者多窑户,居民亦多团土为砖瓦坯,然皆未尝废织”②,似可读为可废耕而不废织。到清代后期,因此业“获利较厚,有乐于抟土而废耕者,故近窑诸村荒田尤多”③。

此外,在一些矿山,为自然条件所限,农民只得挖煤、采铁以资生计,别无其他副业,浙江“温处各属,土地素称硗瘠,小民终岁力田,不足供其衣食,伊等藉铁谋生,久已视为恒业”④。北京西山煤区,香峪村杨家坨两处,“居民百有余户,惟借采煤为生,其他一无营运”⑤。有些农民不但采铁卖与冶炉户,还从冶炉户买回熟铁制造铁器。广东佛山镇有许多农民生产铁钉、土针,“每日午后,附近乡民多挑钉到佛,挑炭铁回乡,即俗称替钉者,不绝于道”。“乡中打铁者甚多,……乡民多仰食于此”⑥。

农民家庭手工业在多大范围内已发展成为主业,尚难以确知。这种农户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新的农户,并且已成为相对独立的一种农户类型。它是当时手工业商品生产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清代前期,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上述发展,是在人口增加,人多地少条件下,中国一种根深蒂固而又源远流长的习俗经济的发展。

习俗经济是传统经济中,广大劳动者适应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在一定的自然、生产力和社会制度等具体条件下,经过生产经验的长期积累所形成的,具有巨大支配力量的历史传统,它不是一种主观随意的一时的经济抉择。在中国传统经济中,农民经济是一种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这是中国农民经济的典型模式,也是中国农民典型的习俗经济。它与西欧中世纪农民家庭(包括农奴与自由佃农)农牧结合的经济结构是不相同的。这既与自然条件的不同相关联,更与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相关联。

以地主经济为主体,并同时存在着大量自耕农,这是中国封建经济的一种优越性。自耕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只承担封建国家的赋役,具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独立性。地主的土地,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租佃制,实行佃农经营,赋予佃农以一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独立性。在古代商品经济还不发达的条件下,自耕农和佃农都必须相对独立地解决自己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特别是粮食和布帛这两种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自给自足问题。正如《管子·禁藏》所说,“夫民之所生,衣与食也”。这就形成了农业与手工业结合所谓“男耕女织”的经济结构。由于农民必须生产粮食与布帛,封建国家遂有“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地主也有征收粮食的实物地租。实物租赋反过来更加强了农民的耕织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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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锡金识小录》卷1。

③ 光绪《嘉善县志》卷8。

④ 《清代的矿业》第514页。

⑤ 清代钞档,乾隆27年]月11日史貽直题本。

⑥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6,记道光咸丰间事。道光《佛山忠义乡志》卷11。

在西欧中世纪,农奴依附于领主,没有人身自由,不但需要领主提供耕地,还需要领主提供牲畜与牧场,以至生产工具中的重犁。在日常生活中,农奴与自由佃农对磨坊、榨汁机、烤炉等日用生活设备也需要领主提供。他们都不从事纺织,其衣著所需,要领主庄园中的工匠生产,如从事搓羊毛的女奴隶,还有织布匠、成衣匠等等。

由于小块土地经营与家内劳动力的局限,任何农民家庭都不可能满足自己全部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需要,必须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交换产品,以维持再生产与家庭温饱。在古代主要是用自用后和交纳租赋后的剩余产品来进行交换。从战国时的“男有余粟,女有余布”,“纷纷然与百工交易”①,一直到南北朝仍大体如此,“一夫躬稼,则余粮委室;匹妇务织,则兼衣备体。虽懋迁之道,通用济乏;龟贝之益,为功盖轻。”②

唐宋以后,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广大农民或者在农业的一极发展商品生产,粮食和丝、棉、蔗、茶、靛、烟、果等经济作物日渐发展;或者在手工业的一极发展商品生产,丝绸、棉布、糖、纸、编织等手工业品也日渐发展。尤其是人口增加之后,户均耕地减少,农业规模难以扩大,家庭手工业更成为农民维持生存的天然出路,农民的手工业生产发展尤速。

农业和农民在农业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富国以农”③的农本思想,“民惟邦本,本固邦宁”④的民本思想,作为治国的神圣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始终支配着社会生活。明清时期,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封建国家的政策出现了重要发展变化。它在上述思想的引导下,都以发展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民经济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清代承平日久,人口渐增,雍正、乾隆时期,生齿殷繁问题更为严重,而内地各省平原丘陵区土地也开垦殆尽。为应对人口增长的压力,从康熙开始,就要求农民改变“狃于种地”的习惯,注重种粮以外的农业经营。这种政策思想至雍正乾隆间发展更为全面。清高宗于乾隆七年就训谕各省督抚率州县经画地利,以拓宽农业经营,满足日益增长人口的需要。他指出:“为天下万世筹赡足之计者,不独以农事为先务,而兼修园圃、虞衡、薮牧之政。故因地之利任圃以树事,任牧以畜事,任衡以山事,任虞以泽事,使山林川泽丘陵之民,得享山林川泽丘陵之利”,要求各地督抚及各级官吏“因地制适,及时经理”⑤,开发山区和江河湖海。他的这种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要求,曾任陕西、福建等省巡抚的陈宏谋,在《训俗遗规》中作了详细的注脚。他说,“三农五谷之外,均有足以佐日用之需,为生财之计者,如木棉、茶、葛、枣、栗、柿、梨及桃李、林檎诸杂果,随处皆是也。田园之播种,若芋、若瓜、若姜蒜、若罗卜及各种时蔬。水泽之产滋生,若菱、茨、莲藕等类,皆足以佐盘飨而通财货。外此如桐桕之为油,竹木之利用,种难尽列,其利尤普。……小之可以充口腹,供日用;大之可以可供商贩,致富饶”。他们要求改变只强调发展粮食生产的农业思想,提倡发展多种经营的大农业思想;还提倡发展商品生产,以“通财货”,“致富饶”。

此后,各省督抚与州县官吏不断在各地推广春熟作物、经济作物、以及耐旱高产粮食作物的种植。对于有利于农民生计的棉纺织和蚕丝纺织尤为关注。四川总督阿尔泰、直隶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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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孟子·滕文公》。

② 《宋书·孔琳之等传论》。

③ 《韩非子·五蠹》。

④ 《尚书·五子之歌》。

⑤ 清《高宗实录》卷169。

方观承、甘肃巡抚黄廷桂、贵州巡抚贺长龄等先后在当地推广棉纺织。如贺长龄督饬在省会的贵筑县,“设局雇匠,教民纺织”,不久学成“纺绩者已不下数百家”。知府徐玉章在贵州大定府“设纺局课男妇,各给车棉,数月间,习其业者数千人”。周际华在河南辉县、江苏兴化县,置布机纺车,募幼女三十人,给饭钱棉花,轮番教习纺织。从事棉纺织的,“始不过数家,继则比户缫缫,机声不绝”。①

山东、陕西、贵州、四川诸省推广蚕丝纺织,特别是柞蚕丝纺织,均卓有成效。刘棨在陕西宁羌县教民养柞蚕织绸,“刘公绸”因之兴起。陈玉壂在贵州遵义府推广养柞蚕织绸,“遵绸之名大著”。陈庆门在四川达州推广蚕桑,该省巴州桑柘素饶,达州遂“获利与巴州等”。康基渊在河南嵩县“植桑教蚕,出丝甲于他邑”。周际华在河南辉县推广种桑种树,“於是邑有丝絮林木之利。”②

如果说实物租赋促进了上述习俗经济的巩固,而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则促进了它经济功能的发展。我曾经指出,农业和手工业,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在农民的生产中紧密联系而不可分割地结合为一个整体,通过它们各自的运动,又相互依存,相互补充所形成的综合效应,既有利于农民家庭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实现,又有利于整个农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是说,这种习俗经济,既具有有利于农民家庭实现生产与消费平衡的功能,也有有利于保证农民经济安全与稳定的功能。对前面这种功能的发展,我在《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③一文中已有所论述。这里对后面这种功能的发展作些补充。

在传统经济中,对农民经济稳定与安全最严重的威胁通常是自然灾害。明清以后,粮食作物多熟复种制度的推广,尤其是经济作物的发展,提高了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明代人说,“湖俗务本,诸利俱集。春时看蚕,一月之劳,而得厚利。其他菜、麻、蔗、木棉、菱藕、萝蘑、姜芋各随土宜,以济缺乏,逐末者与之推移转徙。山中林木、茶、笋亦饶,放荒歉之年,不过减其份数,不致大困”。④

但是,农业生产由于自然条件变化无法控制,其收入可能出现大幅度波动,影响农民生活。但兼事手工业,则可以保证农民收入较为稳定,有利防灾。如以农民家庭手工业最为普遍的棉纺织为例,康熙间,上海县遭遇灾荒,“百姓穷民,俱赶纱布,以御荒年”⑤。乾隆间,无锡金匮棉纺织发展,当地人说,“虽遇凶年,苟他处棉花成熟,则乡民不致大困”⑥。嘉庆间,嘉定县遭遇水灾,“先是办灾赈粥,耗费百出,始改赈钱。每户得钱数百文,买棉纺纱,以纱易钱,一钱可得钱半之用,民故便之”⑦。又如山西寿阳县,农民多纺棉织布,“贸易于燕南塞北者,亦居其半”。因之,“户有盖藏,偶遇灾歉,邻邑仓皇,而邑民安堵”⑧。

历史实践说明,这种习俗经济是在农业小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这是一种在一家一户范围内能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模式,是一种最能发挥这种生产方式生产能力,从而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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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以上见《清史稿·循吏传》。

③ 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

④ 徐献忠:《吴中掌故集》。

⑤ 姚廷遴:《历年纪》。

⑥ 《锡金识小录》卷1。

⑦ 嘉庆《嘉定县志》卷5。

⑧ 光绪《寿阳县志》卷10。

最能发挥其生存能力的经济模式。随着这种经济模式的巩固和发展,广大农民越来越把这种世代相传的经验与规范,作为认识自然、组织生产和配置资源的手段。在人多地少的条件下,更会是如此。

尤其值得说明的是,为广大人民提供衣著的纺织品,在西欧是引发工业化最重要的商品,纺织业是引发工业化的先导行业,但在中国,棉纺织却始终难以脱离农业,一直到鸦片战争前,与其他行业不同,从未发现过生产棉布的独立手工业者,更没有发现过棉纺织手工工场,完全是农民家庭手工业的一统天下。有的学者因之提出这是一个中国经济史之谜。

有些学者认为,棉纺织长期停留在农民家庭手工业阶段,主要是由于纺纱生产效率低,从而它的经济效益低,而这又是由于纺纱工具落后的缘故。从棉纺织业的发展情况来看,这种解释虽有一定道理,但不是答案的关键所在。

手工业脱离农业的基本条件是,手工业收入可以维持全家生活,并可以维持再生产。从江南某些农民的纺织收入来看,这种条件是存在的。前面说过,一个健妇纺织,“其能者可食三人,次亦可食二人”。如辅以老幼妇女纺纱,“三手并作,则八口无虞”。而江南农民一般是四口之家,或五口之家。有些农民耕地减少,主要靠纺织营生,成为“六十日财主”。特别是乾隆年间,上海地区出现了“一手三纱,以足运轮”的三绽纺车①,比原用单绽纺车的出纱率提高一倍。但由于这种纺车劳动量大,须年轻力壮的生产者使用,而老幼纺纱、健妇织布的农民家庭劳动力结构,却阻碍了这种纺车的推广。虽在宝山,嘉定、南汇、川沙诸地有人使用。但终于摆脱不了“多年人莫能用”②的结局。如果纺织业脱离农业,实行与农业分工,包括男劳动力在内的全家都投入纺织,不但三绽纺车推广的问题可迎刃而解,有些农户棉纺织收入达到脱离农业的标准也将是水到渠成。但这些农民始终没有迈出这决定性的一步,这只能解释为“是不为也,非不能也”。

从中国具体的历史实际出发,上述问题与其说是棉纺织难以脱离农业,倒不如说是农民难以脱离棉纺织。棉布是农民最重要的生活必需品,与粮食同样具有不可须臾离的重要地位。而棉布生产主要依靠妇女劳动力。她们可以充分利用农闲与早晚时间从事纺织,具有成本节约与时间节省的优势,“四时可纺织,无冬夏也。七岁女七十岁妪皆可纺,无老少也;纺织无水旱、无霜雹,此一生之大业也”③。棉布作为手工业品,又有较高的附加值。农民如果让妇女劳动力闲置,而卖粮买布,总是不经济的。为棉布作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地位所决定,在“织与不织,总要吃饭,不计工食,自然有赢”的思想支配之下,农民生产自用布就是一种必然的理性选择。在市场条件具备之后,商品布生产就是自用布生产的自然延伸,同样是农民一种必然的理性选择。

鸦片战争后,机制纱布大量进口。经过机制纱布代替土纱土布的漫长过程,终于导致农民商品布生产的解体。但土布由于具有经久耐用的特质,农民自用布的生产却仍然保留下来。从1840年到1936年的一百年中,农民自用布产量减少还不到一成。④从全国来看,农民自用布就是一个巨大的数量,这说明农村土布生产基本上没有被机制布所淘汰。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古老的“男耕女织”,又回到了历史原来的起点。数亿农民不脱离棉纺织,正是习俗经济巨大力量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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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乾隆《上海县志》卷1。

② 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7。

③ 道光《保安州志》卷7。

④ 《江南土布史》,第286页。

在传统经济中,生产工具难以有重大改进的条件下,实行专业化,发展社会分工,优化经济结构,是发展社会生产的主要途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斯密动力”。马克思也具有同样的思想,他曾经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①。但是,这种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和实现,在不同国家里,必然会受到本国国情的严格制约,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清代农民家庭手工业从副业向主业的发展,实质上就是一种中国式的专业化生产分工的发展。

中国农耕发达,人民的食物结构,历来以粮食为主。农民土地和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也历来以粮食生产为主。粮食生产,特别是自给性粮食生产本来是农民生产最重要的部分,由于手工业产品具有附加值,机会成本低,经济效益高,为经济利益所驱动,农民的生产遂逐渐向手工业倾斜。每户农民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是一定的,手工业生产的发展,通常会导致粮食生产,甚至自给性粮食生产缩小。粮食自给率越低,手工业专业化程度就越高。手工业专业分工的发展,本质上是手工业市场化的发展,现在许多农民不但要将自己所生产的手工业品投向市场,连自己所需口粮全部或大部分也要依靠市场供给了。

在清代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中,有些农民因发展手工业生产,导致“田功半荒”,甚至雇人“种跨脚田”,或“田事鲁莽,收获无多”;有些农民的手工业生产,已“岁取值,可代耕”:有些农民因手工业利大而“废耕”,导致“荒田尤多”。口粮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已要向市场购买,这类农民虽然不多,但是他们应当说已基本上实现了手工业生产的专业分工。

而大多数手工业从副业发展为主业的农民,他们的手工业产值已经超过农业产值,甚至大大超过农业产值,也应当承认这也是一种专业化分工的发展,或者可以称之为半专业化②。这种半专业化,也从粮食自给性生产缩小上反映出来,具体表现为耕地面积的减少。江南地区丝织业、棉纺织业发展,有些农民种田“仅五六亩,或三数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就是因为“男子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③的缘故。松江府有些从事棉纺织的农民,所种粮食就只够吃二三个月,其他地区和其他手工业中也有同样情况,如本文前面所说,有些农民的手工业“利与旱地侔”,或“优于农产”;有些农民从事手工业是“藉此以为食”,“赖以资生”等等。他们口粮的大部分也要依靠市场了。

中国农民由具有深厚传统的兼业经济向专业化经济发展,出现这种半专业化过渡性质的中间环节,是非常自然的。并且也符合事物发展循序前进、逐步发展的普遍规律。尤其是在当时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下的条件下,在当时人户殷繁,人地矛盾日益突出的条件下,通过以半专业化为主的途径来逐步发展生产分工,更是可以理解的。

在传统社会中,手工业的发展,通常也会导致农业劳动力转移,即农业劳动力由农业向手工业转移,由农村向城市和市镇转移。也就是分化农民,减少农民,使农民变成为专业的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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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此词由徐建青教授提出,见《中国经济历史·清代经济卷·手工业篇》,可惜未见她作具体界定和其他说明。

③ 薛福保文,《皇朝经世文续编》(盛康本)卷41。

业者。清代许多行业中已经出现了农民脱离农村进入城镇成为专业手工业者的情况。这无疑是发展专业化生产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更多的农民却是既不离乡,又不离土,通过专业化和半专业化来发展手工业。这个重要的经济现象,实与中国国情有极大关连。中国农业人口巨大,不论城市化如何发展,吸纳大多数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清代农民因地制宜,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发挥生产的历史传统优势,就地实行分工,发展专业生产,这应当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最广阔的发展生产的途径,清代农民也为中国的非农化事业创造了一种历史经验。

清代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对增加商品总量,扩大市场规模,满足日益增长人口的消费需求,无疑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当时广泛存在的农民经济,仍然是封建制度下的小农经济体制。农民的生产规模小,又始终局限在服从家庭消费需要和赋税地租需要的格局之内,生产只能是缓慢地扩大。农民的家庭手工业就是从副业发展为主业,也只是使他们获得某种新的收入门路,以养家活口,并不能保证他们脱贫致富。与工场手工业和个体手工业相比较,农民的手工业也会是低生产率、低商品率和低剩余率。正如有人论述从事造纸的农民说,“居民终岁勤劳,造纸易钱,祗足购米,积蓄颇难”①。又加以有自然灾害、市场风险和地主商人的欺诈等因素,还往往导致农民生计艰难。总之,农民家庭手工业的发展,也只能使农民生活在糊口、温饱、小康之间摆动,难期有更多的余钱剩米,以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农民的习俗经济是一种兼业经济。现在有些农民不论是进入城镇,还是留在农村,都实现了手工业生产的专业化。这总是习俗经济的一种分解。但是他们人数有限,习俗经济在广大农民中仍然是相对完整地普遍存在。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有很大发展的冲击下,才能在汪洋大海般的农民经济中逐渐将这种根深蒂固的习俗经济破除。这一过程在旧中国虽有进展,但远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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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光绪《富阳县志》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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